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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到2020年推广新能源汽车25万辆 基本实现公交电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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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广东省政府网站正式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总量超过25万辆,其中私人小客车领域20万辆。

基本实现公共交通电气化。到2020年,广东省新能源公交车数量占全部公交车的75%以上,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65%以上,基本实现纯电动公交车规模化、商业化运营;珠三角地区新能源公交车数量占比超过85%,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超过75%。珠三角地区成为中国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示范区。

从2016年开始,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汽车。从2016年开始,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低于70%并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余3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汽车。从2016年开始,省级及珠三角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数的95%。

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形成以用户住宅和居民停车位(基本停车位)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和路内临时停车位为辅助,以城际、城市充电站和换电站为补充,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使用方便、标准规范统一的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

粤府办〔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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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有效途径,是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把纯电动作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导向,把市场主导和政府支持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引导创新商业模式,重点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物流等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充分调动车辆生产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用户、融资租赁企业等各方积极性,建立以产业链企业风险共担、合作运营为基础,政府支持、财政补贴为补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模式。加快培育市场,促进产需互促,实现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互牵引,配套完善与整车生产同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2)基本原则。

1.创新驱动,产学研用相结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要加强产业技术创新,努力突破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不断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安全和性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2.政府引导和市场竞争……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坚持市场导向,规范市场准入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运营服务。

3.双管齐下,由公共服务推动。以公共服务领域车辆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规模,通过示范使用增强社会信心,降低购买和使用成本,引导个人消费,形成良性循环。

4.因地制宜,明确责任主体。各地市政府承担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选择探索适合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5.优化政策,加强协调。统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强政策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构建支持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共领域应用、促进技术创新和质量安全的支持政策体系。根据技术进步、市场增长和商业模式创新情况,完善政府补贴政策,调整优化补贴方向和力度。

(3)发展目标。

1.基本实现公交电气化。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公交车数量占全部公交车的75%以上,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65%以上,基本实现纯电动公交车规模化、商业化运营;珠三角地区新能源公交车数量占比超过85%,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超过75%。珠三角地区成为中国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示范区。

2.基本建立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以用户住宅和居民停车位(基本停车位)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和路内临时停车位为辅助,以城际、城市充电站和换电站为补充,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使用方便、标准规范统一的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

3.新能源汽车将大规模应用。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超过25万辆,其中私人乘用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超过20万辆。

第二,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总体规划,支持南方电网公司建设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加快形成多层次充换电服务体系。各地市要根据全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企业债券和专项基金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现有住宅小区业主在固定车位自建充电桩的申报流程,支持私人小客车业主自建充电桩。电网企业应当做好相关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充换电设施服务,公开发布充换电设施流程指南。积极参与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完善充电设施标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南方电网公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5)完善城乡规划和相应标准。各地市要编制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配套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从2016年起,各地市要明确新建建筑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充换电设施配置要求。所有新建小区停车位必须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新建写字楼、商场、酒店等公建项目,应按停车位总数的一定比例建设充电桩或充换电设施预留接口,其中广州、深圳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不低于20%,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10%。各地市要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推进已建和在建建筑的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和附加充电桩建设,同时建立适合新能源汽车的道路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相应的示范路段。将充电设施纳入co的要求……建设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原则上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置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改造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增建充电桩。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标志系统。优先建设珠三角地区城际快充网络,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农村的推广应用,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完善充换电设施用地政策。各地市要在省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解决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地问题。合法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改造、安装或新建充换电设施的,可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租赁等他项权利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的既定土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划拨土地新建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场)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协议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公交停车场配套充换电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七)完善电价政策。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国家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告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实行大行业电价,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类别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省级发展改革委、地级以上市政府)

(八)推进充换电设施关键技术。将充换电设施关键技术研发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支持企业加强新型充换电设施设备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究,加强关键技术检测认证方法、充换电设施消防安全规范、充换电网络监测运行安全等研究。支持企业探索发展适应行业特点的充换电模式,实现充换电更加安全便捷。(省科技厅)

(九)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各地市要根据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的线路运营要求,优先建设停车站充电设施。,并合理建设独立的快速充电站和沿途换电站;用于出租、物流、租赁、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潜力,实现与城市公共充电设施的高效互补。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同)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需求,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在单位内部停车场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各地市要在用地方面对充电设施和配套电网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和运营给予必要补贴。南方电网公司应配合政府规划充电设施建设,负责电网至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边界点的配套联网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相应资产计入有效资产,成本按规定计入许可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地方市级以上政府、南方电网公司)

(十一)鼓励建设专业服务与自主充电相结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鼓励专业运营商加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监控网络建设,推进智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整车企业与电池企业、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运营企业合作,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安装充电设施。(地方一级以上市政府)

(十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交通系统指标。修订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交通系统指标,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作为加分项纳入标准和指标。制定我省绿色住宅小区评价标准,将住宅小区建设中的充电(站)设施作为参评指标。对于住宅小区业主要求建设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借机收取费用;地方政府部门应按要求监督实施,可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第三,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的首次推广应用

(十三)积极推进公共交通电气化。从2016年开始,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汽车。各地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纯电动公交车年度推广应用计划,选择若干线路开展纯电动公交车示范运营。探索珠三角城际新能源汽车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运营线路和规模,逐步向全省扩展。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动态监测机制。近日,广东省政府网站正式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总量超过25万辆,其中私人小客车领域20万辆。

基本实现公共交通电气化。到2020年,广东省新能源公交车数量占全部公交车的75%以上,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65%以上,基本实现纯电动公交车规模化、商业化运营;珠三角地区新能源公交车数量占比超过85%,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超过75%。珠三角地区成为中国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示范区。

从2016年开始,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汽车。从2016年开始,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低于70%并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余3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汽车。从2016年开始,省级及珠三角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数的95%。

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形成以用户住宅和居民停车位(基本停车位)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和路内临时停车位为辅助,以城际、城市充电站和换电站为补充,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使用方便、标准规范统一的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

粤府办〔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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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有效途径,是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把纯电动作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导向,把市场主导和政府支持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引导创新商业模式,重点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物流等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充分调动车辆生产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用户、融资租赁企业等各方积极性,建立以产业链企业风险共担、合作运营为基础,政府支持、财政补贴为补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模式。加快培育市场,促进产需互促,实现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互牵引,配套完善与整车生产同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2)基本原则。

1.创新驱动,产学研用相结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要加强产业技术创新,努力突破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不断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安全和性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2.政府引导和市场竞争……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坚持市场导向,规范市场准入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运营服务。

3.双管齐下,由公共服务推动。以公共服务领域车辆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规模,通过示范使用增强社会信心,降低购买和使用成本,引导个人消费,形成良性循环。

4.因地制宜,明确责任主体。各地市政府承担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选择探索适合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5.优化政策,加强协调。统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强政策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构建支持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共领域应用、促进技术创新和质量安全的支持政策体系。根据技术进步、市场增长和商业模式创新情况,完善政府补贴政策,调整优化补贴方向和力度。

(3)发展目标。

1.基本实现公交电气化。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公交车数量占全部公交车的75%以上,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65%以上,基本实现纯电动公交车规模化、商业化运营;珠三角地区新能源公交车数量占比超过85%,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超过75%。珠三角地区成为中国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示范区。

2.基本建立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以用户住宅和居民停车位(基本停车位)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和路内临时停车位为辅助,以城际、城市充电站和换电站为补充,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使用方便、标准规范统一的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

3.新能源汽车将大规模应用。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超过25万辆,其中私人乘用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超过20万辆。

第二,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总体规划,支持南方电网公司建设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加快形成多层次充换电服务体系。各地市要根据全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企业债券和专项基金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现有住宅小区业主在固定车位自建充电桩的申报流程,支持私人小客车业主自建充电桩。电网企业应当做好相关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充换电设施服务,公开发布充换电设施流程指南。积极参与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完善充电设施标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南方电网公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5)完善城乡规划和相应标准。各地市要编制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配套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从2016年起,各地市要明确新建建筑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充换电设施配置要求。所有新建小区停车位必须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新建写字楼、商场、酒店等公建项目,应按停车位总数的一定比例建设充电桩或充换电设施预留接口,其中广州、深圳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不低于20%,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10%。各地市要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推进已建和在建建筑的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和附加充电桩建设,同时建立适合新能源汽车的道路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相应的示范路段。将充电设施纳入co的要求……建设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原则上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置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改造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增建充电桩。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标志系统。优先建设珠三角地区城际快充网络,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农村的推广应用,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完善充换电设施用地政策。各地市要在省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解决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地问题。合法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改造、安装或新建充换电设施的,可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租赁等他项权利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的既定土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划拨土地新建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场)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协议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公交停车场配套充换电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七)完善电价政策。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国家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告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实行大行业电价,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类别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省级发展改革委、地级以上市政府)

(八)推进充换电设施关键技术。将充换电设施关键技术研发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支持企业加强新型充换电设施设备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究,加强关键技术检测认证方法、充换电设施消防安全规范、充换电网络监测运行安全等研究。支持企业探索发展适应行业特点的充换电模式,实现充换电更加安全便捷。(省科技厅)

(九)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各地市要根据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的线路运营要求,优先建设停车站充电设施。,并合理建设独立的快速充电站和沿途换电站;用于出租、物流、租赁、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潜力,实现与城市公共充电设施的高效互补。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同)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需求,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在单位内部停车场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各地市要在用地方面对充电设施和配套电网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和运营给予必要补贴。南方电网公司应配合政府规划充电设施建设,负责电网至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边界点的配套联网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相应资产计入有效资产,成本按规定计入许可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地方市级以上政府、南方电网公司)

(十一)鼓励建设专业服务与自主充电相结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鼓励专业运营商加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监控网络建设,推进智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整车企业与电池企业、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运营企业合作,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安装充电设施。(地方一级以上市政府)

(十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交通系统指标。修订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交通系统指标,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作为加分项纳入标准和指标。制定我省绿色住宅小区评价标准,将住宅小区建设中的充电(站)设施作为参评指标。对于住宅小区业主要求建设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借机收取费用;地方政府部门应按要求监督实施,可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第三,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的首次推广应用

(十三)积极推进公共交通电气化。从2016年开始,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汽车。各地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纯电动公交车年度推广应用计划,选择若干线路开展纯电动公交车示范运营。探索珠三角城际新能源汽车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运营线路和规模,逐步向全省扩展。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动态监测机制。(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厅)

(十四)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规模。以纯电动出租车、轻型纯电动环卫车、纯电动物流车为突破口,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从2016年开始,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低于70%并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余3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并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对物流车实施限行的城市,应当允许符合一定规格、载重量不超过15吨的纯电动物流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厅、省环境保护厅、省邮政管理局)

(十五)推广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从2016年开始,省级及珠三角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数的95%;其他城市要参考珠三角地区的推广目标,结合本地情况确定推广目标。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换电设施等措施,鼓励职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十六)积极推广纯电动汽车在社会租赁车辆中的应用。鼓励新型公共交通服务企业使用纯电动汽车开展新型公共交通服务,将有效补充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时应优先租赁纯电动汽车。(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四,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十七)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车辆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完善省内各城市的售后服务点,做好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维修工作。地方城市可以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保护投资者的初期利益,商业场所可以通过收费、服务费、停车费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优惠。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和相关收费办法,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费,允许个人或企业拥有的充电设施参照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收费标准提供充电服务。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政策,探索以资金、保证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十八)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和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运营模式。采取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分时租赁、能源管理合同(EM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买方信贷等模式,缓解公交、出租车、汽车租赁等企业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压力。鼓励公交企业、车辆生产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各方开展市场化合作,采取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相结合的混合租赁模式,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在整车厂商承诺保证产品质量、行驶里程和充电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公交企业减少一次性投入,进行轻资产战略,通过油电差价合同能源管理降低运营成本。鼓励整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推进充换电市场化运营;在电动汽车持续大功率高频使用领域,探索以电代电的运营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成立电池运营公司,各城市可通过电池租赁补贴支持电池租赁模式发展。(地级以上市政府、省金融办、省交通运输厅)

(十九)发挥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水平,发展“新能源汽车+物联网”,鼓励公交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发新能源汽车定制运营服务。推动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电池充电管理、公交线路安排、公交增值服务、智能充放电等领域的应用。搭建智能充电服务平台,培育“互联网加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产业生态圈。(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

动词 (verb的缩写)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二十)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蔡健〔2015〕134号),对地方推广应用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各类新能源汽车实行差别化分类补贴政策,按照减排量由高到低递减确定补贴标准,分类安排补贴。各地市要统筹使用省财政安排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抓紧制定本地区新能源汽车综合补贴实施细则。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可用于补贴车辆购置、车辆租赁、电池租赁、车辆运行补贴、车辆运行维护、路桥通行费、停车费、充换电电费等。,其中车辆购置补贴不超过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的50%。建立基于充电量的奖励补贴政策,降低充电服务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十一)改革和落实城市公交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落实国家城市公交车成品油补贴政策,逐步降低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加大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力度,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降低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十二)落实新能源汽车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等国家财政支持政策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车辆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免收村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省级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下限收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十三)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根据充换电设施实际用电量,对DC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加氢站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给予补贴。各地市要在省级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十四)鼓励落实公共交通领域运营补贴政策。对年运营里程5万公里以上的纯电动租赁汽车或年运营里程8万公里以上的纯电动出租车,各地市可在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内按一定标准给予运营费用补贴。(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二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估体系,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和消费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方式进行股权、债权、证券化产品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增加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十六)鼓励国有企业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允许国有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公益性和保本性原则进行专项考核,不纳入国有企业一般业绩考核范围。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设立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省国资委)

(二十七)建立传统燃油汽车反哺新能源汽车的良性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建立企业平均油耗管理制度,适时启动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试点,实施基于汽车企业平均油耗的积分交易和奖惩办法,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从依靠财政补贴逐步过渡到全行业共享,形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长效市场化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八)实施差别化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登记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自主分类登记工作,完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车牌自动识别系统方便新能源汽车通行。对于城市,我……限牌、限行等交通管理政策,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私人小客车等新能源汽车实行优惠政策和便利准入,不得限制购买新能源汽车。(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厅)

(二十九)推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综合利用。研究提出公交场站特别是纯电动公交场站综合利用政策,对新建纯电动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允许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补充运营补贴。(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第六,坚决打破地方保护。

(三十)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和目录。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制定和出台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地方标准。落实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禁止采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重复检测检验新能源汽车、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要求整车生产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等违法措施,阻止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消费者在外地购买新能源汽车。(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一)规范市场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新能源汽车市场监管,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坚决清理和取消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违法政策措施,打破地方保护。打击新能源汽车“补”行为。(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七、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监管

(三十二)加大对科技研究的支持力度。加速动力电池的革命性突破。促进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搭建协同研究、开放共享的动力电池创新平台,发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等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电池体系等共性和基础技术研发,支持动力电池数字化制造成套设备研发和生产,满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求。积极提升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省科技厅)

(三十三)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依托R&D能力强的新能源汽车重点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支持在整车、动力电池等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领域建立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加大R&D投入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三十四)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提升新能源汽车品质。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政策,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研发。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超级电容器、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和乘用车,研发邮政、物流、环卫等新能源专用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三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推动其建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维修体系。建立运行中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实施新能源汽车产品抽样检验制度,加强动力电池和驱动电机、充电桩等关键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省质监局、相关市政府)

(三十六)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监控体系。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区域监控中心,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应急预案。(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厅)

(十四)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规模。以纯电动出租车、轻型纯电动环卫车、纯电动物流车为突破口,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从2016年开始,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低于70%并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余3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并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对物流车实施限行的城市,应当允许符合一定规格、载重不超过15吨的纯电动物流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厅、省环境保护厅、省邮政管理局)

(十五)推广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从2016年开始,省级及珠三角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数的95%;其他城市要参考珠三角地区的推广目标,结合本地情况确定推广目标。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换电设施等措施,鼓励职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十六)积极推广纯电动汽车在社会租赁车辆中的应用。鼓励新型公共交通服务企业使用纯电动汽车开展新型公共交通服务,将有效补充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时应优先租赁纯电动汽车。(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四,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十七)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车辆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完善省内各城市的售后服务点,做好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维修工作。地方城市可以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保护投资者的初期利益,商业场所可以通过收费、服务费、停车费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优惠。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和相关收费办法,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费,允许个人或企业拥有的充电设施参照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收费标准提供充电服务。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政策,探索以资金、保证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十八)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和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运营模式。采取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分时租赁、能源管理合同(EM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买方信贷等模式,缓解公交、出租车、汽车租赁等企业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压力。鼓励公交企业、车辆生产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各方开展市场化合作,采取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相结合的混合租赁模式,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在整车厂商承诺保证产品质量、行驶里程和充电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公交企业减少一次性投入,进行轻资产战略,通过油电差价合同能源管理降低运营成本。鼓励整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推进充换电市场化运营;在电动汽车持续大功率高频使用领域,探索以电代电的运营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成立电池运营公司,各城市可通过电池租赁补贴支持电池租赁模式发展。(地级以上市政府、省金融办、省交通运输厅)

(十九)发挥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水平,发展“新能源汽车+物联网”,鼓励公交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发新能源汽车定制运营服务。推动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电池充电管理、公交线路安排、公交增值服务、智能充放电等领域的应用。搭建智能充电服务平台,培育“互联网加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产业生态圈。(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

动词 (verb的缩写)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二十)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蔡健〔2015〕134号),对地方推广应用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各类新能源汽车实行差别化分类补贴政策,按照减排量由高到低递减确定补贴标准,分类安排补贴。各地市要统筹使用省财政安排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抓紧制定本地区新能源汽车综合补贴实施细则。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可用于补贴车辆购置、车辆租赁、电池租赁、车辆运行补贴、车辆运行维护、路桥通行费、停车费、充换电电费等。,其中车辆购置补贴不超过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的50%。建立基于充电量的奖励补贴政策,降低充电服务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十一)改革和落实城市公交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落实国家城市公交车成品油补贴政策,逐步降低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加大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力度,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降低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十二)落实新能源汽车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等国家财政支持政策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车辆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免收村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省级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下限收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十三)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根据充换电设施实际用电量,对DC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加氢站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给予补贴。各地市要在省级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十四)鼓励落实公共交通领域运营补贴政策。对年运营里程5万公里以上的纯电动租赁汽车或年运营里程8万公里以上的纯电动出租车,各地市可在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内按一定标准给予运营费用补贴。(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二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估体系,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和消费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方式进行股权、债权、证券化产品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增加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十六)鼓励国有企业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允许国有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公益性和保本性原则进行专项考核,不纳入国有企业一般业绩考核范围。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设立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省国资委)

(二十七)建立传统燃油汽车反哺新能源汽车的良性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建立企业平均油耗管理制度,适时启动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试点,实施基于汽车企业平均油耗的积分交易和奖惩办法,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从依靠财政补贴逐步过渡到全行业共享,形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长效市场化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八)实施差别化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登记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自主分类登记工作,完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车牌自动识别系统方便新能源汽车通行。对于城市,我……限牌、限行等交通管理政策,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私人小客车等新能源汽车实行优惠政策和便利准入,不得限制购买新能源汽车。(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厅)

(二十九)推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综合利用。研究提出公交场站特别是纯电动公交场站综合利用政策,对新建纯电动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允许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补充运营补贴。(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第六,坚决打破地方保护。

(三十)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和目录。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制定和出台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地方标准。落实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禁止采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重复检测检验新能源汽车、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要求整车生产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等违法措施,阻止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消费者在外地购买新能源汽车。(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一)规范市场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新能源汽车市场监管,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坚决清理和取消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违法政策措施,打破地方保护。打击新能源汽车“补”行为。(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七、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监管

(三十二)加大对科技研究的支持力度。加速动力电池的革命性突破。促进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搭建协同研究、开放共享的动力电池创新平台,发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等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电池体系等共性和基础技术研发,支持动力电池数字化制造成套设备研发和生产,满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求。积极提升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省科技厅)

(三十三)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依托R&D能力强的新能源汽车重点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支持在整车、动力电池等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领域建立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加大R&D投入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三十四)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提升新能源汽车品质。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政策,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研发。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超级电容器、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和乘用车,研发邮政、物流、环卫等新能源专用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三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推动其建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维修体系。建立运行中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实施新能源汽车产品抽样检验制度,加强动力电池和驱动电机、充电桩等关键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省质监局、相关市政府)

(三十六)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监控体系。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区域监控中心,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应急预案。新能源汽车用户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新能源汽车运营状况、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状况及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充电设施过程核查机制,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整改。在公共区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应当安装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装置。(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方电网公司)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全省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全省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市要承担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按质保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报告制度。(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十八)加强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制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具体政策措施或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市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要抓紧编制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划,制定便利准入、地方财政补贴等配套措施,切实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十九)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在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意义,显著提升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成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新能源汽车用户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新能源汽车运营状况、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状况及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充电设施过程核查机制,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整改。在公共区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应当安装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装置。(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方电网公司)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全省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全省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市要承担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按质保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报告制度。(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十八)加强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制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具体政策措施或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市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要抓紧编制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规划,制定便利准入、地方财政补贴等配套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十九)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在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意义,显著提升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成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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