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十堰市实际,制定了《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并征求了质监、交管、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修订后,形成了《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邀请公众征求意见,请广大公众登录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主页左下角的“通知公告”,点击“关于征求<;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意见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16年4月9日前书面反馈市经信委。
联系人:严华电话:8111770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柳林路15号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械汽车工业办公室
电子邮件:30469285@qq.com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3月25日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的全文:
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十堰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城市)规划(2014-2030年)》,加快我市国家生态文明的建设和转型,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制定本办法,促进低速电动汽车的标准化生产和运营。
第二条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备案管理;市质监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汽车产品标准备案,组织产品质量检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废旧电池安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市质量监督局对产品质量检验的监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及其产品的备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局对车辆备案和道路交通的监督管理,以及市环境保护局对废旧电池安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十堰市辖区内生产、销售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应通过发布《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四轮电动汽车,是指使用铅酸电池、锂电池等驱动的四轮电动车辆。,适用于中短途旅行(功率不超过10KW)和货运及特殊作业的四轮电动汽车(主要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七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整备质量不得超过1000公斤,载客人数不得超过4人,总质量不得超过1200公斤,最高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
第八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长×宽×高)≤4600毫米×1800毫米×1650毫米;出厂时,电量充足的经济续航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经济用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15%;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九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应不低于铅酸电池满充放电的300次,锂电池和镍金属氢化物电池满充电放电的1000次。除上述技术要求外,低速四轮电动车还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市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行驶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局不得对其产品进行信息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生产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技术设备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设计方案不低于2万套;
(4) 具有与生产的汽车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5) 具有设计和开发产品的能力;
(6) 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有能力保证产品生产的一致性;
(八)销售的产品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9) 具有相关机构提供的产品安全检验证书。
(十)具有安全处置电动汽车废旧电池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的,应当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a) 《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的报告;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制造商的承诺书;
(五)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市经信委应当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现场审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应当通过;相反,它没有通过。
第十五条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备案时,应向市经信委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
(2) 对产品的新技术和新结构的描述;
(3)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五)产品合格证样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数据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
第十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要求的产品在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公示结果,以《目录》的形式公布符合生产备案要求的企业和产品,并及时通知市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监督局。
第十九条已列入《目录》的低速四轮电动汽车企业搬迁、新增产能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评估,符合备案条件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根据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管理需要,定期对企业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障情况进行审查,对生产条件不合格、产品一致性不保证、转移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企业和产品予以撤销,等等。
第四章产品测试
第二十一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产品检测工作,由市质量监督局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等要求对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验。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监局依法处理,取消其检测资质。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生产的低速四轮电动汽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可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产品备案。
第五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识别码制度,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低速四轮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标识码,产品标识码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便于查验。同时,生产企业的商品商标和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应标注在每辆车外的显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标已经包含生产企业的地理标志,则不能再标注商品的原产地。
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销售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应当随车开具低速四轮电动车出厂合格证。证书的样式和技术参数是指汽车产品的出厂证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证书发放档案,加强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并为每辆车提供至少一年的产品质量保证。
第二十八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与电池生产企业就废旧电池的分类回收和处置达成协议,提高报废率……
电动汽车废旧电池分类回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废旧电池分类恢复和处置管理方案,并向市环保局报告废旧电池的种类、产量、流向、储存和处置情况。电动汽车制造商在将废旧电池从电动汽车转移和处置给电池制造商时,必须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清单》,以防止电动汽车废旧电池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召回已销售的汽车,并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量监督局报告。
第三十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不断完善生产和测试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六章运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低速四轮电动车必须经生产企业登记并向市局报告后方可上路行驶。记录保存办法由生产企业制定,市局负责监督管理。备案的内容和方式由生产企业和市局商定。
第三十二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号牌由生产企业参照国家标准式样统一生产。在十堰市销售的车辆,应当悬挂号牌。车牌图案:背景颜色为绿色,开头为“堰”字,中间为六位数字,其中第一位数字为生产企业代码(一般第一位企业以a开头),第二至第五位数字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末尾加上“电”字。
第三十三条低速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资格,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允许在二级及以下道路和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风景名胜区、社区、工厂、村庄的道路上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快慢车道分开时走慢车道,没有快慢车道分隔时靠右行驶。
第三十五条低速四轮电动车必须是指向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的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
第三十七条低速四轮电动车报废8年或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年检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国家和省尚未出台的政策和标准中,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标准颁布后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局、市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征求《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十堰市实际,制定了《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并征求了质量监督、交通管理、,修订后形成了《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邀请公众征求意见,请广大公众登录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主页左下角的“通知公告”,点击“关于征求<;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意见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16年4月9日前书面反馈市经信委。
联系人:严华电话:8111770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柳林路15号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械汽车工业办公室
电子邮件:30469285@qq.com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3月25日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的全文:
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十堰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城市)规划(2014-2030年)》,加快我市国家生态文明的建设和转型,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制定本办法,促进低速电动汽车的标准化生产和运营。
第二条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备案管理;市质监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汽车产品标准备案,组织产品质量检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废旧电池安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市质量监督局对产品质量检验的监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及其产品的备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局对车辆备案和道路交通的监督管理,以及市环境保护局对废旧电池安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十堰市辖区内生产、销售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应通过发布《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四轮电动汽车,是指使用铅酸电池、锂电池等驱动的四轮电动车辆。,适用于中短途旅行(功率不超过10KW)和货运及特殊作业的四轮电动汽车(主要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七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整备质量不得超过1000公斤,载客人数不得超过4人,总质量不得超过1200公斤,最高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
第八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长×宽×高)≤4600毫米×1800毫米×1650毫米;出厂时,电量充足的经济续航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经济用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15%;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九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应不低于铅酸电池满充放电的300次,锂电池和镍金属氢化物电池满充电放电的1000次。除上述技术要求外,低速四轮电动车还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市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行驶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局不得对其产品进行信息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生产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技术设备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设计方案不低于2万套;
(4) 具有与生产的汽车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5) 具有设计和开发产品的能力;
(6) 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有能力保证产品生产的一致性;
(八)销售的产品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9) 具有相关机构提供的产品安全检验证书。
(十)具有安全处置电动汽车废旧电池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的,应当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a) 《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的报告;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制造商的承诺书;
(五)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市经信委应当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现场审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应当通过;相反,它没有通过。
第十五条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备案时,应向市经信委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
(2) 对产品的新技术和新结构的描述;
(3)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五)产品合格证样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数据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
第十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要求的产品在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公示结果,以《目录》的形式公布符合生产备案要求的企业和产品,并及时通知市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监督局。
第十九条已列入《目录》的低速四轮电动汽车企业搬迁、新增产能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评估,符合备案条件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根据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管理需要,定期对企业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障情况进行审查,对生产条件不合格、产品一致性不保证、转移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企业和产品予以撤销,等等。
第四章产品测试
第二十一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产品检测工作,由市质量监督局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等要求对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验。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监局依法处理,取消其检测资质。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生产的低速四轮电动汽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可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产品备案。
第五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识别码制度,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低速四轮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标识码,产品标识码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便于查验。同时,生产企业的商品商标和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应标注在每辆车外的显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标已经包含生产企业的地理标志,则不能再标注商品的原产地。
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销售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应当随车开具低速四轮电动车出厂合格证。证书的样式和技术参数是指汽车产品的出厂证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证书发放档案,加强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并为每辆车提供至少一年的产品质量保证。
第二十八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与电池生产企业就废旧电池的分类回收和处置达成协议,提高报废率……
电动汽车废旧电池分类回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废旧电池分类恢复和处置管理方案,并向市环保局报告废旧电池的种类、产量、流向、储存和处置情况。电动汽车制造商在将废旧电池从电动汽车转移和处置给电池制造商时,必须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清单》,以防止电动汽车废旧电池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召回已销售的汽车,并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量监督局报告。
第三十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不断完善生产和测试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六章运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低速四轮电动车必须经生产企业登记并向市局报告后方可上路行驶。记录保存办法由生产企业制定,市局负责监督管理。备案的内容和方式由生产企业和市局商定。
第三十二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号牌由生产企业参照国家标准式样统一生产。在十堰市销售的车辆,应当悬挂号牌。车牌图案:背景颜色为绿色,开头为“堰”字,中间为六位数字,其中第一位数字为生产企业代码(一般第一位企业以a开头),第二至第五位数字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末尾加上“电”字。
第三十三条低速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资格,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允许在二级及以下道路和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风景名胜区、社区、工厂、村庄的道路上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快慢车道分开时走慢车道,没有快慢车道分隔时靠右行驶。
第三十五条低速四轮电动车必须是指向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的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
第三十七条低速四轮电动车报废8年或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低速四轮电动汽车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年检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国家和省尚未出台的政策和标准中,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的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标准颁布后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局、市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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