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2016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用于奖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根据《通知》,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实行不同的奖励标准: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地区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万辆、3.5万辆和4.3辆。
中部省份(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和5万辆,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本地区新增和更新汽车总量的1.5%。2016年至2020年,外省(区、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数量分别不低于1万辆、1.2万辆、1.5万辆、2万辆和3万辆,推广的新能量汽车数量不低于本地区新增和更新汽车总量的1%、1.5%、2%和2.5%。
根据奖励标准,各地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越多,获得的奖励资金就越多,奖励补偿门槛也将不断提高。例如,2016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和重点省市的奖补门槛(标准车推广额度)为3万辆,奖补标准为9000万元。每增加2500辆车,增加奖补资金750万元,最高奖补资金上限为1.2亿元。到2020年,奖补(标准车推广)门槛提高到7万辆,奖补标准1.26亿元。每6000辆车增加奖补资金1100万元,最高奖补资金上限为2亿元。
《通知》还明确了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和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行监控系统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区、市)应在2016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未按规定制定颁布的地区,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励资金。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办公室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电动汽车(国办发〔2015〕73号),中央政府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安排充电资金,以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奖励对象
中央财政授予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比较完善、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励。
二是奖励条件
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获得中央财政奖励的省(区、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力度相对较大。各省(区、市)推广新能源汽车应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并得到有效应用;
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地区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和7万辆,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应相同。
在中部省份(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2016-2020年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和5万辆,推广的新能量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和更新汽车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和2%。
2016年至2020年,外省(区、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数量分别不低于1万辆、1.2万辆、1.5万辆、2万辆和3万辆,推广的新能量汽车数量不低于本地区新增和更新汽车总量的1%、1.5%、2%和2.5%。
新能源标准车的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基数计算,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按相应比例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国产化评估,即将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省(区、市)统一计算。
(2) 配套政策科学合理。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机制;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地方激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先进、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各省(区、市)应在2016年4月底前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制定颁布的地区,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励资金。
(3) 市场是公平和开放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国品牌汽车;
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进入当地市场;要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不得重复测试新能源汽车,不得强迫汽车制造商在当地建厂,不得强迫车辆制造商购买当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在有关部门认定有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政府将根据情节轻重相应扣除奖励资金。
三、奖补办法和标准
(a) 裁决和赔偿的方式。中央财政将为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奖励资金。奖金将由中央财政削减并分配到地方,各省(区、市)将统筹安排充电设施等相关领域的建设和运营。
(2) 奖励和补偿标准。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促销数量越大,获得的奖励补偿资金就越多。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奖励资金应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改造升级以及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行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政府机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对率先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升级和解决充电问题,优先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确定的相关重点任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资源,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平等享受地方政府对地方事业单位的奖励和补偿标准。
五、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a) 每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应当编制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并联合上报五部门。申请报告应包括:各省(区、市)上一年各种车型的实际推广情况,并按要求改装成标准车;
与车辆促销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车辆销售发票、车辆登记信息、相关技术参数等。
(二)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财政部,将按照程序分配奖励资金。
六、 监督管理
(a) 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应当对当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区域内资金的,将予以追缴扣除奖金资金。
(二)省(区、市)应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支持措施;
鼓励创新投资方式,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3) 建立信息报告和公示制度。各省(区、市)要建立车辆推广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报告制度,按月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充电设施数量等信息,并在每月底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五部门。年底后一个月内,各省(区、市)应将上一年度车辆推广、基础设施建设和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上报五部门,五部门将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该政策的实施期为2016-2020年。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政策。
附表1:
新能源标准车换算关系表
附表2:
2016-2020年省(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标准单位:万元。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2016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用于奖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根据《通知》,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实行不同的奖励标准: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地区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万辆、3.5万辆和4.3辆。
中部省份(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和5万辆,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本地区新增和更新汽车总量的1.5%。2016年至2020年,外省(区、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数量分别不低于1万辆、1.2万辆、1.5万辆、2万辆和3万辆,推广的新能量汽车数量不低于本地区新增和更新汽车总量的1%、1.5%、2%和2.5%。
根据奖励标准,各地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越多,获得的奖励资金就越多,奖励补偿门槛也将不断提高。例如,2016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和重点省市的奖补门槛(标准车推广额度)为3万辆,奖补标准为9000万元。每增加2500辆车,增加奖补资金750万元,最高奖补资金上限为1.2亿元。到2020年,奖补(标准车推广)门槛提高到7万辆,奖补标准1.26亿元。每6000辆车增加奖补资金1100万元,最高奖补资金上限为2亿元。
《通知》还明确了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和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行监控系统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区、市)应在2016年4月底前上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新能源汽车建设管理办法……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情况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未按规定制定颁布的地区,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励资金。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办发〔2015〕73号)的要求,中央政府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安排充电资金,以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奖励对象
中央财政授予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比较完善、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励。
二是奖励条件
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获得中央财政奖励的省(区、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力度相对较大。各省(区、市)推广新能源汽车应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并得到有效应用;
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地区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和7万辆,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应相同。
在中部省份(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2016-2020年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和5万辆,推广的新能量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和更新汽车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和2%。
2016年至2020年,外省(区、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数量分别不低于1万辆、1.2万辆、1.5万辆、2万辆和3万辆,推广的新能量汽车数量不低于本地区新增和更新汽车总量的1%、1.5%、2%和2.5%。
新能源标准车的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基数计算,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按相应比例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国产化评估,即将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省(区、市)统一计算。
(2) 配套政策科学合理。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机制;
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地方激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先进、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各省(区、市)应在2016年4月底前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制定颁布的地区,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励资金。
(3) 市场是公平和开放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国品牌汽车;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进入当地市场;要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
不得重复测试新能源汽车,不得强迫汽车制造商在当地建厂,不得强迫车辆制造商购买当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在有关部门认定有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政府将根据情节轻重相应扣除奖励资金。
三、奖补办法和标准
(a) 裁决和赔偿的方式。中央财政将为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奖励资金。奖金将由中央财政削减并分配到地方,各省(区、市)将统筹安排充电设施等相关领域的建设和运营。
(2) 奖励和补偿标准。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促销数量越大,获得的奖励补偿资金就越多。具体标准见附件2。
四、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奖励资金应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改造升级以及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行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政府机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对率先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升级和解决充电问题,优先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确定的相关重点任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资源,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平等享受地方政府对地方事业单位的奖励和补偿标准。
五、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a) 每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应当编制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并联合上报五部门。申请报告应包括:各省(区、市)上一年各种车型的实际推广情况,并按要求改装成标准车;与车辆促销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车辆销售发票、车辆登记信息、相关技术参数等。
(二)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财政部,将按照程序分配奖励资金。
六、 监督管理
(a) 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应当对当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区域内资金的,将予以追缴扣除奖金资金。
(二)省(区、市)应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支持措施;
鼓励创新投资方式,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3) 建立信息报告和公示制度。各省(区、市)要建立车辆推广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报告制度,按月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充电设施数量等信息,并在每月底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五部门。年底后一个月内,各省(区、市)应将上一年度车辆推广、基础设施建设和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上报五部门,五部门将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该政策的实施期为2016-2020年。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政策。
附表1:
新能源标准车换算关系表
附表2:
2016-2020年省(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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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5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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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