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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贸区将允许外商独资从事动力电池/摩托车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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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并将临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份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4项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本次调整涉及51个项目。调整后,中国对自贸区外商投资多项变更的管理将由以前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此外,中国将进一步开放一批产业,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自贸区内设立相应领域的全资企业。汽车行业有三大调整。在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从事能源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的制造。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和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和研发。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有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

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行政法规临时调整的通知,

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国发[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确保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开放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实验区有关法律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展区,以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点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示范区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方案》,国务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项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项国务院文件,国务院批准的4部部门规章(目录附后)将临时调整。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上海、福建、广东等地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和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检验,本决定的内容适时调整。

国务院

2016年7月1日

附:国务院决定对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法规目录、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进行临时调整。

序列号

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

批准的部门规章制度

调整情况

实施范围

1.关于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

ted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规划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审批。

2.《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必须经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批准手续。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应从市场准入和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予以批准。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16项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低于3亿美元的鼓励和许可项目,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国务院规定的境内投资项目除外),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版)

XI。外国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包括中国控股(包括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包括增资)在10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性项目,以及总投资(含增资)在1亿美元或以上的限制性项目(不包括房地产),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总投资(含增资)在2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投资总额(含增资)低于1亿美元的房地产项目和其他限制性项目,由省政府批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包含中国控股(包括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包括增资)低于10亿美元的鼓励项目,这些项目应得到地方政府的批准。

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国务院规定的境内投资项目除外),改为备案管理。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经审查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

(a)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

(2) 它不要求国家配置原材料,也不影响国家能源、交通和外贸出口配额的综合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适用。

2.关于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应当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备案。其中,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下放此类项目的审批权。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对外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设立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金融和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将暂停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因其他原因发生重大资本变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因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导致的重大资本变动的审批将暂时停止,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如果确实需要因变化而减少总投资和生产经营规模,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增加和转让注册资本,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审批外资企业减少、增加和转让注册资本,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抵押或者转让其财产或者权益,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对外抵押和财产或权益转让,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从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将暂停对外国投资者投资方式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相同。

第六十八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外资企业经营期满后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满18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审批将暂时暂停,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第二款外资企业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终止,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批准的日期为……

企业终止的日期。

第七十一条外资企业依照本细则第七十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终止的,应当自终止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告并通知债权人,提出清算程序,自终止公告之日起15日内,清算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批后进行清算。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外资企业的终止审批将暂时停止,并实行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6条第1、2和3款:

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批准后,外经贸部将颁发批准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 总投资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且中国合资企业的资金来源已确定;

(2) 它不要求国家分配更多的原材料,也不影响国家在燃料、电力、运输和外贸出口配额方面的平衡。

经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内容相同。

2.关于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应当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备案。其中,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下放此类项目的审批权。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对外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设立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金融和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批将暂时暂停,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必须征得合营另一方的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并将临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份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4项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本次调整涉及51个项目。调整后,中国对自贸区外商投资多项变更的管理将由以前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此外,中国将进一步开放一批产业,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自贸区内设立相应领域的全资企业。汽车行业有三大调整。在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从事能源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的制造。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和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和研发。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有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

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行政法规临时调整的通知,

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国发[2016]41号

各省人民政府,a……

各经济区、直辖市,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确保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开放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实验区有关法律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展区,以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点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示范区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方案》,国务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项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项国务院文件,国务院批准的4部部门规章(目录附后)将临时调整。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上海、福建、广东等地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和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检验,本决定的内容适时调整。

国务院

2016年7月1日

附:国务院决定对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法规目录、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进行临时调整。

序列号

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

批准的部门规章制度

调整情况

实施范围

1.关于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分别审批。

2.《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必须经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批准手续。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应从市场准入和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予以批准。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16项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低于3亿美元的鼓励和许可项目,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国务院规定的境内投资项目除外),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版)

XI。外国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包括中国控股(包括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包括增资)在10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性项目,以及总投资(含增资)在1亿美元或以上的限制性项目(不包括房地产),这些项目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总投资(包括增资)在2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投资总额(含增资)低于1亿美元的房地产项目和其他限制性项目,由省政府批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包含中国控股(包括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包括增资)低于10亿美元的鼓励项目,这些项目应得到地方政府的批准。

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国务院规定的境内投资项目除外),改为备案管理。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经审查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

(a)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

(2) 它不要求国家配置原材料,也不影响国家能源、交通和外贸出口配额的综合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适用。

2.关于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应当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备案。其中,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下放此类项目的审批权。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对外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设立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金融和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将暂停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因其他原因发生重大资本变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因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导致的重大资本变动的审批将暂时停止,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如果确实需要因变化而减少总投资和生产经营规模,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增加和转让注册资本,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审批外资企业减少、增加和转让注册资本,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抵押或者转让其财产或者权益,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对外抵押和财产或权益转让,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从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将暂停对外国投资者投资方式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相同。

第六十八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外资企业经营期满后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满18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审批将暂时暂停,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第二款外资企业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终止,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批准的日期为……

企业终止的日期。

第七十一条外资企业依照本细则第七十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终止的,应当自终止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告并通知债权人,提出清算程序,自终止公告之日起15日内,清算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批后进行清算。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外资企业的终止审批将暂时停止,并实行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6条第1、2和3款:

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批准后,外经贸部将颁发批准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 总投资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且中国合资企业的资金来源已确定;

(2) 它不要求国家分配更多的原材料,也不影响国家在燃料、电力、运输和外贸出口配额方面的平衡。

经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内容相同。

2.关于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应当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备案。其中,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下放此类项目的审批权。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对外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设立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金融和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批将暂时暂停,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必须征得合营另一方的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暂时暂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因变动确需减少总投资和生产经营规模的,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董事会会议批准,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外国合作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材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时停止对外国合资企业投资方式的审批,并予以备案。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十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第四条:合营各方在合营中未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

重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除外经贸部直接审批外,其他审批机关应在批准后30日内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六条第一款: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但是,对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合营企业,如果合营各方同意将合营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不规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应声明其理由,签署修改合营合同的协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的审批应暂时停止并备案。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解散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有第(三)项情形的,合同履行方应当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并予以备案。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十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a)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投资限额内;

(二)自筹资金,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

(3) 产品出口不需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配额和许可证,或者在项目建议书提交前已获得国家有关主管当局的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情形。

2.关于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应当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备案。其中,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下放此类项目的审批权。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对外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设立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金融和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审批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予以备案。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合作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自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间,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发生重大变更,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重大变更,暂停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二款: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间不得减少。但是,由于总投资和生产经营规模的变化,确实有必要减少,而且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并予以备案。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合作企业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在双方之间或者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以外的其他人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伙伴转让合作企业合同权利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合作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

nt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管理合同,并予以备案。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外国合伙人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提前收回投资时,应当说明提前收回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批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暂停实施外国合作伙伴先行回收投资,并报审批机关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期满,各方协商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满18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延长合作期限理由,同时提交各方在延长期限内就各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且投资已收回的,合作企业期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一方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同意,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审批延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期限,并予以备案。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批机关批准。有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中外合作者中的一方或者多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应当对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多方有权向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解散,并予以备案。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省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设立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设立省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暂时暂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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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因变动确需减少总投资和生产经营规模的,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董事会会议批准,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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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外国合作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材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时停止对外国合资企业投资方式的审批,并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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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第四条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未约定合营期限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除外经贸部直接审批外,其他审批机关应在批准后30日内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六条第一款: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但是,对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合营企业,如果合营各方同意将合营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不规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应声明其理由,签署修改合营合同的协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的审批应暂时停止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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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解散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有第(三)项情形的,合同履行方应当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并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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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a)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投资限额内;

(二)自筹资金,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

(3) 产品出口不需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配额和许可证,或者在项目建议书提交前已获得国家有关主管当局的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情形。

2.关于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应当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备案。其中,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下放此类项目的审批权。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对外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设立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金融和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审批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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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合作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自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间,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发生重大变更,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重大变更,暂停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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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二款: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间不得减少。但是,由于总投资和生产经营规模的变化,确实有必要减少,而且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并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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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合作企业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在双方之间或者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以外的其他人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伙伴转让合作企业合同权利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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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合作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

nt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管理合同,并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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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外国合伙人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提前收回投资时,应当说明提前收回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批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暂停实施外国合作伙伴先行回收投资,并报审批机关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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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期满,各方协商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满18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延长合作期限理由,同时提交各方在延长期限内就各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且投资已收回的,合作企业期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一方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同意,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审批延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期限,并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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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批机关批准。有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中外合作者中的一方或者多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应当对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多方有权向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停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解散,并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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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省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设立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设立省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时停止实施省同胞投资设立企业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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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

1.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国控股)

两岸合资经营作物新品种(除粮、棉、油作物外)(除转基因)和种子生产(除转基因外)的,暂时停止大陆方面持股的要求,但台商不能全资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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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11石油和天然气(包括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和其他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和矿山天然气利用(限于合资和合作)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从事矿山天然气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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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206.汽车电子设备的制造和研究:电子控制系统及其发动机和底盘的关键部件,汽车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仅限合资企业),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和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仅限合资企业)、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电控空气弹簧和电控悬架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组合仪表、ABS/TCS/ESP系统、电路制动系统(BBW)、变速器电子控制单元(TCU)、胎压监测系统(TPMS)、车载故障诊断仪(OBD)、发动机防盗系统、自动防撞系统、汽车和摩托车型式试验和维修检测系统。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和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和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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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207.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能源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外商投资比例不超过50%)、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150mAh/g,循环寿命≤2000次……

ot小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电池隔板(厚度15-40μm,孔隙率40)。电池管理系统、电机管理系统、电动汽车电控一体化;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密度≥2.5kW/kg,高效区:65%工作区效率≥80%)、汽车DC/DC(输入电压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600V,电流≥300A);插入式混合机电耦合驱动系统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从事能源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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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209.轨道交通设备(限于合资和合作)

暂时暂停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从事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和城际铁路配套的客运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和制造,与高速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的研发和设计制造,铁路客运专线和城际铁路,电气化铁路设备和设备的制造,以及铁路客车污水处理设备的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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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341.水利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中国控股)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从事水利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31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

6.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国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从事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的加工;暂停对从事大米、面粉、原糖加工和玉米深加工的外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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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

7.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国控股)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从事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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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

21.粮食收购、粮食和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经营。

暂时停止对从事粮食收购、粮食和棉花批发以及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运营的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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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

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地经营单位;

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文艺演出集团,不得设立外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地经营单位。

在中外合资企业中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方合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地经营单位,中国合作伙伴应具有经营主导权。

第十一条第二款:省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合资或合作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地经营单位,但大陆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且大陆合作者具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的文艺演出集团、独资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

38.履约机构(中国控股)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和省投资者设立全资演出经纪机构,为本省市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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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八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事国际航运、国际航运代理、,国际航运管理、国际航运货物处理、国际航运货运储存、国际航运集装箱码头和堆场;并可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从事国际航运和国际航运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在企业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

从事国际航运和国际航运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企业的外商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外合资国际航运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航运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由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伙伴协商后由中方任命。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

22.航运代理(中国控股)和海运理货(仅限于合资和合作)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码头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将外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有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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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八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事国际航运、国际航运代理、,国际航运管理、国际航运货物处理、国际航运货运储存、国际航运集装箱码头和堆场;

并可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从事国际航运和国际航运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在企业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

从事国际航运和国际航运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企业的外商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外合资国际航运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航运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由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伙伴协商后由中方任命。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310定期和非定期国际海运业务(仅限于合资和合作)

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航运企业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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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八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事国际航运、国际航运代理、,国际航运管理、国际航运货物处理、国际航运货运储存、国际航运集装箱码头和堆场;

并可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从事国际航运和国际航运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在企业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

从事国际航运和国际航运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企业的外商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外合资国际航运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航运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由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伙伴协商后由中方任命。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310定期和非定期国际海运业务(仅限于合资和合作)

暂停执行有关内容,放宽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航运企业的外商投资比例和投资比例限制,有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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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1) 住所或主要营业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船舶,主要营业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但是,法人注册资本中有外国投资的,中国投资者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单位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十三条下列中国注册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1)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2) 在海上航行的载客量超过100人的客轮;

(3) 载重量超过1000吨的油轮;

(4) 滚装船、液化气船和散装化学品船;

(5)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要求分类的其他船舶。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在互惠原则基础上逐步放开舱位准入,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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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印刷企业和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地区,暂时停止实施省同胞投资设立企业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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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

1.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国控股)

两岸合资经营作物新品种(除粮、棉、油作物外)(除转基因)和种子生产(除转基因外)的,暂时停止大陆方面持股的要求,但台商不能全资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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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11石油和天然气(包括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和其他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和矿山天然气利用(限于合资和合作)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从事矿山天然气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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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206.汽车电子设备的制造和研究:电子控制系统及其发动机和底盘的关键部件,汽车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仅限合资企业),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和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仅限合资企业)、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电控空气弹簧和电控悬架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组合仪表、ABS/TCS/ESP系统、电路制动系统(BBW)、变速器电子控制单元(TCU)、胎压监测系统(TPMS)、车载故障诊断仪(OBD)、发动机防盗系统、自动防撞系统、汽车和摩托车型式试验和维修检测系统。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和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和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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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207.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能源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外商投资比例不超过50%)、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15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电池隔膜(厚度15-40μm,孔隙率40)。电池管理系统、电机管理系统、电动汽车电控一体化;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密度≥2.5kW/kg,高效区:65%工作区效率≥80%)、汽车DC/DC(输入电压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600V,电流≥300A);插入式混合机电耦合驱动系统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从事能源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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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209.轨道交通设备(限于合资和合作)

暂时暂停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从事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和城际铁路配套的客运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和制造,与高速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的研发和设计制造,铁路客运专线和城际铁路,电气化铁路设备和设备的制造,以及铁路客车污水处理设备的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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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341.水利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中国控股)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从事水利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31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

6.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国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从事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的加工;暂停对从事大米、面粉、原糖加工和玉米深加工的外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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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

7.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国控股)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从事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的生产。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33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

21.粮食收购、粮食和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经营。

暂时停止对从事粮食收购、粮食和棉花批发以及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运营的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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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

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地经营单位;

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文艺演出集团,不得设立外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地经营单位。

在中外合资企业中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方合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地经营单位,中国合作伙伴应具有经营主导权。

第十一条第二款:省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合资或合作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地经营单位,但大陆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且大陆合作者具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的文艺演出集团、独资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

38.履约机构(中国控股)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和省投资者设立全资演出经纪机构,为本省市提供服务。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3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八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事国际航运、国际航运代理、,国际航运管理、国际航运货物处理、国际航运货运储存、国际航运集装箱码头和堆场;并可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从事国际航运和国际航运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在企业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

从事国际航运和国际航运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企业的外商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外合资国际航运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航运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由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伙伴协商后由中方任命。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

22.航运代理(中国控股)和海运理货(仅限于合资和合作)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码头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将外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有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3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八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事国际航运、国际航运代理、,国际航运管理、国际航运货物处理、国际航运货运储存、国际航运集装箱码头和堆场;

并可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从事国际航运和国际航运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在企业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

从事国际航运和国际航运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企业的外商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外合资国际航运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航运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由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伙伴协商后由中方任命。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310定期和非定期国际海运业务(仅限于合资和合作)

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航运企业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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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八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事国际航运、国际航运代理、,国际航运管理、国际航运货物处理、国际航运货运储存、国际航运集装箱码头和堆场;

并可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从事国际航运和国际航运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在企业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

从事国际航运和国际航运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企业的外商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外合资国际航运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航运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由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伙伴协商后由中方任命。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310定期和非定期国际海运业务(仅限于合资和合作)

暂停执行有关内容,放宽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航运企业的外商投资比例和投资比例限制,有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38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1) 住所或主要营业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船舶,主要营业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但是,法人注册资本中有外国投资的,中国投资者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单位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十三条下列中国注册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1)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2) 在海上航行的载客量超过100人的客轮;

(3) 载重量超过1000吨的油轮;

(4) 滚装船、液化气船和散装化学品船;

(5)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要求分类的其他船舶。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在互惠原则基础上逐步放开舱位准入,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39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印刷企业和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暂停执行有关内容,允许设立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有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制定。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四十

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

第4条第1款:外国投资的方式包括:

(1) 合资和合作经营(以下简称“合资企业”);

(2) 购买民航企业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份和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份;

(3) 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41

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

第4条第1款:外国投资的方式包括:

(1) 合资和合作经营(以下简称“合资企业”);

(2) 购买民航企业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份和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份;

(3) 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第六条第四款:外商投资的飞机维修(有义务承担国际维修市场业务)和航空燃料项目由中方控制;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的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货物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和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一般飞机维修由中方控制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担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有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格,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外国投资者已获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国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验。

暂停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格的特殊要求,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43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与中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设立外商独资娱乐场所。

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商独资娱乐场所,提供服务,相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十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中外合作经营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暂时停止执行有关内容的,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外合作办学培训机构的有关管理办法。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45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三条外资旅行社不得经营居民的境外旅行业务,也不得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省旅行,但国务院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密切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在中国境内经营大陆居民出境旅游业务(省除外),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46

1.《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第四十八条中外合资汽车整车、专用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专用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出售其法人股份时,其中一个中国法人必须受到相对控制,并大于外国法人股份的总和。同一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建立两家或两家以下的合资企业,生产相同类型的汽车产品(乘用车、商用车和摩托车)。如果它与中国的合资伙伴合并,它不受两家合资企业的限制。具有法人资格的海外企业如果持有另一家企业的相对股份,则视为同一外国投资者。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

11.整车、专用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的股份比例不低于50%,同一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成立两家或两家以下的合资企业,生产类似的整车产品(乘用车、商用车和摩托车)。例如,如果它与中国的合资伙伴合并,就不受两家合资企业的限制。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有关管理办法。

上海,顾……

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47

钢铁行业发展政策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境外钢铁企业投资中国钢铁工业,必须具有钢铁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其普通钢产量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或者去年高合金特种钢产量达到100万吨以上。投资中国钢铁行业的境外非钢铁企业必须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信誉,并提供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和企业业绩证明。海外企业投资国内钢铁行业,必须与国内现有钢铁企业的转型搬迁相结合,不得铺设新的点位。原则上,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中国的钢铁行业。

暂时暂停执行外国投资者原则上不得持有钢铁行业股份的要求和外国投资者资格要求,允许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有关管理办法。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48

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食盐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负责管理。没有盐业公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4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探开发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0号)

一是进一步开放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

(3) 外国投资者投资风险勘探,经外经贸部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

(6) 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经外经贸部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权。

暂时暂停由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的外商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非油气矿产资源领域从事风险勘探和设立矿山企业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五十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五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2) 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支付保证金;

(4) 已按照规定建立了信息备案和披露制度。

暂时停止执行外国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经验的要求,有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51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

23.加油站的建设和运营(由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的30多家分公司的连锁加油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类型和品牌的成品油,由中方控制)。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和运营。有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市商务厅制定。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执行有关内容,允许设立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有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制定。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四十

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

第4条第1款:外国投资的方式包括:

(1) 合资和合作经营(以下简称“合资企业”);

(2) 购买民航企业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份和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份;

(3) 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41

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

第4条第1款:外国投资的方式包括:

(1) 合资和合作经营(以下简称“合资企业”);

(2) 购买民航企业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份和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份;

(3) 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第六条第四款:外商投资的飞机维修(有义务承担国际维修市场业务)和航空燃料项目由中方控制;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的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货物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和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一般飞机维修由中方控制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担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有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格,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外国投资者已获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国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验。

暂停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格的特殊要求,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43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与中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设立外商独资娱乐场所。

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商独资娱乐场所,提供服务,相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六十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中外合作经营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暂时停止执行有关内容的,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外合作办学培训机构的有关管理办法。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45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三条外资旅行社不得经营居民的境外旅行业务,也不得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省旅行,但国务院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密切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在中国境内经营大陆居民出境旅游业务(省除外),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46

1.《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第四十八条中外合资汽车整车、专用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专用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出售其法人股份时,其中一个中国法人必须受到相对控制,并大于外国法人股份的总和。同一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建立两家或两家以下的合资企业,生产相同类型的汽车产品(乘用车、商用车和摩托车)。如果它与中国的合资伙伴合并,它不受两家合资企业的限制。具有法人资格的海外企业如果持有另一家企业的相对股份,则视为同一外国投资者。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

11.整车、专用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的股份比例不低于50%,同一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成立两家或两家以下的合资企业,生产类似的整车产品(乘用车、商用车和摩托车)。例如,如果它与中国的合资伙伴合并,就不受两家合资企业的限制。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有关管理办法。

上海,顾……

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47

钢铁行业发展政策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境外钢铁企业投资中国钢铁工业,必须具有钢铁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其普通钢产量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或者去年高合金特种钢产量达到100万吨以上。投资中国钢铁行业的境外非钢铁企业必须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信誉,并提供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和企业业绩证明。海外企业投资国内钢铁行业,必须与国内现有钢铁企业的转型搬迁相结合,不得铺设新的点位。原则上,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中国的钢铁行业。

暂时暂停执行外国投资者原则上不得持有钢铁行业股份的要求和外国投资者资格要求,允许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有关管理办法。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48

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食盐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负责管理。没有盐业公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扩展区

4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探开发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0号)

一是进一步开放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

(3) 外国投资者投资风险勘探,经外经贸部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

(6) 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经外经贸部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权。

暂时暂停由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的外商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非油气矿产资源领域从事风险勘探和设立矿山企业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五十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五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2) 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支付保证金;

(4) 已按照规定建立了信息备案和披露制度。

暂时停止执行外国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经验的要求,有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51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

23.加油站的建设和运营(由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的30多家分公司的连锁加油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类型和品牌的成品油,由中方控制)。

暂时暂停执行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和运营。有关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市商务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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