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财政厅、商务厅、经信委联合发布《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通知明确,2016年至2020年,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按国家同期1:0.5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2016年,纯电动乘用车按行驶里程分别补贴1.25万元、2.25万元和2.7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1.5万元;
纯电动公交车最高补贴25万元,纯电动公交车最多补贴2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最高补贴为12.5万元。
2016年,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特种车辆和卡车将按每千瓦时电池容量补贴900元。2016年至2020年,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10万元,轻型客车和卡车补贴15万元,中型客车和重型卡车补贴25万元。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部、经济和信息部:
为了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应用,减少空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刺激消费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青海省车辆(青政办〔2015〕7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
附件:
青海省新能源汽车监字第2201号附件。文件
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减少空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刺激消费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青海省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青政办〔2015〕7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青海省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消费促进资金中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省级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为2015年1月1日后在我省汽车经销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我省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或在省外购买并在我市注册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补贴资金标准按照《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详见附件1)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七条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窗口,受理和审查申请……
ns申领补贴资金和发放补贴资金,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窗口的位置、办公时间、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审查申请的车辆是否属于补贴申请范围,相关申请程序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并核查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信息。符合申请标准的,按照规定及时向申请人支付补贴资金;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购车单位: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车辆销售发票正本和副本、车辆证书副本、与车主同名单位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副本、车辆登记证和驾驶证正本和副本,填写《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下同),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个人购车人: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份、车辆证明复印件、车主本人同名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车辆登记证及驾驶证原件及影印件,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申请表等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办理购买新能源汽车登记手续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新能源汽车车主逾期申请补贴资金的,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当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资金截止时间为明年2月底前。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信息、、交通等有关部门,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全省新能源汽车补贴管理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市州补贴的审计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政策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市、州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分别报送《青海省上一季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季报》(见附件3)。每年3月31日前,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汇总及资金结算报告将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的管理方式。省财政厅参照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购买力和资金分配情况,向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预拨付资金。每年4月30日前,省财政厅会同各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
第十五条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篡改新能源汽车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追回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将根据国家补贴政策的调整进行调整。
附件1
一、2015年至2020年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标准(含延伸项目)(单位:万元/辆)。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等公交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注:纯电动公交车补贴标准(纯……
电动公交车)在2016年的基础上,2017-2018年的补贴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降低了20%,2019-2020年的补贴水平在2016年基本上降低了40%。补贴长度为10-12m纯电动公交车,其他纯电动公交车的补贴标准按照上表中单位负荷能耗和纯电动公交车执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补贴标准按上表中纯机动车行驶里程划分,其中6米及以下公交车按标准车的0.2倍补贴;6米<长度在8米及以下的客车按标准车的0.5倍给予补贴;8米<长度小于10米的客车按标准车的0.8倍给予补贴;12米以上的双层客车按标准车的1.2倍给予补贴。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等特种车辆和货车补贴标准(单位:元/辆)
四、 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日前,青海省财政厅、商务厅、经信委联合发布《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通知明确,2016年至2020年,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按国家同期1:0.5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2016年,纯电动乘用车按行驶里程分别补贴1.25万元、2.25万元和2.7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1.5万元;
纯电动公交车最高补贴25万元,纯电动公交车最多补贴2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最高补贴为12.5万元。
2016年,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特种车辆和卡车将按每千瓦时电池容量补贴900元。2016年至2020年,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10万元,轻型客车和卡车补贴15万元,中型客车和重型卡车补贴25万元。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部、经济和信息部:
为了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应用,减少空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刺激消费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青海省车辆(青政办〔2015〕7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
附件:
青海省新能源汽车监字第2201号附件。文件
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减少空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刺激消费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青海省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青政办〔2015〕7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青海省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消费促进资金中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省级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为2015年1月1日后在我省汽车经销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我省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或在省外购买并在我市注册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补贴资金标准按照《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详见附件1)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七条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窗口,受理和审查申请……
ns申领补贴资金和发放补贴资金,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窗口的位置、办公时间、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审查申请的车辆是否属于补贴申请范围,相关申请程序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并核查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信息。符合申请标准的,按照规定及时向申请人支付补贴资金;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购车单位: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车辆销售发票正本和副本、车辆证书副本、与车主同名单位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副本、车辆登记证和驾驶证正本和副本,填写《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下同),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个人购车人: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份、车辆证明复印件、车主本人同名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车辆登记证及驾驶证原件及影印件,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申请表等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办理购买新能源汽车登记手续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新能源汽车车主逾期申请补贴资金的,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当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资金截止时间为明年2月底前。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信息、、交通等有关部门,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全省新能源汽车补贴管理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市州补贴的审计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政策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市、州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分别报送《青海省上一季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季报》(见附件3)。每年3月31日前,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汇总及资金结算报告将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的管理方式。省财政厅参照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购买力和资金分配情况,向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预拨付资金。每年4月30日前,省财政厅会同各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
第十五条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篡改新能源汽车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追回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将根据国家补贴政策的调整进行调整。
附件1
一、2015年至2020年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标准(含延伸项目)(单位:万元/辆)。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等公交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注:纯电动公交车补贴标准(纯……
电动公交车)在2016年的基础上,2017-2018年的补贴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降低了20%,2019-2020年的补贴水平在2016年基本上降低了40%。补贴长度为10-12m纯电动公交车,其他纯电动公交车的补贴标准按照上表中单位负荷能耗和纯电动公交车执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补贴标准按上表中纯机动车行驶里程划分,其中6米及以下公交车按标准车的0.2倍补贴;6米<长度在8米及以下的客车按标准车的0.5倍给予补贴;8米<长度小于10米的客车按标准车的0.8倍给予补贴;12米以上的双层客车按标准车的1.2倍给予补贴。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等特种车辆和货车补贴标准(单位:元/辆)
四、 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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