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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出台 2020年建设充电站1970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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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成具有车辆跟桩、适度超前、智能化、高效化特点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可满足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准车)充电要求。截至“十三五”末,河北省已建成充电站1970个,充电桩65625个。其中,公共充电站1533个,充电桩25730个;有437个专用充电站和39895个充电桩。

[关注:《河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

《实施意见》还显示,已经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激励资金支持的同时,研究提出“十三五”期间推动河北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各地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多种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公交车、出租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合作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创造条件。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允许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以下是实施意见的全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计政办发〔2016〕2号

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发〔2015〕73号)精神,大力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智能高效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20多万辆电动汽车(标准车)充电需求,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全省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截至“十三五”末,全省已建成充电站1970个,充电桩65625个。其中,公共充电站1533个,充电桩25730个;有437个专用充电站和39895个充电桩。

第二,突出重点任务

(1) 用户住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小区物业管理系统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电、接电手续。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考虑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住区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停车位,制定有序轮流充电的规章制度,建立停车位充电分时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

鼓励在现有设备容量和线路容量不变的情况下,按电力负荷峰谷时差进行充电,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

(2) 政府机构、企业和机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结合电动汽车更新计划和职工实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情况,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各市可将充电基础设施较好的单位纳入节能减排奖励范畴,并采取适当形式给予奖励。

(3) 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如公共交通、环卫、机场通勤等,根据线路运营要求,优先建设停车场充电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在沿途合理建设一定数量的独立充电站。对于租赁、物流、租赁、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

(4) 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可以优先选择中心区、繁华区和城区交通量大的地段提前开工建设。在空间秩序的实施中,可以从城市中心逐步向边缘推进,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逐步向一般区域推进。可优先在配备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的停车场和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等其他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方便、高效、适度的原则,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根据市场需要,可以适当建设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充电设施,并按规定收费。

(5) 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站,形成高速公路有效的连续充电能力。围绕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优先建设连接我省与京津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加快山西、山东、河南等相邻省份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省内城市间各级公路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到“十三五”末,将初步形成覆盖相邻省份公路沿线城市和国道沿线城市、京津冀互联互通、省内城市互联互通的充电网络,基本满足电动汽车城际、跨省行驶的充电需求。

第三,完善服务体系

(1) 构建智能化服务平台。同时推进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电服务单位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之间的能源和信息双向互动,为用户提供收费导航、状态查询、收费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

(2) 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成立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发挥行业组织的促进作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严格充电服务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互操作性测试和认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u……

fy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3) 完善配套电网接入机制。各市、省有关部门要将与电网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统筹、土地保障、走廊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与电网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满足充电设施运行需求;

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期建成。电网企业负责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并如实计入允许成本,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4) 创新的服务商业模式。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培育和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建设和运营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充电网络智能服务平台。鼓励拓展创新各种商业模式,积极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规范引导商场、超市、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采用众筹共建模式,通过充电服务企业与电动汽车企业合作,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从而提高充电服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保障措施

(1) 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个人在自己的车库和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所有小区和单位在现有停车位安装收费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电网项目可纳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研究制定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各市要修订完善地方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城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完善独立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同时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停车设施和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停车位配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0%、10%和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个公共充电站。

(3) 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发展改革,金融部门应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激励资金支持的同时,研究提出“十三五”期间推动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各市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实事求是补缴,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

各市场主体参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的电价给予优惠,对直接向电网运营商申报的集中充电设施,实行规模工业用电电价,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但要考虑到投资运营商的合理收入和用户的经济性。针对不同类型的充电基础设施,将尽快出台统一的充电服务收费分类指导价,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4) 加强土地利用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可以将占用独立区域的集中充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国有建设用地可利用情况,优先安排供地。如果新项目的土地供应需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可以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现有停车场、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等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

(5) 加强业主委员会的协调。房地产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示范文本,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合施工单位免费检查现场、查阅相关图纸和施工用电(施工前,提前告知因施工损坏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恢复时限和标准,并及时对恢复的项目进行检查),制定相应的具体处罚措施。对拒绝或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扣减企业及负责人信用信息评分、被当地房地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等措施。

(6) 加强安全管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抽查备案,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运营、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 拓宽融资渠道。各地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多种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公交车、出租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合作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金融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制造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允许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八)支持关键技术的研发。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全力布局……

发挥企业创新的主体作用,加快研发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和移动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和设备。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级利用、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桩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智能交通一体化发展的技术解决方案。

(9) 加强机制体系建设。市政府要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专项任务,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发展改革、金融、工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多个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十)注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成具有车辆跟桩、适度超前、智能化、高效化特点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可满足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准车)充电要求。截至“十三五”末,河北省已建成充电站1970个,充电桩65625个。其中,公共充电站1533个,充电桩25730个;

有437个专用充电站和39895个充电桩。

[关注:《河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

《实施意见》还显示,已经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激励资金支持的同时,研究提出“十三五”期间推动河北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各地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多种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公交车、出租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合作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创造条件。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允许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以下是实施意见的全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计政办发〔2016〕2号

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发〔2015〕73号)精神,大力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智能高效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20多万辆电动汽车(标准车)充电需求,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全省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截至“十三五”末,全省已建成充电站1970个,充电桩65625个。其中,公共充电站1533个,充电桩25730个;有437个专用充电站和39895个充电桩。

第二,突出重点任务

(1) 用户住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小区物业管理系统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电、接电手续。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考虑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住区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停车位,制定有序轮流充电的规章制度,建立停车位充电分时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

鼓励在现有设备容量和线路容量不变的情况下,按电力负荷峰谷时差进行充电,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

(2) 政府机构、企业和机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结合电动汽车更新计划和职工实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情况,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各市可将充电基础设施较好的单位纳入节能减排奖励范畴,并采取适当形式给予奖励。

(3) 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如公共交通、环卫、机场通勤等,根据线路运营要求,优先建设停车场充电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在沿途合理建设一定数量的独立充电站。对于租赁、物流、租赁、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

(4) 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可以优先选择中心区、繁华区和城区交通量大的地段提前开工建设。在空间秩序的实施中,可以从城市中心逐步向边缘推进,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逐步向一般区域推进。可优先在配备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的停车场和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等其他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方便、高效、适度的原则,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根据市场需要,可以适当建设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充电设施,并按规定收费。

(5) 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站,形成高速公路有效的连续充电能力。围绕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优先建设连接我省与京津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加快山西、山东、河南等相邻省份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省内城市间各级公路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到“十三五”末,将初步形成覆盖相邻省份公路沿线城市和国道沿线城市、京津冀互联互通、省内城市互联互通的充电网络,基本满足电动汽车城际、跨省行驶的充电需求。

第三,完善服务体系

(1) 构建智能化服务平台。同时推进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电服务单位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之间的能源和信息双向互动,为用户提供收费导航、状态查询、收费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

(2) 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成立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发挥行业组织的促进作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严格充电服务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互操作性测试和认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u……

fy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3) 完善配套电网接入机制。各市、省有关部门要将与电网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统筹、土地保障、走廊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与电网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满足充电设施运行需求;

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期建成。电网企业负责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并如实计入允许成本,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4) 创新的服务商业模式。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培育和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建设和运营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充电网络智能服务平台。鼓励拓展创新各种商业模式,积极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规范引导商场、超市、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采用众筹共建模式,通过充电服务企业与电动汽车企业合作,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从而提高充电服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保障措施

(1) 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个人在自己的车库和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所有小区和单位在现有停车位安装收费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电网项目可纳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研究制定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各市要修订完善地方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城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完善独立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同时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停车设施和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停车位配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0%、10%和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个公共充电站。

(3) 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发展改革,金融部门应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激励资金支持的同时,研究提出“十三五”期间推动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各市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实事求是补缴,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

各市场主体参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的电价给予优惠,对直接向电网运营商申报的集中充电设施,实行规模工业用电电价,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但要考虑到投资运营商的合理收入和用户的经济性。针对不同类型的充电基础设施,将尽快出台统一的充电服务收费分类指导价,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4) 加强土地利用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可以将占用独立区域的集中充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国有建设用地可利用情况,优先安排供地。如果新项目的土地供应需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可以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现有停车场、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等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

(5) 加强业主委员会的协调。房地产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示范文本,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合施工单位免费检查现场、查阅相关图纸和施工用电(施工前,提前告知因施工损坏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恢复时限和标准,并及时对恢复的项目进行检查),制定相应的具体处罚措施。对拒绝或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扣减企业及负责人信用信息评分、被当地房地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等措施。

(6) 加强安全管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抽查备案,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运营、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 拓宽融资渠道。各地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多种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公交车、出租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合作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金融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制造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允许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八)支持关键技术的研发。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全力布局……

发挥企业创新的主体作用,加快研发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和移动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和设备。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级利用、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桩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智能交通一体化发展的技术解决方案。

(9) 加强机制体系建设。市政府要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专项任务,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发展改革、金融、工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多个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十)注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如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小区和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等,按照“同步推进、适度推进”的原则。可建立“示范社区和单位”、“示范市县”、“城际快充示范区”、“样板工程”等示范工程体系。在示范项目中,要充分发挥现有公共设施的作用,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的普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9日各地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如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小区和单位充电设施建设、,按照“同步推进、适度推进”的原则,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可建立“示范社区和单位”、“示范市县”、“城际快充示范区”、“样板工程”等示范工程体系。在示范项目中,要充分发挥现有公共设施的作用,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的普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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