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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开征求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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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实施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信部修订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公告[2009]第44号),形成了《新能量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9月12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地址:北京市长安西街13号100804

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传真:010-66013708电子邮箱:qich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8月12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市关于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置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实施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款规定的整车(整车)和底盘(非整车),不包括整备质量超过400公斤的三轮汽车。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赖新能源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许可管理和产品准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相关的接入管理。

第五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应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请新能源汽车领域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特殊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

第七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2) 申请人是取得《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现有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汽车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

(3) 具有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公关能力……

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需的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证能力,并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和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可以共享集团的部分能力,但应符合《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准入条件和审查要求》(见附件2)。

(4) 符合常规汽车生产企业相应的准入管理规则。

(5) 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在已取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改装的新能源车产品,在不影响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情况下,无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应常规汽车产品检验标准,符合《新能源汽车制品专项检验项目和基本标准》(见附件3)。

(2) 新能源汽车产品已通过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十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a)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正式文件。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表》(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3) 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投资项目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参数。

(2)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记录表。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将需要当场更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与法定形式不一致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申请进行审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时限。

第十三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公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公告》所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应当按照《公告》允许的范围生产。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包括对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的承诺……

售后服务网络的建设,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用户的培训,售后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备件的提供和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备件(如电池)的回收,索赔的处理,以及在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严重问题时的对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售后服务承诺书,并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经营状况监测平台,实时监测已销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制品的全生命周期经营和安全状况。企业监控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相连接。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为每一款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档案,并对汽车的使用、维护和修理(包括动力电池的回收和处置)进行跟踪记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分析总结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条件、故障和主要问题,并编制年度报告(附件5)。年度报告应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公告》所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使用与《公告》不同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或动力系统(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或者增加或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将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继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推广随机抽查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和年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所列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停产12个月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公示。恢复生产前,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保持“准入条件”。

第二十三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符合准入条件而破产的,应当依法采取撤销、注销《公告》等措施,在此期间不得办理更名、搬迁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及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公告》资质的整车、改装客车和特种作业专用车生产企业……

es应进行改革,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符合本规定的审查计划,并在24个月内完成审查。逾期未完成审查的,将暂停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者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纳入《公告》,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关于以、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公告》,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告》。

第二十七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和变更扩产产品,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制品专项检验项目和依据标准》,在产产品可以延期六个月生产。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2009]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准入条件和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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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按照常规汽车生产企业相应的准入管理规则,经现场考核合格的,可免予相关要求的审查。

2.表中对准入条件的要求分为否决权和一般两类,共有17条,标有“*”的条款(共8条)为否决权。

3.评判原则如下:

(1) 现场考核不合格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目不超过2项,评审结论通过;其余的案件没有通过。

(2) 当现场评估结果不符合本说明第(1)条的要求时,申请企业可以在2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符合本说明第(1)条要求的,评定结论为合格;

如果验证不符合第(1)条的要求,则结论为未通过,申请企业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整改和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4家已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根据本规则,将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车辆进行比较:

(1) 当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或生产地址增加或变更时,与拟申报的新能源汽车同一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以及拟增加或变更的生产地址已按照相应的准入规则通过生产准入现场评估,只能进行数据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评估。

(2) 如果企业已获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生产资质,则只能在申请同类纯电动汽车产品时进行数据审核。

(3) 其他情况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评估。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实施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信部修订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公告[2009]第44号),形成了《新能量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9月12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地址:北京市长安西街13号100804

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传真:010-66013708电子邮箱:qich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8月12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市关于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置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实施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款规定的整车(整车)和底盘(非整车),不包括整备质量超过400公斤的三轮汽车。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赖新能源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许可管理和产品准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相关的接入管理。

第五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应当纳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以下简称《公告》)。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请新能源汽车领域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特殊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

第七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2) 申请人是取得《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现有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汽车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

(3) 具有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证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和评审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可以共享集团的部分能力,但应符合《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准入条件和审查要求》(见附件2)。

(4) 符合常规汽车生产企业相应的准入管理规则。

(5) 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在已取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改装的新能源车产品,在不影响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情况下,无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应常规汽车产品检验标准,符合《新能源汽车制品专项检验项目和基本标准》(见附件3)。

(2) 新能源汽车产品已通过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十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a)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正式文件。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表》(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3) 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投资项目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参数。

(2)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记录表。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将需要当场更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与法定形式不一致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应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自验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申请进行审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时限。

第十三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公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公告》所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应当按照《公告》允许的范围生产。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用户的培训、售后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备件的提供和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及零部件(如电池)的回收,索赔的处理,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售后服务承诺书,并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经营状况监测平台,实时监测已销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制品的全生命周期经营和安全状况。企业监控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相连接。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为每一款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档案,并对汽车的使用、维护和修理(包括动力电池的回收和处置)进行跟踪记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分析总结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条件、故障和主要问题,并编制年度报告(附件5)。年度报告应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公告》所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使用与《公告》不同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或动力系统(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或者增加或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将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继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推广随机抽查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和年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所列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应向Mini……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停产12个月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公示。恢复生产前,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保持“准入条件”。

第二十三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符合准入条件而破产的,应当依法采取撤销、注销《公告》等措施,在此期间不得办理更名、搬迁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及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对已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告》资质的U型整车、改装客车和特种作业专用车生产企业进行改革,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符合本规定的审查计划,并在24个月内完成审查。逾期未完成审查的,将暂停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者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纳入《公告》,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关于以、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公告》,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告》。

第二十七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和变更扩产产品,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制品专项检验项目和依据标准》,在产产品可以延期六个月生产。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2009]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准入条件和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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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按照常规汽车生产企业相应的准入管理规则,经现场考核合格的,可免予相关要求的审查。

2.表中对准入条件的要求分为否决权和一般两类,共有17条,标有“*”的条款(共8条)为否决权。

3.评判原则如下:

(1) 现场考核不合格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目不超过2项,评审结论通过;其余的案件没有通过。

(2) 当现场评估结果不符合本说明第(1)条的要求时,申请企业可以在2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符合本说明第(1)条要求的,评定结论为合格;

如果验证不符合第(1)条的要求,则结论为未通过,申请企业可以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整改和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4家已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根据本规则,将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车辆进行比较:

(1) 当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或生产地址增加或变更时,与拟申报的新能源汽车同一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以及拟增加或变更的生产地址已按照相应的准入规则通过生产准入现场评估,只能进行数据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评估。

(2) 如果企业已获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生产资质,则只能在申请同类纯电动汽车产品时进行数据审核。

(3) 其他情况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评估。附件2

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核要求

一、设计开发能力

如果企业集团具有共享和通用的产品设计和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和组装能力以及测试验证能力),其下属企业可以借用这些能力,并简化《准入条件》中“产品设计和发展能力”的评估要求。

二是产能

所属企业应符合“准入条件”和“产能”的相关要求。对于车身、底盘等装配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接等方面有统一的生产布局,可以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产能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障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条件”和“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是,在检查能力方面,涉及定期抽查和型式检查的工作可以由企业集团完成。通用和通用产品的零部件匹配可以在企业集团的统一管理、统一评价和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自行评估,并指定为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支持能力

企业集团可以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标准

Discovery, Beijing, Chang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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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overy, Beijing, Chang 'an1

附件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

Discovery, Beijing, Chang 'an2

Discovery, Beijing, Chang 'an3

Discovery, Beijing, Chang 'an4

Discovery, Beijing, Chang 'an5

Discovery, Beijing, Chang 'an6

附件5

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Discovery, Beijing, Chang 'an7

Discovery, Beijing, Chang 'a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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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制造……

rs和产品访问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上所有文件的链接:请点击此处。附件2

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核要求

一、设计开发能力

如果企业集团具有共享和通用的产品设计和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和组装能力以及测试验证能力),其下属企业可以借用这些能力,并简化《准入条件》中“产品设计和发展能力”的评估要求。

二是产能

所属企业应符合“准入条件”和“产能”的相关要求。对于车身、底盘等装配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接等方面有统一的生产布局,可以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产能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障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条件”和“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是,在检查能力方面,涉及定期抽查和型式检查的工作可以由企业集团完成。通用和通用产品的零部件匹配可以在企业集团的统一管理、统一评价和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自行评估,并指定为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支持能力

企业集团可以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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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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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overy, Beijing, Chang '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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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overy, Beijing, Chang 'an6

附件5

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Discovery, Beijing, Chang 'an7

Discovery, Beijing, Chang 'an8

Discovery, Beijing, Chang 'an9

Discovery, Beijing, Chang 'a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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