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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充电规划出炉 “十三五”将建充换电站296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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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石家庄市出台《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3万辆车(标准车)的充电服务需求。截至“十三五”末,全市已建成充电(换)电站296座,充电桩9844个。其中,公共充(换)用电站230座,充电桩3860个;有66个专用充电(换)电站和5984个充电桩。搭建运营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2020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特种车辆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原则上,新建住宅的停车位比例,中心城区(包括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城区、禄劝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正定县)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充电设施的社会公共停车场不得低于100%,30%和30%。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第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3万辆电动汽车(标准车)的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产业生态系统。

截至“十三五”末,全市已建成充电(换)电站296座,充电桩9844个。其中,公共充(换)用电站230座,充电桩3860个;

有66个专用充电(换)电站和5984个充电桩。搭建运营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三是重点项目

(a) 带头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建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车改计划和职工实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情况,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优先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充电基础设施较好的单位被列入节能减排奖励类别并给予奖励。

(二)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项目。对于公共交通、环卫、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根据线路运营需要,优先建设停车场充电设施,并根据实际情况,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用电站。对于租赁、物流、租赁、治安巡逻等非定点、固定线路运营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

(三)积极引导用户的住宅项目。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考虑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住区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停车位,建立充电停车位分时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

鼓励在现有设备容量和线路容量不变的情况下,按电力负荷峰谷时差进行充电,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

(四)城市公共领域项目的规划建设。中心地段、繁华地段和城市交通量大的地段率先开工建设。可优先在配备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的停车场和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等其他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方便、高效、适度的原则,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根据市场需求,可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用电站。鼓励企业和村庄使用土地。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通过验收后,可为社会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充电设施,并按规定收费。

(5) 大力推进城际快速充电网络项目。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电(替代)电站,形成高速公路有效的连续充电能力。围绕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优先建设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连接京津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加快我市与保定、邢台、衡水等邻近城市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全市县(市)区公路沿线快速充电网络建设。

(六)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工程。推进智能服务,重点建设运营管理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充电服务单位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之间的能源和信息双向互动,为用户提供收费导航、状态查询、收费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完善配套电网接入,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规划统筹、土地利用保障、走廊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与电网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满足充电设施运行需求;

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期建成。电网企业负责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并如实计入允许成本,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第四,保障措施

(1) 组织保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成立一个由发展改革、财政、机关事务管理、国资委、工业信息化、城市管理、规划、(交管局、消防队)、住建、交通、土地等部门参与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以及电力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和监督,并邀请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一次有成员单位参加的调度会,研究协调建设。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领域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2) 简化审批。发展、改革、规划、住建等部门要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个人在自己的车库和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所有小区和单位在现有停车位安装收费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不需要分别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电网项目可纳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用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政策支持。

1.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激励资金支持,同时研究提出我市“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原则上不低于设备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要弥补,实事求是地支付,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2.规划部门应将有关单位编制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独立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同时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停车设施和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

3.土地部门可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用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并按照加油站供地方式优先供地。如果新项目的土地供应需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则应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于充电基础设施……

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4.电动汽车的电价由政府制定;

收费(置换)服务费以政府指导价为准,政府指导价是经营性收费项目,可下调上限价格。非经营性充(换)用设施不得收取充(换”用服务费。具体电价,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物价[2014]98号)和《河北省价格局关于电动车辆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告》(河北价格[2014]122号)执行。

(4) 加强创新。

1.创新的服务商业模式。积极探索大型充(换)用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规范引导商场、超市、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充电辅助服务。鼓励采用众筹共建模式,通过充电服务企业与电动汽车企业合作,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从而提高充电服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创新多元化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公共交通、出租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合作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包括财政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制造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允许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3.创新关键技术。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研发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和移动充电的新型充电技术和设备。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级利用、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桩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的研发,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智能电网、,以示范项目为依托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智能交通。

(5) 安全管理。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抽查备案,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运营、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协调推进。

1.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趋势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2.区政府、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引导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

副企业,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建设单位勘察现场、查阅相关图纸、施工用电提供便利。施工前,双方应明确并约定施工中共用部件和设施设备的影响或损坏、恢复标准和时限、恢复检查、充电设施后期维护的费用和责任以及违约责任。与建设有关的事项由辖区政府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依法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3.成立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发挥行业组织的促进作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严格充电服务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互操作性测试和认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6日近日,石家庄市发布《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3万辆车(标准车)的充电服务需求。截至“十三五”末,全市已建成充电(换)电站296座,充电桩9844个。其中,公共充(换)用电站230座,充电桩3860个;

有66个专用充电(换)电站和5984个充电桩。搭建运营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2020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特种车辆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原则上,新建住宅的停车位比例,中心城区(包括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城区、禄劝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正定县)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充电设施的社会公共停车场不得低于100%,30%和30%。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第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3万辆电动汽车(标准车)的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产业生态系统。

截至“十三五”末,全市已建成充电(换)电站296座,充电桩9844个。其中,公共充(换)用电站230座,充电桩3860个;

有66个专用充电(换)电站和5984个充电桩。搭建运营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三是重点项目

(a) 带头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建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车改计划和职工实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情况,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优先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充电基础设施较好的单位被列入节能减排奖励类别并给予奖励。

(二)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项目。对于公共交通、环卫、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根据线路运营需要,优先建设停车场充电设施,并根据实际情况,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用电站。对于租赁、物流、租赁、治安巡逻等非定点、固定线路运营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

(三)积极引导用户的住宅项目。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考虑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住区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停车位,建立充电停车位分时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

鼓励在现有设备容量和线路容量不变的情况下,按电力负荷峰谷时差进行充电,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

(四)城市公共领域项目的规划建设。中心地段、繁华地段和城市交通量大的地段率先开工建设。可优先在配备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的停车场和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等其他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方便、高效、适度的原则,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根据市场需求,可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用电站。鼓励企业和村庄使用土地。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通过验收后,可为社会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充电设施,并按规定收费。

(5) 大力推进城际快速充电网络项目。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电(替代)电站,形成高速公路有效的连续充电能力。围绕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优先建设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连接京津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加快我市与保定、邢台、衡水等邻近城市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全市县(市)区公路沿线快速充电网络建设。

(六)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工程。推进智能服务,重点建设运营管理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充电服务单位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之间的能源和信息双向互动,为用户提供收费导航、状态查询、收费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完善配套电网接入,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规划统筹、土地利用保障、走廊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与电网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满足充电设施运行需求;

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期建成。电网企业负责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并如实计入允许成本,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第四,保障措施

(1) 组织保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成立一个由发展改革、财政、机关事务管理、国资委、工业信息化、城市管理、规划、(交管局、消防队)、住建、交通、土地等部门参与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以及电力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和监督,并邀请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一次有成员单位参加的调度会,研究协调建设。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领域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2) 简化审批。发展、改革、规划、住建等部门要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个人在自己的车库和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所有小区和单位在现有停车位安装收费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不需要分别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电网项目可纳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用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政策支持。

1.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激励资金支持,同时研究提出我市“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原则上不低于设备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要弥补,实事求是地支付,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2.规划部门应将有关单位编制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独立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同时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停车设施和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

3.土地部门可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用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并按照加油站供地方式优先供地。如果新项目的土地供应需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则应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于充电基础设施……

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4.电动汽车的电价由政府制定;

收费(置换)服务费以政府指导价为准,政府指导价是经营性收费项目,可下调上限价格。非经营性充(换)用设施不得收取充(换”用服务费。具体电价,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物价[2014]98号)和《河北省价格局关于电动车辆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告》(河北价格[2014]122号)执行。

(4) 加强创新。

1.创新的服务商业模式。积极探索大型充(换)用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规范引导商场、超市、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充电辅助服务。鼓励采用众筹共建模式,通过充电服务企业与电动汽车企业合作,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从而提高充电服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创新多元化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公共交通、出租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合作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包括财政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制造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允许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3.创新关键技术。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研发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和移动充电的新型充电技术和设备。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级利用、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桩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的研发,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智能电网、,以示范项目为依托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智能交通。

(5) 安全管理。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抽查备案,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运营、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协调推进。

1.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趋势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2.区政府、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引导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

副企业,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建设单位勘察现场、查阅相关图纸、施工用电提供便利。施工前,双方应明确并约定施工中共用部件和设施设备的影响或损坏、恢复标准和时限、恢复检查、充电设施后期维护的费用和责任以及违约责任。与建设有关的事项由辖区政府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依法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3.成立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发挥行业组织的促进作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严格充电服务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互操作性测试和认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6日

标签: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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