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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发布 纯电动乘用车按国标1:0.9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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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暂行)》。沈阳市原则上按照中央与地方1:0.9的比例对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插电型混合动力专用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进行补贴;

非公交车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1:0.7的比例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车辆总价的60%。

对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并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享受沈阳市提前淘汰“黄标汽车”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0.5倍的提前淘汰“黄标汽车”补助。

中央财政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地方补贴资金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投资的20%。

remote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的通知

《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申政办发〔2015〕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暂行)》转发给您,请您密切关注实际情况。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

(本文公开发布)

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科学技术部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沈政发〔2015〕45号),为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推广应用资金),是指市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采购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了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基金管理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购车补贴的对象是购买车辆的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当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国产品销售企业应在扣除中央补贴和地方补贴后,按照补贴前整车最低售价与消费者结算。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外省市居民和在本市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国人;

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市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六,基础设施补贴是项目投资和建设的主体。对本市建设的符合国家通用标准要求的公共、集中、大型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给予补贴。

第七条补贴标准。

(a) 车辆采购补贴标准。(2013年及以后在我市购买使用的新能源汽车适用。)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插电型混合动力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与地方1:0.9的比例给予补贴;非公交车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1:0.7的比例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车辆总价的60%。

2.对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并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享受沈阳市提前淘汰“黄标汽车”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0.5倍的提前淘汰“黄标汽车”补助。

3.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另行制定。

(2) 基础设施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地方补贴资金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投资的20%。

第八条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三章部门职责及补贴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审查企业提出的地方补贴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收到汽车生产等企业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为满足补贴要求,材料齐全,将按照补贴标准核定补贴资金数额,并签署审计意见;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将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市发展改革委审计意见,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补贴资金将每半年拨付给本地生产企业或外国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基础设施单位。

第十二条地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外国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的法律机构和基础设施建设法律机构,具有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申请补助资金,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a) 申请购车补贴所需材料:

1《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2.在本市设立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独立法人销售机构的代码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3、沈阳市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机动车使用登记证复印件、驾驶证。

(二)申请基础设施补贴所需材料:

1《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和联合验收证书;

3.设备采购发票。

第四章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汽车目录》,汽车生产企业要确保新能源汽车的销量与目录产品一致。

(2) 整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并承诺对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利用。

(三) 车辆制造企业应当为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安装远程监控装置,实时监控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等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指标,并与我市新能源汽车数据信息平台对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四)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应当配合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实施车辆充电方案。

(五)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在寒冷天气条件下进行测试,或者实际在自然寒冷条件下运行,达到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六)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下列信息:

1.车辆的主要性能指标:续航里程、能耗率、动力电池类型、充电方式和时间等。

2.售后服务承诺:产品保修范围及期限、动力电池保修期限;售后服务网络救援保障;远程监控服务。

(七)生产企业承诺履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八)生产企业的承诺应当在其销售、维修、服务机构和场所向社会公示。

(九)产品必须符合其他现行国家和本市标准、法规的规定,如标准或法规有所调整,可根据新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应当具备充电设施建设的相关资质,是本市独立的法人机构;

所选用的充电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和产品的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服务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的,以及未按扣除补贴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追回补贴资金、,取消享受地方财政补贴资格等,视情节轻重,并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私人用户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其他

本办法第十九条将根据国家推广应用政策、产品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第二十条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近日,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暂行)》。沈阳市原则上按照中央与地方1:0.9的比例对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插电型混合动力专用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进行补贴;

非公交车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1:0.7的比例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车辆总价的60%。

对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并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享受沈阳市提前淘汰“黄标汽车”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0.5倍的提前淘汰“黄标汽车”补助。

中央财政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地方补贴资金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投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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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的通知

《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申政办发〔2015〕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暂行)》转发给您,请您密切关注实际情况。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

(本文公开发布)

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科学技术部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沈政发〔2015〕45号),为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推广应用资金),是指市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采购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了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基金管理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购车补贴的对象是购买车辆的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当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国产品销售企业应在扣除中央补贴和地方补贴后,按照补贴前整车最低售价与消费者结算。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外省市居民和在本市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国人;

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市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六,基础设施补贴是项目投资和建设的主体。对本市建设的符合国家通用标准要求的公共、集中、大型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给予补贴。

第七条补贴标准。

(a) 车辆采购补贴标准。(2013年及以后在我市购买使用的新能源汽车适用。)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插电型混合动力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与地方1:0.9的比例给予补贴;非公交车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1:0.7的比例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车辆总价的60%。

2.对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并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享受沈阳市提前淘汰“黄标汽车”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0.5倍的提前淘汰“黄标汽车”补助。

3.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另行制定。

(2) 基础设施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地方补贴资金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投资的20%。

第八条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三章部门职责及补贴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审查企业提出的地方补贴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收到汽车生产等企业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为满足补贴要求,材料齐全,将按照补贴标准核定补贴资金数额,并签署审计意见;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将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市发展改革委审计意见,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补贴资金将每半年拨付给本地生产企业或外国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基础设施单位。

第十二条地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外国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的法律机构和基础设施建设法律机构,具有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申请补助资金,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a) 申请购车补贴所需材料:

1《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2.在本市设立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独立法人销售机构的代码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3、沈阳市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机动车使用登记证复印件、驾驶证。

(二)申请基础设施补贴所需材料:

1《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和联合验收证书;

3.设备采购发票。

第四章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汽车目录》,汽车生产企业要确保新能源汽车的销量与目录产品一致。

(2) 整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并承诺对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利用。

(三) 车辆制造企业应当为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安装远程监控装置,实时监控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等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指标,并与我市新能源汽车数据信息平台对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四)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应当配合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实施车辆充电方案。

(五)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在寒冷天气条件下进行测试,或者实际在自然寒冷条件下运行,达到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六)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下列信息:

1.车辆的主要性能指标:续航里程、能耗率、动力电池类型、充电方式和时间等。

2.售后服务承诺:产品保修范围及期限、动力电池保修期限;售后服务网络救援保障;远程监控服务。

(七)生产企业承诺履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八)生产企业的承诺应当在其销售、维修、服务机构和场所向社会公示。

(九)产品必须符合其他现行国家和本市标准、法规的规定,如标准或法规有所调整,可根据新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应当具备充电设施建设的相关资质,是本市独立的法人机构;所选用的充电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和产品的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服务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的,以及未按扣除补贴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追回补贴资金、,取消享受地方财政补贴资格等,视情节轻重,并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私人用户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其他

本办法第十九条将根据国家推广应用政策、产品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第二十条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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