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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及运营暂行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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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8月12日,《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管理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20%的比例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用于施工安装;设有停车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低于停车位数20%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停车位规模在100个及以上的单位停车场和商业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停车位100%具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原公告如下: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15]7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智能充电服务平台、集中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主要分为四类:

1.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内建设的自用汽车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专用停车场(位)内建设的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职工)车辆专用充电设施。

3.公共充电设施。指规划范围内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配套停车场、公共道路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建设的社会车辆公共充电设施。

4.独立占地的集中充电站。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停车场相结合,占用独立面积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充电基础设施。集中充电站的充电桩数量不少于3个,桩间距不大于10m。

第三条本着“满足需求、节约资源、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快速经济、合理互助”的要求,易后难统筹推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本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动汽车充电基本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专项规划应当明确覆盖独立区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提出各类建筑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者预留建安条件的要求,并纳入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党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办公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量20%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20%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停车位规模在100个及以上的单位停车场和商业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停车位100%具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具有承担电力设施安装(修理、试验)资质或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阻挠。

第六条充电设施的安装、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以及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供电、消防、防雷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政府出资项目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其他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的前提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高速公路新建或扩建充换电站项目的审批。其他充换电站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审批,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公共区域分散式充电桩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局审批(备案),并报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备案。非公共区域居民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下充电桩自用的,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建设完成后,供电部门将进行统一汇总,报当地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当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

第八条住宅小区、单位在现有停车位和个人在自有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无需分别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电网企业负责充电设施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低压工程和10kV工程,自供电方案批复之日起,工期分别不超过10个工作日和60个工作日;对于电网接入受限项目,电网受限设备整改时限,自供电计划批复之日起,低压项目和10kV项目将分别在10个工作日和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因政府审批和政策处理导致的项目停滞,不计入计算时限。联网项目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在完成支持新建或扩建配电网项目的审批手续后,应全部计入电网企业的有效资产,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成本计入允许成本。

第十条经批准的充电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测试和调试,具备接入本省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的条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更换业主或者永久撤销的,原业主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和电网企业报告。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

(a) 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2) 拥有五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数量与运营充电桩数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0;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条件:

(a)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取得基本资质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交登记表备案登记;

(二)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于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通过网站分两批向社会公示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公示期满后将纳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提供者目录,无异议,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接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按照最新技术标准及时升级充电设施,并按规定向发展改革(能源)、统计等部门报告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配备齐全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和安全消防设施。相关部门应配合周边道路标志的设置,并提供明确的指导。

第十六条直接向电网企业申报安装接入的集中充换电设施,其用电量必须单独计量,并执行大型行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十七条收费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收费服务费,收费服务费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定。

第十八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价格,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支持银联卡、移动支付等支付方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开展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制定实施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托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制度,有序推动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协同发展。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财政奖补的实施,明确奖补标准和范围,并监督奖补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充电设施的普及应用和产业发展中的技术创新。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各类建筑新建、扩建充电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指导和协调能源部门加强对充电设施生产和服务企业日常运营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充电设施的计量、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充电设施项目的土地安全。

第二十八条政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党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办公室充电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市、县和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辖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为充电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十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规定……

责任,合作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营服务体系,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营。

第三十一条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监管机制,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及时掌握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动态,加强指导协调,及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企业列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黑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8月12日,《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管理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20%的比例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用于施工安装;设有停车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低于停车位数20%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停车位规模在100个及以上的单位停车场和商业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停车位100%具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原公告如下: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15]7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智能充电服务平台、集中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主要分为四类:

1.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内建设的自用汽车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专用停车场(位)内建设的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职工)车辆专用充电设施。

3.公共充电设施。指规划范围内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配套停车场、公共道路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建设的社会车辆公共充电设施。

4.独立占地的集中充电站。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停车场相结合,占用独立面积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充电基础设施。集中充电站的充电桩数量不少于3个,桩间距不大于10m。

第三条本着“满足需求、节约资源、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快速经济、合理互助”的要求,易后难统筹推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本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动汽车充电基本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专项规划应当明确覆盖独立区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提出各类建筑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者预留建安条件的要求,并纳入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党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办公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量20%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20%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停车位规模在100个及以上的单位停车场和商业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停车位100%具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具有承担电力设施安装(修理、试验)资质或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阻挠。

第六条充电设施的安装、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以及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供电、消防、防雷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政府出资项目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其他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的前提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高速公路新建或扩建充换电站项目的审批。其他充换电站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审批,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公共区域分散式充电桩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局审批(备案),并报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备案。非公共区域居民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下充电桩自用的,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建设完成后,供电部门将进行统一汇总,报当地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当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

第八条住宅小区、单位在现有停车位和个人在自有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无需分别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电网企业负责充电设施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低压工程和10kV工程,自供电方案批复之日起,工期分别不超过10个工作日和60个工作日;对于电网接入受限项目,电网受限设备整改时限,自供电计划批复之日起,低压项目和10kV项目将分别在10个工作日和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因政府审批和政策处理导致的项目停滞,不计入计算时限。联网项目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在完成支持新建或扩建配电网项目的审批手续后,应全部计入电网企业的有效资产,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成本计入允许成本。

第十条经批准的充电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测试和调试,具备接入本省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的条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更换业主或者永久撤销的,原业主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和电网企业报告。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

(a) 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2) 拥有五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数量与运营充电桩数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0;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条件:

(a)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取得基本资质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交登记表备案登记;

(二)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于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通过网站分两批向社会公示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公示期满后将纳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提供者目录,无异议,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接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按照最新技术标准及时升级充电设施,并按规定向发展改革(能源)、统计等部门报告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配备齐全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和安全消防设施。相关部门应配合周边道路标志的设置,并提供明确的指导。

第十六条直接向电网企业申报安装接入的集中充换电设施,其用电量必须单独计量,并执行大型行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十七条收费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收费服务费,收费服务费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定。

第十八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价格,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支持银联卡、移动支付等支付方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开展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制定实施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托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制度,有序推动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协同发展。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财政奖补的实施,明确奖补标准和范围,并监督奖补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充电设施的普及应用和产业发展中的技术创新。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各类建筑新建、扩建充电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指导和协调能源部门加强对充电设施生产和服务企业日常运营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充电设施的计量、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充电设施项目的土地安全。

第二十八条政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党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办公室充电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市、县和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辖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为充电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十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规定……

责任,合作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营服务体系,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营。

第三十一条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监管机制,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及时掌握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动态,加强指导协调,及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企业列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黑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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