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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发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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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6月30日,广西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15%的比例储备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量,并按100%的比例预留施工安装条件;新建商业、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设施和社会停车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

在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停车位10%的比例设置电动汽车和充电桩专用停车位。

公告原文如下: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杨和新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由柳州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2016年6月29日

柳州市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问题,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等。

第一条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建设(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既有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服务区),包括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条发挥规划的主导作用。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按照“慢充快充相结合、公共充电与专项充电相结合、长短期充电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指导和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用户住宅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社会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位等充电基础设施为补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同时搭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相对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适度超前、桩优先、标准统一、共享兼容的原则。

四是按照本市规划建设目标,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土地、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量监督、消防、交通运输、安监、人防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分为个人使用、事业单位和企业专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1) 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安装在个人用户长期拥有或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内,专门用于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2) 事业单位和企业专属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和职工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3) 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规划独立地块内规划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

停车场、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加油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和增值服务。

第七条各种用途的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1) 新建住宅小区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15%的比例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容量,按100%的比例预留施工安装条件(位置、管线、电线铺设至所有停车位);

(二)新建商业、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设施、社会停车场,应当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的1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3) 已建成或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商业、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现场建设条件,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4) 在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停车位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和充电桩专用停车位。鼓励私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电动汽车停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

第八重点建设范围:重点建设加油站充电基础设施、居民小区停车位、社会停车场和企事业单位停车场。

第九条充电基础设施用地可以适当供应,并实行规范管理。

(a) 鼓励建立其他权利,在现有建筑工地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如现有停车场(位)。通过设立其他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以保持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现有建设用地用途不变;

(二)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3) 对政府供应的新建充电站用地,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用途管理,采取招拍挂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并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

(四)政府供应其他需要配备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

(五)严格管理充电站土地用途变更,确需变更用途的,依法办理规划和土地用途相关变更手续;

(六) 既有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既有小区的需求,纳入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解决电网扩容、成本承担等相关问题。业主申请安装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确认充电条件,共同做好现有小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馆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建设个人用、事业单位和企业、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机构和企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收费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工程造价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并按照基础设施手续完善项目、用地审批、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三条充分考虑充电基础设施的容量和安装位置,确保电力充足。建设单位应按配建比例向市供电局申请电报装机容量。建筑设计方案应设置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用条款,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的数量、位置(包括充电接口位置)、用电量和电线走向,用电线覆盖所有停车位,并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第十四条提高汽车充电的便利性。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具备车桩兼容条件,满足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与不同制造商充电基础设施的兼容性,提高充电的安全性和便利性,促进电动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条件确认、用电安装、施工等工作,不得阻碍充电基础设施的合法建设。

第十六条供电部门应当做好与充电设施相关的基础电网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扩容服务、电力供应保障等工作,加强输配电网的基础投资、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安装供电绿色通道,负责根据《国家供电业务规则》制定并公布充电桩(站)安装程序和时限,制定充电设施安装指南,明确提交材料,电力供应方案协议的签署和电力接收。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个人自用、事业单位和企业专属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与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事业单位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基础设施委托给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运营管理,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

二十菲……

对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各类评估活动和示范项目评选中,优先推荐和考虑。

第二十二条制定市级财政激励政策,按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5%给予建设运营企业财政补贴,实施一年后根据情况调整;对购买电动汽车的个人,给予一年公共停车场充电和停车费补贴,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规范充电企业市场准入,引导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充电基础设施的用户应当按照充电基础设施操作规程,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充电区应当配备智能消防监控设施和安全监控设施,确保在发生火灾或紧急情况时,能够与市应急管理平台联动,快速处理,减少损失。

第二十六条充电桩建成后,应采取统一编号管理,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发布实时充电桩使用信息,方便业主使用充电设施。

第二十七条充电基础设施由业主负责后期维护,按照“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在保证人民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不被破坏的前提下进行。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地下室内管理使用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发布广西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15%的比例储备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量,并按100%的比例预留施工安装条件;新建商业、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设施和社会停车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

在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停车位10%的比例设置电动汽车和充电桩专用停车位。

公告原文如下: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杨和新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由柳州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2016年6月29日

柳州市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问题,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等。

第一条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建设(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既有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服务区),包括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条发挥规划的主导作用。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按照“慢充快充相结合、公共充电与专项充电相结合、长短期充电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指导和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用户住宅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社会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位等充电基础设施为补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同时搭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相对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适度超前、桩优先、标准统一、共享兼容的原则。

四是按照本市规划建设目标,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土地、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量监督、消防、交通运输、安监、人防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分为个人使用、事业单位和企业专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1) 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安装在个人用户长期拥有或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内,专门用于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2) 事业单位和企业专属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和职工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3) 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规划独立地块内规划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

停车场、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加油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和增值服务。

第七条各种用途的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1) 新建住宅小区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15%的比例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容量,按100%的比例预留施工安装条件(位置、管线、电线铺设至所有停车位);

(二)新建商业、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设施、社会停车场,应当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的1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3) 已建成或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商业、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现场建设条件,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4) 在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停车位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和充电桩专用停车位。鼓励私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电动汽车停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

第八重点建设范围:重点建设加油站充电基础设施、居民小区停车位、社会停车场和企事业单位停车场。

第九条充电基础设施用地可以适当供应,并实行规范管理。

(a) 鼓励建立其他权利,在现有建筑工地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如现有停车场(位)。通过设立其他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以保持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现有建设用地用途不变;

(二)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3) 对政府供应的新建充电站用地,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用途管理,采取招拍挂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并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

(四)政府供应其他需要配备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

(五)严格管理充电站土地用途变更,确需变更用途的,依法办理规划和土地用途相关变更手续;

(六) 既有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既有小区的需求,纳入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解决电网扩容、成本承担等相关问题。业主申请安装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确认充电条件,共同做好现有小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馆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建设个人用、事业单位和企业、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机构和企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收费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工程造价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并按照基础设施手续完善项目、用地审批、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三条充分考虑充电基础设施的容量和安装位置,确保电力充足。建设单位应按配建比例向市供电局申请电报装机容量。建筑设计方案应设置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用条款,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的数量、位置(包括充电接口位置)、用电量和电线走向,用电线覆盖所有停车位,并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第十四条提高汽车充电的便利性。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具备车桩兼容条件,满足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与不同制造商充电基础设施的兼容性,提高充电的安全性和便利性,促进电动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条件确认、用电安装、施工等工作,不得阻碍充电基础设施的合法建设。

第十六条供电部门应当做好与充电设施相关的基础电网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扩容服务、电力供应保障等工作,加强输配电网的基础投资、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安装供电绿色通道,负责根据《国家供电业务规则》制定并公布充电桩(站)安装程序和时限,制定充电设施安装指南,明确提交材料,电力供应方案协议的签署和电力接收。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个人自用、事业单位和企业专属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与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事业单位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基础设施委托给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运营管理,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

二十菲……

对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各类评估活动和示范项目评选中,优先推荐和考虑。

第二十二条制定市级财政激励政策,按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5%给予建设运营企业财政补贴,实施一年后根据情况调整;对购买电动汽车的个人,给予一年公共停车场充电和停车费补贴,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规范充电企业市场准入,引导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充电基础设施的用户应当按照充电基础设施操作规程,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充电区应当配备智能消防监控设施和安全监控设施,确保在发生火灾或紧急情况时,能够与市应急管理平台联动,快速处理,减少损失。

第二十六条充电桩建成后,应采取统一编号管理,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发布实时充电桩使用信息,方便业主使用充电设施。

第二十七条充电基础设施由业主负责后期维护,按照“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在保证人民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不被破坏的前提下进行。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地下室内管理使用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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