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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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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2015-201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促进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建[2013]55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的意见,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通知》(苏财工贸〔2015〕19号)等文件,认真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首先,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和企业经营相结合。根据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需求,确定推广数量和类型,制定年度推广计划。在推广应用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努力培育适合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探索创新运营管理模式,重点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二)坚持示范运行与综合推广相结合。通过示范推广的方式,推动一批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出租车、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和私人应用领域的应用,引导和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为今后的全面推广应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 坚持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以应用带动市场,以市场带动产业,通过示范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增强研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增加产品品种,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晋升目标

(1) 计划在2015-2017年普及应用3000辆新能源汽车,其中2015年普及应用600辆(其中公交车100辆、客车120辆、特种车380辆);2016年,计划推广应用1000辆;2017年计划推广应用1400辆。2016年和2017年,将推广应用具体数字,然后根据省政府发布的目标任务和我市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二)根据实际,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电站(桩)充(换)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行政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在新建的大型公共设施、城市综合体、住宅小区等项目中,按照“三同时”原则,纯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应建设在停车位总量的10%以上;在已完成的上述项目中,积极支持和鼓励改扩建等措施逐步满足上述要求。

(3) 推广应用期间,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领域的应用。新能源汽车在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环卫、物流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的规定,公交车将达到40%、50%、60%,2015年至2019年分别为70%和80%。

第三,主要工作

(A) 建立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汽车运行机制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安全管理的函》(国科办函[2011]322号)精神,建立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监测中心,完善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新能源汽车论证运行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建立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效果评价体系。所有示范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应配备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测装置,以便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测和管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对车辆驾驶员、充电站从业人员和车辆维修人员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只有通过考试后,他们才能上岗。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的单位应当明确专门的安全责任人,确保车辆安全可靠运行。

(2) 探索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模式。

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规则,探索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和私人应用领域的示范运营模式和充换电模式,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和基金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租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1.公交车。新能源公交车通过充电、换电或租用电池在多条线路上运行。运行线路满足首末站规模大、电站改造能力强等条件,满足纯电动公交车充换电要求,运行周期与纯电动公交车续航里程一致。车型选择重点支持纯电动城市公交车。

2.出租车。在示范运营中充分考虑纯电动出租车的续航里程和充电需求,在运营区域的主要节点建设纯电动出租车充电设施,确保随时充电充电。

3.专车。推动城市110、112、环卫、城管、电力等公务用车使用纯电动汽车,鼓励城市物流配送和企业积极采购或租赁纯电动汽车。合理布局电动专用车充电设施,确保随时充电和充电。

4.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如果有相对固定的停车位,经消防部门同意,物业和供电部门为私人消费者安排充电设施提供便利。

5.根据“长期规划、节约用地、方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新能源汽车的数量和品种目标,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以满足未来充换电的基础设施需求。要统一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确保充换电设施的兼容性。

(3) 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服务保障体系。

在我市示范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应向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报告,并在我市至少有一个固定的售后服务点,负责维护和修理相关汽车……

产品。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可靠运行。

废旧电池由指定单位回收再利用,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建立新能源汽车应急充换电制度,确保车辆在特殊条件下安全稳定运行。

(4) 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效果评价体系建设。

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的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科学评估推广应用效果,并定期公布,以提高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公众对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的认识,带动社会各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

第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该机构由市政府的主要领导领导领导。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由两市七个区政府组成,市经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环保局、规划局、市园林局、城管局、物价局、旅游局、市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监局、邮政局、烟草局,供电公司和运输集团。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简称“市推进办”),负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日常指导和协调工作。

两市七区政府组织完成了本市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并根据推广目标任务安排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协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相关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推进办的日常工作。负责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协调各部门严格按照推广计划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支持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做好充换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指导和协调具体实施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推广数量向国家和省申报补贴资金;

及时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报告推广应用进展情况,评估推广应用效果。

市发展改革委与市推进办合作,协调、指导、推动新能源汽车相关重点项目的规划布局和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充换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

市财政局会同市推进办负责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并负责安排市级专项补贴资金。会同市推进办及相关地区和部门,加强新能源汽车及相关设备的政府采购管理,严控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采购非新能源汽车。

市科技局会同市推进办制定新能源汽车科技计划申报和产学研政策措施,加强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技术研究,加快高新技术和产品成果转化。

在市推进办的统筹协调下,市局严格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负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会同市推进办及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我市新能源汽车年检检测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项目、标准和要求。积极研究实施新能源汽车登记上牌等便民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在市推进办的统筹协调下,具体负责充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的土地保障,并办理土地预审,征收土地并批准相关建设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将新能源汽车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推广应用的相关要求纳入招拍出让合同;

做好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和供应工作。

市住房和建设局协助市推进办及相关地区和部门,指导和督促投资者和建设单位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将充(换)用电站(桩)基础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关要求纳入项目建设。配合市推进办及相关地区和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和措施,推进现有大型公共建筑、城市综合体和居民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落实。

在市推进办的统筹协调下,市交通运输局协助有关地区和部门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关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大型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道路桥梁建设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会同市推广办负责公交车、出租车、专用车驾驶员、维修人员和运营调度员的专业培训和运营安全知识培训,做好运营管理工作,对新能源汽车在行业内的推广工作进行宣传和指导。

在市推进办的统筹协调下,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充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重点项目的环评审批。监督和管理废旧汽车电池的处置。

市规划局要会同市推进办及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充(换)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将充(换)用电站(桩)基础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关要求纳入大型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道路桥梁建设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在市园林局的统筹协调下,市园林局将会同相关地区和部门,统筹做好新能源汽车在公用事业和景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市城管局、市推进办将在城市公共停车泊位中做好一定数量新能源汽车充电泊位建设的推进工作;

负责新能源汽车在本系统推广应用的总体规划和实施。

市物价局会同市推进办及相关部门,对充换电等新能源汽车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在日常运行中做好价格监管工作。

在市推进办的统筹协调下,市旅游局将联合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在旅游领域推广应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工作。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的要求,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新购置更新的汽车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市国资委、市推进办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苏政发[2014]128号)。

市工商局会同市推进办及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实施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运营企业或相关企业增加新能源汽车维修项目注册等便民措施,并做好对此类企业日常经营的监督和服务。

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落实相关鼓励和支持政策。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2015-201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促进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建[2013]55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的意见,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通知》(苏财工贸〔2015〕19号)等文件,认真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首先,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和企业经营相结合。根据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需求,确定推广数量和类型,制定年度推广计划。在推广应用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努力培育适合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探索创新运营管理模式,重点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二)坚持示范运行与综合推广相结合。通过示范推广的方式,推动一批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出租车、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和私人应用领域的应用,引导和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为今后的全面推广应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 坚持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以应用带动市场,以市场带动产业,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

通过示范运营,增强研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增加产品品种,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晋升目标

(1) 计划在2015-2017年普及应用3000辆新能源汽车,其中2015年普及应用600辆(其中公交车100辆、客车120辆、特种车380辆);2016年,计划推广应用1000辆;2017年计划推广应用1400辆。2016年和2017年,将推广应用具体数字,然后根据省政府发布的目标任务和我市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二)根据实际,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电站(桩)充(换)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行政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在新建的大型公共设施、城市综合体、住宅小区等项目中,按照“三同时”原则,纯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应建设在停车位总量的10%以上;在已完成的上述项目中,积极支持和鼓励改扩建等措施逐步满足上述要求。

(3) 推广应用期间,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领域的应用。新能源汽车在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环卫、物流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的规定,公交车将达到40%、50%、60%,2015年至2019年分别为70%和80%。

第三,主要工作

(A) 建立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汽车运行机制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安全管理的函》(国科办函[2011]322号)精神,建立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监测中心,完善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新能源汽车论证运行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建立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效果评价体系。所有示范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应配备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测装置,以便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测和管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对车辆驾驶员、充电站从业人员和车辆维修人员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只有通过考试后,他们才能上岗。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的单位应当明确专门的安全责任人,确保车辆安全可靠运行。

(2) 探索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模式。

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规则,探索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和私人应用领域的示范运营模式和充换电模式,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和基金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租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1.公交车。新能源公交车通过充电、换电或租用电池在多条线路上运行。运行线路满足首末站规模大、电站改造能力强等条件,满足纯电动公交车充换电要求,运行周期与纯电动公交车续航里程一致。车型选择重点支持纯电动城市公交车。

2.出租车。在示范运营中充分考虑纯电动出租车的续航里程和充电需求,在运营区域的主要节点建设纯电动出租车充电设施,确保随时充电充电。

3.专车。推动城市110、112、环卫、城管、电力等公务用车使用纯电动汽车,鼓励城市物流配送和企业积极采购或租赁纯电动汽车。合理布局电动专用车充电设施,确保随时充电和充电。

4.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如果有相对固定的停车位,经消防部门同意,物业和供电部门为私人消费者安排充电设施提供便利。

5.根据“长期规划、节约用地、方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新能源汽车的数量和品种目标,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以满足未来充换电的基础设施需求。要统一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确保充换电设施的兼容性。

(3) 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服务保障体系。

在我市示范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应向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报告,并在我市至少有一个固定的售后服务点,负责维护和修理相关汽车……

产品。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可靠运行。

废旧电池由指定单位回收再利用,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建立新能源汽车应急充换电制度,确保车辆在特殊条件下安全稳定运行。

(4) 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效果评价体系建设。

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的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科学评估推广应用效果,并定期公布,以提高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公众对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的认识,带动社会各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

第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该机构由市政府的主要领导领导领导。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由两市七个区政府组成,市经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环保局、规划局、市园林局、城管局、物价局、旅游局、市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监局、邮政局、烟草局,供电公司和运输集团。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简称“市推进办”),负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日常指导和协调工作。

两市七区政府组织完成了本市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并根据推广目标任务安排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协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相关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推进办的日常工作。负责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协调各部门严格按照推广计划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支持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做好充换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指导和协调具体实施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推广数量向国家和省申报补贴资金;

及时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报告推广应用进展情况,评估推广应用效果。

市发展改革委与市推进办合作,协调、指导、推动新能源汽车相关重点项目的规划布局和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充换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

市财政局会同市推进办负责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并负责安排市级专项补贴资金。会同市推进办及相关地区和部门,加强新能源汽车及相关设备的政府采购管理,严控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采购非新能源汽车。

市科技局会同市推进办制定新能源汽车科技计划申报和产学研政策措施,加强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技术研究,加快高新技术和产品成果转化。

在市推进办的统筹协调下,市局严格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负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会同市推进办及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我市新能源汽车年检检测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项目、标准和要求。积极研究实施新能源汽车登记上牌等便民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在市推进办的统筹协调下,具体负责充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的土地保障,并办理土地预审,征收土地并批准相关建设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将新能源汽车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推广应用的相关要求纳入招拍出让合同;

做好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和供应工作。

市住房和建设局协助市推进办及相关地区和部门,指导和督促投资者和建设单位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将充(换)用电站(桩)基础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关要求纳入项目建设。配合市推进办及相关地区和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和措施,推进现有大型公共建筑、城市综合体和居民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落实。

在市推进办的统筹协调下,市交通运输局协助有关地区和部门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关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大型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道路桥梁建设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会同市推广办负责公交车、出租车、专用车驾驶员、维修人员和运营调度员的专业培训和运营安全知识培训,做好运营管理工作,对新能源汽车在行业内的推广工作进行宣传和指导。

在市推进办的统筹协调下,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充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重点项目的环评审批。监督和管理废旧汽车电池的处置。

市规划局要会同市推进办及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充(换)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将充(换)用电站(桩)基础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关要求纳入大型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道路桥梁建设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在市园林局的统筹协调下,市园林局将会同相关地区和部门,统筹做好新能源汽车在公用事业和景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市城管局、市推进办将在城市公共停车泊位中做好一定数量新能源汽车充电泊位建设的推进工作;

负责新能源汽车在本系统推广应用的总体规划和实施。

市物价局会同市推进办及相关部门,对充换电等新能源汽车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在日常运行中做好价格监管工作。

在市推进办的统筹协调下,市旅游局将联合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在旅游领域推广应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工作。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的要求,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新购置更新的汽车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市国资委、市推进办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苏政发[2014]128号)。

市工商局会同市推进办及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实施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运营企业或相关企业增加新能源汽车维修项目注册等便民措施,并做好对此类企业日常经营的监督和服务。

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落实相关鼓励和支持政策。市质监局会同市推进办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标准化示范相关项目、标准和要求,起草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或组织新能源汽车年检和技术质量检查以及充换电站计量检查;

支持建立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质量监测中心,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品推广应用的质量跟踪监测。

在市推进办的统筹协调下,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在快递领域及本系统推广应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

在市推进办的统筹协调下,市烟草局负责本系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

城市供电公司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按照充(换)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做好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配电供电计划。会同市推进办,积极推动或协助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充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研究提出方便用电验收、供电方案确认、,单位和个人在充换电站(桩)建设过程中提出的接电、装表等建议,并积极推进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分析和故障诊断工作。

在市推进办的统筹协调下,市交通产业集团具体负责本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运营管理。

(2) 增加支持。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贴政策,在国家和省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安排相应的财政扶持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分担,其中江阴市、宜兴市自行承担;西山区、惠山区、新区、滨湖区和市级按5:5共享;崇安区、南昌区、北塘区由市财政负担。各市(县)、区要根据任务计划,积极落实补贴资金。从规划、用地、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对充换电站、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和充换电服务给予政策支持。

(3) 加强检查和评估。根据年度推进目标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定期检查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推广数量、推广模式、充换电设施建设、安全运行管理、配套政策制定与实施等。

(4) 改善发展环境。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新能源汽车的认识和接受度,形成社会机构和公众接受和愿意使用新能源汽车良好氛围。

五、其他规定

(1) 根据国发[2012]22号、苏财公茂[2015]19号的规定,本实施例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推进办负责解释。市质监局会同市推进办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标准化示范相关项目、标准和要求,起草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或组织新能源汽车年检和技术质量检查以及充换电站计量检查;

支持建立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质量监测中心,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品推广应用的质量跟踪监测。

在市推进办的统筹协调下,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在快递领域及本系统推广应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

在市推进办的统筹协调下,市烟草局负责本系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

城市供电公司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按照充(换)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做好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配电供电计划。会同市推进办,积极推动或协助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充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研究提出方便用电验收、供电方案确认、,单位和个人在充换电站(桩)建设过程中提出的接电、装表等建议,并积极推进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分析和故障诊断工作。

在市推进办的统筹协调下,市交通产业集团具体负责本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运营管理。

(2) 增加支持。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贴政策,在国家和省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安排相应的财政扶持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由市(县)、区分担,其中江阴市、宜兴市自行承担;西山区、惠山区、新区、滨湖区和市级按5:5共享;崇安区、南昌区、北塘区由市财政负担。各市(县)、区要根据任务计划,积极落实补贴资金。从规划、用地、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对充换电站、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和充换电服务给予政策支持。

(3) 加强检查和评估。根据年度推进目标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定期检查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推广数量、推广模式、充换电设施建设、安全运行管理、配套政策制定与实施等。

(4) 改善发展环境。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新能源汽车的认识和接受度,形成社会机构和公众接受和愿意使用新能源汽车良好氛围。

五、其他规定

(1) 根据国发[2012]22号、苏财公茂[2015]19号的规定,本实施例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推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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