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该规范适用于重庆市新建电动汽车充电装置、改建和扩建现有停车位。
公共充电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主城核心区公共充电设备服务半径应小于1公里,公共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不应小于1:8;其他核心区域公共充电设备服务半径应小于2.5公里,公共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不应小于1:15;高速公路单向公共充电区服务距离应小于50公里,每个充电区公共充电设备同时充电的接口数量不应少于12个;
公共充电设备应与加油站或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的全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征求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通知书(征求意见稿)
各县(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万盛经济开发区和双桥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开发中心和重庆通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联合编辑的地方工程标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施工技术规范》已完成初稿征求意见,现发往贵单位征求意见。请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3月10日前填写附件格式并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至重庆市建设技术开发中心。您也可以通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的“科技教育/工程标准/征求意见”页面进行在线反馈。附件请从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
联系人:陈红霞。
电话:023-63601374
川镇:023-6861277
电子邮件:chen980785@163.com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四路69号
职位:400015
附件:1。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施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文件
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施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表。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2月3日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施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0.1为了统一重庆市充电设备建设的技术要求,规范其总体布局规划、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促进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制定本规范。
说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已成为大势所趋。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日益普及,充电设备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配套工程也迫在眉睫。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在重庆的普及应用,规范重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执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新建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现有停车位改扩建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说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重庆市各类建筑的停车库(场)、公共停车场(场)和临时停车位的充电设备建设。用于停车或安装充电设备的停车库(场)的主要部分是停车位。因此,本规范统一使用停车位,涵盖了所有充电设备的施工。为了提高土地资源和配套设施的利用率,在不扩大使用面积的情况下,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重建了原有的独立停车位。
1.0.3充电设备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统一标识、优化布局、先进……
ed技术、安全、可靠、经济、使用方便。
1.0.4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规划、布局、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
2术语
2.0.1充电设备
用于补充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电能的非车载充电设施,包括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器。
说明:充电设备除了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器外,还包括为电动汽车充电的插座和技术不成熟的非接触式充电器。充电设备根据其电气元件和充电连接器的安装方式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充电设备的所有电气部件和充电专用连接器都安装在同一个盒子里;其被称为集成充电设备。其电气部件与充电连接器分开布置和安装的充电装置称为分体充电装置。通常被称为“充电桩”。
2.0.2公共充电设备
公众使用的充电设备,用于为任何匹配的电动汽车电池充电。
2.0.3自用充电设备
个人、企业和机构为自己的电动汽车电池提供充电所使用的充电设备。
2.0.4专用充电设备
特定政府部门和组织为自己的专用电动汽车电池提供充电服务所使用的充电设备。
条款说明:特种电动车主要是指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部门使用的、为广大公众服务的特种电动车,如警车、救护车、工程应急车、公共交通车等。本条所称专用充电设备,是指为电动汽车专用电池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3充电设备功能
3.0.1非车载充电器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具有判断是否与电动汽车正确连接的功能。当检测到充电接口连接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充电;
2非车载充电器在发生故障时有相应的报警信息;
3具有交流输入过电压保护、交流输入过电流保护、直流输出过电压保护,直流输出过电流保护,内部过热保护等功能。
4具有本地和远程紧急停止功能;系统应在紧急停止后手动复位。
说明:非车载充电器的基本功能是确保充电的安全。
3.0.2车载充电器中未包含的其他扩展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的规定。
说明:非车载充电器的扩展功能除了基本功能外,还包括:人机交互、通信功能、录音、计量、信用卡支付、自检功能、监控、软件升级功能、语音帮助、数据打印、充电状态显示、APP远程监控、移动支付等。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3.0.3交流充电桩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具有急停开关功能,可在充电过程中切断输出电源;
具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并具有自检和故障报警功能;
3充电过程中,当充电连接异常时,交流充电桩应立即自动切断电源。
说明:交流充电桩的基本功能是保证充电的安全。
3.0.4交流充电桩的其他扩展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的规定。
说明:交流充电桩的扩展功能除了基本功能外,还包括:低压电源、监控、计量功能、历史记录和查询、人机交互、充电状态显示、语音帮助、APP远程监控、移动支付等。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3.0.5公共充电设备应具有充电设备扩展功能。
条款说明:充电设备具有多种功能。自用充电设备和专用充电设备主要用于为特定车辆补充电能,其功能可以简化。在实际安装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一些扩展功能;公共充电设备是为车辆充电的服务,既保证了电动汽车充电的安全性,又保证了充电过程中对电网的影响在可调范围内,因此公共充电设备的扩展功能应该更加完善。
3.0.6电动汽车专用车位专用充电设备应具有快速充电功能,也应具有慢速充电功能。
条款说明:特种电动汽车必须确保其电池有足够的电能,在电能不足的情况下,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快速为电池补充电能,因此要求特种停车位的充电设备应具有快速充电功能;为了延长电动汽车配备的电池的使用寿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使用慢速充电。
4设计
4.1充电设备设置
4.1.1公共充电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主城核心区公共充电设备服务半径应小于1公里,公共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不应小于1:8;
2其他地区核心区公共充电设备服务半径应小于2.5公里,公共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不应小于1:15;
高速公路单向公共充电区服务距离应小于50公里,每个充电区公共充电设备同时充电的接口数量不应少于12个;
公共充电设备应与加油站或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
条款说明:(1)国家四部委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发改能源〔2015〕1454号)要求,示范推广区范围内的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及其与电动汽车的比例。
(2) 高速公路收费区的服务距离是结合中国地方当局发布的文件要求规定的。
《京津冀省新能源乘用车充电设施协同建设联合行动计划》提出“建设京津冀地区G1京哈、G4京杭澳、G6京杭高速公路、G45大广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初步形成连接北京、天津和河北省主要城市的充电设施服务走廊,平均服务距离不到50公里。”
京港澳高速公路京南段全长1500公里,平均每38公里建设一对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服务区。每个快速充电站将配备四个120kW的分体式充电器,可以同时为八辆电动汽车充电。一般情况下,充电80%只需20分钟,即可提供150-200公里的巡航里程。
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段,平均每38公里将建设一对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服务区,分别位于玉鸡街、郑州东、安阳、鹤壁、新乡、原阳、新郑、许昌、漯河、驻马店、鹊山、信阳、灵山的13对服务区(上下游),共有26个快速充电站。
京沪高速公路全线快充系统即将开通,全长1262公里,平均每50公里有一个单向快充站。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可以适应将各种汽车转换为客车的长期设计寿命,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000~55000辆;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规定,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为150~200公里,乘用车续航里程为200~400公里,货车续航里程为100~150公里,特种车续航里程为100-300公里。目前,非车载充电器可以在10~20分钟内为80%的电动汽车电池充电。
示例:根据1万辆电动汽车/天的交通量,高速公路每天的交通时间集中在16小时,充电15分钟,辅助5分钟,充电率超过80%。当高速公路行驶160公里时,会设置一个50公里的充电区。经计算,每个充电区域可同时满足70辆电动汽车的充电服务。
考虑到目前电动汽车保有量较低,后期随着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充电和电池储能也将在技术上有所突破。因此,要求高速公路单向公共充电区的服务距离应小于50公里,每个充电区的公共充电设备接口数量不应少于12个。
(3) 《汽车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提出,加油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合建,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为了提高土地资源和配套设施的利用率,充电设备和加油站可以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情况下一并建设,因此主城公共充电设备的布局应与加油站和公共停车位的布局相结合;
公路公共充电设备应结合公路服务区设置。
4.1.2新建项目停车位建设的充电设备比例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说明:(1)与电动汽车行业和充电设施发展相关的政策。
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应立足于电动汽车行业现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留有发展空间。近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该规范适用于重庆市新建电动汽车充电装置、改建和扩建现有停车位。
公共充电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主城核心区公共充电设备服务半径应小于1公里,公共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不应小于1:8;其他核心区域公共充电设备服务半径应小于2.5公里,公共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不应小于1:15;高速公路单向公共充电区服务距离应小于50公里,每个充电区公共充电设备同时充电的接口数量不应少于12个;
公共充电设备应与加油站或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的全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征求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通知书(征求意见稿)
各县(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万盛经济开发区和双桥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开发中心和重庆通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联合编辑的地方工程标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施工技术规范》已完成初稿征求意见,现发往贵单位征求意见。请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3月10日前填写附件格式并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至重庆市建设技术开发中心。您也可以通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的“科技教育/工程标准/征求意见”页面进行在线反馈。附件请从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
联系人:陈红霞。
电话:023-63601374
川镇:023-686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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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四路69号
职位:400015
附件:1。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施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文件
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施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表。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2月3日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施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0.1为了统一重庆市充电设备建设的技术要求,规范其总体布局规划、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促进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制定本规范。
说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已成为大势所趋。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日益普及,充电设备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配套工程也迫在眉睫。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在重庆的普及应用,规范重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执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新建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现有停车位改扩建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说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重庆市各类建筑的停车库(场)、公共停车场(场)和临时停车位的充电设备建设。用于停车或安装充电设备的停车库(场)的主要部分是停车位。因此,本规范统一使用停车位,涵盖了所有充电设备的施工。为了提高土地资源和配套设施的利用率,在不扩大使用面积的情况下,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重建了原有的独立停车位。
1.0.3充电设备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统一标识、优化布局、先进……
ed技术、安全、可靠、经济、使用方便。
1.0.4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规划、布局、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
2术语
2.0.1充电设备
用于补充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电能的非车载充电设施,包括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器。
说明:充电设备除了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器外,还包括为电动汽车充电的插座和技术不成熟的非接触式充电器。充电设备根据其电气元件和充电连接器的安装方式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充电设备的所有电气部件和充电专用连接器都安装在同一个盒子里;其被称为集成充电设备。其电气部件与充电连接器分开布置和安装的充电装置称为分体充电装置。通常被称为“充电桩”。
2.0.2公共充电设备
公众使用的充电设备,用于为任何匹配的电动汽车电池充电。
2.0.3自用充电设备
个人、企业和机构为自己的电动汽车电池提供充电所使用的充电设备。
2.0.4专用充电设备
特定政府部门和组织为自己的专用电动汽车电池提供充电服务所使用的充电设备。
条款说明:特种电动车主要是指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部门使用的、为广大公众服务的特种电动车,如警车、救护车、工程应急车、公共交通车等。本条所称专用充电设备,是指为电动汽车专用电池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3充电设备功能
3.0.1非车载充电器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具有判断是否与电动汽车正确连接的功能。当检测到充电接口连接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充电;
2非车载充电器在发生故障时有相应的报警信息;
3具有交流输入过电压保护、交流输入过电流保护、直流输出过电压保护,直流输出过电流保护,内部过热保护等功能。
4具有本地和远程紧急停止功能;系统应在紧急停止后手动复位。
说明:非车载充电器的基本功能是确保充电的安全。
3.0.2车载充电器中未包含的其他扩展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的规定。
说明:非车载充电器的扩展功能除了基本功能外,还包括:人机交互、通信功能、录音、计量、信用卡支付、自检功能、监控、软件升级功能、语音帮助、数据打印、充电状态显示、APP远程监控、移动支付等。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3.0.3交流充电桩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具有急停开关功能,可在充电过程中切断输出电源;
具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并具有自检和故障报警功能;
3充电过程中,当充电连接异常时,交流充电桩应立即自动切断电源。
说明:交流充电桩的基本功能是保证充电的安全。
3.0.4交流充电桩的其他扩展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的规定。
说明:交流充电桩的扩展功能除了基本功能外,还包括:低压电源、监控、计量功能、历史记录和查询、人机交互、充电状态显示、语音帮助、APP远程监控、移动支付等。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3.0.5公共充电设备应具有充电设备扩展功能。
条款说明:充电设备具有多种功能。自用充电设备和专用充电设备主要用于为特定车辆补充电能,其功能可以简化。在实际安装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一些扩展功能;公共充电设备是为车辆充电的服务,既保证了电动汽车充电的安全性,又保证了充电过程中对电网的影响在可调范围内,因此公共充电设备的扩展功能应该更加完善。
3.0.6电动汽车专用车位专用充电设备应具有快速充电功能,也应具有慢速充电功能。
条款说明:特种电动汽车必须确保其电池有足够的电能,在电能不足的情况下,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快速为电池补充电能,因此要求特种停车位的充电设备应具有快速充电功能;为了延长电动汽车配备的电池的使用寿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使用慢速充电。
4设计
4.1充电设备设置
4.1.1公共充电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主城核心区公共充电设备服务半径应小于1公里,公共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不应小于1:8;
2其他地区核心区公共充电设备服务半径应小于2.5公里,公共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不应小于1:15;
高速公路单向公共充电区服务距离应小于50公里,每个充电区公共充电设备同时充电的接口数量不应少于12个;
公共充电设备应与加油站或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
条款说明:(1)国家四部委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发改能源〔2015〕1454号)要求,示范推广区范围内的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及其与电动汽车的比例。
(2) 高速公路收费区的服务距离是结合中国地方当局发布的文件要求规定的。
《京津冀省新能源乘用车充电设施协同建设联合行动计划》提出“建设京津冀地区G1京哈、G4京杭澳、G6京杭高速公路、G45大广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初步形成连接北京、天津和河北省主要城市的充电设施服务走廊,平均服务距离不到50公里。”
京港澳高速公路京南段全长1500公里,平均每38公里建设一对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服务区。每个快速充电站将配备四个120kW的分体式充电器,可以同时为八辆电动汽车充电。一般情况下,充电80%只需20分钟,即可提供150-200公里的巡航里程。
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段,平均每38公里将建设一对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服务区,分别位于玉鸡街、郑州东、安阳、鹤壁、新乡、原阳、新郑、许昌、漯河、驻马店、鹊山、信阳、灵山的13对服务区(上下游),共有26个快速充电站。
京沪高速公路全线快充系统即将开通,全长1262公里,平均每50公里有一个单向快充站。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可以适应将各种汽车转换为客车的长期设计寿命,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000~55000辆;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规定,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为150~200公里,乘用车续航里程为200~400公里,货车续航里程为100~150公里,特种车续航里程为100-300公里。目前,非车载充电器可以在10~20分钟内为80%的电动汽车电池充电。
示例:根据1万辆电动汽车/天的交通量,高速公路每天的交通时间集中在16小时,充电15分钟,辅助5分钟,充电率超过80%。当高速公路行驶160公里时,会设置一个50公里的充电区。经计算,每个充电区域可同时满足70辆电动汽车的充电服务。
考虑到目前电动汽车保有量较低,后期随着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充电和电池储能也将在技术上有所突破。因此,要求高速公路单向公共充电区的服务距离应小于50公里,每个充电区的公共充电设备接口数量不应少于12个。
(3) 《汽车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提出,加油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合建,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为了提高土地资源和配套设施的利用率,充电设备和加油站可以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情况下一并建设,因此主城公共充电设备的布局应与加油站和公共停车位的布局相结合;
公路公共充电设备应结合公路服务区设置。
4.1.2新建项目停车位建设的充电设备比例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说明:(1)与电动汽车行业和充电设施发展相关的政策。
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应立足于电动汽车行业现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留有发展空间。2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铅电池行业标准条件(2015年版)》企业名单(第一批),凡凡、天能电池、朝伟电力、亿能电力、升阳电力、雄涛电力、霍贝克电力、浦发电力、威盛电力、丰江工业等39家企业入选。
2015年12月10日,为进一步规范铅酸蓄电池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了《铅酸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和《铅酸电池产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从而形成了《铅酸电池行业标准条件(2015年版)》和《铅酸电池产业标准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版本)》。新规范对电池企业的建设申请、生产能力、工艺水平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详情请点击:行业标准趋严,发布2015版铅蓄电池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
符合铅酸蓄电池行业要求的企业名单(2015年版)(第一批)
(顺序不分先后)
2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铅蓄电池行业标准条件(2015年版)》企业名单(第一批),包括风帆、天能电池、朝威电力、伊能电力、升阳电力、雄涛电力、霍贝克电力、普发电力等39家企业,VIA Power和丰江实业入选。
2015年12月10日,为进一步规范铅酸蓄电池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了《铅酸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和《铅酸电池产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从而形成了《铅酸电池行业标准条件(2015年版)》和《铅酸电池产业标准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版本)》。新规范对电池企业的建设申请、生产能力、工艺水平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详情请点击:行业标准趋严,发布2015版铅蓄电池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
符合铅酸蓄电池行业要求的企业名单(2015年版)(第一批)
(顺序不分先后)
4.3.9为交流充电桩供电的电源侧低压断路器应具有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剩余电流保护的额定工作电流为30mA,工作时间不大于0.1s。
说明:交流充电桩和电动汽车之间的插座/连接器也属于移动设备,因此制定此规定是为了确保人身安全。
4.3.10室外充电设备应在电缆下布线。室内充电设备可根据现场情况采用落地式或壁挂式。落地式充电设备应采用线(缆)下馈方式,壁挂式充电设备……
ent应采用有线(电缆)下馈方式或侧馈方式。
4.3.11配电线路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低压电力电缆应为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型或铜芯聚氯乙烯绝缘型;
2室外敷设线路应采用电力电缆,直埋敷设应采用钢带铠装式;
3经常弯曲的电路,如移动电气设备,应使用橡胶绝缘电缆。
4.3.12电动汽车充电区域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3.12的规定,其他区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表4.3.12充电区照度标准值
2
4.4.2监控和通信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1.对供电设备的供电状态、电能质量和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
2.对充电设备的充电过程进行监控;
3.充电设施的视频监控和入口控制;
4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沟通,接受上级监控管理体系的指令;
5.存储和管理电源、充电等子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数据,并根据需要上传到上级监控管理系统。
说明:监控通信系统集成了充电设施、充电车辆、配电设备、实时计量等设备的状态信息、参数配置信息和实时信息,并应用微机和网络通信技术,形成一个完整的自动化和管理系统,实现站内设备的监测、保护、控制、管理和应急处理。
4.4.3充电设备监控系统的控制室应集成到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或能源监控系统中进行设计,无需另行设置控制室。
说明:充电设备监控系统作为智能系统的子系统,如果建立了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或能源监控系统,可以与建筑共享软硬件资源和控制室,从而提高建筑的利用率,减少管理人员的数量。
4.4.4控制室应配备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监控系统的需要,其容量应按3kVA进行冗余配置。
说明:由于监测系统的重要性,特别是为了确保充电设备的监测、保护、控制和管理以及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有必要确保监测系统在停电时的正常工作,因此宜设置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
4.4.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相关规定。
4.4.6在设计视频监控系统时,监控摄像机的监控范围应包括充电区和控制室。
说明:新建停车库(场)安装充电设备时,应综合考虑监控系统的设计。充电区和充电设备的控制室属于特殊区域,宜对其进行监控,便于管理。
4.5配套设施设计
4.5.1落地式充电设备的底座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
条款说明:底座需要用充电设备固定,预埋地脚螺栓等。根据GB 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完全可以保证充电设备的安全可靠安装,即使安装在室外,也能确保其耐用性。
4.5.2落地式充电设备底座地面应平整,使用过程中不得有大的变形,影响充电设备的使用。
说明:由于充电设备可能布置在花池和绿化带内,为了防止充电设备因底座变形过大而产生过度倾斜或位移而无法正常使用,应对此类场馆的底座进行处理,避免不均匀沉降变形和位移。
4.5.3安装壁挂式充电设备的墙体应确保墙体具有足够的承载力,且墙面平整。
4.5.4停车场(场)的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标准的规定。
说明:已建成的停车场相关消防设施较为完善,基本满足充电设备的安装要求。当无法满足时,或者充电设备供应商提出需求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5施工及验收
5.1总则
5.1.1承担充电设备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说明:目前充电设备安装项目有两种:一种是与主体同时安装,此类项目的施工单位一般具备施工资质……
主体所需阳离子满足要求;另一种是单独安装充电设备,需要建设单位具备相应的安装工程资质。无论是什么样的工程,施工单位的相关施工人员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5.1.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勘察,并根据现场情况编制施工方案。
说明:充电设备建设项目的建设可能与主体工程不同步。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掌握现场的相关信息,熟悉工程的特点和施工条件。应根据施工方法、机械设备以及当地自然条件如温度和风对充电设备的影响来编制施工计划。
5.1.3工程中使用的管道、电线(电缆)、构配件、设备等产品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货合同、质量证明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1.4充电设备建设工程验收包括施工质量验收、非电气化设备质量验收和电气化运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5.1.5与主体同时施工的充电设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5.1.6充电设备及其配套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严禁使用淘汰产品。
5.1.7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设计文件中有明确的质量要求,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果设计文件中没有要求,则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如果本规范中没有要求,则必须满足相关国家和地方规范的要求。
5.1.8充电设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充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表的规定。
条款说明:充电设备作为成品,只要由合格的制造商生产并通过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等),相应的性能被认定为合格,充电设备本身只需进行检验和验收,即视为合格;充电设备在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应注意外围设备和设施。
5.1.9验收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1施工图纸和设备变更文件;
2.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等资料;
3充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表;
4充电设备交接试验表(报告)
5.2充电设备
5.2.1新建项目停车位建设充电设备的比例和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2充电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和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书和铭牌;
2个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配套设备齐全;
3.完整的技术文件;
4外观应完好无损,无变形、裂纹、腐蚀,无明显碰撞凹陷;
5.充电设备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应确保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的便利性,并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撞和防恶意破坏措施;
6.在桩旁边的醒目位置标记充电设备的操作的步骤;
7.扩展功能,以满足相应的基本功能和客户需求。
5.2.3装药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应在下部配备相应的垫块,在卸货过程中应防止装药设备损坏,现场搬运时应注意成品的保护。
5.2.4充电设备就位后,应及时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可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5.2.5公共充电设备的设置比例、数量、施工及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6充电设备的验收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交工验收,应全部验收合格;
2.竣工验收时,应随机抽取10%的样品,但不少于2套。
规定说明:施工和移交验收应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本要求的制定是因为竣工验收应进行抽查;如果只安装了一个充电设备,则应进行检查。
5.3识别标志
5.3.1地面导向和墙面涂装标志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施工规范的要求。
5.3.2识别标志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识别标志;
2.标志醒目、牢固。
5.4电源和低压配电系统
5.4.1供配电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清晰,内外清洁。
5.4.2当设计中没有规定时,类似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应一致。
5.4.3电线(电缆)的敷设应排列整齐、绑扎牢固、标识清晰,端子长度应留有适当余量,不得有扭曲、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现象。电线(电缆)与电源和电气设备箱(柜)连接时,应捆扎固定,不得对柜内的端子或连接器造成额外的应力。
5.4.4供配电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可靠封堵电缆沟(管)。
5.4.5配电箱(箱)、控制箱(柜)等盘柜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有关规定。
5.4.6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相序、导电性、标识、,电线电缆的防护和电绝缘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kV及以下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75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准则》GB 50168的有关规定。应检查隐蔽工程。
5.4.7供电系统的电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 29316的规定。
5.4.8供电系统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定》DL/T 448的有关规定。
5.4.9供电设备和充电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5.5监控和通信系统
5.5.1管槽、桥架的埋设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5.5.2监测系统与充电设备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测系统与充换设备之间的通讯协议》NB/T 33007的相关规定。
5.5.3监控系统的电缆敷设、引入和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和《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5.5.4房间内的设备布局、电缆布局与监控系统的其他设备或障碍物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维护、消防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5.6配套设施
5.6.只有当底座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时,才能安装充电设备。
5.6.2安装螺栓应采用可靠的方法进行定位。除了测量直角边长外,还应测量对角线长度。混凝土浇筑前,应再次检查安装螺栓的空间位置。
5.6.3充电设备底座的验收项目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3
条款说明:本指标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和常用充电设备的正常使用及安装偏差要求汇总而成。
5.6.4混凝土基础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4.3.9为交流充电桩供电的电源侧低压断路器应具有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
开启功能,剩余电流保护的额定工作电流为30mA,工作时间不大于0.1s。
说明:交流充电桩和电动汽车之间的插座/连接器也属于移动设备,因此制定此规定是为了确保人身安全。
4.3.10室外充电设备应在电缆下布线。室内充电设备可根据现场情况采用落地式或壁挂式。落地式充电设备应采用线(缆)下馈方式,壁挂式充电设备宜采用线(线)下馈或侧馈方式。
4.3.11配电线路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低压电力电缆应为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型或铜芯聚氯乙烯绝缘型;
2室外敷设线路应采用电力电缆,直埋敷设应采用钢带铠装式;
3经常弯曲的电路,如移动电气设备,应使用橡胶绝缘电缆。
4.3.12电动汽车充电区域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3.12的规定,其他区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表4.3.12充电区照度标准值
2
4.4.2监控和通信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1.对供电设备的供电状态、电能质量和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
2.对充电设备的充电过程进行监控;
3.充电设施的视频监控和入口控制;
4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沟通,接受上级监控管理体系的指令;
5.存储和管理电源、充电等子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数据,并根据需要上传到上级监控管理系统。
说明:监控通信系统集成了充电设施、充电车辆、配电设备、实时计量等设备的状态信息、参数配置信息和实时信息,并应用微机和网络通信技术,形成一个完整的自动化和管理系统,实现站内设备的监测、保护、控制、管理和应急处理。
4.4.3充电设备监控系统的控制室应集成到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或能源监控系统中进行设计,无需另行设置控制室。
说明:充电设备监控系统作为智能系统的子系统,如果建立了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或能源监控系统,可以与建筑共享软硬件资源和控制室,从而提高建筑的利用率,减少管理人员的数量。
4.4.4控制室应配备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监控系统的需要,其容量应按3kVA进行冗余配置。
说明:由于监测系统的重要性,特别是为了确保充电设备的监测、保护、控制和管理以及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有必要确保监测系统在停电时的正常工作,因此宜设置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
4.4.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相关规定。
4.4.6在设计视频监控系统时,监控摄像机的监控范围应包括充电区和控制室。
说明:新建停车库(场)安装充电设备时,应综合考虑监控系统的设计。充电区和充电设备的控制室属于特殊区域,宜对其进行监控,便于管理。
4.5配套设施设计
4.5.1落地式充电设备的底座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
条款说明:底座需要用充电设备固定,预埋地脚螺栓等。根据GB 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完全可以保证充电设备的安全可靠安装,即使安装在室外,也能确保其耐用性。
4.5.2落地式充电设备底座地面应平整,使用过程中不得有大的变形,影响充电设备的使用。
说明:由于充电设备可能布置在花池和绿化带内,为了防止充电设备因底座变形过大而产生过度倾斜或位移而无法正常使用,应对此类场馆的底座进行处理,避免不均匀沉降变形和位移。
4.5.3安装壁挂式充电设备的墙体应确保墙体具有足够的承载力,且墙面平整。
4.5.4停车场(场)的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标准的规定。
说明:已建成的停车场相关消防设施较为完善,基本满足充电设备的安装要求。当无法满足时,或者充电设备供应商提出需求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5施工及验收
5.1总则
5.1.1承担充电设备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说明:目前充电设备安装项目有两种:一种是与主体同时安装,此类项目的施工单位一般具备施工资质……
主体所需阳离子满足要求;另一种是单独安装充电设备,需要建设单位具备相应的安装工程资质。无论是什么样的工程,施工单位的相关施工人员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5.1.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勘察,并根据现场情况编制施工方案。
说明:充电设备建设项目的建设可能与主体工程不同步。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掌握现场的相关信息,熟悉工程的特点和施工条件。应根据施工方法、机械设备以及当地自然条件如温度和风对充电设备的影响来编制施工计划。
5.1.3工程中使用的管道、电线(电缆)、构配件、设备等产品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货合同、质量证明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1.4充电设备建设工程验收包括施工质量验收、非电气化设备质量验收和电气化运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5.1.5与主体同时施工的充电设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5.1.6充电设备及其配套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严禁使用淘汰产品。
5.1.7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设计文件中有明确的质量要求,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果设计文件中没有要求,则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如果本规范中没有要求,则必须满足相关国家和地方规范的要求。
5.1.8充电设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充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表的规定。
条款说明:充电设备作为成品,只要由合格的制造商生产并通过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等),相应的性能被认定为合格,充电设备本身只需进行检验和验收,即视为合格;充电设备在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应注意外围设备和设施。
5.1.9验收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1施工图纸和设备变更文件;
2.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等资料;
3充电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表;
4充电设备交接试验表(报告)
5.2充电设备
5.2.1新建项目停车位建设充电设备的比例和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2充电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和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书和铭牌;
2个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配套设备齐全;
3.完整的技术文件;
4外观应完好无损,无变形、裂纹、腐蚀,无明显碰撞凹陷;
5.充电设备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应确保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的便利性,并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撞和防恶意破坏措施;
6.在桩旁边的醒目位置标记充电设备的操作的步骤;
7.扩展功能,以满足相应的基本功能和客户需求。
5.2.3装药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应在下部配备相应的垫块,在卸货过程中应防止装药设备损坏,现场搬运时应注意成品的保护。
5.2.4充电设备就位后,应及时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可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5.2.5公共充电设备的设置比例、数量、施工及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6充电设备的验收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交工验收,应全部验收合格;
2.竣工验收时,应随机抽取10%的样品,但不少于2套。
规定说明:施工和移交验收应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本要求的制定是因为竣工验收应进行抽查;如果只安装了一个充电设备,则应进行检查。
5.3识别标志
5.3.1地面导向和墙面涂装标志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施工规范的要求。
5.3.2识别标志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识别标志;
2.标志醒目、牢固。
5.4电源和低压配电系统
5.4.1供配电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清晰,内外清洁。
5.4.2当设计中没有规定时,类似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应一致。
5.4.3电线(电缆)的敷设应排列整齐、绑扎牢固、标识清晰,端子长度应留有适当余量,不得有扭曲、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现象。电线(电缆)与电源和电气设备箱(柜)连接时,应捆扎固定,不得对柜内的端子或连接器造成额外的应力。
5.4.4供配电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可靠封堵电缆沟(管)。
5.4.5配电箱(箱)、控制箱(柜)等盘柜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有关规定。
5.4.6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相序、导电性、标识、,电线电缆的防护和电绝缘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kV及以下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75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准则》GB 50168的有关规定。应检查隐蔽工程。
5.4.7供电系统的电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 29316的规定。
5.4.8供电系统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定》DL/T 448的有关规定。
5.4.9供电设备和充电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5.5监控和通信系统
5.5.1管槽、桥架的埋设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5.5.2监测系统与充电设备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测系统与充换设备之间的通讯协议》NB/T 33007的相关规定。
5.5.3监控系统的电缆敷设、引入和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和《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5.5.4房间内的设备布局、电缆布局与监控系统的其他设备或障碍物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维护、消防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5.6配套设施
5.6.只有当底座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时,才能安装充电设备。
5.6.2安装螺栓应采用可靠的方法进行定位。除了测量直角边长外,还应测量对角线长度。混凝土浇筑前,应再次检查安装螺栓的空间位置。
5.6.3充电设备底座的验收项目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3
条款说明:本指标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和常用充电设备的正常使用及安装偏差要求汇总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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