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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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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称,按照“自用(专用)为主、公用为辅、速度与速度相结合、分类实施”的原则,陕西省逐步形成了以用户住宅、内部停车场、公共交通和租赁站为主体的特殊充电基础设施。以设有停车场的城市公共建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停车场和临街临时停车位为辅助,以设有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独立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智能充电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先进、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

原公告如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就《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陕西电厂[2016]149号至煤电厂

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建设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神木县发展和改革局、府谷县发展改革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安全监督局、省消防队、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陕西汽车集团、陕西充电网络公司、专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电动汽车充电基本设施发展指引(2015-2020年)》精神,为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发展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我委起草形成了《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在征求你的意见。请在2月29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供反馈。如果在截止日期后没有反馈,则视为没有意见。

联系人:贾瑞喜电话:029-63913130

电子邮件:233141188@qq.com.

附件:《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1日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四部委《电动汽车充电基本设施发展指导意见(2015-2020年)》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为私人用户提供服务而设计的充电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为法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为居住区内所有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备。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运营集中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范围,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按照“自用(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速组合、分类实施”的原则,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以用户住宅、内部停车场、公共交通、租赁等专用站点为主体,在省内逐步形成,以城市公共建筑、社会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位等配备停车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补充。以独立的城市快速充电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城际快速充电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

(a) 在居民区建设个人使用的慢速充电和特殊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室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和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上,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具备100%的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商业建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园、,具有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线路和预留电力容量)的学校和独立公共停车场以及停车换乘(P+R)停车场,每2000年不应低于10%。

(二)鼓励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充电设施。

第六条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园、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停车位、道路改造等实施。,力争实现5%以上的停车位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八条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疏散。充电设施的安装底座应为不燃部件。

第三章建设条件

第九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需经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2) 有必要建立一个企业级的运营管理体系。管理系统应能够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保存期应不少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

(3) 要求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注册电工不少于3名,高压电工不少于2名),专职运维团队应满足设施作业区桩组规模要求。

(4) 有健全的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接入的配套工作。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为充电设施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和接入便利。产权分界点为充电站(桩)专用变压器(控制箱),电网企业负责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相应的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

第十一条财产使用人……

住宅小区、办公室、停车场等ce企业应在安装过程中与充电设施施工企业合作,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和设备项目的竣工图或标明停车区的供电位置和埋地管道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电表箱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察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服务,并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各自职责和服务内容进行协商。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只能用于为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当承担维护、更新充电设施和侵犯第三方权益的责任。

第四章施工措施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的规划预留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审核,市、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在参与设计方案时,应当提出符合建设或者安装条件设置充电设施的审核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咨询。规划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库)进行规划验收时,应通知市主管部门参加,市主管部门应在停车场(车库)竣工时对其收费。

第十四条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企业、电动汽车制造商、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充分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设立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

第十五条电动汽车用户在小区内有自己的停车位或者经停车位所有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用户组织实施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鼓励电动汽车制造商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第十六条鼓励电网企业、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建筑业主也可以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的方式建设专用、公共充电设施。

第十七条专用和公共充电设施应当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市(或县)级电动汽车公共数据监测平台,并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

第五章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备案,备案结果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1) 充电设施运营商提交的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经营场所的合法证书或租赁合同;

(4) 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等);

(五)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六)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总功率不低于1500KW的充电设施建设的承诺书;

(7) 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九条审批程序

(1) 项目备案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充电塔、充电站、换电站等充电设施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分散式充电桩仅需与建筑业主签订土地使用和供电协议);居民个人使用充电设施,可以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如果对现有停车场(站)进行改建或配备充电设施,将不再办理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每季度末前,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上报本季充电设施备案数据。

市县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2) 通过电报。

居民应在居民区内自己的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居民应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报安装手续。社区业委会和物业应支持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产权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报安装手续。

供电部门给予电网接入支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手续,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利用其业务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做好服务和宣传。

第二十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注销其备案:

(a) 将充电设施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标准的。《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称,按照“自用(专用)为主、公用为辅、速度与速度相结合、分类实施”的原则,陕西省逐步形成了以用户住宅、内部停车场、公共交通和租赁站为主体的特殊充电基础设施。以设有停车场的城市公共建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停车场和临街临时停车位为辅助,以设有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独立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智能充电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先进、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

原公告如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就《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陕西电厂[2016]149号至煤电厂

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建设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神木县发展和改革局、府谷县发展改革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安全监督局、省消防队、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陕西汽车集团、陕西充电网络公司、专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电动汽车充电基本设施发展指引(2015-2020年)》精神,为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发展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我委起草形成了《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在征求你的意见。请在2月29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供反馈。如果在截止日期后没有反馈,则视为没有意见。

联系人:贾瑞喜电话:029-63913130

电子邮件:233141188@qq.com.

附件:《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1日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四部委《电动汽车充电基本设施发展指导意见(2015-2020年)》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为私人用户提供服务而设计的充电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为法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为居住区内所有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备。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运营集中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范围,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4条一致……

按照“自用(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速组合、分类实施”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住宅、内部停车场、公共交通、租赁等专用站点为主体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辅以城市公共建筑内设有停车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上的临时停车位。以独立的城市快速充电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城际快速充电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

(a) 在居民区建设个人使用的慢速充电和特殊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室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和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上,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具备100%的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商业建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园、,具有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线路和预留电力容量)的学校和独立公共停车场以及停车换乘(P+R)停车场,每2000年不应低于10%。

(二)鼓励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充电设施。

第六条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园、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停车位、道路改造等实施。,力争实现5%以上的停车位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八条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疏散。充电设施的安装底座应为不燃部件。

第三章建设条件

第九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需经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2) 有必要建立一个企业级的运营管理体系。管理系统应能够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保存期应不少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

(3) 要求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注册电工不少于3名,高压电工不少于2名),专职运维团队应满足设施作业区桩组规模要求。

(4) 有健全的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接入的配套工作。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为充电设施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和接入便利。产权分界点为充电站(桩)专用变压器(控制箱),电网企业从分界点开始负责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指向电网,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办公室、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安装过程中配合充电设施施工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项目的竣工图,或者标明停车区的供电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电表箱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察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服务,并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各自职责和服务内容进行协商。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只能用于为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当承担维护、更新充电设施和侵犯第三方权益的责任。

第四章施工措施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的规划预留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审核,市、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在参与设计方案时,应当提出符合建设或者安装条件设置充电设施的审核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咨询。规划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库)进行规划验收时,应通知市主管部门参加,市主管部门应在停车场(车库)竣工时对其收费。

第十四条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企业、电动汽车制造商、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充分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设立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

第十五条电动汽车用户在小区内有自己的停车位或者经停车位所有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用户组织实施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鼓励电动汽车制造商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第十六条鼓励电网企业、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建筑业主也可以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的方式建设专用、公共充电设施。

第十七条专用和公共充电设施应当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市(或县)级电动汽车公共数据监测平台,并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

第五章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备案,备案结果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1) 指控方提交的申请报告……

能力算子;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经营场所的合法证书或租赁合同;

(4) 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等);

(五)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六)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总功率不低于1500KW的充电设施建设的承诺书;

(7) 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九条审批程序

(1) 项目备案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充电塔、充电站、换电站等充电设施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分散式充电桩仅需与建筑业主签订土地使用和供电协议);居民个人使用充电设施,可以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如果对现有停车场(站)进行改建或配备充电设施,将不再办理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每季度末前,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上报本季充电设施备案数据。

市县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2) 通过电报。

居民应在居民区内自己的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居民应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报安装手续。社区业委会和物业应支持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产权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报安装手续。

供电部门给予电网接入支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手续,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利用其业务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做好服务和宣传。

第二十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注销其备案:

(a) 将充电设施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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