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发布《2016年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规定新能源公交车(不含公交车)、新能源专用车和货车、,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1:1比例进行补贴;新能源公交车将按实际购买价格的40%给予补贴。
对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市场指导价的50%。补贴总额高于车辆指导价50%的,在车辆指导价的50%中扣除国家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新能源公交车不受此限制。
公告原文如下: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区、县(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绍兴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0日
绍兴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
为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财政部《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的通知》财政等四部委,结合城市地区的实际情况,这是特殊的。
第一,补贴对象
从绍兴市注册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标直接从生产企业购买新能量公交车的公交公司。包括:
(a) 绍兴市城镇户籍人员;
(二)非绍兴市城镇户籍人员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人才引进居住证》;
(3) 持有有效《浙江省绍兴市临时居住证》,近两年(含)在市区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人员;
(4) 驻绍兴市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5)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绍兴连续居住2年以上,每年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民、华侨和香港、澳门、外国人;
(六)在绍兴市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适用于岳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三个行政区域。
二是补贴范围及相关要求
(1)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均纳入本次补贴范围。
(二) 新能源汽车应在绍兴市车管部门登记上牌,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售后服务及相关优惠政策和标准不得低于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消费者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营新能源汽车,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销售价格中扣除国家补贴和城市配套财政补贴后直接支付购车款;在城镇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财政补贴。
(三) 在越城区(含直辖开发区)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销售(生产)企业,应向绍兴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备案申请表、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产品公告参数、产品价格、获得国家车辆补贴的相关材料、维修能力、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等。在柯桥区、上虞区参与推广应用的汽车销售(生产)企业应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第三,补贴标准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本市将给予配套补贴,具体标准为:
(a) 对新能源公交车(不含公交车)、新能源专用车和载重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按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1的比例给予补贴;新能源公交车按实际购买价格的40%给予补贴,不再享受《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绍兴市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意见》(绍兴政办[2012]103号)中的购车补贴。
(2) 纯电动乘用车补贴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2万元。
(3) 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最高不得超过汽车市场指导价的50%。补贴总额高于车辆指导价50%的,在车辆指导价的50%中扣除国家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新能源公交车不受此限制。
(四)绍兴市投资建设充电设施,按实际投资的充电设备给予20%的补贴。
在柯桥区、上虞区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由当地财政予以支持。
第四,补贴流程
(1) 新能源汽车补贴
销售企业或公交公司通过参与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应按季度统一申报,填写《绍兴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1.车辆销售原始发票;
2.购车单位的个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2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3.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驾驶证。
(2) 充电设施补贴
由建设单位申请补贴,填写《绍兴市城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1份;
2项目批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和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月城区(含直辖开发区)将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确定,补贴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柯桥区、上虞区、补助单位的申请材料通过函报当地区和财政部门审核。
五、监督管理
(a)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设施建设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取财政补贴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和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 企业法人购买并在绍兴市领取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经核实在绍兴市外经营或两年内再次销售的,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牵头收回已获得的财政配套补贴。除了追回补贴资金外,那些弄虚作假的人也将被取消未来申报的资格。
(3) 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负责,对产品质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 补充规定
(a) 本办法自8月10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7月10日,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发布《2016年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规定新能源公交车(不含公交车)、新能源专用车和货车、,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1:1比例进行补贴;
新能源公交车将按实际购买价格的40%给予补贴。
对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市场指导价的50%。补贴总额高于车辆指导价50%的,在车辆指导价的50%中扣除国家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新能源公交车不受此限制。
公告原文如下: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区、县(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绍兴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0日
绍兴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
为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财政部《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的通知》财政等四部委,结合城市地区的实际情况,这是特殊的。
第一,补贴对象
从绍兴市注册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标直接从生产企业购买新能量公交车的公交公司。包括:
(a) 绍兴市城镇户籍人员;
(二)非绍兴市城镇户籍人员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人才引进居住证》;
(3) 持有有效《浙江省绍兴市临时居住证》,近两年(含)在市区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人员;
(4) 驻绍兴市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5)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绍兴连续居住2年以上,每年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民、华侨和香港、澳门、外国人;
(六)在绍兴市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适用于岳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三个行政区域。
二是补贴范围及相关要求
(1)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均纳入本次补贴范围。
(二) 新能源汽车应在绍兴市车管部门登记上牌,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售后服务及相关优惠政策和标准不得低于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消费者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营新能源汽车,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销售价格中扣除国家补贴和城市配套财政补贴后直接支付购车款;
在城镇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财政补贴。
(三) 在越城区(含直辖开发区)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销售(生产)企业,应向绍兴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备案申请表、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产品公告参数、产品价格、获得国家车辆补贴的相关材料、维修能力、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等。在柯桥区、上虞区参与推广应用的汽车销售(生产)企业应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第三,补贴标准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本市将给予配套补贴,具体标准为:
(a) 对新能源公交车(不含公交车)、新能源专用车和载重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按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1的比例给予补贴;新能源公交车按实际购买价格的40%给予补贴,不再享受《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绍兴市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意见》(绍兴政办[2012]103号)中的购车补贴。
(2) 纯电动乘用车补贴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2万元。
(3) 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最高不得超过汽车市场指导价的50%。补贴总额高于车辆指导价50%的,在车辆指导价的50%中扣除国家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新能源公交车不受此限制。
(四)绍兴市投资建设充电设施,按实际投资的充电设备给予20%的补贴。
在柯桥区、上虞区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由当地财政予以支持。
第四,补贴流程
(1) 新能源汽车补贴
销售企业或公交公司通过参与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应按季度统一申报,填写《绍兴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1.车辆销售原始发票;
2.购车单位的个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2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3.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驾驶证。
(2) 充电设施补贴
由建设单位申请补贴,填写《绍兴市城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1份;
2项目批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和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月城区(含直辖开发区)将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确定,补贴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柯桥区、上虞区、补助单位的申请材料通过函报当地区和财政部门审核。
五、监督管理
(a)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收费设施建设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取财政补贴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和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 企业法人购买并在绍兴市领取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经核实在绍兴市外经营或两年内再次销售的,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牵头收回已获得的财政配套补贴。除了追回补贴资金外,那些弄虚作假的人也将被取消未来申报的资格。
(3) 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负责,对产品质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 补充规定
(a) 本办法自8月10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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