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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对2016版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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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工信部就《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版)》和《稀土行业规格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条件明确,混合稀土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万吨/年(以氧化物计);氟碳铈矿开采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稀土矿物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000吨/年;

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物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Beijing, Chang 'an, found

《稀土行业标准条件(2016年版)》和《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稀土产业管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和《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了《稀土产业标准条件(2016年版)》和《稀有金属产业标准条件公告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份30日。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稀土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长安西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稀土办公室)(邮编:100804)。

电话:010-68205574

传珍:010-68205584

电子邮件:jingdawei@miit.gov.cn

附件:1。《稀土行业标准条件(2016)》和《稀土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

2.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稀土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

《稀土行业规范》(2016年版)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

(1) 稀土矿山的开发和冶炼分离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的要求,以及矿产资源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规划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严禁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工艺。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在建设生产前批准。

二是生产规模、技术和设备

(1) 生产规模

企业或大型稀土集团的生产规模:

混合稀土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按氧化物计算,下同);氟碳铈矿开采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稀土矿物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000吨/年;

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物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2) 技术和设备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和分离企业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高效率的清洁生产技术,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导目录》中的成熟技术。不得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产品指导目录》中规定的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以及《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目录》。

稀土矿和氟碳铈矿混合开发应建设完善的三废处理设施、专用排土场和尾矿库。

离子型稀土矿物的开发应采用原地浸出等适合资源和环保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国家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采用清洁高效的萃取分离工艺,不得采用国家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

第三,能源消耗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并有完善的节能措施,能耗必须符合《稀土冶炼加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GB29435-2012)的要求。电动机、水泵、变压器等通用设备符合相应能效标准的要求,应当依照《节能法》接受节能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资源的使用

混合稀土矿和氟碳铈矿的开采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应超过10%,一般矿石的选矿回收率应达到75%以上(含75%,下同),低品位和难选稀土矿的选矿回收效率应达到65%以上,生产用水的回用率应达到85%以上。

离子型稀土矿采选综合回收率达75%以上,生产用水回用率达90%以上。

混合稀土矿和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稀土精矿到混合稀土的稀土总产量超过92%,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的稀土总产率超过96%。在离子型稀土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中,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产量超过94%。

五、环境保护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当符合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划定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禁止新建或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达到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按照相关法律和措施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有效运行,开展污染物排放自我监测,及时公开监测数据,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按规定进行污染申报,履行污染支付等环境保护义务。

(四)稀土矿山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矿山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管理方案,开展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管理和土地复垦。对含有伴生放射性元素的稀土矿山,应当采取相应的辐射防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5) 稀土矿山开发和冶炼分离企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含钍、铀的放射性废渣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GB14500-2002)的要求进行管理。

(六)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达到《稀土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水平;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考核验收。

(七)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根据规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六、产品质量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和分离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法》,应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员,并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七、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消防和社会责任。

(a)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稀土矿山开发建设项目需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投入生产经营。完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员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严格遵守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符合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等法律法规要求。

(2) 从事稀土矿山开发和冶炼分离的企业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劳动者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确保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有重大危害的检测、评价、监测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有害物质的设施。粉尘和有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

(三) 稀土矿的开发、冶炼和分离涉及放射性污染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9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稀土生产场所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工程设计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且消防验收手续齐全。应严格管理生产过程,确保安全生产。

(5) 从事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保险,并为职工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以上。

八、其他规定

(a)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和除外)设立的稀土矿山开发和冶炼分离企业。

新建、改建、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应当符合上述规范和条件。

列入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本依据。对于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相关标准、行业政策、法律法规有修改的,以修改后的规定为准。

(三) 本规范条件于X、X执行,原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7月26日发布的《稀土产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2012年第33号公告)同时废止。

(4)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范的条件,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稀土行业管理,发挥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d发挥先进企业的引领作用,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省除外)设立的稀土矿山开发和冶炼分离企业(以下简称稀土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稀土行业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的稀土企业实施动态准入管理。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稀土企业按照自愿“标准条件”的原则公告申请。

第二章申请与验证

第五条稀土企业申请公布《规范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符合《标准条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符合规范条件的稀土企业应填写《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见附件),详细说明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设备、能耗等方面的要求,规范条件中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稀土企业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批准文件、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三)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意见。4月21日,工信部就《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版)》和《稀土行业规格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条件明确,混合稀土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万吨/年(以氧化物计);氟碳铈矿开采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稀土矿物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000吨/年;

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物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Beijing, Chang 'an, found

《稀土行业标准条件(2016年版)》和《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稀土产业管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和《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了《稀土产业标准条件(2016年版)》和《稀有金属产业标准条件公告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份30日。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稀土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长安西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稀土办公室)(邮编:100804)。

电话:010-68205574

传珍:010-68205584

电子邮件:jingdawei@miit.gov.cn

附件:1。《稀土行业标准条件(2016)》和《稀土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

2.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稀土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

《稀土行业规范》(2016年版)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

(1) 稀土矿山的开发和冶炼分离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的要求,以及矿产资源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规划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严禁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工艺。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在建设生产前批准。

二是生产规模、技术和设备

(1) 生产规模

企业或大型稀土集团的生产规模:

混合稀土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按氧化物计算,下同);氟碳铈矿开采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稀土矿物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000吨/年;

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物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2) 技术和设备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和分离企业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高效率的清洁生产技术,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导目录》中的成熟技术。不得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产品指导目录》中规定的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以及《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目录》。

稀土矿和氟碳铈矿混合开发应建设完善的三废处理设施、专用排土场和尾矿库。

离子型稀土矿物的开发应采用原地浸出等适合资源和环保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国家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采用清洁高效的萃取分离工艺,不得采用国家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

第三,能源消耗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并有完善的节能措施,能耗必须符合《稀土冶炼加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GB29435-2012)的要求。电动机、水泵、变压器等通用设备符合相应能效标准的要求,应当依照《节能法》接受节能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资源的使用

混合稀土矿和氟碳铈矿的开采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应超过10%,一般矿石的选矿回收率应达到75%以上(含75%,下同),低品位和难选稀土矿的选矿回收效率应达到65%以上,生产用水的回用率应达到85%以上。

离子型稀土矿采选综合回收率达75%以上,生产用水回用率达90%以上。

混合稀土矿和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稀土精矿到混合稀土的稀土总产量超过92%,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的稀土总产率超过96%。在离子型稀土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中,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产量超过94%。

五、环境保护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当符合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划定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禁止新建或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达到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按照相关法律和措施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有效运行,开展污染物排放自我监测,及时公开监测数据,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按规定进行污染申报,履行污染支付等环境保护义务。

(四)稀土矿山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矿山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管理方案,开展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管理和土地复垦。对含有伴生放射性元素的稀土矿山,应当采取相应的辐射防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5) 稀土矿山开发和冶炼分离企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含钍、铀的放射性废渣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GB14500-2002)的要求进行管理。

(六)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达到《稀土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水平;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考核验收。

(七)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根据规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六、产品质量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和分离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法》,应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员,并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七、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消防和社会责任。

(a)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稀土矿山开发建设项目需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投入生产经营。完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员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严格遵守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符合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等法律法规要求。

(2) 从事稀土矿山开发和冶炼分离的企业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劳动者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确保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有重大危害的检测、评价、监测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有害物质的设施。粉尘和有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

(三) 稀土矿的开发、冶炼和分离涉及放射性污染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9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稀土生产场所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工程设计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且消防验收手续齐全。应严格管理生产过程,确保安全生产。

(5) 从事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保险,并为职工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以上。

八、其他规定

(a)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和除外)设立的稀土矿山开发和冶炼分离企业。

新建、改建、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应当符合上述规范和条件。

列入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本依据。对于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相关标准、行业政策、法律法规有修改的,以修改后的规定为准。

(三) 本规范条件于X、X执行,原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7月26日发布的《稀土产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2012年第33号公告)同时废止。

(4)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范的条件,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稀土行业管理,发挥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d发挥先进企业的引领作用,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省除外)设立的稀土矿山开发和冶炼分离企业(以下简称稀土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稀土行业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的稀土企业实施动态准入管理。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稀土企业按照自愿“标准条件”的原则公告申请。

第二章申请与验证

第五条稀土企业申请公布《规范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符合《标准条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符合规范条件的稀土企业应填写《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见附件),详细说明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设备、能耗等方面的要求,规范条件中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稀土企业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批准文件、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三)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意见。出院许可证。稀土企业去年经地方环保部门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地方环保部门去年发布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确认文件。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去年的监测报告和含有辐射环境的监测报告,以及近三个月的在线监测数据;危险废物的标准化处置(完整的分类账记录和转移单)。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四)清洁生产考核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已通过节能审查的文件。

(5) 安全评价文件;

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可资质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查评价结果。消防验收或备案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

(七)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产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稀土集团企业所在地,提出自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其他企业的监管条件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监管条件》的要求,组织对本地区申请公布监管条件的稀土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初步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

第三章审查与公告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核稀土企业标准条件公告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在收到各地提交的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完成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申请公布规范条件的稀土企业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进入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申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保持标准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布标准条件或已公布的稀土企业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标准条件”有关要求的,可以向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成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将其从公告名单中删除:

(a) 无法维持“标准条件”;

(二)报告相关信息存在欺诈行为的;

(3)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可以在整改2年后重新提交标准条件公告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2年7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2012]3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附件:《稀土行业排污许可证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稀土企业去年经地方环保部门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地方环保部门去年发布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确认文件。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去年的监测报告和含有辐射环境的监测报告,以及近三个月的在线监测数据;危险废物的标准化处置(完整的分类账记录和转移单)。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四)清洁生产考核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已通过节能审查的文件。

(5) 安全评价文件;

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可资质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查评价结果。消防验收或备案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

(七)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产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稀土集团企业所在地,提出自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其他企业的监管条件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监管条件》的要求,组织对本地区申请公布监管条件的稀土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初步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

第三章审查与公告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核稀土企业标准条件公告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在收到各地提交的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完成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申请公布规范条件的稀土企业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进入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申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保持标准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布标准条件或已公布的稀土企业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标准条件”有关要求的,可以向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成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将其从公告名单中删除:

(a) 无法维持“标准条件”;

(二)报告相关信息存在欺诈行为的;

(3)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可以在整改2年后重新提交标准条件公告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2年7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2012]3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附件: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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