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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市发布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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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南通市财政局发布了《南通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通知称,市级财政补贴对象为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本市公共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价的60%(车价以销售发票为准),市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政府补贴后车价格的30%。对公共区域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补贴600元。省、市对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公告原文如下:

南通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2016年市财政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进行补贴。为了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一,补贴对象

市财政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

如果财政资金用于购买新能源汽车,省市财政将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符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二是补贴标准

(A) 购车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见附件1。

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价的60%(车价以销售发票为准),市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政府补贴后车价格的30%。

(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财政资金对公共部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充电桩的充电功率给予补贴,每千瓦交流充电桩400元,每千瓦直流充电桩600元。省、市对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Iii.资金支付

(a) 购车补贴资金

1、纳入本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并用于公共服务车辆领域,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市级补贴。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营部门采购人)的补贴,如果采购人属于各区,则由市和区根据金融系统的总结算留存率分别承担;采购人为县(市)的,各县(市(市)负责,并及时兑现补贴资金。

2、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财政补贴申请表(购车)》(附件3-1);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车辆购销合同复印件、购销发票及其他凭证;

(4) 登记地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5) 与车辆使用和车辆操作有关的资格证书;

(6) 承诺5年内不转让车辆;

(7) 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质证书,保障租赁用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 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还需提供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在当地县(市)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县(城)提出申请);

(9)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上述相关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市政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照省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并先由省级批准,市补贴作为本省配套资金。资金按季度分配。地方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在季度末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地方充电设施建设资金申请拨付报告、市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汇总表(附件2-2)、相关申请材料或计划,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3-2);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4) 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5) 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 省级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3) 资金支付程序

纳入本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属于公共服务领域购买者的,市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地方财政部门或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对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消费者)的补贴,如果购买者属于各区,则由市和区根据金融系统的总结算留存率分别承担;采购人为县(市)的,各县(市(市)应分别负责,并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属于市财政补贴范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县(市)属于财政补贴范围,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财政部门或建设运营单位。

第四,其他要求

(a) 享受本市范围内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转让(因破产等原因的购买者确需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只能在登记范围内转让或转让);新能源公交车和特种车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城市;非本地注册的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公共服务区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性,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市(县)拥有一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合法合理的用途,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当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要做好备案核查工作。对未纳入本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其市级补贴由备案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五、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市级财政资金对新能源汽车的申请材料,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补贴标准及时拨付资金。提供虚假信息、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等,将收回补贴和激励资金,取消补贴和激励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予以处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金融监管办法》。

六、各地要按照《2016年南通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地方财政补贴实施条例,并于2016年5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

1、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2-1.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汇总表(购车)

2-2.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

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

3-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4、机组负荷质量能耗评价指标

附件1:

2016年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标准推广应用

一、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航里程r(工作模式,公里)(最高时速不低于100公里)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

一点五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包括增程)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等公交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交通工具

类型

单位负载质量的能耗(Egg,WH/km kg)

10m<车辆长度≤12m

8米<车辆长度≤10米

6米<车辆长度≤8米

纯电动续航里程r(定速法,公里)

纯电动续航里程r(定速法,公里)

纯电动续航里程r(定速法,公里)

50≤R<100

100≤R<150

150≤R<250

R≥250

50≤R<100

100≤R<150

150≤R<250

R≥250

50≤R<100

100≤R<150

150≤R<250

R≥250

纯电动公交车

Ekg<;零点二五

十二

十五

0.25≤Ekg<;零点三五

十一

十三

0.35≤Ekg<;零点五

十二

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包括增程)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扩展计划)专用车和货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专用车和货车每辆补贴1.5万元;

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每千瓦时电池容量补贴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四、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和卡车

燃料电池大中型乘用车和卡车

附件4:

单位负荷质量能耗评价指标说明

为了更科学地评估纯电动汽车的技术水平,提出了“单位负载质量能耗(Egg)”指标,单位Wh/km kg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公式如下:

E代表电能消耗率,测试项目。电动汽车GB/T 18386《电动汽车能耗率和续航里程测试方法》是用消耗的电能除以续航里程得到的值,单位为Wh/km(乘用车和特种车采用工况法测试,客车采用40km/h等速法测试);

M代表车辆的附加质量和基本参数。GB/T 18386检测试验要求的附加质量,单位为kg,计算如下:

1.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80kg,附加质量=最大允许装载重量;

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180kg,但小于360kg,附加质量=180 kg;

3.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或等于360kg,附加质量=最大允许装载重量的1/2。

注:根据GB/T 3730.2《道路车辆质量术语和规范》的定义:

最大允许装载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车辆整备质量近日,南通市财政局发布了《南通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通知称,市级财政补贴对象为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本市公共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价的60%(车价以销售发票为准),市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政府补贴后车价格的30%。对公共区域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补贴600元。省、市对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公告原文如下:

南通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2016年市财政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进行补贴。为了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一,补贴对象

市财政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

如果财政资金用于购买新能源汽车,省市财政将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符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二是补贴标准

(A) 购车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见附件1。

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价的60%(车价以销售发票为准),市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政府补贴后车价格的30%。

(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财政资金对公共部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充电桩的充电功率给予补贴,每千瓦交流充电桩400元,每千瓦直流充电桩600元。省、市对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Iii.资金支付

(a) 购车补贴资金

1、纳入本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并用于公共服务车辆领域,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市级补贴。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营部门采购人)的补贴,如果采购人属于各区,则由市和区根据金融系统的总结算留存率分别承担;采购人为县(市)的,各县(市(市)负责,并及时兑现补贴资金。

2、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财政补贴申请表(购车)》(附件3-1);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车辆购销合同复印件、购销发票及其他凭证;

(4) 登记地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5) 与车辆使用和车辆操作有关的资格证书;

(6) 承诺5年内不转让车辆;

(7) 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质证书,保障租赁用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 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还需提供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在当地县(市)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县(城)提出申请);

(9)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上述相关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市政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照省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并先由省级批准,市补贴作为本省配套资金。资金按季度分配。地方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在季度末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地方充电设施建设资金申请拨付报告、市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汇总表(附件2-2)、相关申请材料或计划,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3-2);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4) 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5) 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 省级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3) 资金支付程序

纳入本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属于公共服务领域购买者的,市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地方财政部门或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对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消费者)的补贴,如果购买者属于各区,则由市和区根据金融系统的总结算留存率分别承担;采购人为县(市)的,各县(市(市)应分别负责,并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属于市财政补贴范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县(市)属于财政补贴范围,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财政部门或建设运营单位。

第四,其他要求

(a) 享受本市范围内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转让(因破产等原因的购买者确需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只能在登记范围内转让或转让);新能源公交车和特种车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城市;

非本地注册的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公共服务区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性,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市(县)拥有一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合法合理的用途,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当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要做好备案核查工作。对未纳入本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其市级补贴由备案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五、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市级财政资金对新能源汽车的申请材料,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补贴标准及时拨付资金。提供虚假信息、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等,将收回补贴和激励资金,取消补贴和激励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予以处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金融监管办法》。

六、各地要按照《2016年南通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地方财政补贴实施条例,并于2016年5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

1、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2-1.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汇总表(购车)

2-2.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

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购车)

3-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4、机组负荷质量能耗评价指标

附件1:

2016年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标准推广应用

一、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航里程r(工作模式,公里)(最高时速不低于100公里)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

一点五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包括增程)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等公交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交通工具

类型

单位负载质量的能耗(Egg,WH/km kg)

10m<车辆长度≤12m

8米<车辆长度≤10米

6米<车辆长度≤8米

纯电动续航里程r(定速法,公里)

纯电动续航里程r(定速法,公里)

纯电动续航里程r(定速法,公里)

50≤R<100

100≤R<150

150≤R<250

R≥250

50≤R<100

100≤R<150

150≤R<250

R≥250

50≤R<100

100≤R<150

150≤R<250

R≥250

纯电动公交车

Ekg<;零点二五

十二

十五

0.25≤Ekg<;零点三五

十一

十三

0.35≤Ekg<;零点五

十二

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包括增程)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扩展计划)专用车和货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专用车和货车每辆补贴1.5万元;

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每千瓦时电池容量补贴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四、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和卡车

燃料电池大中型乘用车和卡车

附件4:

单位负荷质量能耗评价指标说明

为了更科学地评估纯电动汽车的技术水平,提出了“单位负载质量能耗(Egg)”指标,单位Wh/km kg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公式如下:

E代表电能消耗率,测试项目。电动汽车GB/T 18386《电动汽车能耗率和续航里程测试方法》是用消耗的电能除以续航里程得到的值,单位为Wh/km(乘用车和特种车采用工况法测试,客车采用40km/h等速法测试);

M代表车辆的附加质量和基本参数。GB/T 18386检测试验要求的附加质量,单位为kg,计算如下:

1.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80kg,附加质量=最大允许装载重量;

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180kg,但小于360kg,附加质量=180 kg;

3.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或等于360kg,附加质量=最大允许装载重量的1/2。

注:根据GB/T 3730.2《道路车辆质量术语和规范》的定义:

最大允许装载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车辆整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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