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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补标准发布与国补1:1配套 累计不超过售价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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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5月31日,山西省财政厅发布《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本补贴管理办法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补贴标准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资金1:1匹配省级补贴,国家、省、副省级补贴资金累计总额不超过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的90%。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需向山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进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并附上推荐车型目录。山西省未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授权在山西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组织申请省级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在每季度后次月10日前向山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交省级补贴资金推广应用季度清算信息。补贴资金收到申请后,将在各级审核后约一个月内发放给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由省外生产企业通过授权销售机构进行拨付。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原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推广电动汽车产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为了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普及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进行补贴。为加强省级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并在本省销售和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贴资金1:1匹配。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级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管理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承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第六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登记备案和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省级补贴资金推广应用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下达资金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补贴对象。补贴的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企业消费者是指在本省行政部门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人民组织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其他省市的居民和在本省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国人。仅限购买乘用车。

第8条补贴。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电动汽车制造商或销售组织将以扣除中央和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电动汽车(消费者将直接支付从销售发票规定的销售价格中扣除中央和省级补贴后的购车价格)。

未在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申请省级补贴资金,并授权在山西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组织(以下简称授权销售组织)统一申请。

第九条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在我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将按照国家同期1:1的补贴资金进行省级补贴。国家、省、副省级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的90%。

第四章资金申报与发放

第十条省级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发放应按季度进行。第四季度的清算是年度清算,与中央资金补贴相结合。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登记电动汽车申请,并附上推荐车型目录。汽车销售机构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供汽车制造商出具的原始授权委托书,电动汽车制造商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和应急支持体系。

第十二条我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交年度推广计划,包括:年度推广计划文件和计算依据说明(根据车型和相应补贴标准进行分类,计算符合申请条件的电动汽车年度销量,估算推广应用的补贴资金数额等)。

第十三条我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在每季度后的第二个月10日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交省级补贴资金推广申请季度清算材料(一式三份)。

季度清算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资金结算申请文件,需要明确符合申请条件的电动汽车在当期的销量以及申请推广应用的补贴资金数额;

2.省级电动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推广应用申请表(见附件);

3.电动汽车制造商的基本信息材料(首次申请时提供)。未来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企业生产资质、《公告》信息材料,以及汽车生产企业或授权销售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省外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还必须提供指定销售机构的授权书、售后服务、安全保障和废旧电池回收方案及承诺;

4.车辆销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车辆公告信息材料、车辆出厂证明、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明材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5年内不转让车辆承诺。其中,向法人用户销售需要提供法人用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和联系方式;如果出售给个人用户,则需要提供用户的居民身份证和联系方式。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还应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经审查后退回)。

第十四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补贴资金推广应用申请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防止虚报冒领,并在每个季度后的次月20日前将资金结算意见上报省科技厅,及时将不符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告知申请企业。

省科技厅第十五次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查,并为满足补贴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提出了关于推广应用补贴的资金结算文件。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提交的清算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省外生产企业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拨付。

第十七条由政府购买并更新省级电动汽车补贴,按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向消费者销售电动汽车,实现终端销售,生产企业可以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

如果出售给汽车经销商,如果没有实现终端销售,则不得申请推广和使用补贴资金。销售时间以销售发票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销售机构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做好申请材料的材料审核、数据收集、材料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和消费者核实情况,不得通过推广和申请补贴审核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电动汽车的成本,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国家和省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电动汽车制造商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向消费者公开电动汽车的市场指导价,并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享受价格优惠为由拒绝支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提高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和省级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申请和使用推广应用补贴的企业、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退还推广应用补贴外,将被永久取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格,并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电动汽车的消费者。本办法实施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根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调整,对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附件: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5月31日,山西省财政厅发布《电动汽车推广使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本补贴管理办法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补贴标准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资金1:1匹配省级补贴,国家、省、副省级补贴资金累计总额不超过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的90%。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需向山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进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并附上推荐车型目录。山西省未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授权在山西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组织申请省级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在每季度后次月10日前向山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交省级补贴资金推广应用季度清算信息。补贴资金收到申请后,将在各级审核后约一个月内发放给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由省外生产企业通过授权销售机构进行拨付。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原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普及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电动汽车产业……

电动汽车的普及应用和产业发展在我省,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贴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为加强省级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并在本省销售和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贴资金1:1匹配。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级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管理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承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第六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登记备案和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省级补贴资金推广应用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下达资金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补贴对象。补贴的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企业消费者是指在本省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其他省市的居民和在本省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国人。仅限购买乘用车。

第8条补贴。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电动汽车制造商或销售组织将以扣除中央和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电动汽车(消费者将直接支付从销售发票规定的销售价格中扣除中央和省级补贴后的购车价格)。

未在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申请省级补贴资金,并授权在山西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组织(以下简称授权销售组织)统一申请。

第九条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在我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将按照国家同期1:1的补贴资金进行省级补贴。国家、省、副省级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的90%。

第四章资金申报与发放

第十条省级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发放应按季度进行。第四季度的清算是年度清算,与中央资金补贴相结合。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需要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登记电动汽车申请,并附上推荐车辆……

目录汽车销售机构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供汽车制造商出具的原始授权委托书,电动汽车制造商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和应急支持体系。

第十二条我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交年度推广计划,包括:年度推广计划文件和计算依据说明(根据车型和相应补贴标准进行分类,计算符合申请条件的电动汽车年度销量,估算推广应用的补贴资金数额等)。

第十三条我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在每季度后的第二个月10日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交省级补贴资金推广申请季度清算材料(一式三份)。

季度清算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资金结算申请文件,需要明确符合申请条件的电动汽车在当期的销量以及申请推广应用的补贴资金数额;

2.省级电动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推广应用申请表(见附件);

3.电动汽车制造商的基本信息材料(首次申请时提供)。未来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企业生产资质、《公告》信息材料,以及汽车生产企业或授权销售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省外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还必须提供指定销售机构的授权书、售后服务、安全保障和废旧电池回收方案及承诺;

4.车辆销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车辆公告信息材料、车辆出厂证明、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明材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5年内不转让车辆承诺。其中,向法人用户销售需要提供法人用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和联系方式;

如果出售给个人用户,则需要提供用户的居民身份证和联系方式。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还应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经审查后退回)。

第十四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补贴资金推广应用申请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防止虚报冒领,并在每个季度后的次月20日前将资金结算意见上报省科技厅,及时将不符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告知申请企业。

省科技厅第十五次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查,并为满足补贴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提出了关于推广应用补贴的资金结算文件。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提交的清算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省外生产企业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拨付。

第十七条由政府购买并更新省级电动汽车补贴,按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向消费者销售电动汽车,实现终端销售,生产企业可以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如果出售给汽车经销商,如果没有实现终端销售,则不得申请推广和使用补贴资金。销售时间以销售发票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销售机构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做好申请材料的材料审核、数据收集、材料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和消费者核实情况,不得通过推广和申请补贴审核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电动汽车的成本,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国家和省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电动汽车制造商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向消费者公开电动汽车的市场指导价,并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享受价格优惠为由拒绝支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提高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和省级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申请和使用推广应用补贴的企业、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退还推广应用补贴外,将被永久取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格,并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电动汽车的消费者。本办法实施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根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调整,对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附件: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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