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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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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和技术性能,规范企业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根据《国务院市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置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工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家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第2.1款所定义的整车(整车)和底盘(非整车),不包括整备质量超过400 kg的三轮汽车。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完全或者主要使用新能源(不包括铅酸电池)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聘请新能源汽车领域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对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特殊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提出建议。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a)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2) 应当是取得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汽车生产企业;

新建汽车生产企业或者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3) 具有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和售后服务保证能力,同时满足常规汽车制造商相应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四)生产的汽车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 已安装的动力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制造商符合汽车动力电池单体和体系制造商的延伸检验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1-1。

汽车动力电池单体和系统制造商的扩展检验要求见附件1-2。

第七条符合准入条件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汽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与常规汽车同类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改装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整车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底盘或者整车进行改装作业,无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产品类别与取得许可的常规作业车辆相同。

改装汽车生产企业在从事相应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之前,应获得整车生产企业(底盘生产企业)生产运输新能源汽车(包括乘用车和卡车)的授权。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2。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1) 新能源汽车除符合常规汽车产品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新能源汽车专项检验标准的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

(二)产品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九条申请进入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的申请文件。

(2)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准入申请(见附件4)。

(3) 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还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十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以下简称《公告》)。

(2)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记录表。

(3) 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售后服务承诺。

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用户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和内容、备件供应和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的回收、索赔处理,以及在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应为每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的使用、维护和维修情况,并实时监控在中国销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况……

直到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分析和总结产品的技术条件、故障和存在的问题,并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根据本规则通过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当新应用的新能源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和燃料电池)的产品类别或技术路线与已通过本规则准入的新能源车产品不同时,应提交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申请材料允许,或当生产地址被添加或更改时(不包括授权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地址)。

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应继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

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进行重组,应确保原售后服务承诺得到落实。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发现影响安全的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和节能。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发布前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准入审查。评审一般采用资料评审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评审。对逾期未通过考核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暂停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第十七条本规则公布前已通过准入的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企业,自本规则公布之日起设置两年的过渡期。转型期内,改款新能源汽车企业仍可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过渡期届满后,未经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不得从事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购买新能源汽车底盘的专用车除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2016年7月1日起,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改扩建产品应符合本细则附件3“新能源汽车制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在产产品应符合附件3的要求。

第十九条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汽车以及其他混合动力汽车,可参照本规则附件3中的适用项目进行产品测试。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规则实施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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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对准入条件的要求分为拒绝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共19项,标有*的项目(共11项)为拒绝项目。

2.评判原则如下:

(1) 现场考核不合格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目不超过2项,评审结论通过;其余的案件没有通过。

(2) 当现场评估结果不符合本说明第(1)条的要求时,申请企业可以在2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符合本说明第(1)条要求的,评定结论为合格;

如果验证不符合第(1)条的要求,则结论为未通过,申请企业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整改和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3.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审查时,对已安装的动力电池(含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期审查。通过延长检验的单体和系统制造商无需重复检验。个别和系统生产企业也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延期检验,并应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提交适用文件。

附件:1-2汽车动力电池单体和系统制造商扩展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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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扩展检验的要求分为拒收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共17项,标有*的项目(共14项)为拒收项目。

2.判定原则:所有不合格项目均符合要求,一般项目不符合一项以上,延伸检验结论通过;其余的案件没有通过。

附件1-3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核要求

1.设计和开发能力

如果企业集团具有共享和通用的产品设计和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和组装能力以及测试验证能力),其下属企业可以借用这些能力,并简化《准入条件》中“产品设计和发展能力”的评估要求。

2.生产能力

所属企业应符合“准入条件”和“产能”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装配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接等方面有统一的生产布局,可以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产能要求。

3.确保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条件”和“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是,在检查能力方面,涉及定期抽查和型式检查的工作可以由企业集团完成。

通用和通用产品的零部件匹配可以在企业集团的统一管理、统一评价和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自行评估,并指定为配套企业。

4.售后服务支持能力

企业集团可以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2《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间合作生产经营新能源汽车,提高新能源汽车质量安全,加强产品一致性管理和售后服务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生产,是指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证的整车企业(以下简称授权企业)的行为,以及使用授权企业生产的底盘或整车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授权改装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授权企业)。

授权产品仅限于新能源公交车和卡车。

第三条被授权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公告》所列车辆生产企业;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要求,具有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资质。

第四条被授权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公告》所列的改装汽车生产企业;

(2) 具有与授权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乘用车和卡车)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资质,并按照常规汽车生产企业相应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授权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公告》所列的新能源公交车和卡车供授权企业使用;

(二)被授权企业对被授权企业提供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或整车进行改装,不得影响底盘或整车的结构、性能和配置;

(三)仅在准入许可范围内,产品应符合授权企业的产品型号、技术参数和出厂检验要求。

第六条被授权企业和被授权企业应当签订授权生产合同,确定授权生产关系,明确授权产品的种类。

被授权企业不得将被授权的生产事项委托给其他企业。

第七条被授权企业应当将被授权企业纳入供应商管理体系,对被授权企业提出明确的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要求,并指导和监督被授权企业执行。

第八条授权企业应当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商到整车工厂的完整授权产品追溯体系,并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产品信息和出厂检验数据进行记录和存档。

第九条被授权企业和被授权企业应当对被授权产品的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和其他具体技术文件进行书面确认。技术文件发生变更时,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重新确认,并同步更新。

第十条授权企业应当将授权产品纳入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并对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和技术性能,规范企业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根据《国务院市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置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工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家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第2.1款所定义的整车(整车)和底盘(非整车),不包括整备质量超过400 kg的三轮汽车。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完全或者主要使用新能源(不包括铅酸电池)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聘请新能源汽车领域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对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特殊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提出建议。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a)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2) 应当是取得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汽车生产企业;

新建汽车生产企业或者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3) 具有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和售后服务保证能力,同时满足常规汽车制造商相应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四)生产的汽车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 已安装的动力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制造商符合汽车动力电池单体和体系制造商的延伸检验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1-1。

汽车动力电池单体和系统制造商的扩展检验要求见附件1-2。

第七条符合准入条件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汽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与常规汽车同类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改装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整车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底盘或者整车进行改装作业,无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产品类别与取得许可的常规作业车辆相同。

改装汽车生产企业在从事相应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之前,应获得整车生产企业(底盘生产企业)生产运输新能源汽车(包括乘用车和卡车)的授权。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2。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1) 新能源汽车除符合常规汽车产品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新能源汽车专项检验标准的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

(二)产品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九条申请进入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的申请文件。

(2)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准入申请(见附件4)。

(3) 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还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十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以下简称《公告》)。

(2)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记录表。

(3) 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售后服务承诺。

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用户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和内容、备件供应和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的回收、索赔处理,以及在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应为每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的使用、维护和维修情况,并实时监控在中国销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况……

直到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分析和总结产品的技术条件、故障和存在的问题,并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根据本规则通过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当新应用的新能源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和燃料电池)的产品类别或技术路线与已通过本规则准入的新能源车产品不同时,应提交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申请材料允许,或当生产地址被添加或更改时(不包括授权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地址)。

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应继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

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进行重组,应确保原售后服务承诺得到落实。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发现影响安全的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和节能。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发布前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准入审查。评审一般采用资料评审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评审。对逾期未通过考核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暂停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第十七条本规则公布前已通过准入的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企业,自本规则公布之日起设置两年的过渡期。转型期内,改款新能源汽车企业仍可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过渡期届满后,未经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不得从事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购买新能源汽车底盘的专用车除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2016年7月1日起,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改扩建产品应符合本细则附件3“新能源汽车制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在产产品应符合附件3的要求。

第十九条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汽车以及其他混合动力汽车,可参照本规则附件3中的适用项目进行产品测试。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规则实施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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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对准入条件的要求分为拒绝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共19项,标有*的项目(共11项)为拒绝项目。

2.评判原则如下:

(1) 现场考核不合格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目不超过2项,评审结论通过;其余的案件没有通过。

(2) 当现场评估结果不符合本说明第(1)条的要求时,申请企业可以在2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符合本说明第(1)条要求的,评定结论为合格;

如果验证不符合第(1)条的要求,则结论为未通过,申请企业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整改和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3.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审查时,对已安装的动力电池(含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期审查。通过延长检验的单体和系统制造商无需重复检验。个别和系统生产企业也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延期检验,并应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提交适用文件。

附件:1-2汽车动力电池单体和系统制造商扩展检验要求

discovery

注:1。表中扩展检验的要求分为拒收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共17项,标有*的项目(共14项)为拒收项目。

2.判定原则:所有不合格项目均符合要求,一般项目不符合一项以上,延伸检验结论通过;其余的案件没有通过。

附件1-3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核要求

1.设计和开发能力

如果企业集团具有共享和通用的产品设计和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和组装能力以及测试验证能力),其下属企业可以借用这些能力,并简化《准入条件》中“产品设计和发展能力”的评估要求。

2.生产能力

所属企业应符合“准入条件”和“产能”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装配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接等方面有统一的生产布局,可以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产能要求。

3.确保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条件”和“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是,在检查能力方面,涉及定期抽查和型式检查的工作可以由企业集团完成。

通用和通用产品的零部件匹配可以在企业集团的统一管理、统一评价和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自行评估,并指定为配套企业。

4.售后服务支持能力

企业集团可以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2《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间合作生产经营新能源汽车,提高新能源汽车质量安全,加强产品一致性管理和售后服务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生产,是指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证的整车企业(以下简称授权企业)的行为,以及使用授权企业生产的底盘或整车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授权改装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授权企业)。

授权产品仅限于新能源公交车和卡车。

第三条被授权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公告》所列车辆生产企业;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要求,具有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资质。

第四条被授权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公告》所列的改装汽车生产企业;

(2) 具有与授权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乘用车和卡车)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资质,并按照常规汽车生产企业相应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授权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公告》所列的新能源公交车和卡车供授权企业使用;

(二)被授权企业对被授权企业提供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或整车进行改装,不得影响底盘或整车的结构、性能和配置;

(三)仅在准入许可范围内,产品应符合授权企业的产品型号、技术参数和出厂检验要求。

第六条被授权企业和被授权企业应当签订授权生产合同,确定授权生产关系,明确授权产品的种类。

被授权企业不得将被授权的生产事项委托给其他企业。

第七条被授权企业应当将被授权企业纳入供应商管理体系,对被授权企业提出明确的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要求,并指导和监督被授权企业执行。

第八条授权企业应当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商到整车工厂的完整授权产品追溯体系,并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产品信息和出厂检验数据进行记录和存档。

第九条被授权企业和被授权企业应当对被授权产品的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和其他具体技术文件进行书面确认。技术文件发生变更时,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重新确认,并同步更新。

第十条授权企业应当将授权产品纳入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并对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一条被授权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授权生产备案报告(以下简称备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1) 被授权企业的名称和生产地址;

(2) 授权生产的产品类别;

(3) 授权生产合同;

(4) 其他相关信息。

被授权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类别发生变化的,被授权企业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更新备案。

第十二条《授权生产产品公告》发布后,被授权企业可以从事相应产品的授权生产。

第十三条被授权企业只有在确定被授权产品的出厂检验结果符合整车出厂要求后,才能印制和发放《车辆出厂合格证》,以严格确保车辆合格证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被授权企业印制《机动车出厂生产证书》时,应当明确标明“授权生产”字样,并按照国家标准GB/T21085《机动车出厂制造证书》的有关要求,在相应的信息栏中填写被授权企业的名称和生产地址。

第十五条授权企业负责授权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授权企业负责对授权企业生产的授权产品实施生产一致性管理。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不定期对授权企业、授权企业和授权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授权生产并履行相关责任,或者存在倒卖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行为的授权企业和授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予以严肃处理。

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标准

discovery第十一条被授权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授权生产备案报告(以下简称备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1) 被授权企业的名称和生产地址;

(2) 授权生产的产品类别;

(3) 授权生产合同;

(4) 其他相关信息。

被授权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类别发生变化的,被授权企业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更新备案。

第十二条《授权生产产品公告》发布后,被授权企业可以从事相应产品的授权生产。

第十三条被授权企业只有在确定被授权产品的出厂检验结果符合整车出厂要求后,才能印制和发放《车辆出厂合格证》,以严格确保车辆合格证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被授权企业印制《机动车出厂生产证书》时,应当明确标明“授权生产”字样,并按照国家标准GB/T21085《机动车出厂制造证书》的有关要求,在相应的信息栏中填写被授权企业的名称和生产地址。

第十五条授权企业负责授权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授权企业负责对授权企业生产的授权产品实施生产一致性管理。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不定期对授权企业、授权企业和授权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授权生产并履行相关责任,或者存在倒卖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行为的授权企业和授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予以严肃处理。

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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