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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新能源汽车免摇号不限行 按省1:1标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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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贵阳市发布了《关于推动贵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新能源汽车要实行不摇号政策,直接发行尾号不限的专用号牌。此外,贵阳补贴标准为贵州补贴标准的100%,国家、省、市三级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同时,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今年,北京新能源汽车摇号取消汽油车摇号指标,再下调3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

诸府办函[2016]20号

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市直事业单位,市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财府办函〔2015〕编号15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节能示范应用推荐汽车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车型,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包括增程)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支持本市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各类机构组织从业人员购买和使用。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机关事业单位采购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鼓励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鼓励、引导和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创新。

第五条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中,外国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

六是鼓励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支持本市充电设施建设。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推广中的重大问题将通过“一事一议”协调解决。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及其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2009]44号)和《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贵阳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产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制品,均应到贵阳市新能量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相关生产企业和产品应申请纳入《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推荐生产企业和推荐产品目录》。

第三章补贴来源和补贴申请方法

第10条……

补贴资金来源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共同筹集。根据《贵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补贴资金纳入市、区(市、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本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对象为本市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除补贴后支付购车款。

第十二条市级补贴资金应当按年申报。次年3月,补贴由贵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补贴申报指南将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贵阳补贴标准按照贵州省100%后续补贴标准执行,国家、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贵阳市补贴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贴外,按照属地(车辆登记地)原则,由市和区(市、县)财政承担。

第十四次补贴资金报告流程

(1) 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注册地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提交新能源汽车购置资金补贴申请材料,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查备案。

(二)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申请,由市工业和信息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相关材料。

第四章充电设施

第十五条本意见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桩及其相关设施。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本市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和服务体系,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六条按照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统筹组织的原则,编制《贵阳市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网络体系。市规划局牵头进行规划。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按照“通用充电、一卡通”的原则,由具有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经验和实力的相关企业进行,充电设施建设资金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八条专用充电设施主要是指为满足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租赁、邮政、物流、环卫等特定领域的使用需求而专门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建设数量、选址、运营管理等由车辆用户、车辆制造商和具备相应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鼓励特殊领域在满足特种车辆充电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提供充电服务。鼓励和支持老旧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施工单位或物业企业)或居民利用自有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并按照物价部门指导价为居民在小区内使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电力部门应为其提供相应的电力服务。

第十九条对完成充电设施建设任务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总投资10%的比例,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奖励。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作为电力……

供应商应积极做好充电设施的供电服务保障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2014]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充电价格。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配电网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和供电绿色通道。

第五章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实行不摇号政策,直接发放专用号牌,尾号不限。市交通管理局负责牵头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自2016年起,规划批准的新建城市居民区、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停车场,应当按照100%的停车位比例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信息已公示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优先办理许可证等业务,新能源汽车上牌时,应当直接颁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与土地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在土地指标、土地储备、土地征用、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保护和优惠。

第二十六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充换电服务费,充换电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电报。住宅业主(业主委员会、施工单位或物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居民、供电部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做好电报安装和充换电设备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颁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对按程序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免征车辆购置费手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并将及时追回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和配套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负责。如果产品质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国家和省级补贴政策发生调整,将对本意见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

2016年2月24日近日,贵阳市发布《关于促进贵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

ns提出,新能源汽车应实行不摇号政策,直接发放尾号不限的特殊号牌。此外,贵阳补贴标准为贵州补贴标准的100%,国家、省、市三级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同时,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今年,北京新能源汽车摇号取消汽油车摇号指标,再下调3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

诸府办函[2016]20号

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市直事业单位,市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财府办函〔2015〕编号15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节能示范应用推荐汽车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车型,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包括增程)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支持本市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各类机构组织从业人员购买和使用。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机关事业单位采购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鼓励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鼓励、引导和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创新。

第五条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中,外国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

六是鼓励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支持本市充电设施建设。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推广中的重大问题将通过“一事一议”协调解决。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及其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2009]44号)和《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贵阳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产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制品,均应到贵阳市新能量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相关生产企业和产品应申请纳入《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推荐生产企业和推荐产品目录》。

第三章补贴来源和补贴申请方法

第十条补贴资金来源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共同筹集。根据《贵阳新……》……

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补贴资金纳入市、区(市、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本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对象为本市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除补贴后支付购车款。

第十二条市级补贴资金应当按年申报。次年3月,补贴由贵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补贴申报指南将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贵阳补贴标准按照贵州省100%后续补贴标准执行,国家、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贵阳市补贴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贴外,按照属地(车辆登记地)原则,由市和区(市、县)财政承担。

第十四次补贴资金报告流程

(1) 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注册地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提交新能源汽车购置资金补贴申请材料,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查备案。

(二)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申请,由市工业和信息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相关材料。

第四章充电设施

第十五条本意见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桩及其相关设施。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本市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和服务体系,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六条按照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统筹组织的原则,编制《贵阳市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网络体系。市规划局牵头进行规划。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按照“通用充电、一卡通”的原则,由具有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经验和实力的相关企业进行,充电设施建设资金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八条专用充电设施主要是指为满足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租赁、邮政、物流、环卫等特定领域的使用需求而专门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建设数量、选址、运营管理等由车辆用户、车辆制造商和具备相应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鼓励特殊领域在满足特种车辆充电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提供充电服务。鼓励和支持老旧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施工单位或物业企业)或居民利用自有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并按照物价部门指导价为居民在小区内使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电力部门应为其提供相应的电力服务。

第十九条对完成充电设施建设任务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总投资10%的比例,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奖励。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作为电力供应商,应当积极做好充电设施的供电服务保障工作,严格执行充电价格……

根据国务院[2014]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配电网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和供电绿色通道。

第五章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实行不摇号政策,直接发放专用号牌,尾号不限。市交通管理局负责牵头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自2016年起,规划批准的新建城市居民区、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停车场,应当按照100%的停车位比例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信息已公示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优先办理许可证等业务,新能源汽车上牌时,应当直接颁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与土地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在土地指标、土地储备、土地征用、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保护和优惠。

第二十六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充换电服务费,充换电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电报。住宅业主(业主委员会、施工单位或物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居民、供电部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做好电报安装和充换电设备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颁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对按程序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免征车辆购置费手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并将及时追回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和配套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负责。如果产品质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国家和省级补贴政策发生调整,将对本意见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

2016年2月24日

标签: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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