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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能源汽车补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同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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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甘肃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厅发布《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其中:省级财政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35%,市(州)和县(市、区)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执行。补贴标准每年根据中央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市(州)与所辖县(市、区)的分摊比例由当地自行确定。中央和省、市、县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0%。

同时,笔者关注兰州市财政局官网公布的《甘肃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基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的市(州)政府的综合性奖励。包括中央财政预算的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对奖补资金的安排。原则上对项目设备投资的5%左右给予补贴。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晋升人数越多,获得的奖补资金越多,省级财政按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公告原文如下:

我省发布了《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省份

一、补贴范围

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是指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用于补贴企业消费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赁、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和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消费者的专项资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现行规定,不列入补贴范围。各级工业、信息化、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全省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申请,会同科技、财政等部门审核补贴申请材料;

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计算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二是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财政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其中:省级财政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35%,市(州)和县(市、区)财政为中央金融补贴标准的25%。补贴标准每年根据中央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市(州)与所辖县(市、区)的分摊比例由当地自行确定。中央和省、市、县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0%。

三、补贴资金申报和发放程序

企业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向各县(市、区)工商登记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消费者向各县、市、区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窗口,受理和审核申请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窗口所在地、办公时间、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消费者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购买的产品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补贴资金。

(二)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在dmv完成登记。

(三)企业消费者应当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个人消费者应当在本省有常住户口。

消费者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法人消费者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缴纳证明、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以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个人消费者需要提供:购买者的个人身份证件、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以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科技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汇总后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州)工业和信息部门。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科技部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县(市、区)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市级补贴申请材料后,组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根据审计意见,省财政厅计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发放。市(州)和县(市、区)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与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一起发放给消费者。

第四,监督管理

市(州)和县(市、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消费者提供虚假材料取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补贴资金……

将其纳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等部门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甘肃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四部门,我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基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的市(州)政府的综合性奖励。包括中央财政预算的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对奖补资金的安排。其他可用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升级的专项资金,按照其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对项目设备投资的5%左右给予补贴。

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晋升人数越多,获得的奖补资金越多,省级财政按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50%予以支持。

获奖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资源,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近日,甘肃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厅发布《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其中:省级财政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35%,市(州)和县(市、区)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执行。补贴标准每年根据中央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市(州)与所辖县(市、区)的分摊比例由当地自行确定。中央和省、市、县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0%。

同时,笔者关注兰州市财政局官网公布的《甘肃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基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的市(州)政府的综合性奖励。包括中央财政预算的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对奖补资金的安排。原则上对项目设备投资的5%左右给予补贴。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晋升人数越多,获得的奖补资金越多,省级财政按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公告原文如下:

我省发布了《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省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省份

一、补贴范围

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是指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用于补贴企业消费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赁、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和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消费者的专项资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现行规定,不列入补贴范围。各级工业、信息化、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全省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申请,会同科技、财政等部门审核补贴申请材料;

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计算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二是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财政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其中:省级财政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35%,市(州)和县(市、区)财政为中央金融补贴标准的25%。补贴标准每年根据中央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市(州)与所辖县(市、区)的分摊比例由当地自行确定。中央和省、市、县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0%。

三、补贴资金申报和发放程序

企业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向各县(市、区)工商登记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消费者向各县、市、区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窗口,受理和审核申请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窗口所在地、办公时间、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消费者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购买的产品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补贴资金。

(二)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在dmv完成登记。

(三)企业消费者应当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个人消费者应当在本省有常住户口。

消费者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法人消费者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缴纳证明、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以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个人消费者需要提供:购买者的个人身份证件、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以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科技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汇总后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州)工业和信息部门。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科技部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县(市、区)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市级补贴申请材料后,组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根据审计意见,省财政厅计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发放。市(州)和县(市、区)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与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一起发放给消费者。

第四,监督管理

市(州)和县(市、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消费者提供虚假材料取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补贴资金……

将其纳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等部门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甘肃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四部门,我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基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的市(州)政府的综合性奖励。包括中央财政预算的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对奖补资金的安排。其他可用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升级的专项资金,按照其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对项目设备投资的5%左右给予补贴。

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晋升人数越多,获得的奖补资金越多,省级财政按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50%予以支持。

获奖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资源,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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