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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充换电建设管理办法出台 新建住宅停车位应100%建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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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普及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和《运城市加快发展和普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实施方案》(运城发〔2014〕99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自用、专用和公用。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门为私人用户提供的充电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为法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为居住区内所有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备。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运营集中充电和更换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运城市,包括盐湖区、运城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开发区和盐湖工业园区。其他县(市)和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四是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馆设施建设充电设施。适度推进特种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和运营充换电设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充换电设施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划、适度推进、统筹安排、逐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城区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停车场各种用途充电桩的配置要求如下:

(a) 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具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

(二)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

(3) 已建成或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商业、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现场条件,建设充电桩;

(4) 在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规划停车位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建设充电桩。

第七条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应建设一个公共充电站。

第三章经营资质与项目管理

第八条在运城市城区内经营充换电设施的企业,应当向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充换电设备经营资质审批申请。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申报的充换电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审查。该名单在运城新闻媒体上公示,充换电设施可在城区范围内运营,无异议。

第九条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具有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法人资格。

(2) 具有完善的充换电设施运行管理体系,并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在过去三年中,没有发生严重的经济违规和质量安全事故。

(四)按照规定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运城市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由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划。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将当年规划的充电设施建设场地按3-5个建设场地划分为若干单元。已取得充换电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建设。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充换电设施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项目申请人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每家企业的建设单位数量,并在运城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建设项目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项目评审所涉及的经营资质和专家评审费用由申报企业承担。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由运营单位在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然后向供电公司申请安装;建设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备案手续,直接向供电公司申请安装。

第十四条供电公司负责对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供电公司接到安装申请后,应当与所属部门确认具体安装位置,并安排用电接入点。

(a) 居民(自用)在小区内有自己的固定停车位并配备充电设施的,由居民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协助业主进行安装施工,不得收取安装费;

(二)专用充电设施,由物业单位向供电公司申请;

(3) 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

第十六条办理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后,完成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五章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运城市范围内集中充换电设施,实行大工业电价,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十八条充替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服务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十九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遵循国家和省、市充换电设备运营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1) 建立充换电运营管理系统,管理充电流程,为用户提供充换电服务。

(二)充换电设施中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者校准。

(三)负责充换电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充换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充换电设施应当实现充电过程的安全监控、数据采集等相关管理。

(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

(六)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七)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八)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条对于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鼓励经营充换电设施的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换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对于非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充电设施,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其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营。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使用者应当按照充电设施使用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移动充电设施。

第二十三条公共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实行退出机制。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现违规行为不能按期整改或连续三次发现违规行为的,吊销其经营资格;

如果发生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严重安全事故,将直接吊销其操作资格。

第六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对充换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1) 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使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以按照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要求使用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鼓励以共建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并结合原规划加油站进行选址安排。对于共建充电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将支持确定规划参数和供地方式。

(3) 国土资源部门将按照节约用地和集约利用的原则,支持需要单体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示范项目。

第二十五条用户在运城市城区范围内的收费停车场对充电桩充电的,凭充电凭证在1小时内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六条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有关单位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充电设施设计规范,能够为所有符合标准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第二十八条充换电设施必须具有省级或国家级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九条已建成的充电桩(不含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监测充电连接状态,并支持相关充电信息的数据采集。

第三十条新建公共充电设施、居民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在设计安装车辆充电桩时,必须符合国家通用规范要求。

第八章职责分工

第三十一条本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a) 运城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负责编制城市充换电设施建设和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充换电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充换电设备建设项目的备案验收。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充换电价和收费服务费的政策管理;实施停车场电动汽车用户充电一小时免费政策。

(四)市规划局负责将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负责新型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规划。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换电站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六)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办理公共场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施工许可证。

(七)国资委负责推进国有企业办公室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公共交通充换电设施的建设。

(九)市质量监督局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0) 市供电公司负责将充换电设施的供电建设纳入电网规划,负责充换电电站基础设施的电报安装服务,并牵头组织实施充换电设备的电网配套建设;

负责对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办法由运城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运城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流程图(20160204).rarx

附件2:《运城市2016-2017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20160204).rar《运城市电动汽车充电换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普及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和《运城市加快发展和普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实施方案》(运城发〔2014〕99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自用、专用和公用。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门为私人用户提供的充电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为法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为居住区内所有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备。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运营集中充电和更换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运城市,包括盐湖区、运城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开发区和盐湖工业园区。其他县(市)和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四是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馆设施建设充电设施。适度推进特种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和运营充换电设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充换电设施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划、适度推进、统筹安排、逐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城区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停车场各种用途充电桩的配置要求如下:

(a) 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具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

(二)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

(3) 已建成或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商业、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现场条件,建设充电桩;

(4) 在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规划停车位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建设充电桩。

第七条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应建设一个公共充电站。

第三章经营资质与项目管理

第八条在运城市城区内经营充换电设施的企业,应当向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充换电设备经营资质审批申请。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申报的充换电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审查。该名单在运城新闻媒体上公示,充换电设施可在城区范围内运营,无异议。

第九条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具有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法人资格。

(2) 具有完善的充换电设施运行管理体系,并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在过去三年中,没有发生严重的经济违规和质量安全事故。

(四)按照规定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运城市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由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划。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将当年规划的充电设施建设场地按3-5个建设场地划分为若干单元。已取得充换电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建设。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充换电设施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项目申请人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每家企业的建设单位数量,并在运城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建设项目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项目评审所涉及的经营资质和专家评审费用由申报企业承担。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由运营单位在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然后向供电公司申请安装;建设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备案手续,直接向供电公司申请安装。

第十四条供电公司负责对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供电公司接到安装申请后,应当与所属部门确认具体安装位置,并安排用电接入点。

(a) 居民(自用)在小区内有自己的固定停车位并配备充电设施的,由居民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协助业主进行安装施工,不得收取安装费;

(二)专用充电设施,由物业单位向供电公司申请;

(3) 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

第十六条办理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后,完成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五章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运城市范围内集中充换电设施,实行大工业电价,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十八条充替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服务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十九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遵循国家和省、市充换电设备运营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1) 建立充换电运营管理系统,管理充电流程,为用户提供充换电服务。

(二)充换电设施中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者校准。

(三)负责充换电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充换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充换电设施应当实现充电过程的安全监控、数据采集等相关管理。

(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

(六)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七)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八)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条对于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鼓励经营充换电设施的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换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对于非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充电设施,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其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营。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使用者应当按照充电设施使用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移动充电设施。

第二十三条公共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实行退出机制。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现违规行为不能按期整改或连续三次发现违规行为的,吊销其经营资格;

如果发生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严重安全事故,将直接吊销其操作资格。

第六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对充换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1) 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使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以按照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要求使用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鼓励以共建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并结合原规划加油站进行选址安排。对于共建充电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将支持确定规划参数和供地方式。

(3) 国土资源部门将按照节约用地和集约利用的原则,支持需要单体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示范项目。

第二十五条用户在运城市城区范围内的收费停车场对充电桩充电的,凭充电凭证在1小时内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六条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有关单位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充电设施设计规范,能够为所有符合标准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第二十八条充换电设施必须具有省级或国家级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九条已建成的充电桩(不含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监测充电连接状态,并支持相关充电信息的数据采集。

第三十条新建公共充电设施、居民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在设计安装车辆充电桩时,必须符合国家通用规范要求。

第八章职责分工

第三十一条本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a) 运城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负责编制城市充换电设施建设和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充换电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充换电设备建设项目的备案验收。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充换电价和收费服务费的政策管理;实施停车场电动汽车用户充电一小时免费政策。

(四)市规划局负责将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负责新型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规划。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换电站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六)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办理公共场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施工许可证。

(七)国资委负责推进国有企业办公室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公共交通充换电设施的建设。

(九)市质量监督局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0) 市供电公司负责将充换电设施的供电建设纳入电网规划,负责充换电电站基础设施的电报安装服务,并牵头组织实施充换电设备的电网配套建设;负责对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办法由运城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运城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流程图(20160204).rarx

附件2:2016-2017年运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20160204).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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