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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纯电动车按国标1:1补贴 未来两年不退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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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3月2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哈尔滨市对在哈尔滨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和哈尔滨户籍居民在哈尔滨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市落户的,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对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纯电动汽车按1:1的比例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0.8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从2017年到2018年,补贴标准不会在2016年的基础上下降。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

通知明确,对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形成产业化的,每种车型奖励50万元;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公告的改装车、特种车新能源汽车实现产业化的,每辆车奖励30万元。

在充电设施方面,《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应100%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用于建筑安装条件;

具有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

此外,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驾驶不受尾号驾驶措施限制。允许纯电动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环卫等车辆全天、全路段通行。新能源汽车在付费停车位收费,不收取停车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

哈政发[201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员会、办事处、局,有关单位:

现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一些政策法规

为有效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应用和产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13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一、推广应用目标

(a) 各级机关、金融机构、事业单位购买公务用车,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落实更新新能源汽车在车中比例的要求。从2016年起,每年将逐步提高新增或更新机关、财政资助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公交车和环卫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到2017年,新能源汽车在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比例将不低于30%。

第二,补贴标准和目标

(二)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1.对在哈尔滨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和在哈尔滨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市落户的,给予当地财政补贴。

2.对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纯电动汽车按1:1的比例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0.8的比例给予当地财政补贴。从2017年到2018年,补贴标准不会在2016年的基础上下降。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

3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再享受地方财政补贴。

(3) 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个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产品;

2.在哈萨克斯坦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

3.未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在哈萨克斯坦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4.新能源汽车应适合在哈尔滨冬季运营。

(4) 享受地方财政支持政策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酌情通过分期付款或价格优惠的方式在哈萨克斯坦销售新能源汽车,以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应用。

第三,充电设施的建设和服务

(5) 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统一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停车位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具有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六) 供电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并如实计入允许成本,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7)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充电服务费标准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其中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按定价标准的50%收取。

(八)新能源汽车的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直接向供电公司报告与电力相连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的用电量,执行大型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九)允许有条件在公交首末站周边的公共土地上规划建设公交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资金应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和争取中央财政激励等方式筹集。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将酌情给予补贴。

第四,交通管理

(十)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有关部门要为新能源汽车注册、上牌、年检等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发放绿色环保标志。

(十一)新能源汽车在本市行驶不受尾号驾驶限制的措施。允许纯电动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环卫等车辆全天、全路段通行。

(十二)新能源汽车在收费停车位,免收停车费。

五、产业支撑

(十三)统筹使用市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和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究、关键零部件研发、技术支持。

(14) 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整车车型实现产业化的,每款车型奖励50万元;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公告的改装车、特种车新能源汽车实现产业化的,每辆车奖励30万元。

六、 补充规定

(十五)本政策规定由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十六)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3月2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哈尔滨市对在哈尔滨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和哈尔滨户籍居民在哈尔滨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市落户的,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对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纯电动汽车按1:1的比例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0.8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从2017年到2018年,补贴标准不会在2016年的基础上下降。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

通知明确,对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形成产业化的,每种车型奖励50万元;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公告的改装车、特种车新能源汽车实现产业化的,每辆车奖励30万元。

在充电设施方面,《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应100%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用于建筑安装条件;

具有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

此外,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驾驶不受尾号驾驶措施限制。允许纯电动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环卫等车辆全天、全路段通行。新能源汽车在付费停车位收费,不收取停车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

哈政发[201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员会、办事处、局,有关单位:

现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一些政策法规

为有效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应用和产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13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一、推广应用目标

(a) 各级机关、金融机构、事业单位购买公务用车,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落实更新新能源汽车在车中比例的要求。从2016年起,每年将逐步提高新增或更新机关、财政资助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公交车和环卫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到2017年,新能源汽车在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比例将不低于30%。

第二,补贴标准和目标

(二)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1.对在哈尔滨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和在哈尔滨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市落户的,给予当地财政补贴。

2.对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纯电动汽车按1:1的比例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0.8的比例给予当地财政补贴。从2017年到2018年,补贴标准不会在2016年的基础上下降。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

3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再享受地方财政补贴。

(3) 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个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产品;

2.在哈萨克斯坦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

3.未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在哈萨克斯坦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4.新能源汽车应适合在哈尔滨冬季运营。

(4) 享受地方财政支持政策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酌情通过分期付款或价格优惠的方式在哈萨克斯坦销售新能源汽车,以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应用。

第三,充电设施的建设和服务

(5) 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统一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停车位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具有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六) 供电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并如实计入允许成本,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7)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充电服务费标准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其中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按定价标准的50%收取。

(八)新能源汽车的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直接向供电公司报告与电力相连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的用电量,执行大型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九)允许有条件在公交首末站周边的公共土地上规划建设公交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资金应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和争取中央财政激励等方式筹集。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将酌情给予补贴。

第四,交通管理

(十)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有关部门要为新能源汽车注册、上牌、年检等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发放绿色环保标志。

(十一)新能源汽车在本市行驶不受尾号驾驶限制的措施。允许纯电动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环卫等车辆全天、全路段通行。

(十二)新能源汽车在收费停车位,免收停车费。

五、产业支撑

(十三)统筹使用市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和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究、关键零部件研发、技术支持。

(14) 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整车车型实现产业化的,每款车型奖励50万元;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公告的改装车、特种车新能源汽车实现产业化的,每辆车奖励30万元。

六、 补充规定

(十五)本政策规定由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十六)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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