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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启动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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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1月26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在京启动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及申请的通知》。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通知要求提交材料,提交的每份申请书封面均应加盖企业公章。每份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信息产业司,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系统同步在线申报。

申请应完整且符合要求,否则不予受理。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组织初审,并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2016年第一批申请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

关于北京市公布和申报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的通知

京经新卫发[2016]6号

所有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与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6]4号)精神,以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和《锂离子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市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的公布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北京市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2.符合《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要求的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申请规范公告时,应按照《暂行办法”、《规范条件”和相关通知提交材料。提交的每份申请书的封面均应加盖企业公章,每份申请书及随附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报我委电子信息产业部,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系统(www.ldchy.cn)在线申报。

三、申请应完整且符合要求,否则不予受理。我委收到申请后,将组织初审,并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

4.2016年第一批申请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请在截止日期前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我们的委员会。

联系人:吕少辉,电子信息产业部;电话:57587801;

电子邮件:lvshaohui@bjeit.gov.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汇鑫东街6号3号楼602室

附件:1。关于公布和申报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的通知

2.关于印发《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和条件

4.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月25日

[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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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锂离子电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行业加快转型升级,落实《锂离子电池产业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审核和提交本地区锂离子电池行业企业的申请材料,并对标准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锂离子电池行业标准公告的管理,组织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抽查、公示和公告,公布锂离子电池产业标准公告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省、香港、澳门除外)的各类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主要包括生产阳极材料、阴极材料、隔膜、电解质(含电解质)、单体电池和电池组的企业。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的;

(3) 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标准和条件》;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主动向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公告申请,填写《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附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系统(www.ldchy.cn)在线申报。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公布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

(2) 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备案或者批准文件;

(四)项目用地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五)项目环境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文件;

(六)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者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发明专利;

(七)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第三方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最近一年内);

(九)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10) 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文件;

(12)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各提供一份,材料(2)至(12)提供一份经企业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由省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提交经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作为正式文件。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行业组织和专家采取材料评审、抽查等方式完成评审。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企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可以申请

请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检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工信部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系统(www.ldchy.cn)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并向工信部提交纸质材料一份。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被公布企业执行《标准条件》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生产经营、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法定代表人、股权或资本、主要产品品种和生产能力的变化。

第十一条被公告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合并,企业生产线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搬迁到一个新的地点,以及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省级行业监督检验主管部门对企业保持标准条件。每年4月30日前将去年的监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监管公告或已公告的锂离子电池企业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条例》有关要求的,可以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被公布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a) 不能维持“标准条件”的要求;

(二)报告信息存在欺诈行为的;

(3)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

整改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停产一年以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企业公告资格的,应当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论证,并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公告。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布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被通报并责令整改;

一年内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企业,视为不符合《标准条件》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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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found1 1月26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在京启动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及申请的通知》。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通知要求提交材料,提交的每份申请书封面均应加盖企业公章。每份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信息产业司,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系统同步在线申报。

申请应完整且符合要求,否则不予受理。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组织初审,并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2016年第一批申请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

关于北京市公布和申报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的通知

京经新卫发[2016]6号

所有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与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6]4号)精神,以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和《锂离子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市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的公布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北京市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2.符合《规范条件》和《暂行办法》要求的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申请规范公告时,应按照《暂行办法”、《规范条件”和相关通知提交材料。提交的每份申请书的封面均应加盖企业公章,每份申请书及随附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报我委电子信息产业部,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系统(www.ldchy.cn)在线申报。

三、申请应完整且符合要求,否则不予受理。我委收到申请后,将组织初审,并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

4.2016年第一批申请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请在截止日期前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我们的委员会。

联系人:吕少辉,Electro……

c信息产业部;电话:57587801;电子邮件:lvshaohui@bjeit.gov.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汇鑫东街6号3号楼602室

附件:1。关于公布和申报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的通知

2.关于印发《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和条件

4.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月25日

[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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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锂离子电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行业加快转型升级,落实《锂离子电池产业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审核和提交本地区锂离子电池行业企业的申请材料,并对标准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锂离子电池行业标准公告的管理,组织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抽查、公示和公告,公布锂离子电池产业标准公告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省、香港、澳门除外)的各类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主要包括生产阳极材料、阴极材料、隔膜、电解质(含电解质)、单体电池和电池组的企业。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的;

(3) 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标准和条件》;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主动向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公告申请,填写《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附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系统(www.ldchy.cn)在线申报。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公布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

(2) 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备案或者批准文件;

(四)项目用地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五)项目环境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文件;

(六)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者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发明专利;

(七)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第三方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最近一年内);

(九)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10) 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文件;

(12)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各提供一份,材料(2)至(12)提供一份经企业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由省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提交经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作为正式文件。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行业组织和专家采取材料评审、抽查等方式完成评审。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企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可以申请

请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检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工信部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系统(www.ldchy.cn)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并向工信部提交纸质材料一份。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被公布企业执行《标准条件》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生产经营、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法定代表人、股权或资本、主要产品品种和生产能力的变化。

第十一条被公告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合并,企业生产线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搬迁到一个新的地点,以及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省级行业监督检验主管部门对企业保持标准条件。每年4月30日前将去年的监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监管公告或已公告的锂离子电池企业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条例》有关要求的,可以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被公布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a) 不能维持“标准条件”的要求;

(二)报告信息存在欺诈行为的;

(3)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

整改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停产一年以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企业公告资格的,应当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论证,并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公告。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布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被通报并责令整改;一年内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企业,视为不符合《标准条件》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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