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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补贴手段史上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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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8月9日,合肥市发布了《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包括:产品购置补贴、充电费补贴、私人充电设施安装补贴、强制保险补贴、免牌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黄标换车补贴、,分时租赁、车辆共享业务运营补贴、充电桩建设、管理补贴、电池回收奖励等。

产品购买补贴: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航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地方配套资金包括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价的60%。根据产品类别和性能指标,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充电费和充电桩安装补贴:对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在与中央财政1:1匹配的地方补贴资金中安排1万元/辆,用于充电费补贴和安装私人充电设施;

集采补贴:对法人单位自行或组织职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10辆以上的,给予每辆车2000元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黄标车置换补贴:对个人通过提前淘汰自有黄标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分时和车辆共享业务运营补贴:对运营规模为300辆的新能源汽车分时企业,第一年给予每辆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补贴。

电池回收奖励:企业建立废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并进行回收的,市财政将根据回收电池容量,每千瓦时给予10元奖励。

原公告如下: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意见

和政[2016]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应用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快国家新能源汽车工业基地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1.加强地方配套支持。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航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原则上由中央政府补贴。

按照1:0.2标准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地方配套资金包括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价的60%。根据产品类别和性能指标,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鼓励个人购买和使用。对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在与中央财政1:1匹配的地方补贴资金中安排1万元/辆,用于充电补贴和安装私人充电设施;对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免许可费;

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局、市国资委、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鼓励集中采购和使用。对法人单位自行或组织职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10辆以上的,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鼓励黄标汽车购买电动汽车。个人通过提前淘汰自有黄标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5.支持在客运领域的推广应用。将新能源农村客运和租赁车辆纳入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支付范围;

支持新能源公交车产品参与运营公交车的评级。(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二是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6.加大公共服务的推广和应用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以及邮政、物流、环卫、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中的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在新车或更新车型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5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公共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邮政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7.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使用。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换装车辆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租赁、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员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社会引领作用。县(市)、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推广应用计划,报财政、科技部门审核控制。(责任单位:市直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公共行政局、市科技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分时和车辆共享服务。对车辆运营规模为300辆的新能源汽车分时企业,第一年给予每辆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月300元的运营奖金。政府投资的公共充电停车位预留的充电停车位总量的10%(不低于一个)提供给分时租赁车辆免费停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探索区域公交电气化和电动社区的推广模式。每年评选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对每个单位奖励10万元,专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奖励单位总数不得超过20个。(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房产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是加强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10.加强用户住宅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小区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充电用电手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用户适当收费。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考虑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

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建设公共充电停车位,建立停车位充电分时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房地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房地产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要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加快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优先建设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停车场和交通枢纽、停车换乘设施等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公共快速充电设施,适当建设独立的公共快速充电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既有停车场(停车场)等既有建设用地上设立其他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以保持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现有建设用地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如果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可以协议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事业经营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供地。如果新项目供地需要建设充电设施,可将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并严格管理充电站用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14.完善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装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的用电量,执行工业大用电量价格;对居民住宅、居民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式充电桩,按其所在地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量,执行一般工商等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合肥供电公司)

15.完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专用)直流充电桩,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200元/kW财政补贴;

对住宅小区新建的充电桩(不含规划建设),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500元/年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房地产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加强对充电设施附属停车位的管理。将公共充电设施的辅助停车位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集中管理。住宅小区、商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建设充电设施的附属停车位,由业主加强管理,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充电设施运营(建设)企业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限制非充电车辆占用充电停车位。(责任单位:市局、市城管局)

第四,实行差异化交通管理

17.促进交通便利化。实行新能源汽车自主分类登记,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机动车号牌,在机动车驾驶证上标明新能源汽车车型。完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车牌自动识别系统为新能源汽车通行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局、市交通运输局)

18.扩大电动物流车的通行范围。电动物流车可在城市地面道路上行驶,从事公共服务、应急救援等特殊行业的1.5吨以下电动物流车可以在高架道路和立交桥上行驶。市交警部门根据电动物流车的车型和使用性质,发放城市禁行通行证。(责任单位:市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五、创新发展模式

19.大力支持研发和应用创新。支持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先进变速器、轻量化材料、智能控制等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项目,积极跟进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汽车小型化发展,大力引进国内外新能源汽车的关键技术人才和团队,加快新能源汽车检测检测等重点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加快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建立动力电池及材料、动力总成等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联盟加强产业发展研究,开展招商引资和人才队伍引进,增强上下游资源整合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1.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由市科技局牵头,派出人员将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重点开展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规划方案编制、宣传推广、互联互通平台建设、区域合作示范推广等工作,从而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2.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资金来源,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资金滚动使用,扩大规模,重点投资本市新能源汽车行业链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23.鼓励电池的回收利用。汽车、电池生产等企业建立健全r……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建立车用电池回收体系促进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对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并进行回收的企业,市财政将根据回收电池的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24.加强安全体系建设。整合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企业的相关资源和信息,构建全市统一的新能源汽车运营管理服务平台,实现运营车辆与充电设施的信息互联和资源共享。按照属地管理、行业负责的原则,督促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安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安监局)

六是加强组织领导

25建立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市政府市长为总召集人,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为副召集人,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出席、定期召开会议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新能源汽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开发区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6.加强监督和评估。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纳入本市年度自主创新目标考核。8月9日,合肥市发布了《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包括:产品购置补贴、充电费补贴、私人充电设施安装补贴、强制保险补贴、免牌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黄标换车补贴、,分时租赁、车辆共享业务运营补贴、充电桩建设、管理补贴、电池回收奖励等。

产品购买补贴: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航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地方配套资金包括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价的60%。根据产品类别和性能指标,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充电费和充电桩安装补贴:对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在与中央财政1:1匹配的地方补贴资金中安排1万元/辆,用于充电费补贴和安装私人充电设施;

集采补贴:对法人单位自行或组织职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10辆以上的,给予每辆车2000元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黄标车置换补贴:对个人通过提前淘汰自有黄标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分时和车辆共享业务运营补贴:对运营规模为300辆的新能源汽车分时企业,第一年给予每辆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补贴。

电池回收奖励:企业建立废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并进行回收的,市财政将根据回收电池容量,每千瓦时给予10元奖励。

原公告如下: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意见

和政[2016]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应用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快国家新能源汽车工业基地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1.加强地方配套支持。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航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原则上由中央政府补贴。

按照1:0.2标准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地方配套资金包括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价的60%。根据产品类别和性能指标,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鼓励个人购买和使用。对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在与中央财政1:1匹配的地方补贴资金中安排1万元/辆,用于充电补贴和安装私人充电设施;对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免许可费;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局、市国资委、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鼓励集中采购和使用。对法人单位自行或组织职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10辆以上的,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鼓励黄标汽车购买电动汽车。个人通过提前淘汰自有黄标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5.支持在客运领域的推广应用。将新能源农村客运和租赁车辆纳入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支付范围;

支持新能源公交车产品参与运营公交车的评级。(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二是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6.加大公共服务的推广和应用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以及邮政、物流、环卫、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中的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在新车或更新车型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5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公共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邮政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7.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使用。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换装车辆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租赁、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员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社会引领作用。县(市)、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推广应用计划,报财政、科技部门审核控制。(责任单位:市直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公共行政局、市科技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分时和车辆共享服务。对车辆运营规模为300辆的新能源汽车分时企业,第一年给予每辆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月300元的运营奖金。政府投资的公共充电停车位预留的充电停车位总量的10%(不低于一个)提供给分时租赁车辆免费停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探索区域公交电气化和电动社区的推广模式。每年评选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对每个单位奖励10万元,专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奖励单位总数不得超过20个。(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房产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是加强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10.加强用户住宅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小区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充电用电手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用户适当收费。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考虑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

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建设公共充电停车位,建立停车位充电分时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房地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房地产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要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加快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优先建设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停车场和交通枢纽、停车换乘设施等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公共快速充电设施,适当建设独立的公共快速充电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既有停车场(停车场)等既有建设用地上设立其他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以保持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现有建设用地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如果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可以协议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事业经营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供地。如果新项目供地需要建设充电设施,可将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并严格管理充电站用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14.完善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装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的用电量,执行工业大用电量价格;对居民住宅、居民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式充电桩,按其所在地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量,执行一般工商等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合肥供电公司)

15.完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专用)直流充电桩,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200元/kW财政补贴;

对住宅小区新建的充电桩(不含规划建设),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500元/年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房地产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加强对充电设施附属停车位的管理。将公共充电设施的辅助停车位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集中管理。住宅小区、商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建设充电设施的附属停车位,由业主加强管理,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充电设施运营(建设)企业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限制非充电车辆占用充电停车位。(责任单位:市局、市城管局)

第四,实行差异化交通管理

17.促进交通便利化。实行新能源汽车自主分类登记,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机动车号牌,在机动车驾驶证上标明新能源汽车车型。完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车牌自动识别系统为新能源汽车通行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局、市交通运输局)

18.扩大电动物流车的通行范围。电动物流车可在城市地面道路上行驶,从事公共服务、应急救援等特殊行业的1.5吨以下电动物流车可以在高架道路和立交桥上行驶。市交警部门根据电动物流车的车型和使用性质,发放城市禁行通行证。(责任单位:市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五、创新发展模式

19.大力支持研发和应用创新。支持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先进变速器、轻量化材料、智能控制等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项目,积极跟进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汽车小型化发展,大力引进国内外新能源汽车的关键技术人才和团队,加快新能源汽车检测检测等重点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加快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建立动力电池及材料、动力总成等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联盟加强产业发展研究,开展招商引资和人才队伍引进,增强上下游资源整合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1.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由市科技局牵头,派出人员将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重点开展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规划方案编制、宣传推广、互联互通平台建设、区域合作示范推广等工作,从而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2.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资金来源,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资金滚动使用,扩大规模,重点投资本市新能源汽车行业链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23.鼓励电池的回收利用。汽车、电池生产等企业建立健全r……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建立车用电池回收体系促进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对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并进行回收的企业,市财政将根据回收电池的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24.加强安全体系建设。整合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企业的相关资源和信息,构建全市统一的新能源汽车运营管理服务平台,实现运营车辆与充电设施的信息互联和资源共享。按照属地管理、行业负责的原则,督促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安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安监局)

六是加强组织领导

25建立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市政府市长为总召集人,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为副召集人,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出席、定期召开会议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新能源汽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开发区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6.加强监督和评估。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纳入本市年度自主创新目标考核。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以车辆实际运行和环境便捷使用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加强监督考核。(责任单位: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7.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在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重要作用,并组织行业专家解读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成本优势。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和接受度,同时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营造绿色出行、倡导环保的消费氛围。(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8.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意见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6年8月9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以车辆实际运行和环境便捷使用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加强监督考核。(责任单位: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7.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在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重要作用,并组织行业专家解读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成本优势。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和接受度,同时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营造绿色出行、倡导环保的消费氛围。(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科技局……

y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8.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意见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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