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印发《南京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根据《通知》,南京市计划2016年共推广2502辆汽车,其中公交车500辆,专用车500辆,公司和私人小客车1502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总量3000个,其中交流桩2200个,直流桩800个。
纯电动乘用车补贴分为三级:1.5/2.3/3万,续航里程大于50公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1.5万。同时,客车的最高速度要求不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新能源公交车的补贴标准最低为2万元,最高为15万元。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专用车和货车给予1.5万元补贴;
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每千瓦时电池容量补贴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在燃料电池方面,客车补贴6万辆,小巴和卡车补贴8万辆,大中型客车和卡车补贴10万辆。
要求地方财政补贴(包括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扣除国家补贴后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市财政补贴不超过汽车售价扣除国家补贴的30%。
南京市财政资金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进行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600元。省、市对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原始公告:
关于印发《南京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开发区)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公茂〔2016〕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
申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南京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公茂〔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省、市财政补贴
省、市(含区,下同)对本市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的财政补贴。
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
如果财政资金用于购买新能源汽车,省市财政将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属地原则申请省、市财政补贴资金。其中:省级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符合《江苏省公共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办法》、《江苏省公众区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验收规则》和南京市相关要求。
二、省、市财政补贴政策
(1) 省级财政补贴标准详见《江苏省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公茂〔2016〕13号)。
(二)市财政补贴标准:
1、车辆pu……
阶段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见附件1。
我省地方财政(含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补贴后车资的30%。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财政资金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600元。省、市对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纳入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必须符合上级规定的技术要求。
(3) 相关补贴政策
1.根据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2016年我市新能源车推广总量为2502辆(见附件2),城市财政将根据总量和车型计划给予补贴。
2.2016年,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总量3000个,其中交流桩2200个,直流桩800个。城市财政将根据充电桩的总量和类型给予补贴。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地区(含开发区、园区)财政补贴共享政策:
(1) 2016年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所有补贴均由市级承担。
(2) 新五区(指县改区,包括开发园区)购买公交车以外的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全部由五区承担。
(3) 市级与主城区新能源汽车补贴分担比例:私人小客车按购买人户籍或暂住地共享,城区5:5;
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主要是出租车、专用车和企业乘用车)的补贴在公司注册的城区按7:3分摊。
(4) 充电设施补贴由市级和主城区按照充电设施所在地区分摊。新五区的充电设施补贴由五区承担。
三、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和拨付流程
(a) 省、市财政补贴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应按照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汇总上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消费者直接向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经销商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单位汇总上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3.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建设服务运营单位向充换电设备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申请,并将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汇总上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市财政补贴按季度执行。各区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在季度末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地区资金拨付申请报告、新能源汽车(购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表3-1),向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的汇总表(表3-2)及相关申请材料,以及该地区财政补贴的安排方案。
(三)省、市对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的补贴由区财政拨付。
省、市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服务运营单位。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省级补贴由市财政拨付给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
(4) 2017年3月底前,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了《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结算报告》,省级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汇总表、市、区补贴资金安排情况以及每季度清算的详细申请材料。超额拨付的省级财政补贴将结转到下一年度,未拨付的予以补充。
四、申请省、市财政补贴。
1、消费者在公共部门申请购买新能源汽车,需提交省市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推动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购车)(表3-1)及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ase)(附件4-1);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车辆购销合同复印件、购销发票及其他凭证;
(4) 登记地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5) 与车辆使用和车辆操作有关的资格证书;
(6)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 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
(8) 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并确保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9) 省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市有关部门。
(10)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在私营部门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时,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购车)(附表3-1)及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附件4-1);
(2) 销售机构(4S店)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车辆购销合同复印件、购销发票及其他凭证;
(4) 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5) 购车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复印件(外地户口需提供在宁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一年以上证明);
(6) 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
(7)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表3-2)及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表4-2)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 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4) 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5) 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 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要求
(a) 享受本市范围内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5年内不得转让(因破产等原因的购买者确需向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只能在登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公交车和特种车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非注册私人消费者,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享受省市财政补贴的公共服务区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照《江苏省公共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有能力保证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的正常使用,在我市建设一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合理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六、申请省、市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将收回补贴和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和奖励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金融违法处罚条例》、,以及《江苏省金融监管办法》。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可按新政策执行。6月16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印发《南京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根据《通知》,南京市计划2016年共推广2502辆汽车,其中公交车500辆,专用车500辆,公司和私人小客车1502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总量3000个,其中交流桩2200个,直流桩800个。
纯电动乘用车补贴分为三级:1.5/2.3/3万,续航里程大于50公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1.5万。同时,客车的最高速度要求不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新能源公交车的补贴标准最低为2万元,最高为15万元。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专用车和货车给予1.5万元补贴;
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每千瓦时电池容量补贴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在燃料电池方面,客车补贴6万辆,小巴和卡车补贴8万辆,大中型客车和卡车补贴10万辆。
要求地方财政补贴(包括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扣除国家补贴后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市财政补贴不超过汽车售价扣除国家补贴的30%。
南京市财政资金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进行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600元。省、市对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原始公告:
关于印发《南京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开发区)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公茂〔2016〕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
申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南京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公茂〔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省、市财政补贴
省、市(含区,下同)对本市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的财政补贴。
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
如果财政资金用于购买新能源汽车,省市财政将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属地原则申请省、市财政补贴资金。其中:省级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符合《江苏省公共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办法》、《江苏省公众区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验收规则》和南京市相关要求。
二、省、市财政补贴政策
(1) 省级财政补贴标准详见《江苏省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公茂〔2016〕13号)。
(二)市财政补贴标准:
1、车辆pu……
阶段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见附件1。
我省地方财政(含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补贴后车资的30%。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财政资金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对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600元。省、市对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纳入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必须符合上级规定的技术要求。
(3) 相关补贴政策
1.根据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2016年我市新能源车推广总量为2502辆(见附件2),城市财政将根据总量和车型计划给予补贴。
2.2016年,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总量3000个,其中交流桩2200个,直流桩800个。城市财政将根据充电桩的总量和类型给予补贴。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地区(含开发区、园区)财政补贴共享政策:
(1) 2016年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所有补贴均由市级承担。
(2) 新五区(指县改区,包括开发园区)购买公交车以外的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全部由五区承担。
(3) 市级与主城区新能源汽车补贴分担比例:私人小客车按购买人户籍或暂住地共享,城区5:5;
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主要是出租车、专用车和企业乘用车)的补贴在公司注册的城区按7:3分摊。
(4) 充电设施补贴由市级和主城区按照充电设施所在地区分摊。新五区的充电设施补贴由五区承担。
三、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和拨付流程
(a) 省、市财政补贴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应按照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汇总上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消费者直接向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经销商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单位汇总上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3.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建设服务运营单位向充换电设备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申请,并将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汇总上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市财政补贴按季度执行。各区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在季度末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地区资金拨付申请报告、新能源汽车(购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表3-1),向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的汇总表(表3-2)及相关申请材料,以及该地区财政补贴的安排方案。
(三)省、市对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的补贴由区财政拨付。
省、市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服务运营单位。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省级补贴由市财政拨付给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
(4) 2017年3月底前,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了《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结算报告》,省级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汇总表、市、区补贴资金安排情况以及每季度清算的详细申请材料。超额拨付的省级财政补贴将结转到下一年度,未拨付的予以补充。
四、申请省、市财政补贴。
1、消费者在公共部门申请购买新能源汽车,需提交省市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推动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购车)(表3-1)及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ase)(附件4-1);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车辆购销合同复印件、购销发票及其他凭证;
(4) 登记地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5) 与车辆使用和车辆操作有关的资格证书;
(6)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 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
(8) 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并确保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9) 省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市有关部门。
(10)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在私营部门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时,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购车)(附表3-1)及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附件4-1);
(2) 销售机构(4S店)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车辆购销合同复印件、购销发票及其他凭证;
(4) 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5) 购车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复印件(外地户口需提供在宁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一年以上证明);
(6) 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由制造商盖章);
(7)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表3-2)及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表4-2)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 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4) 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5) 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 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要求
(a) 享受本市范围内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5年内不得转让(因破产等原因的购买者确需向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只能在登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公交车和特种车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非注册私人消费者,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享受省市财政补贴的公共服务区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照《江苏省公共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有能力保证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的正常使用,在我市建设一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合理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六、申请省、市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将收回补贴和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和奖励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金融违法处罚条例》、,以及《江苏省金融监管办法》。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可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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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6月14日上午,珠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召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座谈会。
1900/1/1 0:00:00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在经历了2014、2015年的爆发式增长后,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1900/1/1 0:00:006月17日,郑州公交大功率无线充电商业运营启动仪式暨河南省政府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郑州举行。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