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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进一步管理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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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8月9日,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要求住宅停车位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根据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安装条件预留(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桥、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和用地、预留电力容量和预埋管道),鼓励在公共停车位配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原则上,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和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车库),在2020年前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逐步建设到位;其他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和商场、超市、商业建筑、有停车场(车库)的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棚),在2020年前按不低于总停车位5%的比例逐步建设到位;

到2020年,在具备改建和增设充电设施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的每个停车场至少建设4个直流快充桩(加油站可根据市场需求配备外交关系和直流桩)。

原公告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上海市鼓励发展电动汽车充电换电设施办法》(沪府发〔2016〕16号)等。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上海交通分局[2015]553号)的相关内容,加强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本市电动汽车收费设施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规划管理

(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展改革委[2015]145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专项规划纲要的通知》的要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国家能源局[2015]447号),结合上海经济社会和新能源汽车,

各区(县)要结合发展实际,在本区(县)总体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中落实市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有条件的,应当单独制定区(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应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作为促进绿色交通发展的具体措施。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充电设施的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规定各类停车场(库)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落实综合交通系统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二是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3) 各类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车库),应当严格执行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的基础上增设充电设施。

1、住宅停车位应具备100%已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桥、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和用地、预留电力容量、预埋管道),鼓励在公共停车位建设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2、商场、酒店、医院、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中设有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车库)的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应不低于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明确的比例要求。

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和建设形式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标准确定,同时应考虑充电设施、电表箱、用电等的接线条件……

其他内容应予以澄清。为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审查充电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标准的要求。

加强施工全过程管理,施工图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施工标准的不予审批。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许可证。未按规划要求到位的,规划验收将不予通过。

(四) 既有停车场(库)应当按照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要求,按照“统一规划预留安装条件,按需分期建设充电设施”的原则,在既有停车泊位上增设充电设施。

原则上,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和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车库),在2020年前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逐步建设到位;其他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和商场、超市、商业建筑、有停车场(车库)的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棚),在2020年前按不低于总停车位5%的比例逐步建设到位;

到2020年,在具备改建和增设充电设施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的每个停车场至少建设4个直流快充桩(加油站可根据市场需求配备外交关系和直流桩)。区(县)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单位内部停车场(库)的充电设施纳入节能减排考核范围。如果设施未按规定到位,政府有关部门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设施作为配套服务设施,纳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考核范围。未按规定到位的,按照《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服务区管理处罚)的规定处理。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配备符合规范的充电设施,市铁路局和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将相关内容纳入公共停车场的质量信用评价和备案管理范围。

(5) 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的运行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修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08-2093-2012)等工程建设规范,进一步完善各类建筑充电设施的配置和建设要求,明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所在地的消防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规范建设各方的充电设施。

(六)需要单独征用的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申请政府补贴的充电设施应向地区供电公司报备信息,地区供电公司应每月向当地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信息,区(县)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

(7) 充电设施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符合统一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上海地方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报告,设施的用电量应单独测量,并应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能量测量》的相关要求。

(8)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对充电设施的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车辆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制定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进一步明确验收流程及相关工作要求。

(九)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充电设施应当有明确标识,为用户提供明确的指导。

三是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管理。

(10) 建立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政平台(以下简称“市政充电设施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共充电设施信息,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连接等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自用充电设施以合理方式接入市政充电设施平台。支持市政充电设施平台和城市新能源汽车分时服务平台实现平台对接和再充电……

ce共享。根据长三角地区电动汽车充电需求,适时扩大充电设施市政平台覆盖范围。

(十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系统,搭建充电设施动态监控和智能服务平台,实现充电过程中的安全监控、数据采集等相关管理。公共和私人充电设施的基础数据应接入市政充电设施平台。

2、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其中,充电设施内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者校准。支持引入保险机制。

3.充电设施应支持公交卡、银联卡、移动支付等一种或多种第三方支付方式,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4、企业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督和用户监督。按要求定期向政府部门报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相关信息。

(十二)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的分类指导力度,支持充电设施所有者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对于公共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运营管理,并为充电设施提供维护等配套服务;

对于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加强与新能源汽车分时企业合作,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提高充电设施整体效率。

(13) 消防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通知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四,其他

(十四) 本通知是对《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的补充。如果两者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15) 支持成立上海充电基础设施企业联盟,配合市有关部门严格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统一设计和建设标准,统一运营和服务规范,促进资源整合协作,促进商业和服务模式创新,做好“底层服务”。

(十六)严格落实车企在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车企及其产品退出考核体系。汽车企业应将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在车辆手册中列出充电设施使用、维护和售后服务的相关要求和说明,并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增加充电设施的相关保修条款,以明确充电设施所有者的维护、更新和维护责任。鼓励车辆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建立自用充电设施监管平台。

(17) 市政府有关委员会、办公室、局、区(县)政府,根据《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鼓励发展电动汽车充电换电设施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共同推动本市充电设施有序建设。

区(县)政府要加强属地协调推进,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特此通知。

市交通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建设委员会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消防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AA

2016年8月9日8月9日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要求住宅停车位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根据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安装条件预留(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桥、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和用地、预留电力容量和预埋管道),鼓励在公共停车位配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原则上,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和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车库)将按照……的比例逐步建设到位……

不低于2020年前总停车位的10%;其他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和商场、超市、商业建筑、有停车场(车库)的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棚),在2020年前按不低于总停车位5%的比例逐步建设到位;

到2020年,在具备改建和增设充电设施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的每个停车场至少建设4个直流快充桩(加油站可根据市场需求配备外交关系和直流桩)。

原公告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上海市鼓励发展电动汽车充电换电设施办法》(沪府发〔2016〕16号)等。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上海交通分局[2015]553号)的相关内容,加强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本市电动汽车收费设施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规划管理

(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展改革委[2015]145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专项规划纲要的通知》的要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国家能源局[2015]447号),结合上海经济社会和新能源汽车,

各区(县)要结合发展实际,在本区(县)总体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中落实市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有条件的,应当单独制定区(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应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作为促进绿色交通发展的具体措施。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充电设施的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规定各类停车场(库)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落实综合交通系统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二是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3) 各类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车库),应当严格执行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的基础上增设充电设施。

1、住宅停车位应具备100%已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桥、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和用地、预留电力容量、预埋管道),鼓励在公共停车位建设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2、商场、酒店、医院、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中设有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车库)的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应不低于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明确的比例要求。

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和建设形式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标准确定,同时应考虑充电设施、电表箱、用电等的接线条件……

其他内容应予以澄清。为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审查充电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标准的要求。

加强施工全过程管理,施工图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施工标准的不予审批。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许可证。未按规划要求到位的,规划验收将不予通过。

(四) 既有停车场(库)应当按照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要求,按照“统一规划预留安装条件,按需分期建设充电设施”的原则,在既有停车泊位上增设充电设施。

原则上,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和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车库),在2020年前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逐步建设到位;其他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和商场、超市、商业建筑、有停车场(车库)的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棚),在2020年前按不低于总停车位5%的比例逐步建设到位;

到2020年,在具备改建和增设充电设施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的每个停车场至少建设4个直流快充桩(加油站可根据市场需求配备外交关系和直流桩)。区(县)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单位内部停车场(库)的充电设施纳入节能减排考核范围。如果设施未按规定到位,政府有关部门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设施作为配套服务设施,纳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考核范围。未按规定到位的,按照《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服务区管理处罚)的规定处理。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配备符合规范的充电设施,市铁路局和区(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将相关内容纳入公共停车场的质量信用评价和备案管理范围。

(5) 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的运行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修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08-2093-2012)等工程建设规范,进一步完善各类建筑充电设施的配置和建设要求,明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所在地的消防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规范建设各方的充电设施。

(六)需要单独征用的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申请政府补贴的充电设施应向地区供电公司报备信息,地区供电公司应每月向当地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信息,区(县)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

(7) 充电设施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符合统一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上海地方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报告,设施的用电量应单独测量,并应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能量测量》的相关要求。

(8)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对充电设施的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车辆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制定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进一步明确验收流程及相关工作要求。

(九)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充电设施应当有明确标识,为用户提供明确的指导。

三是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管理。

(10) 建立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政平台(以下简称“市政充电设施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共充电设施信息,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连接等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自用充电设施以合理方式接入市政充电设施平台。支持市政充电设施平台和城市新能源汽车分时服务平台实现平台对接和再充电……

ce共享。根据长三角地区电动汽车充电需求,适时扩大充电设施市政平台覆盖范围。

(十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系统,搭建充电设施动态监控和智能服务平台,实现充电过程中的安全监控、数据采集等相关管理。公共和私人充电设施的基础数据应接入市政充电设施平台。

2、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其中,充电设施内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者校准。支持引入保险机制。

3.充电设施应支持公交卡、银联卡、移动支付等一种或多种第三方支付方式,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4、企业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督和用户监督。按要求定期向政府部门报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相关信息。

(十二)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的分类指导力度,支持充电设施所有者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对于公共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运营管理,并为充电设施提供维护等配套服务;

对于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加强与新能源汽车分时企业合作,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提高充电设施整体效率。

(13) 消防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通知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四,其他

(十四) 本通知是对《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的补充。如果两者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15) 支持成立上海充电基础设施企业联盟,配合市有关部门严格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统一设计和建设标准,统一运营和服务规范,促进资源整合协作,促进商业和服务模式创新,做好“底层服务”。

(十六)严格落实车企在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车企及其产品退出考核体系。汽车企业应将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在车辆手册中列出充电设施使用、维护和售后服务的相关要求和说明,并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增加充电设施的相关保修条款,以明确充电设施所有者的维护、更新和维护责任。鼓励车辆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建立自用充电设施监管平台。

(17) 市政府有关委员会、办公室、局、区(县)政府,根据《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鼓励发展电动汽车充电换电设施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共同推动本市充电设施有序建设。

区(县)政府要加强属地协调推进,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特此通知。

市交通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建设委员会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消防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AA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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