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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发布最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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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杭州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施工实施措施通知

航政办函[2016]60号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已获市政府批准,现下发给您,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5日

杭州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措施

为加快新能源电动汽车在我市的普及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配套基础设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73号)。

一、一般要求

我们将以建设“两个美丽浙江”和“美丽杭州”为目标,提高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速度与速度相结合、适度超前”的原则,积极推动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应用和发展,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市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网络。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桩),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包括电动公交车、电动出租车、电动环卫车、电动邮政车等,下同)提供电力供应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配套变压器装置、,连接电缆等,是一种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二是工作目标

到2020年,本市将基本建成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制定相对完善的标准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的收费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产业生态系统。

第三,充电桩的建设和管理

(1) 基本分类。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充电桩可分为三类:

1.自用充电桩:为特定的单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它是一个交流慢速充电桩。

2.共享充电桩:为某一单位车辆或特定用户群体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以快速充电桩为主。

3.公共充电桩:为公共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快速充电桩是主要的充电桩。

(2) 技术标准。

充电桩应结合固定停车位设置,其建设应符合国家充电桩通用规范和标准以及我市对充电桩的技术要求,并满足杭州市销售的大多数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充电要求。交流慢充桩原则上采用220V交流电充电,每最大功率不超过7.5KW;

公用快充桩采用380V交流电源和直流电源充电,每功率为40-60千瓦。共用快充桩的相关技术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3) 产权和建设主体。

1.自用充电桩。自用充电桩的所有者是新能源电动汽车的所有者。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与个人用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当在居民区自有停车位(或有一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下同)或办公场所固定停车位为用户安装自有充电桩。

2.共享充电桩:共享充电桩的产权人为新能源电动汽车的所有人(合同约定明确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自行或委托充电桩生产企业在用户自己的场所或固定期限(指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共享充电桩。

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将自用充电桩和共享充电桩的安装、调试、维护(在保修期内)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确保用户正常安全充电。

3.公共充电桩:根据规划建设要求,在我市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大型交通枢纽、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公共商业停车场、出租汽车服务区建设公共充电桩,产权主体为充电桩建设投资单位。公共充电桩可由国网杭州供电公司提前建设运营,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各类公共充电桩的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

(4) 施工审批。

1.如果在现有建筑和场地上增加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将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

2.在新建筑中,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将同步建设,纳入新建筑项目,并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3.公共充电桩建设方案报市、区县(市)两级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确认。建设公共充电桩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本着“简化流程、加快审批”的原则,落实《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72号)关于减免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永久性和临时性绿化占用费的相关政策。

(5) 施工要求。

1.新项目预留。

新建住宅停车库,根据车位预留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接线条件(电力线的凹槽、套管或桥架等),并按1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电表箱和用电量。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充电桩的接线条件、电表箱的位置和用电量按照分配停车位的10%的比例进行预留。

2.现有项目的改造。

对于现有停车场项目中公共充电桩的改扩建,根据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开发和充电桩建设布局规划,年度公共充电桩建设目标和计划由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确定,区县(市)政府协调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将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自用充电桩建设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并组织实施;

公交车站等共享充电桩改扩建由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组织实施。

(6) 质量和安全管理。

1.加强质量管理。充电桩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检验或质量认证后才能投入使用。依法建立健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制度,切实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社会责任意识。

2.明确安全责任。充电桩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上由业主承担。

第四,价格管理

公共充电桩运营企业可以向新能源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a) 电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物价信息[2014]205号)执行,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可以研究制定公共充电桩综合电价政策。

(2) 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取收费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

(3) 费用结算方式。为方便用户,鼓励市民卡、充电卡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充电服务费。

五、保障机制

(a) 成立一个推广小组。

杭州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在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开发应用领导小组下成立。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与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工作由杭州市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发展中心承担。

(二)纳入年度综合评价。

将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纳入停车库建设年度考核内容,控制我市城市交通拥堵,确保我市高效推进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建设。

(3)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快制定新一轮充电桩建设补贴措施。2015年12月31日后在杭州投资的充电桩项目,将根据实际投资额给予财政补贴,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所需资金将在年度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中得到保障和落实。

(四)明确部门职责。

市建委(市推进办):负责本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监督、推进和考核,统筹制定充电桩设施的建设支持政策;会同区、县(市)政府或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公共充电桩年度建设计划,协调推进,并组织实施;落实新能源电动汽车在新建建筑和停车场充电桩预留标准;负责全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区、县(市)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辖区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工作,成立相应的推进小组和办公室,明确本级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配合市推进办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桩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顺利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

市经信委:负责编制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新能源电动车辆年度推广目标;负责监督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授权的汽车销售机构)履行为用户购车、建桩的义务。

市财政局:落实国家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财税优惠政策;负责制定市财政对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补贴政策;落实专项补贴资金,明确补贴标准、范围、具体操作方式和补贴资金使用监督办法。

市旅游委:牵头协调制定实施全市大型旅游集散中心(换乘中心)增设充电桩方案。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推动市财政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增设充电桩;及时办理充电桩施工、临时排水等相关审批手续。

市质监局:负责制定我市充电桩技术要求;负责监督充电桩产品的检验、测试或认证;负责杭州制造充电桩的质量监督,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非杭州制造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枢纽增设充电桩、城市入口换乘停车场和出租车服务区的制定和实施。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我市充电桩布局规划,会同市建委落实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在新建建筑和停车场的预留标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充电桩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和安全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险和房管局:负责协调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充电桩建设,将物业公司配合充电桩建设纳入日常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本市公共充电桩的充电服务收费标准;负责充电桩电价和服务收费标准的管理。

市消防局:负责牵头明确停车场充电桩消防技术要求。

国网杭州供电公司:负责根据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发展规划、充电桩布局规划和年度充电桩建设计划,提前规划电力扩容,增加电力安全,为我市充电桩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电网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加快建设进度,按时优质完成公共充电桩建设任务;

根据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发展和应用,电动汽车交换站将逐步升级改造为集中充电服务区。

城投集团:负责公共及公共配套停车场、公交车站充电桩的建设和推广,为社会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开放式充电服务。

潜江新城投资集团、交投集团:负责公共及公共配套停车场充电桩建设和推广,为社会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开放式充电服务。

西湖电子集团:负责销售的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共享充电桩建设。共享充电桩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我市充电桩的技术要求。

市科委、市园林文化局、市人防办、市局交警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充电桩规范有序建设。

停车场业主(包括公共停车场、楼宇配套停车场等):积极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严格按照充电桩配置标准,落实新建建筑配置要求。充电桩投入使用后,停车场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优先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对充电桩车位的需求。

六、 工作要求

(1) 有效提高认识。新能源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是我市“十三五”期间的工作重点。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和推广扎实做好工作。

(2) 加快项目建设。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围绕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任务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

各停车场业主要以合作共赢、提升服务功能为目标,加快资金和场地落实,主动开展建设工作,确保及时启动投入使用。

(3) 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对接,加大对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推广和充电桩配套建设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公众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认可和支持,为引入更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充电桩创造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2016年6月5日起施行,由市建委牵头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杭州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施工实施措施通知

航政办函[2016]60号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已获市政府批准,现下发给您,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5日

杭州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措施

为加快新能源电动汽车在我市的普及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配套基础设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73号)。

一、一般要求

我们将以建设“两个美丽浙江”和“美丽杭州”为目标,提高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速度与速度相结合、适度超前”的原则,积极推动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应用和发展,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市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网络。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桩),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包括电动公交车、电动出租车、电动环卫车、电动邮政车等,下同)提供电力供应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配套变压器装置、,连接电缆等,是一种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二是工作目标

到2020年,本市将基本建成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

制定相对完善的标准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的收费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产业生态系统。

第三,充电桩的建设和管理

(1) 基本分类。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充电桩可分为三类:

1.自用充电桩:为特定的单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它是一个交流慢速充电桩。

2.共享充电桩:为某一单位车辆或特定用户群体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以快速充电桩为主。

3.公共充电桩:为公共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快速充电桩是主要的充电桩。

(2) 技术标准。

充电桩应结合固定停车位设置,其建设应符合国家充电桩通用规范和标准以及我市对充电桩的技术要求,并满足杭州市销售的大多数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充电要求。交流慢充桩原则上采用220V交流电充电,每最大功率不超过7.5KW;

公用快充桩采用380V交流电源和直流电源充电,每功率为40-60千瓦。共用快充桩的相关技术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3) 产权和建设主体。

1.自用充电桩。自用充电桩的所有者是新能源电动汽车的所有者。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与个人用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当在居民区自有停车位(或有一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下同)或办公场所固定停车位为用户安装自有充电桩。

2.共享充电桩:共享充电桩的产权人为新能源电动汽车的所有人(合同约定明确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自行或委托充电桩生产企业在用户自己的场所或固定期限(指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共享充电桩。

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将自用充电桩和共享充电桩的安装、调试、维护(在保修期内)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确保用户正常安全充电。

3.公共充电桩:根据规划建设要求,在我市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大型交通枢纽、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公共商业停车场、出租汽车服务区建设公共充电桩,产权主体为充电桩建设投资单位。公共充电桩可由国网杭州供电公司提前建设运营,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各类公共充电桩的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

(4) 施工审批。

1.如果在现有建筑和场地上增加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将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

2.在新建筑中,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将同步建设,纳入新建筑项目,并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3.公共充电桩建设方案报市、区县(市)两级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确认。建设公共充电桩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本着“简化流程、加快审批”的原则,落实《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72号)关于减免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永久性和临时性绿化占用费的相关政策。

(5) 施工要求。

1.新项目预留。

新建住宅停车库,根据车位预留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接线条件(电力线的凹槽、套管或桥架等),并按1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电表箱和用电量。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充电桩的接线条件、电表箱的位置和用电量按照分配停车位的10%的比例进行预留。

2.现有项目的改造。

对于现有停车场项目中公共充电桩的改扩建,根据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开发和充电桩建设布局规划,年度公共充电桩建设目标和计划由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确定,区县(市)政府协调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将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自用充电桩建设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并组织实施;

公交车站等共享充电桩改扩建由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组织实施。

(6) 质量和安全管理。

1.加强质量管理。充电桩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检验或质量认证后才能投入使用。依法建立健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制度,切实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社会责任意识。

2.明确安全责任。充电桩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上由业主承担。

第四,价格管理

公共充电桩运营企业可以向新能源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a) 电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物价信息[2014]205号)执行,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可以研究制定公共充电桩综合电价政策。

(2) 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取收费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

(3) 费用结算方式。为方便用户,鼓励市民卡、充电卡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充电服务费。

五、保障机制

(a) 成立一个推广小组。

杭州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在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开发应用领导小组下成立。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与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工作由杭州市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发展中心承担。

(二)纳入年度综合评价。

将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纳入停车库建设年度考核内容,控制我市城市交通拥堵,确保我市高效推进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建设。

(3)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快制定新一轮充电桩建设补贴措施。2015年12月31日后在杭州投资的充电桩项目,将根据实际投资额给予财政补贴,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所需资金将在年度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中得到保障和落实。

(四)明确部门职责。

市建委(市推进办):负责本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监督、推进和考核,统筹制定充电桩设施的建设支持政策;会同区、县(市)政府或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公共充电桩年度建设计划,协调推进,并组织实施;落实新能源电动汽车在新建建筑和停车场充电桩预留标准;负责全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区、县(市)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辖区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工作,成立相应的推进小组和办公室,明确本级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配合市推进办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桩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顺利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

市经信委:负责编制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新能源电动车辆年度推广目标;负责监督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授权的汽车销售机构)履行为用户购车、建桩的义务。

市财政局:落实国家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财税优惠政策;负责制定市财政对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补贴政策;落实专项补贴资金,明确补贴标准、范围、具体操作方式和补贴资金使用监督办法。

市旅游委:牵头协调制定实施全市大型旅游集散中心(换乘中心)增设充电桩方案。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推动市财政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增设充电桩;及时办理充电桩施工、临时排水等相关审批手续。

市质监局:负责制定我市充电桩技术要求;负责监督充电桩产品的检验、测试或认证;负责杭州制造充电桩的质量监督,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非杭州制造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枢纽增设充电桩、城市入口换乘停车场和出租车服务区的制定和实施。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我市充电桩布局规划,会同市建委落实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在新建建筑和停车场的预留标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充电桩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和安全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险和房管局:负责协调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充电桩建设,将物业公司配合充电桩建设纳入日常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本市公共充电桩的充电服务收费标准;负责充电桩电价和服务收费标准的管理。

市消防局:负责牵头明确停车场充电桩消防技术要求。

国网杭州供电公司:负责根据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发展规划、充电桩布局规划和年度充电桩建设计划,提前规划电力扩容,增加电力安全,为我市充电桩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电网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加快建设进度,按时优质完成公共充电桩建设任务;

根据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发展和应用,电动汽车交换站将逐步升级改造为集中充电服务区。

城投集团:负责公共及公共配套停车场、公交车站充电桩的建设和推广,为社会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开放式充电服务。

潜江新城投资集团、交投集团:负责公共及公共配套停车场充电桩建设和推广,为社会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开放式充电服务。

西湖电子集团:负责销售的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共享充电桩建设。共享充电桩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我市充电桩的技术要求。

市科委、市园林文化局、市人防办、市局交警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充电桩规范有序建设。

停车场业主(包括公共停车场、楼宇配套停车场等):积极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严格按照充电桩配置标准,落实新建建筑配置要求。充电桩投入使用后,停车场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优先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对充电桩车位的需求。

六、 工作要求

(1) 有效提高认识。新能源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是我市“十三五”期间的工作重点。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和推广扎实做好工作。

(2) 加快项目建设。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围绕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任务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各停车场业主要以合作共赢、提升服务功能为目标,加快资金和场地落实,主动开展建设工作,确保及时启动投入使用。

(3) 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对接,加大对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推广和充电桩配套建设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公众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认可和支持,为引入更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充电桩创造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2016年6月5日起施行,由市建委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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