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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正式发布 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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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明确了2016-2017年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根据续航里程不同,最高补贴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续航里程R≥50)补贴1万元。

纯电动公交车(标准车)按续航里程和单位负荷能耗最高补贴25万元;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特种车辆和卡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根据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不超过1500元,补贴标准将根据产品类型和性能指标进一步细化。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20万元,燃料电池轻型客车和卡车补贴40万元,大中型客车和卡车补助6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除燃料电池汽车外,补贴标准根据累计销量逐步下降。

与2015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相比,2016年的补贴措施更加完善和丰富。针对补贴的目的,提出了“统筹考虑本市新能源汽车和综合交通政策,切实推进节能减排,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新表述。除推广新能源汽车外,还应综合考虑城市交通、节能减排、技术创新、销售服务、电池回收等方面因素,并增加责任考核处罚和退出机制。总体而言,2016年,上海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下降,补贴门槛提高,监管趋严。[详见解读文章:上海新能源汽车补贴首次提出“按量退坡”和“责任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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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6]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技委、市交通委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市财政局、市局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4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财建〔2015〕134号),我们将统筹考虑本市新能源汽车和综合交通政策的推广应用,并有效地促进它们。

第2条(消费者)

本暂行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在本市具有良好信用状况的户籍居民、现役军人和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留证并在过去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一年的非户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和居民,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华侨、外国人。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信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3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

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并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项目推荐车辆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并符合本市有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本暂行办法不适用于本市公共交通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

第4条(财政援助)

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进口新能源汽车除外),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本市注册新能源汽车相关备案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贴标准,本市将再次给予财政补贴。本市财政补贴主要基于节能减排效果,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和本市推广应用目标等因素逐渐下降。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汽车售价的50%。补贴总额高于汽车销售价格50%的,本市财政补贴金额按扣除中央补贴后汽车销售价格的50%计算。

第五条(特殊许可配额)

如果消费者购买非经营性新能源汽车,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没有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将免费发放专项许可额度。对使用专项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证制度,自专项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办理退牌业务,不得转让。新能源汽车将被报废,特别许可证配额将自动失效。对于管辖范围以外的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盗窃程序,将不再发放信用凭证。

第六条(特种作业线)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运营,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在现有管理规定的框架下,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将优先发放相关专项经营配额,并指导经营企业完成申请手续。专项经营额度不得转让。

第7条(无障碍)

为缓解交通拥堵,本市在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时,应给予新能源汽车优惠待遇和便利准入。

第8条(制造商的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设立或授权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并享受本暂行办法相关政策的销售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1)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具有强大的研发和生产能力,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和应急支持服务,并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维修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退换货、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符合相关质量保证要求、本市城市道路交通条件和相关行业规定,以及消费者对车辆性能的基本要求,并确保其与《汽车制造商和产品公告》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接入p……

本市新能源汽车lic数据采集平台。

(三)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将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之前,协助消费者按照《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实施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具有与销售新能源汽车总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提出科学流程的动力电池回收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并承诺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时间和承诺。

此外,进口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必须依法在本市注册,并由责任主体独立承担相关业务涉及的法律责任。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相关合格评定,并取得证明文件,以确保进口新能源车的质量安全。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汽车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共数据收集平台)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车公共数据采集和监测市政平台的建设、运维、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和信息发布。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完善政策措施,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数据采集、分析、汇总和使用;

未经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不得开展与采集的原始数据相关的盈利业务。

第10条(制造商的申请)

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备案,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确定生产企业及相关产品。合格的制造商和相关产品应予以备案,并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确认凭证)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主要参数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认证。产品销售前,应承诺详细告知消费者《暂行办法》的相关政策内容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的范围、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的安装方案、维权和投诉渠道,并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确认证书。市经信委将对销售模式、制造商承诺、消费者缴纳社保和信用信息、充电设施安装证明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合格的确认证明。每辆车一张确认凭证。

第十二条(特殊许可配额的申请和发放)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可持购买发票、确认凭证、相关税务凭证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机动车配额审核部门申请专项许可配额。机动车配额审查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颁发专项许可证配额。

第13条(注册)

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在取得购买发票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市局交警总队dmv办理登记。

第14条(特殊许可证的颁发)

市局交警总队车管所确认本市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同意消费者使用专用号牌额度信息并完成登记后,将为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发放专用段号牌。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线申请)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运营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运营额度。

第16条(拨款申请)

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完成后,汽车生产企业凭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相关税务凭证、,消费者信息证书和驾驶执照。

用于运营的新能源汽车未取得相关专项运营额度的,不予发放本市财政补贴。

第17条(制造商责任评估)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和责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本市新能源汽车健康安全的使用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可以对《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1) 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单个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在本市累计销售新能源汽车4万辆;

(2) 单个乘用车车型每售出10000辆车;

(三)每售出500辆商用客车或者专用车型;

(4) 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漏电),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

(5)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服务不规范,车辆价格明显偏离公允市场价值,未履行相关承诺,整车或动力蓄电池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者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退出机制)

对经考核未履行相关责任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市经信委责令其整改,并在整改期间暂停申请财政补贴和发放确认证书;整改完成,考核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注销相关型号备案。

第十九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探索新能源汽车分时、车辆共享等创新商业模式;鼓励各类资源以多种方式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的投资,加快车联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和服务,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创造更多便利条件。对于本市新能源汽车集中的相关地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项政策及时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制定操作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并负责解释。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暂行办法》的实施,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本市财政补贴资金,并对《暂行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明确了2016-2017年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根据续航里程不同,最高补贴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续航里程R≥50)补贴1万元。

纯电动公交车(标准车)按续航里程和单位负荷能耗最高补贴25万元;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特种车辆和卡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根据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不超过1500元,补贴标准将根据产品类型和性能指标进一步细化。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20万元,燃料电池轻型客车和卡车补贴40万元,大中型客车和卡车补助6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除燃料电池汽车外,补贴标准根据累计销量逐步下降。

与2015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相比,2016年的补贴措施更加完善和丰富。针对补贴的目的,提出了“统筹考虑本市新能源汽车和综合交通政策,切实推进节能减排,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新表述。除推广新能源汽车外,还应综合考虑城市交通、节能减排、技术创新、销售服务、电池回收等方面因素,并增加责任考核处罚和退出机制。总体而言,2016年,上海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下降,补贴门槛提高,监管趋严。[详见解读文章:上海新能源汽车补贴首次提出“按量退坡”和“责任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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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6]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技委、市交通委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市财政局、市局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4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财建〔2015〕134号),我们将统筹考虑本市新能源汽车和综合交通政策的推广应用,并有效地促进它们。

第2条(消费者)

本暂行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在本市具有良好信用状况的户籍居民、现役军人和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留证并在过去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一年的非户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和居民,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华侨、外国人。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信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3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

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并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项目推荐车辆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并符合本市有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本暂行办法不适用于本市公共交通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

第4条(财政援助)

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进口新能源汽车除外),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本市注册新能源汽车相关备案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贴标准,本市将再次给予财政补贴。本市财政补贴主要基于节能减排效果,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和本市推广应用目标等因素逐渐下降。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汽车售价的50%。补贴总额高于汽车销售价格50%的,本市财政补贴金额按扣除中央补贴后汽车销售价格的50%计算。

第五条(特殊许可配额)

如果消费者购买非经营性新能源汽车,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没有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将免费发放专项许可额度。对使用专项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证制度,自专项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办理退牌业务,不得转让。新能源汽车将被报废,特别许可证配额将自动失效。对于管辖范围以外的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盗窃程序,将不再发放信用凭证。

第六条(特种作业线)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运营,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在现有管理规定的框架下,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将优先发放相关专项经营配额,并指导经营企业完成申请手续。专项经营额度不得转让。

第7条(无障碍)

为缓解交通拥堵,本市在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时,应给予新能源汽车优惠待遇和便利准入。

第8条(制造商的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设立或授权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并享受本暂行办法相关政策的销售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1)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具有强大的研发和生产能力,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和应急支持服务,并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维修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退换货、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符合相关质量保证要求、本市城市道路交通条件和相关行业规定,以及消费者对车辆性能的基本要求,并确保其与《汽车制造商和产品公告》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接入p……

本市新能源汽车lic数据采集平台。

(三)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将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之前,协助消费者按照《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实施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具有与销售新能源汽车总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提出科学流程的动力电池回收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并承诺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时间和承诺。

此外,进口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必须依法在本市注册,并由责任主体独立承担相关业务涉及的法律责任。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相关合格评定,并取得证明文件,以确保进口新能源车的质量安全。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汽车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共数据收集平台)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车公共数据采集和监测市政平台的建设、运维、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和信息发布。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完善政策措施,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数据采集、分析、汇总和使用;

未经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不得开展与采集的原始数据相关的盈利业务。

第10条(制造商的申请)

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备案,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确定生产企业及相关产品。合格的制造商和相关产品应予以备案,并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确认凭证)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主要参数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认证。产品销售前,应承诺详细告知消费者《暂行办法》的相关政策内容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的范围、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的安装方案、维权和投诉渠道,并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确认证书。市经信委将对销售模式、制造商承诺、消费者缴纳社保和信用信息、充电设施安装证明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合格的确认证明。每辆车一张确认凭证。

第十二条(特殊许可配额的申请和发放)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可持购买发票、确认凭证、相关税务凭证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机动车配额审核部门申请专项许可配额。机动车配额审查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颁发专项许可证配额。

第13条(注册)

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在取得购买发票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市局交警总队dmv办理登记。

第14条(特殊许可证的颁发)

市局交警总队车管所确认本市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同意消费者使用专用号牌额度信息并完成登记后,将为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发放专用段号牌。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线申请)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运营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运营额度。

第16条(拨款申请)

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完成后,汽车生产企业凭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相关税务凭证、,消费者信息证书和驾驶执照。

用于运营的新能源汽车未取得相关专项运营额度的,不予发放本市财政补贴。

第17条(制造商责任评估)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和责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本市新能源汽车健康安全的使用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可以对《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1) 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单个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在本市累计销售新能源汽车4万辆;

(2) 单个乘用车车型每售出10000辆车;

(三)每售出500辆商用客车或者专用车型;

(4) 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漏电),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

(5)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服务不规范,车辆价格明显偏离公允市场价值,未履行相关承诺,整车或动力蓄电池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者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退出机制)

对经考核未履行相关责任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市经信委责令其整改,并在整改期间暂停申请财政补贴和发放确认证书;整改完成,考核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注销相关型号备案。

第十九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探索新能源汽车分时、车辆共享等创新商业模式;鼓励各类资源以多种方式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的投资,加快车联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和服务,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创造更多便利条件。对于本市新能源汽车集中的相关地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项政策及时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制定操作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并负责解释。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暂行办法》的实施,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本市财政补贴资金,并对《暂行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统筹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相关申请,按规定进行车型备案,发放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和识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责任落实情况;受理和审查本市财政补贴的相关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进行识别和监督。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受理、审核和上报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中央补贴资金预拨付和清算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补贴使用的实际分配和监督。

市交通委负责制定出台新能源汽车专项许可额度、专项运营额度等支持方案和办理程序,发放相关额度并监督实施。

市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发放专用号牌;向受理财政补贴申请的相关部门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

会同市交通委制定出台新能源汽车交通便民支持计划。

市商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市新能源汽车二手车转让、交易、报废管理办法,指导新能源汽车旧车市场规范运作。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技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跟踪检查,新能源汽车购置的监督管理、财政补贴的发放、实际销售价格的制定、新能源汽车专项许可证和经营配额的发放、生产企业责任的落实。

消费者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制造商对所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伪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专项许可额度和专项经营额度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追缴补贴资金、取消专项许可额度、专项经营额度处理,相关不可信信息将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暂行办法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行为。

本市可根据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2016-2017)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局

2016年2月23日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统筹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相关申请,按规定进行车型备案,发放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和识别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责任落实情况;受理和审查本市财政补贴的相关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进行识别和监督。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受理、审核和上报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中央补贴资金预拨付和清算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补贴使用的实际分配和监督。

市交通委负责制定出台新能源汽车专项许可额度、专项运营额度等支持方案和办理程序,发放相关额度并监督实施。

市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发放专用号牌;向受理财政补贴申请的相关部门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

会同市交通委制定出台新能源汽车交通便民支持计划。

市商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市新能源汽车二手车转让、交易、报废管理办法,指导新能源汽车旧车市场规范运作。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技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跟踪检查,新能源汽车购置的监督管理、财政补贴的发放、实际销售价格的制定、新能源汽车专项许可证和经营配额的发放、生产企业责任的落实。

消费者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制造商对所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伪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专项许可额度和专项经营额度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追缴补贴资金、取消专项许可额度、专项经营额度处理,相关不可信信息将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暂行办法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行为。

本市可根据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2016-2017)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局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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