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普及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工作,提高营销补贴使用效率,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山西省财政厅发布了《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制造商都可以申请营销补贴资金。自2016年1月1日起,电动汽车补贴将按国家同期补贴资金1:1标准执行。本办法所称营销补贴资金,是指山西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用于实现产品销售和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公告原文如下:
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工作,提高营销补贴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汽油、柴油以外的其他能源作为动力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和燃气汽车。
本办法所称营销补贴资金,是指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并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营销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主要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按照各自职能承担。
省第五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初步名单。
省第六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营销补贴资金的材料审核和业务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a) 审核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营销补贴企业和产品初步名单,提出营销补贴资金计划并报省财政厅;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营销补贴资金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3) 牵头开展营销补贴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省第七财政厅负责营销补贴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a) 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和方案,研究确定省级营销补贴资金年度预算;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的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资金计划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下达;
(三)对营销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补贴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补贴范围:山西省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以下简称《公告》),自1月1日起实现终端销售的所有电动汽车生产企业,2016年可申请营销补贴资金(以销售发票规定的时间为准),所有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终端销售的甲醇汽车和燃气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
第九条营销补贴资金主要采取补贴支持的形式,专门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成本。消费者直接按照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除营销补贴资金,再支付购车款。
第十条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电动汽车补贴按同期国家补贴基金1:1标准执行。2016-2017年,甲醇客车5000元/辆,甲醇重卡5000元/车,甲醇轿车2500元/辆、甲醇多用途客车1000元/辆;燃气重型卡车5000元/辆,燃气轻型(微型)卡车1000元/辆。国家、省、副省级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90%。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申请营销补贴资金,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成册(一式三份),并于每季度(4月、7月、10月、次年1月)后10日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报送上一季度营销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资金申请文件应当载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当期销售数量和申请的营销补贴资金数额;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请时提供。未来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以及企业生产资质“公告”信息材料;
车辆销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车辆公告信息材料、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明材料。其中,向法人用户销售需要提供法人用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
如果出售给个人用户,则需要提供用户的居民身份证和联系方式。
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还应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经审查后退回)。
第十二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营销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并在每季度后的次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25日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上一季度的审计结果。对不符合申请营销补贴资金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应当及时告知。
第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营销补贴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的营销补贴资金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营销补贴资金预算,并将上一季度的营销补贴基金直接拨付给相关汽车生产企业。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资金结算的营销补贴。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区分产品销售优惠和营销补贴,在享受企业销售优惠并开具销售发票后,按实际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从消费者购车中扣除营销补贴。新能源汽车终端销售实现后,汽车生产企业据实申请营销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向汽车经销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视为未实现终端销售,不得申请营销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申报材料的材料审核、数据收集、材料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不得借用营销补贴审计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营销补贴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成本,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营销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违反规定申请和使用营销补贴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退还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资金外,将永久取消企业申请营销补贴的资格,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补充条款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实施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此后终止实施。实施期间,营销补贴政策根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山西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山西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晋财建一〔2015〕31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贴申请表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普及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工作,提高营销补贴使用效率,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山西省财政厅发布《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制造商都可以申请营销补贴资金。自2016年1月1日起,电动汽车补贴将按国家同期补贴资金1:1标准执行。本办法所称营销补贴资金,是指山西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用于实现产品销售和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公告原文如下:
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工作,提高营销补贴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汽油、柴油以外的其他能源作为动力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和燃气汽车。
本办法所称营销补贴资金,是指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并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营销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主要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按照各自职能承担。
省第五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初步名单。
省第六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营销补贴资金的材料审核和业务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a) 审核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营销补贴企业和产品初步名单,提出营销补贴资金计划并报省财政厅;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营销补贴资金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3) 牵头开展营销补贴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省第七财政厅负责营销补贴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a) 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和方案,研究确定省级营销补贴资金年度预算;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的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资金计划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下达;
(三)对营销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补贴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补贴范围:山西省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以下简称《公告》),自1月1日起实现终端销售的所有电动汽车生产企业,2016年可申请营销补贴资金(以销售发票规定的时间为准),所有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终端销售的甲醇汽车和燃气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
第九条营销补贴资金主要采取补贴支持的形式,专门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成本。消费者直接按照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除营销补贴资金,再支付购车款。
第十条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电动汽车补贴按同期国家补贴基金1:1标准执行。2016-2017年,甲醇客车5000元/辆,甲醇重卡5000元/车,甲醇轿车2500元/辆、甲醇多用途客车1000元/辆;燃气重型卡车5000元/辆,燃气轻型(微型)卡车1000元/辆。国家、省、副省级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90%。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申请营销补贴资金,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成册(一式三份),并于每季度(4月、7月、10月、次年1月)后10日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报送上一季度营销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资金申请文件应当载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当期销售数量和申请的营销补贴资金数额;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请时提供。未来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以及企业生产资质“公告”信息材料;
车辆销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车辆公告信息材料、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明材料。其中,向法人用户销售需要提供法人用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
如果出售给个人用户,则需要提供用户的居民身份证和联系方式。
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还应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经审查后退回)。
第十二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营销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并在每季度后的次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25日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上一季度的审计结果。对不符合申请营销补贴资金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应当及时告知。
第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营销补贴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的营销补贴资金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营销补贴资金预算,并将上一季度的营销补贴基金直接拨付给相关汽车生产企业。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资金结算的营销补贴。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区分产品销售优惠和营销补贴,在享受企业销售优惠并开具销售发票后,按实际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从消费者购车中扣除营销补贴。新能源汽车终端销售实现后,汽车生产企业据实申请营销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向汽车经销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视为未实现终端销售,不得申请营销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申报材料的材料审核、数据收集、材料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不得借用营销补贴审计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营销补贴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成本,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营销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违反规定申请和使用营销补贴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退还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资金外,将永久取消企业申请营销补贴的资格,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补充条款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实施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此后终止实施。实施期间,营销补贴政策根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山西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一〔2015〕31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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