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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约车征求意见稿出台:新能源车应配EBD电子制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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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10月8日,广州市发布《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的车辆需取得本市部门颁发的车辆驾驶证,且自初次登记至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不到一年。

“征求意见稿”指出,从事网络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除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 体长大于4.60米,体宽大于1.70米,身高大于1.42米;配备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前排座椅安全气囊、前后安全带;配备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的排量不小于1950毫升;采用机械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10千瓦;新能源汽车还应配备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

(2) 已取得本市部门核发的车辆驾驶证,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登记之日起至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止不到一年。

(3) 外观颜色和车标应与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明显区分,不得安装顶灯、空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四)根据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载卫星定位设备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实时数据共享。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符合条件的车辆,车主可向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符合以下条件:

(a) 车主为企业法人,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 车主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络汽车驾驶员资格,名下无仍在运营使用期内的网络汽车。

个人再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的,近三年网络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结果不存在A级及以下。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网上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申请表》;

(2) 本市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3) 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排座椅安全气囊、前后座椅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安装配置证明和说明材料;

(四)车辆的两张彩色照片及照片的电子文档;

(5) 车主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管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声明;

(六)车主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复印件;

(7) 车主委托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申请的,还应提供双方签署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以供核查。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的全文:

广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根据乘客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出的预约申请提供非巡游客运服务,并按里程、时间或协议收费的7座及以下小客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车。

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运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汽车。

网络汽车的价格将根据市场调整而定。

第五条市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络汽车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网络车辆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对城市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网络汽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营业执照

第六条从事网络租车业务的,应当向市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证》。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首次申请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注册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线下服务能力材料。

第七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对网络订车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车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

《网络约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8年。

第八条拟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的车辆,除符合《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体长大于4.60米,体宽大于1.70米,身高大于1.42米;配备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前排座椅安全气囊、前后安全带;配备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的排量不小于1950毫升;采用机械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10千瓦;

新能源汽车还应配备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

(2) 已取得本市部门核发的车辆驾驶证,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登记之日起至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止不到一年。

(3) 外观颜色和车标应与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明显区分,不得安装顶灯、空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四)根据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载卫星定位设备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实时数据共享。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车辆,车主可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a) 车主为企业法人,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 车主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络汽车驾驶员资格,名下无仍在运营使用期内的网络汽车。

个人再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的,近三年网络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结果不存在A级及以下。

第十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网上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申请表》;

(2) 本市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3) 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排座椅安全气囊、前后座椅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安装配置证明和说明材料;

(四)车辆的两张彩色照片及照片的电子文档;

(5) 车主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管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声明;

(六)车主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复印件;

(7) 车主委托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申请的,还应提供双方签署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以供核查。

第十一条市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初审合格证》的批准车辆,该证书有效期为60天。

第十二条车主或者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初审证书》,向市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作为出租客运预约。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

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吊销或者注销的,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许可证》,并配合市交警部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个人继承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继承人在取得《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并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后,可以向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发《网络出租车辆运输许可证》。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驾驶证》后,向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从事网络汽车租赁服务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的公民;

(二)持有本市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驶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 《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2) 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3) 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的复印件;

(四)本市二级医院近1年出具的医疗报告复印件;

(5) 无交通事故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记录、酒后驾驶记录、最近三个连续记分周期内无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原始承诺材料;

(6) 司机委托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双方签署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以供核查。

第十八条市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按照《条例》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管理进行核定和考核,为符合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房车驾驶员资格的,注销登记后可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

第十九条网络汽车驾驶员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后,通过网络汽车平台向市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注销登记时,报告的信息包括驾驶员资格证书信息,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注销注册后,网络汽车驾驶员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络汽车服务。

第三章商务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为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除应遵守《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管理暂行办法》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a) 以确保网络服务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向市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的技术状况、安全性能和购买车辆保险情况。不得进入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络汽车运营。

(三)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司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与司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司机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

(4) 向市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等。

(五)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和投诉处理时限。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在规定时限内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建立相关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抽查。

(六)向政府监管平台提供车辆、驾驶员和运营信息实时共享服务,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管理信息反馈。

(7) 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一致,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应信息上报政府监管平台。10月8日,广州市发布《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的车辆需取得本市部门颁发的车辆驾驶证,且自初次登记至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不到一年。

“征求意见稿”指出,从事网络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除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 体长大于4.60米,体宽大于1.70米,身高大于1.42米;配备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前排座椅安全气囊、前后安全带;配备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的排量不小于1950毫升;采用机械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10千瓦;新能源汽车还应配备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

(2) 已取得本市部门核发的车辆驾驶证,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登记之日起至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止不到一年。

(3) 外观颜色和车标应与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明显区分,不得安装顶灯、空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四)根据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载卫星定位设备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实时数据共享。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符合条件的车辆,车主可向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符合以下条件:

(a) 车主为企业法人,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 车主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络汽车驾驶员资格,名下无仍在运营使用期内的网络汽车。

个人再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的,近三年网络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结果不存在A级及以下。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网上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申请表》;

(2) 本市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3) 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排座椅安全气囊、前后座椅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安装配置证明和说明材料;

(四)车辆的两张彩色照片及照片的电子文档;

(5) 车主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管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声明;

(六)车主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复印件;

(7) 车主委托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申请的,还应提供双方签署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以供核查。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的全文:

广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根据乘客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出的预约申请提供非巡游客运服务,并按里程、时间或协议收费的7座及以下小客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车。

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运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汽车。

网络汽车的价格将根据市场调整而定。

第五条市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络汽车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网络车辆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对城市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网络汽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营业执照

第六条从事网络租车业务的,应当向市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证》。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首次申请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注册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线下服务能力材料。

第七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对网络订车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车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

《网络约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8年。

第八条拟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的车辆,除符合《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体长大于4.60米,体宽大于1.70米,身高大于1.42米;配备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前排座椅安全气囊、前后安全带;配备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的排量不小于1950毫升;采用机械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10千瓦;

新能源汽车还应配备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

(2) 已取得本市部门核发的车辆驾驶证,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登记之日起至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止不到一年。

(3) 外观颜色和车标应与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明显区分,不得安装顶灯、空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四)根据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载卫星定位设备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实时数据共享。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车辆,车主可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a) 车主为企业法人,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 车主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络汽车驾驶员资格,名下无仍在运营使用期内的网络汽车。

个人再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的,近三年网络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结果不存在A级及以下。

第十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网上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申请表》;

(2) 本市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3) 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排座椅安全气囊、前后座椅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安装配置证明和说明材料;

(四)车辆的两张彩色照片及照片的电子文档;

(5) 车主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管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声明;

(六)车主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复印件;

(7) 车主委托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申请的,还应提供双方签署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以供核查。

第十一条市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初审合格证》的批准车辆,该证书有效期为60天。

第十二条车主或者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初审证书》,向市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作为出租客运预约。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

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吊销或者注销的,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许可证》,并配合市交警部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个人继承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继承人在取得《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并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后,可以向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发《网络出租车辆运输许可证》。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驾驶证》后,向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从事网络汽车租赁服务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的公民;

(二)持有本市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驶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 《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2) 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3) 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的复印件;

(四)本市二级医院近1年出具的医疗报告复印件;

(5) 无交通事故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记录、酒后驾驶记录、最近三个连续记分周期内无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原始承诺材料;

(6) 司机委托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双方签署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以供核查。

第十八条市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按照《条例》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管理进行核定和考核,为符合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房车驾驶员资格的,注销登记后可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

第十九条网络汽车驾驶员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后,通过网络汽车平台向市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注销登记时,报告的信息包括驾驶员资格证书信息,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注销注册后,网络汽车驾驶员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络汽车服务。

第三章商务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为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除应遵守《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管理暂行办法》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a) 以确保网络服务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向市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的技术状况、安全性能和购买车辆保险情况。不得进入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络汽车运营。

(三)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司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与司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司机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

(4) 向市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等。

(五)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和投诉处理时限。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在规定时限内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建立相关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抽查。

(六)向政府监管平台提供车辆、驾驶员和运营信息实时共享服务,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管理信息反馈。

(7) 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一致,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应信息上报政府监管平台。(8) 做好车辆安全监管和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工作,督促网约车驾驶员按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

网络汽车交通违法3起未处理,且网络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或处于异常状态的,应当立即停止网络汽车管理和驾驶员运营服务。网络涉车车辆和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后,即可恢复网络涉车汽车和驾驶员的运营服务。

(9) 合理确定网上车的运价水平和结构,并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网上车平台公司官网和客户应用程序中明确标明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0)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之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方式向乘客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协议应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

(11) 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向乘客提供司机姓名、照片、《网约车驾驶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等信息。服务完成后,向乘客开具本市出租车发票。如果乘客在预约时指定了出发地和目的地,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估计票价并通知乘客。

(12) 网约车运行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以免影响交通安全。

(十三)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并正常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对卫星定位装置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及时进行维修。在定位设备正常工作之后,可以继续提供网络汽车服务。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车辆接入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公司网络服务平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签订协议,明确车辆和驾驶员日常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接入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并提供网络汽车运营服务。

(二)规范使用网络服务平台及相关运营监管设备开展服务,自觉维护车辆卫星定位设备等运营监管设备完好,不得损坏或改装;如果操作设备的功能出现故障或损坏,只有排除故障后才能操作。

(3) 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旅客要求的路线,途中不得抛弃旅客或者故意绕行。

(5) 车辆不得交给未取得网络汽车资质的人员,个人网络汽车不得交给他人运营。

(六)不得巡游以吸引顾客。

(七)不得进入邮轮车辆专用等候通道,不得轮候或吸引乘客。

(八)不得在载客时从事其他预定业务。

(九)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旅客收费,不得违法收费。

(十)发现旅客遗留物品,主动提醒并退回;

如无法退回,将自行或通过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及时送达等相关部门。

(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服务质量或者对服务评价不满意的乘客进行打击报复。

(十二)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要求的;

(二)不得携带控制仪表和爆炸、易燃、有、有放射性和腐蚀性的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票款;

(4) 请勿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或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络汽车平台的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不包括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和乘客投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网络汽车服务质量评价和网络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乘客投诉和其他信息的处理。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客运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检索、查阅辖区内共享汽车平台公司的注册、运营、交易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可以通过收集的信息和交通监控视频材料收集证据。

第二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乘客和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邮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和驾驶员的投诉和监督。

乘客向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a) 申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2) 被投诉网络上的汽车牌照或驾驶资格证书信息;

(3) 在互联网上乘车的特殊收费凭证等证据;

(四)申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逾期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再次向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网约车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记录,并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将相关信用记录收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将在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门户网站、“信用广州”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三十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以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动行业信用信息应用,建立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清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三十一条本市可以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出租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及时建立网络租车动态监测调整机制。

鼓励提供高质量、差异化的服务,并对先进模式实施市场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网约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a) 破坏或修改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

(二)运行设备功能失效、损坏,仍在继续运行的;

(三)在途中倾倒旅客或者故意绕行的。

第三十四条网约车驾驶员进入巡游车专用等候通道,在车站排队等候乘客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将单车交由他人营运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自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证》之日起180日内,车辆自初次登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至申请日的车龄可延长至2年;对于配备机械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可不小于1550毫升,发动机功率可不小于108千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凭《机动车驾驶证》登记并申领《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客车,行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1) 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小型客车。

(2) 高级车联网汽车是指排量不低于2950ml的自然吸气发动机汽车,或排量不低于2450ml、发动机功率不低于160kW的机械增压发动机汽车。

(3) 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提供巡游车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 做好车辆安全监管和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工作,督促网约车驾驶员按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

网络汽车交通违法3起未处理,且网络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或处于异常状态的,应当立即停止网络汽车管理和驾驶员运营服务。网络涉车车辆和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后,即可恢复网络涉车汽车和驾驶员的运营服务。

(9) 合理确定网上车的运价水平和结构,并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网上车平台公司官网和客户应用程序中明确标明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0)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之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方式向乘客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协议应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

(11) 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向乘客提供司机姓名、照片、《网约车驾驶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等信息。服务完成后,向乘客开具本市出租车发票。如果乘客在预约时指定了出发地和目的地,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估计票价并通知乘客。

(12) 网约车运行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以免影响交通安全。

(十三)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并正常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对卫星定位装置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及时进行维修。在定位设备正常工作之后,可以继续提供网络汽车服务。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车辆接入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公司网络服务平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签订协议,明确车辆和驾驶员日常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接入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并提供网络汽车运营服务。

(二)规范使用网络服务平台及相关运营监管设备开展服务,自觉维护车辆卫星定位设备等运营监管设备完好,不得损坏或改装;如果操作设备的功能出现故障或损坏,只有排除故障后才能操作。

(3) 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旅客要求的路线,途中不得抛弃旅客或者故意绕行。

(5) 车辆不得交给未取得网络汽车资质的人员,个人网络汽车不得交给他人运营。

(六)不得巡游以吸引顾客。

(七)不得进入邮轮车辆专用等候通道,不得轮候或吸引乘客。

(八)不得在载客时从事其他预定业务。

(九)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旅客收费,不得违法收费。

(十)发现旅客遗留物品,主动提醒并退回;

如无法退回,将自行或通过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及时送达等相关部门。

(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服务质量或者对服务评价不满意的乘客进行打击报复。

(十二)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要求的;

(二)不得携带控制仪表和爆炸、易燃、有、有放射性和腐蚀性的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票款;

(4) 请勿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或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络汽车平台的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不包括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和乘客投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网络汽车服务质量评价和网络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乘客投诉和其他信息的处理。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客运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市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检索、查阅辖区内共享汽车平台公司的注册、运营、交易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可以通过收集的信息和交通监控视频材料收集证据。

第二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乘客和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邮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和驾驶员的投诉和监督。

乘客向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a) 申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2) 被投诉网络上的汽车牌照或驾驶资格证书信息;

(3) 在互联网上乘车的特殊收费凭证等证据;

(四)申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逾期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再次向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网约车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记录,并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将相关信用记录收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将在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门户网站、“信用广州”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三十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以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动行业信用信息应用,建立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清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三十一条本市可以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出租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及时建立网络租车动态监测调整机制。

鼓励提供高质量、差异化的服务,并对先进模式实施市场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网约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a) 破坏或修改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

(二)运行设备功能失效、损坏,仍在继续运行的;

(三)在途中倾倒旅客或者故意绕行的。

第三十四条网约车驾驶员进入巡游车专用等候通道,在车站排队等候乘客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将单车交由他人营运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自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证》之日起180日内,车辆自初次登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至申请日的车龄可延长至2年;对于配备机械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可不小于1550毫升,发动机功率可不小于108千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凭《机动车驾驶证》登记并申领《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客车,行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1) 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小型客车。

(2) 高级车联网汽车是指排量不低于2950ml的自然吸气发动机汽车,或排量不低于2450ml、发动机功率不低于160kW的机械增压发动机汽车。

(3) 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提供巡游车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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