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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制度 建立可追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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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量监督总局,检验检疫局日前联合发布《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以下简称《技术政策》),对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设计、生产、回收主体、分步利用和回收利用做出了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考虑到动力电池的生命周期,预计未来几年,中国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将大规模退役,并将进入回收环节。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技术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技术指导和规范,明确动力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引导相关企业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电池回收体系。这将有助于培养良好的回收体系,防止其他废物走“先乱后处理”的老路。

据介绍,《技术政策》中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镍金属氢化物动力电池等,不包括铅酸电池。在《行业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有关部门将对动力电池的各个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

关于动力电池回收责任主体的确定,《技术政策》明确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商)是动力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其中,电动汽车制造商应负责回收安装在车辆上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动力电池制造商(指系统制造商)应负责回收出售给独立电池经销商的动力电池(在车辆制造商售后系统之外)。

新版《技术政策》明确提出,将建立动力电池编码体系,建立电池回收可追溯体系。据悉,具体编码工作由生产企业负责,国家汽车标准化部门将尽快制定动力电池产品编码标准;

动力电池制造商(包括进口商)应对所有生产(或进口)的动力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可追溯系统。代码应与产品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并标记在动力电池产品的显著位置,并具有较高的牢固性。考虑到部分废旧动力电池仍有一定容量,可应用于电动自行车、电网储能站等行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废旧动力电池逐步使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目前,我国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数量仍然相对较少,相关回收体系尚未有效建立,回收技术还不成熟,暂时不适合强制管理。”该负责人表示,《技术政策》目前只是一份指导性文件,虽然还没有做出惩罚性规定,但有关部门将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鼓励企业参与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

据悉,国家鼓励企业采取收取保证金、回购、以旧换新等措施,提高消费者返还废旧动力电池的积极性,同时探索将废旧动力电池纳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基金”的回收范围。此外,国家将在现有资金渠道内支持梯级利用企业和回收企业的技术研发和设备进口,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以下是该政策的全文:

为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引导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发〔2014〕35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工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门

商务部

质量检验总局

2016年1月5日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技术政策(2015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引导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国发〔2012〕22号)、。

第二条[制定目的]本技术政策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指导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设计、生产和回收,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电池回收体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力电池的设计和生产以及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本技术政策中提到的废旧动力电池包括:

(1) 使用后剩余容量和充放电性能不能保证电动汽车正常运行或因其他原因拆除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2) 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3) 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电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的动力电池。上述废旧动力电池包括废旧电池组、电池模块和单体电池。

第四条[一般要求]动力电池的回收应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有保障、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并遵循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主体]为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商,下同),动力电池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和梯级电池制造商(以下简称梯级利用企业)分别对其生产和使用的动力电池承担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负责回收报废车辆上的动力电池。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量监督总局,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与本技术政策相关的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动力电池的设计与生产

第七条[绿色设计]电动汽车的设计应遵循动力电池易于拆卸的原则,以确保动力电池能够安全环保地从整车上拆卸下来。动力蓄电池的设计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GB/T30512)的要求,采用无无害的设计,并尽量使用可回收材料。国家鼓励蓄电池结构设计标准化,提高通用性,促进梯级利用。

第八条[拆解信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其销售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拆解技术信息,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动力电池提供拆解技术信息并及时更新,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

第九条国家推动建立动力电池产品编码体系。动力电池制造商应对其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动力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确保这些编码与电池产品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电动汽车制造商应在整车上组装的电池产品代码与整车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以确保动力电池的流向可以追溯。从事动力电池更换的售后服务企业和电池租赁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登记制度,确保新更换的电池可追溯。

第三章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

第十条生产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的企业(包括进口商,下同)应当在地级行政区内至少指定一个有电动汽车售后服务网点的服务网点(或者委托其他有回收条件的机构),收集废旧动力电池。鼓励一批企业通过委托或与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合作,建立和共享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以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的运营效率。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回收信息统计与报告]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梯级利用企业负责统计本企业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的种类、类型(电池组、电池组件或单体电池)、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及时准确填写报废汽车的种类、数量……

y、 在“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中,拆解回收的报废动力电池的重量、去向等信息。

第十二条从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电动汽车售后服务提供商或电动汽车制造商指定(或授权)的其他机构;

(2) 电池销售商、电池交换(或租赁)企业或动力电池制造商指定(或授权)的其他机构;

(三)梯级利用企业或者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具备拆解动力电池所需的相应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5) 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三条电动汽车用户更换动力电池时,应当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条规定的回收企业拆除动力电池,并将废旧动力电池出售给回收企业。电动汽车租赁公司、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等集团用户可以按照相关要求回收本企业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并及时将废旧动力电池出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将废旧动力电池出售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梯级利用企业或者回收企业。

第十四条回收企业从电动汽车上拆解动力电池时,应当遵循安全、完整的原则,严格按照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资料进行合理拆解。

第十五条[储存要求]废旧动力电池应当存放在特殊场所,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消防、环保、安全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并设置警示标志,存放在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外,爆炸物和其他危险物品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的保护区。废旧动力电池的存放应避免高温高湿,保证良好的通风,正负极触点应绝缘。废旧动力电池的多层存放应采用框架结构,以确保承载安全和合理装卸。

第十六条[运输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的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池包装和运输的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采取适当的包装方法,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性,并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绝缘等安全防护措施,隔热和防腐,并制定应急计划。有电解液泄漏、诊断后有充电经验、电压或电阻超出正常范围和滥用测试的电池应在运输前放电。

第十七条[放电要求]废旧动力电池可以通过物理和化学方法进行放电。外壳完整的动力蓄电池应采用物理放电,物理放电应采用专业的放电器或自动放电系统,散热环境应采取隔热、导热或热转换措施。对于损坏严重且无法与放电器连接的废旧动力电池,应进行化学放电。化学品排放时,废动力电池应通过吊装设备运输至排放液中,排放液应收集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理或移交相关环保处理企业处理。

第四章废旧动力电池的利用

第十八条[利用原则]废旧动力电池的利用应当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循环利用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九条国家支持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者回收企业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梯级利用。梯级利用企业应当根据废旧动力电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使用安全等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可以进行梯级利用,并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对符合梯级利用条件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重组,贴上自己的商标,表明该电池产品为梯级利用电池,并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对产品进行编码,建立追溯体系。

第二十条对判定为不能梯级利用的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回收利用,并回收其中的宝贵资源。回收的操作过程一般可以按照拆解、热解、破碎分选、熔炼等步骤进行。

第二十一条[拆解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的拆解应当在专门的拆解场所进行,并配备安全防护……

在设备和防护罩上,由专业人员严格按照动力电池制造商提供的拆卸信息,使用自动拆卸设备、专用起吊工具和绝缘工具。拆卸过程中应配备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废旧动力电池应在放电处理后进行拆解,具体要求参照本政策第17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热解要求]废动力电池的热解过程应在密闭反应系统中进行,并配备废气处理系统。废旧动力电池不得在露天焚烧。

第二十三条废旧动力电池的破碎和分选过程应在封闭结构中进行,破碎和分选系统应分级,以便外壳、集电器以及阳极和阴极材料能够在分选系统中独立回收。不允许手动或露天粉碎废旧动力电池。

第二十四条[冶炼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的冶炼应当遵循再生金属国家标准和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的相关要求,选择先进环保的冶炼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量监督总局,检验检疫局日前联合发布《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以下简称《技术政策》),对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设计、生产、回收主体、分步利用和回收利用做出了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考虑到动力电池的生命周期,预计未来几年,中国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将大规模退役,并将进入回收环节。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技术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技术指导和规范,明确动力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引导相关企业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电池回收体系。这将有助于培养良好的回收体系,防止其他废物走“先乱后处理”的老路。

据介绍,《技术政策》中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镍金属氢化物动力电池等,不包括铅酸电池。在《行业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有关部门将对动力电池的各个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

关于动力电池回收责任主体的确定,《技术政策》明确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商)是动力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其中,电动汽车制造商应负责回收安装在车辆上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动力电池制造商(指系统制造商)应负责回收出售给独立电池经销商的动力电池(在车辆制造商售后系统之外)。

新版《技术政策》明确提出,将建立动力电池编码体系,建立电池回收可追溯体系。据悉,具体编码工作由生产企业负责,国家汽车标准化部门将尽快制定动力电池产品编码标准;

动力电池制造商(包括进口商)应对所有生产(或进口)的动力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可追溯系统。代码应与产品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并标记在动力电池产品的显著位置,并具有较高的牢固性。考虑到部分废旧动力电池仍有一定容量,可应用于电动自行车、电网储能站等行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废旧动力电池逐步使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目前,我国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数量仍然相对较少,相关回收体系尚未有效建立,回收技术还不成熟,暂时不适合强制管理。”该负责人表示,《技术政策》目前只是一份指导性文件,虽然还没有做出惩罚性规定,但有关部门将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鼓励企业参与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

据悉,国家鼓励企业采取收取保证金、回购、以旧换新等措施,提高消费者返还废旧动力电池的积极性,同时探索将废旧动力电池纳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基金”的回收范围。此外,国家将在现有资金渠道内支持梯级利用企业和回收企业的技术研发和设备进口,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以下是该政策的全文:

为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引导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发〔2014〕35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工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门

商务部

质量检验总局

2016年1月5日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技术政策(2015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引导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国发〔2012〕22号)、。

第二条[制定目的]本技术政策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指导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设计、生产和回收,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电池回收体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力电池的设计和生产以及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本技术政策中提到的废旧动力电池包括:

(1) 使用后剩余容量和充放电性能不能保证电动汽车正常运行或因其他原因拆除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2) 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3) 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电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的动力电池。上述废旧动力电池包括废旧电池组、电池模块和单体电池。

第四条[一般要求]动力电池的回收应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有保障、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并遵循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主体]为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商,下同),动力电池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和梯级电池制造商(以下简称梯级利用企业)分别对其生产和使用的动力电池承担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负责回收报废车辆上的动力电池。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量监督总局,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与本技术政策相关的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动力电池的设计与生产

第七条[绿色设计]电动汽车的设计应遵循动力电池易于拆卸的原则,以确保动力电池能够安全环保地从整车上拆卸下来。动力蓄电池的设计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GB/T30512)的要求,采用无无害的设计,并尽量使用可回收材料。国家鼓励蓄电池结构设计标准化,提高通用性,促进梯级利用。

第八条[拆解信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其销售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拆解技术信息,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动力电池提供拆解技术信息并及时更新,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

第九条国家推动建立动力电池产品编码体系。动力电池制造商应对其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动力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确保这些编码与电池产品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电动汽车制造商应在整车上组装的电池产品代码与整车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以确保动力电池的流向可以追溯。从事动力电池更换的售后服务企业和电池租赁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登记制度,确保新更换的电池可追溯。

第三章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

第十条生产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的企业(包括进口商,下同)应当在地级行政区内至少指定一个有电动汽车售后服务网点的服务网点(或者委托其他有回收条件的机构),收集废旧动力电池。鼓励一批企业通过委托或与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合作,建立和共享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以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的运营效率。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回收信息统计与报告]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梯级利用企业负责统计本企业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的种类、类型(电池组、电池组件或单体电池)、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及时准确填写报废汽车的种类、数量……

y、 在“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中,拆解回收的报废动力电池的重量、去向等信息。

第十二条从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电动汽车售后服务提供商或电动汽车制造商指定(或授权)的其他机构;

(2) 电池销售商、电池交换(或租赁)企业或动力电池制造商指定(或授权)的其他机构;

(三)梯级利用企业或者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具备拆解动力电池所需的相应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5) 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三条电动汽车用户更换动力电池时,应当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条规定的回收企业拆除动力电池,并将废旧动力电池出售给回收企业。电动汽车租赁公司、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等集团用户可以按照相关要求回收本企业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并及时将废旧动力电池出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将废旧动力电池出售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梯级利用企业或者回收企业。

第十四条回收企业从电动汽车上拆解动力电池时,应当遵循安全、完整的原则,严格按照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资料进行合理拆解。

第十五条[储存要求]废旧动力电池应当存放在特殊场所,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消防、环保、安全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并设置警示标志,存放在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外,爆炸物和其他危险物品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的保护区。废旧动力电池的存放应避免高温高湿,保证良好的通风,正负极触点应绝缘。废旧动力电池的多层存放应采用框架结构,以确保承载安全和合理装卸。

第十六条[运输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的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池包装和运输的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采取适当的包装方法,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性,并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绝缘等安全防护措施,隔热和防腐,并制定应急计划。有电解液泄漏、诊断后有充电经验、电压或电阻超出正常范围和滥用测试的电池应在运输前放电。

第十七条[放电要求]废旧动力电池可以通过物理和化学方法进行放电。外壳完整的动力蓄电池应采用物理放电,物理放电应采用专业的放电器或自动放电系统,散热环境应采取隔热、导热或热转换措施。对于损坏严重且无法与放电器连接的废旧动力电池,应进行化学放电。化学品排放时,废动力电池应通过吊装设备运输至排放液中,排放液应收集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理或移交相关环保处理企业处理。

第四章废旧动力电池的利用

第十八条[利用原则]废旧动力电池的利用应当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循环利用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九条国家支持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者回收企业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梯级利用。梯级利用企业应当根据废旧动力电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使用安全等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可以进行梯级利用,并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对符合梯级利用条件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重组,贴上自己的商标,表明该电池产品为梯级利用电池,并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对产品进行编码,建立追溯体系。

第二十条对判定为不能梯级利用的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回收利用,并回收其中的宝贵资源。回收的操作过程一般可以按照拆解、热解、破碎分选、熔炼等步骤进行。

第二十一条[拆解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的拆解应当在专门的拆解场所进行,并配备安全防护……

在设备和防护罩上,由专业人员严格按照动力电池制造商提供的拆卸信息,使用自动拆卸设备、专用起吊工具和绝缘工具。拆卸过程中应配备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废旧动力电池应在放电处理后进行拆解,具体要求参照本政策第17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热解要求]废动力电池的热解过程应在密闭反应系统中进行,并配备废气处理系统。废旧动力电池不得在露天焚烧。

第二十三条废旧动力电池的破碎和分选过程应在封闭结构中进行,破碎和分选系统应分级,以便外壳、集电器以及阳极和阴极材料能够在分选系统中独立回收。不允许手动或露天粉碎废旧动力电池。

第二十四条[冶炼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的冶炼应当遵循再生金属国家标准和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的相关要求,选择先进环保的冶炼方法。湿法冶金过程中,应安装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确保废水达标排放,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8%。火法冶金系统应配备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确保废气达标排放,镍和稀土的综合回收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七。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信息记录]梯级利用企业和回收企业应当准确记录废旧动力电池处理产品的来源(包括回收量)、处置量、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和去向,并保存信息不少于五年,供有关部门核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信息管理和在线监控系统。

第二十六条[企业规章制度]梯级利用回收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企业规章制度。

第五章推广措施

第二十七条[制度设计]为确保废旧动力电池有序回收利用,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在销售电动汽车或动力电池时,可以采取收取押金、回购、以旧换新等措施,提高消费者返还废旧动力电池的积极性。国家积极推进动力电池回收标准化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探索将废旧动力电池纳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基金”收集范围的可行性。

第二十八条[激励措施]国家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梯级利用企业和回收利用企业在技术研发、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十九条[技术研发]国家支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和设备的研发,鼓励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企业、梯级利用企业和回收企业不断开发和推广新技术。

第三十条[国际合作]国家鼓励电动汽车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联合制定和协调国家标准,支持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示范项目。

第三十一条[产品认证]国家支持动力电池回收过程的检测和认证。鼓励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等,及时建立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的产品认证体系。

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水平……

,创新商业模式,推动企业按照技术政策的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动力电池回收活动。

第三十三条[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使公众意识到废旧动力电池的安全风险和环境危害,了解电池回收的政策法规和相关主体的责任,培养良好的环保意识,促进废旧动力电池有效回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政策根据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技术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技术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术语和定义

动力电池:为电动汽车的动力总成提供能量的电池,由电池组(组)和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等,不包括铅酸电池。电池组(组):由一个或多个电池模块组成的单个机械组件。

电池模块:一个以上单电池的串联、并联或串并联连接的组合,只有一对正极和负极输出端子,用作电源。

电池:一种将化学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基本单元设备,包括电极、隔板、电解质、外壳和端子,设计为可充电。

回收: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分类、储存和运输过程。

拆卸:从电动汽车上拆卸动力电池的过程。

储存:废旧动力电池在收集、运输、梯级利用和回收过程中的储存行为,包括在回收网点临时堆放。

拆卸:逐步拆卸废旧动力电池的过程,直到单个电池被拆除。

利用:指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

级联利用:将废旧动力电池(或电池组/电池模块/其中的单个电池)应用于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在一个级别或多个级别上使用。

回收:通过拆解、破碎、冶炼等方式回收废旧动力电池的过程,目的是回收有价值的元素。湿法冶金过程中,应安装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确保废水达标排放,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8%。火法冶金系统应配备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确保废气达标排放,镍和稀土的综合回收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七。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信息记录]梯级利用企业和回收企业应当准确记录废旧动力电池处理产品的来源(包括回收量)、处置量、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和去向,并保存信息不少于五年,供有关部门核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信息管理和在线监控系统。

第二十六条[企业规章制度]梯级利用回收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企业规章制度。

第五章推广措施

第二十七条[制度设计]为确保废旧动力电池有序回收利用,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在销售电动汽车或动力电池时,可以采取收取押金、回购、以旧换新等措施,提高消费者返还废旧动力电池的积极性。国家积极推进动力电池回收标准化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探索将废旧动力电池纳入收藏的可行性……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基金”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激励措施]国家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梯级利用企业和回收利用企业在技术研发、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十九条[技术研发]国家支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和设备的研发,鼓励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企业、梯级利用企业和回收企业不断开发和推广新技术。

第三十条[国际合作]国家鼓励电动汽车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联合制定和协调国家标准,支持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示范项目。

第三十一条[产品认证]国家支持动力电池回收过程的检测和认证。鼓励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等,及时建立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的产品认证体系。

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技术政策的有关规定,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标准,创新商业模式,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活动。

第三十三条[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使公众意识到废旧动力电池的安全风险和环境危害,了解电池回收的政策法规和相关主体的责任,培养良好的环保意识,促进废旧动力电池有效回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政策根据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技术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技术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术语和定义

动力电池:为电动汽车的动力总成提供能量的电池,由电池组(组)和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等,不包括铅酸电池。电池组(组):由一个或多个电池模块组成的单个机械组件。

电池模块:一个以上单电池的串联、并联或串并联连接的组合,只有一对正极和负极输出端子,用作电源。

电池:一种将化学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基本单元设备,包括电极、隔板、电解质、外壳和端子,设计为可充电。

回收: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分类、储存和运输过程。

拆卸:从电动汽车上拆卸动力电池的过程。

储存:废旧动力电池在收集、运输、梯级利用和回收过程中的储存行为,包括在回收网点临时堆放。

拆卸:逐步拆卸废旧动力电池的过程,直到单个电池被拆除。

利用:指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

级联利用:将废旧动力电池(或电池组/电池模块/其中的单个电池)应用于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在一个级别或多个级别上使用。

回收:通过拆解、破碎、冶炼等方式回收废旧动力电池的过程,目的是回收有价值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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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刚刚拉开帷幕,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竞争已风起云涌,汽车厂商纷纷在各个城市大展拳脚抢占先机,长沙所代表的中国中部市场已经成长为新能源汽车“乐土”。

1900/1/1 0:00:00
EV英雄会回忆录:和雷丁穿越5省2258公里的日子

2车,3人,14天,2258公里。是结束,也是开始从潍坊到广州,穿越山东、江苏、浙江、安徽、广东五省,行驶2258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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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热点 | 比亚迪秦EV300正在北京备案;河北2020年建设充电站1970座;美国2015年电动车销量榜

一、比亚迪500辆e5将投放北京出租秦EV300正在备案“比亚迪e5电动车将在春节后投入北京出租车市场,计划投放500辆,在北京市区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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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重陷电池技术路线之争 经销商叫苦

最近两条热点新闻让备受关注的新能源汽车行业“炸开了锅”。“2015年新能源汽车卖的那么好,大家都说新能源汽车的元年到了,没想到马上就遇到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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