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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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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应100%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公园、学校和独立公共停车场以及停车换乘(P+R)停车场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10%,包括预埋电力线和预留电力容量,至少每2000辆电动汽车停车一次。

鼓励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公园、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与实施旧区改造相结合,停车位改造和道路改造,努力建设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告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发改能源[2016]899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您,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果城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

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务院办公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4〕35号),《关于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国家发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地区意见》(政规办[2015]51号)等相关文件。为推进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为私人用户提供服务而设计的充电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为法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为居住区内所有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备。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运营集中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范围,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设施。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四条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部署,在我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围绕我区新能源汽车开发总体目标加强政策指导,逐步建立健全我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简化基础设施规划、市场准入、审批备案、建设运营等环节,为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和商业运营提供服务支持……

e产业,促进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章规划建设原则

第五条按照“统筹、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一标准”的原则,制定全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相衔接。全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和建设的依据。

第六条各城市应当在全区充电设施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充电设施规划,并将充电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路网规划等,并做好连接。

第七条按照“自用(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速组合、分类实施”的原则,在全区逐步形成以用户住宅、单位内部停车场、公共交通、租赁等专用站点为主体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辅以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城市公共建筑中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上的临时停车位。以独立的城市快速充电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城际快速充电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

(1) 在居民区建设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主要用于慢速充电。

(二)在办公室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和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上,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

第八条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具备100%的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公园、,学校和独立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不低于10%,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每20000个。

(二)鼓励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充电设施。

第九条鼓励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公园、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建设充电设施,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停车位、道路改造等实施,力争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不低于10%的停车位。

第十条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接入的配套工作。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为充电设施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和接入便利。配套电网产权的分界点是充电基础设施土地产权的“分界线红线”。电网企业负责从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应的资产全部纳入有效资产。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办公室、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安装过程中配合充电设施施工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项目的竣工图,或者标明停车区的供电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与电网企业合作确定安装位置并指导……

充电设施配电箱和电表箱的电源,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察和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服务,并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各自职责和服务内容进行协商。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充电设施的安装底座应为不燃部件。

第四章资格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需要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2) 有必要建立一个企业级的运营管理体系。管理系统应能够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保存期应不少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

(3) 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应在5人以上(其中,持入网许可证注册的电工不少于2人,高压电工不少于两人),专职运维团队应满足设施运营区充电桩规模要求。

(4) 有健全的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5)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违规运营;

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必须经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6)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充电接口要统一,支持银行卡、市民卡、公交卡、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充电设备应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和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只能用于为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当承担维护、更新充电设施和侵犯第三方权益的责任。

第五章施工措施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的规划预留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审计,县(市、区)建设部门在参与设计方案时应当对设置充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预留提出审计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咨询。规划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库)进行规划验收时,应通知建设主管部门参与,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停车场(车库)竣工时对其收费。

第十八条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企业、电动汽车制造商、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充分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设立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

第十九条电动车用户在小区内拥有自有物业停车位或者经停车位所有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用户组织实施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鼓励电动汽车制造商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第二十条鼓励电网企业、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建筑业主也可以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的方式建设专用、公共充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专用和公共充电设施应当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市(县)级电动汽车公共数据监测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程序

(1) 项目备案。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建设充电塔、充电站、换电站等充电设施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分散式充电桩项目应提交与建筑业主签订的土地使用和供电协议);居民个人使用充电设施,可以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

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属和用途的情况下,对现有停车场(站)进行改建或配备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每季度末前,将本季充电设施项目数据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2) 通过电报。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有自己的固定停车位或经停车位所有者同意,并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场内安装充电设施。居民或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充电设施企业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缆安装手续,社区业委会和物业应支持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费;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产权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报安装手续。

供电部门给予电网接入支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做好服务和宣传。

第二十三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部门不得批准其安装电报的申请,也不得终止其用电并注销其账户:

(a) 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标准;

(2) 充电设施在运行和服务过程中有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由业主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租赁期满或者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由业主负责拆除,并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者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当转让或者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不再使用独立登记安装的充电设施的,在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第二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要按照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二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规模工业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区和非居民用户设置的充电设施进行充电,并在居民电价中执行合并用户电价;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应当用电,执行一般工商等电价。广西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后,将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施峰谷电价政策。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标准上限由市物价部门制定调整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应100%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公园、学校和独立公共停车场以及停车换乘(P+R)停车场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10%,包括预埋电力线和预留电力容量,至少每2000辆电动汽车停车一次。

鼓励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公园、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与实施旧区改造相结合,停车位改造和道路改造,努力建设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告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发改能源[2016]899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您,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果城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

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务院办公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4〕35号),《关于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国家发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地区意见》(政规办[2015]51号)等相关文件。为推进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为私人用户提供服务而设计的充电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为法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为居住区内所有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备。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运营集中充电设施。

第三条《……》中提到的充电设施范围……

措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站或充电桩及相关设施。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四条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部署,在我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围绕我区新能源汽车开发总体目标加强政策指导,逐步建立健全我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简化基础设施规划、市场准入、审批备案、建设运营等程序,为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商业运营提供服务支持,促进我区新能量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章规划建设原则

第五条按照“统筹、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一标准”的原则,制定全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相衔接。全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和建设的依据。

第六条各城市应当在全区充电设施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充电设施规划,并将充电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路网规划等,并做好连接。

第七条按照“自用(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速组合、分类实施”的原则,在全区逐步形成以用户住宅、单位内部停车场、公共交通、租赁等专用站点为主体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辅以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城市公共建筑中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上的临时停车位。以独立的城市快速充电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城际快速充电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

(1) 在居民区建设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主要用于慢速充电。

(二)在办公室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和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上,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

第八条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具备100%的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公园、,学校和独立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不低于10%,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每20000个。

(二)鼓励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充电设施。

第九条鼓励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公园、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建设充电设施,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停车位、道路改造等实施,力争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不低于10%的停车位。

第十条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接入的配套工作。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为充电设施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和接入便利。配套电网产权的分界点是……土地产权的“分界线红线”……

基础设施收费。电网企业负责从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应的资产全部纳入有效资产。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办公室、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安装过程中配合充电设施施工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项目的竣工图,或者标明停车区的供电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电表箱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察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服务,并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各自职责和服务内容进行协商。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充电设施的安装底座应为不燃部件。

第四章资格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需要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2) 有必要建立一个企业级的运营管理体系。管理系统应能够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保存期应不少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

(3) 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应在5人以上(其中,持入网许可证注册的电工不少于2人,高压电工不少于两人),专职运维团队应满足设施运营区充电桩规模要求。

(4) 有健全的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5)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违规运营;

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必须经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6)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充电接口要统一,支持银行卡、市民卡、公交卡、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充电设备应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和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只能用于为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当承担维护、更新充电设施和侵犯第三方权益的责任。

第五章施工措施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的规划预留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审计,县(市、区)建设部门在参与设计方案时应当对设置充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预留提出审计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咨询。规划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库)进行规划验收时,应通知建设主管部门参与,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停车场(车库)竣工时对其收费。

第十八条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企业、电动汽车制造商、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充分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设立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

第十九条电动车用户在小区内拥有自有物业停车位或者经停车位所有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用户组织实施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鼓励电动汽车制造商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第二十条鼓励电网企业、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建筑业主也可以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的方式建设专用、公共充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专用和公共充电设施应当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市(县)级电动汽车公共数据监测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程序

(1) 项目备案。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建设充电塔、充电站、换电站等充电设施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分散式充电桩项目应提交与建筑业主签订的土地使用和供电协议);居民个人使用充电设施,可以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

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属和用途的情况下,对现有停车场(站)进行改建或配备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每季度末前,将本季充电设施项目数据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2) 通过电报。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有自己的固定停车位或经停车位所有者同意,并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场内安装充电设施。居民或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充电设施企业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缆安装手续,社区业委会和物业应支持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费;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产权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报安装手续。

供电部门给予电网接入支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做好服务和宣传。

第二十三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部门不得批准其安装电报的申请,也不得终止其用电并注销其账户:

(a) 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标准;

(2) 充电设施在运行和服务过程中有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由业主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租赁期满或者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由业主负责拆除,并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者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当转让或者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不再使用独立登记安装的充电设施的,在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第二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要按照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二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规模工业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区和非居民用户设置的充电设施进行充电,并在居民电价中执行合并用户电价;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应当用电,执行一般工商等电价。广西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后,将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施峰谷电价政策。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标准上限由市物价部门制定调整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充换电服务费将逐步放开,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当局是负责促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要机构。应将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作为政府的专项工作,建立市级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制定本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应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我区充电基础设施较好的市县。对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后,市县还应视财力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自行制定。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二十九条加大土地扶持力度。国土住建部门要在充电设施布局、配套道路建设和供电线路接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充电设施发展规划目标,优先保护土地利用指标和土地供应。

第三十条简化审批程序。各级政府要加强充电设施规划,简化建设运营审批,加快办理,开辟绿色通道,并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充换电服务费将逐步放开,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当局是负责促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要机构。应将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作为政府的专项工作,建立市级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制定本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应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我区充电基础设施较好的市县。对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后,市县还应视财力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自行制定。鼓励通过政府间的合作培养市场主体……

以及社会资本(PPP),并引入社会资本来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二十九条加大土地扶持力度。国土住建部门要在充电设施布局、配套道路建设和供电线路接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充电设施发展规划目标,优先保护土地利用指标和土地供应。

第三十条简化审批程序。各级政府要加强充电设施规划,简化建设运营审批,加快办理,开辟绿色通道,并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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