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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到2020年推广新能源车3万辆 按国标1:1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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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4月21日,海南省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截至2020年底,海南省已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万多辆,建设充电桩2.8万多个。海南省的配套补贴与国家同期补贴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确定,省、市、县财政承担一定比例。三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汽车销售总价的60%。

根据《实施意见》,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公交车在新换公交车中的比例将分别达到50%、60%、70%、80%和90%;

环卫车辆、邮政车辆、城市物流车辆、机场车辆和风景旅游车辆每年至少增加或更换50%的新能源汽车。

新建住宅停车位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20%。停车收费设施应与各类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加快对已建成和在建的各类停车场充电设施进行改造。如果符合改造要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推进海南生态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提出了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1)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部署,将纯电动驱动作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方向,以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为抓手,积极鼓励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创新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科学规划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规范的充电服务体系和运营保障体系,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省的推广应用,促进汽车产业整体提升,有效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

(2) 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在“多规合一”的总体框架下,按照“车桩相随、适度推进”的原则,科学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总体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

2.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在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下,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在新能源汽车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方面创新商业合作和服务模式。

3、多方参与,加快建设步伐。坚持“统一标准、普遍开放”的原则,鼓励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并提供充电服务。

4、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在公交车、公务用车、旅游租赁等领域率先实施一批示范项目,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

(3) 目标要求。

截至2020年底,全省已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万多辆(市县推广任务见附件),建设充电桩2.8万多个。新能源汽车已广泛应用于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等领域,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和维修保障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需求。

二是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a) 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计划。科学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做好衔接。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有住宅小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等专用充电设施……

以停车场、公交停车场、酒店停车场和机场停车场为主体,辅以城市快速充电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城际快速充电站。(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县政府)

(二)明确充电基础设施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在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建筑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20%。停车收费设施应与各类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加快对已建成和在建的各类停车场充电设施进行改造。如果符合改造要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我省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所有停车位均应配备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已建成和在建的符合充电设施改造要求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应在2018年底前建成。(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电网公司、市县政府)

(3)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的土地安全。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土地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力度。要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充电设施建设土地要求,并在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市县应当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护。鼓励和支持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电设施。(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政府)

(4) 简化对充电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审批。在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个人和单位,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相关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市县政府)

(五)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工作。将与电网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电网企业要加强与电网配套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确保供电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要求。电网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财产边界点至电网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并将相应的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统一核算。(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责任单位:市县政府)

三是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力度

(1) 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环卫、物流、邮政、机场、景区等公共领域的推广力度。从2016年到2020年,新能源公交车在新建和更换公交车中的比例将分别达到50%、60%、70%、80%和90%;环卫车辆、邮政车辆、城市物流车辆、机场车辆和风景旅游车辆每年至少增加或更换50%的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2) 促进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2016-2017年,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新增或更换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50%;自2018年起,除特殊情况外,公共机构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应100%使用新能源汽车。全省各级公务用车配置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年度公务用车配置更新计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省机关管理局、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实施一批“绿色出行”重点示范项目。在重点工业园区、政府办公场所、风情小镇和旅游景区,探索“一路自助、借多少还多少”的新能源汽车分时服务模式,规划实施一批“绿色通勤”和“绿色旅游”示范项目。选择一批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进行物流配送,推广绿色物流配送方式。(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旅游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市县政府)

(四)依托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鼓励我省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加快产品技术研发和项目建设;

加大投资力度,引进掌握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技术的生产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我省低碳制造业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市县政府)

四、建立健全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体系。

(1) 积极探索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新模式。成立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发展促进联盟,促进资源共享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应用。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领域,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探索特许经营、融资租赁运营、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探索个人使用领域的分时租赁、车辆共享、车辆租赁、新能源汽车按揭购买等模式;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中的创新应用,鼓励互联网公司参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运营。(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财政办公室)

(2) 完善和规范充电设施运营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要在2016年6月前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办法,规范和促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鼓励居民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和个人所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量监督局等相关部门)

(3) 做好新能源汽车分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经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或汽车供应商授权,有资格分销新能源汽车的企业需要进行登记备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经销商应严格履行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零部件的保修承诺,并提供配套的售后服务。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承担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在2016年底前出台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技术政策,加强动力电池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回收各环节的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市县政府)

(4) 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营的管理和保障。新能源汽车运营单位要建立新能源汽车预警信息系统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故障诊断和风险预警,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的运营监控。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环卫、城市物流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应配备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测装置,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

鼓励私人购买的车辆安装实时监控设备。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充电设备的安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新能源汽车登记和年检工作,提供便捷服务。(牵头单位: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厅、省安监局)

五、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支持政策的落实。

(a) 购买车辆的补贴。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等国家财政支持政策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购买《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补贴标准按照本省配套补贴与全国同期补贴的1:1比例确定,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三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整车销售价格的60%。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地方税务局、市县政府)

(二)充电换电设施补贴。中央财政给予充换电设施的激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推进任务完成情况全额削减,由各市县用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基于充电金额的充电基础设施激励补贴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4月21日,海南省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截至2020年底,海南省已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万多辆,建设充电桩2.8万多个。海南省的配套补贴与国家同期补贴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确定,省、市、县财政承担一定比例。三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汽车销售总价的60%。

根据《实施意见》,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公交车在新换公交车中的比例将分别达到50%、60%、70%、80%和90%;

环卫车辆、邮政车辆、城市物流车辆、机场车辆和风景旅游车辆每年至少增加或更换50%的新能源汽车。

新建住宅停车位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20%。停车收费设施应与各类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加快对已建成和在建的各类停车场充电设施进行改造。如果符合改造要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推进海南生态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提出了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1)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部署,将纯电动驱动作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方向,以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为抓手,积极鼓励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创新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科学规划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规范的充电服务体系和运营保障体系,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省的推广应用,促进汽车产业整体提升,有效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

(2) 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在“多规合一”的总体框架下,按照“车桩相随、适度推进”的原则,科学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总体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

2.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在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下,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在新能源汽车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方面创新商业合作和服务模式。

3、多方参与,加快建设步伐。坚持“统一标准、普遍开放”的原则,鼓励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并提供充电服务。

4、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在公交车、公务用车、旅游租赁等领域率先实施一批示范项目,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

(3) 目标要求。

截至2020年底,全省已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万多辆(市县推广任务见附件),建设充电桩2.8万多个。新能源汽车已广泛应用于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等领域,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和维修保障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需求。

二是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a) 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计划。科学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做好衔接。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有住宅小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等专用充电设施……

以停车场、公交停车场、酒店停车场和机场停车场为主体,辅以城市快速充电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城际快速充电站。(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县政府)

(二)明确充电基础设施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在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建筑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20%。停车收费设施应与各类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加快对已建成和在建的各类停车场充电设施进行改造。如果符合改造要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我省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所有停车位均应配备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已建成和在建的符合充电设施改造要求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应在2018年底前建成。(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电网公司、市县政府)

(3)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的土地安全。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土地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力度。要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充电设施建设土地要求,并在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市县应当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护。鼓励和支持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电设施。(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政府)

(4) 简化对充电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审批。在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个人和单位,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相关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市县政府)

(五)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工作。将与电网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电网企业要加强与电网配套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确保供电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要求。电网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财产边界点至电网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并将相应的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统一核算。(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责任单位:市县政府)

三是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力度

(1) 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环卫、物流、邮政、机场、景区等公共领域的推广力度。从2016年到2020年,新能源公交车在新建和更换公交车中的比例将分别达到50%、60%、70%、80%和90%;环卫车辆、邮政车辆、城市物流车辆、机场车辆和风景旅游车辆每年至少增加或更换50%的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2) 促进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2016-2017年,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新增或更换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50%;自2018年起,除特殊情况外,公共机构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应100%使用新能源汽车。全省各级公务用车配置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年度公务用车配置更新计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省机关管理局、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实施一批“绿色出行”重点示范项目。在重点工业园区、政府办公场所、风情小镇和旅游景区,探索“一路自助、借多少还多少”的新能源汽车分时服务模式,规划实施一批“绿色通勤”和“绿色旅游”示范项目。选择一批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进行物流配送,推广绿色物流配送方式。(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旅游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市县政府)

(四)依托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鼓励我省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加快产品技术研发和项目建设;

加大投资力度,引进掌握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技术的生产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我省低碳制造业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市县政府)

四、建立健全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体系。

(1) 积极探索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新模式。成立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发展促进联盟,促进资源共享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应用。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领域,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探索特许经营、融资租赁运营、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探索个人使用领域的分时租赁、车辆共享、车辆租赁、新能源汽车按揭购买等模式;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中的创新应用,鼓励互联网公司参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运营。(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财政办公室)

(2) 完善和规范充电设施运营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要在2016年6月前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办法,规范和促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鼓励居民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和个人所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量监督局等相关部门)

(3) 做好新能源汽车分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经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或汽车供应商授权,有资格分销新能源汽车的企业需要进行登记备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经销商应严格履行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零部件的保修承诺,并提供配套的售后服务。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承担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在2016年底前出台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技术政策,加强动力电池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回收各环节的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市县政府)

(4) 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营的管理和保障。新能源汽车运营单位要建立新能源汽车预警信息系统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故障诊断和风险预警,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的运营监控。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环卫、城市物流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应配备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测装置,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

鼓励私人购买的车辆安装实时监控设备。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充电设备的安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新能源汽车登记和年检工作,提供便捷服务。(牵头单位: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厅、省安监局)

五、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支持政策的落实。

(a) 购买车辆的补贴。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等国家财政支持政策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购买《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补贴标准按照本省配套补贴与全国同期补贴的1:1比例确定,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三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整车销售价格的60%。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地方税务局、市县政府)

(二)充电换电设施补贴。中央财政给予充换电设施的激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推进任务完成情况全额削减,由各市县用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基于充电金额的充电基础设施激励补贴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

(3) 落实对充电设施的电价支持政策。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充换电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省物价局研究出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夜间山谷用电。市、县政府要及时发布新能源汽车充换服务费分类指导价。(牵头单位:省物价局、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电网公司)

(四)实施新能源汽车研发激励措施。我省汽车生产企业开发的新能源汽车新产品被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市场推广前景,省财政将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六、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引导。

(1) 发挥协调和促进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在全省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由省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为成员,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全省推广应用,研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与市、县、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工作落实。(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落实市县推进主体责任的落实。市、县政府负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要建立由市县政府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政策和配套措施,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县政府)

(三)建立监督检查和评价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和考核办法,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做好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措施落实,并及时报送工作落实情况。(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4) 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展览等形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意义的宣传,普及新能源汽车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新能源车的认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营造良好氛围,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质量监督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责任单位:市县政府)

附件:推广新能源任务分解表……

“十三五”期间海南省机动车保有量

海南省“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分解表

单位:一辆车

市和县

推广数量

市和县

推广数量

市和县

推广数量

海港

八千五百

澄迈

一千

五指山

五百

三亚

六千

陵水

一千

五百

儋州

四千

屯昌

五百

安定

五百

琼海

一千五百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五百

上升一个高度

五百

万宁

一千五百

保亭

五百

乐东

五百

文昌

一千五百

白沙

五百

长江

五百

全部的

三万

注:1。由于地理限制,三沙市不包括在内;

2.丹州市包括杨浦经济开发区。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5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

(3) 落实对充电设施的电价支持政策。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充换电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省物价局研究出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夜间山谷用电。市、县政府要及时发布新能源汽车充换服务费分类指导价。(牵头单位:省物价局、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电网公司)

(四)实施新能源汽车研发激励措施。我省汽车生产企业开发的新能源汽车新产品被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市场推广前景,省财政将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六、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引导。

(1) 发挥协调和促进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在全省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由省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为成员,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全省推广应用,研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与市、县、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工作落实。(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落实市县推进主体责任的落实。市、县政府负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要建立由市县政府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政策和配套措施,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县政府)

(三)建立监督检查和评价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和考核办法,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做好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措施落实,并及时报送工作落实情况。(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4) 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展览等形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意义的宣传,普及新能源汽车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新能源车的认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营造良好氛围,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质量监督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责任单位:市县政府)

附件:推广新能源任务分解表……

“十三五”期间海南省机动车保有量

海南省“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分解表

单位:一辆车

市和县

推广数量

市和县

推广数量

市和县

推广数量

海港

八千五百

澄迈

一千

五指山

五百

三亚

六千

陵水

一千

五百

儋州

四千

屯昌

五百

安定

五百

琼海

一千五百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五百

上升一个高度

五百

万宁

一千五百

保亭

五百

乐东

五百

文昌

一千五百

白沙

五百

长江

五百

全部的

三万

注:1。由于地理限制,三沙市不包括在内;

2.丹州市包括杨浦经济开发区。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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