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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及申请流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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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9月6日,嘉兴市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细则》,提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基础上,由市、区给予配套补贴。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应在扣除销售价格后支付补贴。具体标准:(1)对于新能源公交车,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城乡公交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101号)执行。

(2) 对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公交车,按照国家1:0.5的补贴标准给予配套补贴,国家和市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对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r(工况法,公里)≥100]给予2万元/辆补贴,市财政补贴资金扣除国家补贴后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10%;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给予1万元/辆补贴,市财政补贴资金扣除国家补贴后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对于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卡车,将根据电池容量给予400元/千瓦时补贴。纯电动汽车和卡车的市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卡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 以租赁、微型客车等方式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本地购买)及其充电基础设施(不含增值税,下同)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将视实际运营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给予补贴。

(四)公用快充桩(桩、装置)按实际设备投资的20%给予补贴(市、区分别承担10%),每根公用快充桩基补贴不超过2万元。

(5) 经考核评选,已批准率先完成10个以上充电桩建设并被列为示范小区的小区,将给予物业公司2万元奖励。

原公告如下:

嘉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操作规程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嘉兴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16〕38号)精神,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鼓励同级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条件

(1) 车辆状况

1.市级单位和个人用户购买、许可、经营符合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2.新能源汽车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汽车目录》。

(2) 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条件

3.单位用户是指在市级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以及经政府批准从事新能源汽车分时等新运营模式的公司和机构。

4.个人用户是指市级户籍人员;持有有效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用于引进人才;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近两年连续缴纳市级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非本地居民;

驻嘉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现役军人。

(3) 其他条件。

5.在嘉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非注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在嘉兴进行同级工商登记。

6.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企业应向嘉兴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产品公告参数、产品价格、维修能力、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二,补贴政策

购买新能源汽车,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市、区将给予配套补贴。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应在扣除销售价格后支付补贴。具体标准:

(a) 新能源公交车,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乡公交车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101号)。

(2) 对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公交车,按照国家1:0.5的补贴标准给予配套补贴,国家和市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对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r(工况法,公里)≥100]给予2万元/辆补贴,市财政补贴资金扣除国家补贴后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10%;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给予1万元/辆补贴,市财政补贴资金扣除国家补贴后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

对于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卡车,将根据电池容量给予400元/千瓦时补贴。纯电动汽车和卡车的市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卡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对以租赁、微型客车等方式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其新能源汽车(本地购买)及其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总额(不含增值税,下同)达到1000万元的,视实际经营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补贴。

(四)公用快充桩(桩、装置)按实际设备投资的20%给予补贴(市、区分别承担10%),每根公用快充桩基补贴不超过2万元。

(5) 经考核评选,已批准率先完成10个以上充电桩建设并被列为示范小区的小区,将给予物业公司2万元奖励。

三、补贴申请材料

(a) 单位或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

由提前向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每季度申请补贴,填写《嘉兴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申请表》(表1)和《诚信承诺书》(表3),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2.检验机构(需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机构)出具的已销售新能源乘用车车型检验报告;

3.单位用户应提供:购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个人用户,请提供:个人购房者现场确认照片、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以及2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4.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及电子控制发票(价格证明)、纳税证明、车辆所有登记证明、驾驶证复印件;

5、销售车辆已获得国家补贴的相关材料。

(二)以租赁、小巴等方式推广新能源汽车,采取“一事一议”补贴(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补贴)

市政“一事一议”项目由投资单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投资单位提交的建设和运营计划,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报市政府研究确定。项目运营后,投资单位应申请补贴,并提供廉政承诺书(附表3)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2、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备案材料;

3、“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战略合作协议;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和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5.工程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6.根据工程需要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 充电设施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投资企业应向办公室申请验收,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资企业应申请补贴,填写《嘉兴市公共快充桩财政补贴基金申请表》(表2)和《诚信承诺书》(表3),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充电设施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专项审计报告;

3.工程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并提供检验或证明材料;

5.充电设施应为公共或共享,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的要求。充电桩运营单位应向“车联网”平台提供充电桩设备实时状态信息的数据接口,并纳入政府统一监管。具体的接口参数可以单独提供。

(4) 示范社区补贴

考核评选由办公室按照《嘉兴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区评选管理办法》(办公室制定)组织实施。示范社区的数量为每年10个。原则上,每个社区只能获得一次补贴,并且不会重复选择。

第四,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新能源汽车补贴由销售机构向当地发改局申请,充电设施补贴由投资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改局提出申请;

市级“一事一议”补贴由投资单位向办公室申请。

补贴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并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提交当地发展改革局,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分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由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网上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办公室讨论审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兑现。

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和示范小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一事一议”和充电设施的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由市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按1:1的比例承担。该市的财政承诺部分得到了市财政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支持。各区承担由区财政局和区发展改革局联合发放的部分财政补贴。

协调使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新能源汽车促销应用价格补贴、充电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补贴。年底,根据各区推广应用任务完成情况,对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市级不足部分由财政统筹安排,从市级服务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五、监督管理

(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应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享受价格优惠为由拒绝支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和租赁价格,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有效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二)已在本市上牌并获得地方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运营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获得的地方补贴资金。

(三)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如果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不按扣除的补贴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取消了在嘉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的资格。

(四)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规定

(1) 本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9月6日,嘉兴市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细则》,提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基础上,由市、区给予配套补贴。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应在扣除销售价格后支付补贴。具体标准:(1)对于新能源公交车,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城乡公交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101号)执行。

(2) 对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公交车,按照国家1:0.5的补贴标准给予配套补贴,国家和市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对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r(工况法,公里)≥100]给予2万元/辆补贴,市财政补贴资金扣除国家补贴后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10%;

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给予1万元/辆补贴,市财政补贴资金扣除国家补贴后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对于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卡车,将根据电池容量给予400元/千瓦时补贴。纯电动汽车和卡车的市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卡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 以租赁、微型客车等方式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本地购买)及其充电基础设施(不含增值税,下同)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将视实际运营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给予补贴。

(四)公用快充桩(桩、装置)按实际设备投资的20%给予补贴(市、区分别承担10%),每根公用快充桩基补贴不超过2万元。

(5) 经考核评选,已批准率先完成10个以上充电桩建设并被列为示范小区的小区,将给予物业公司2万元奖励。

原公告如下:

嘉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操作规程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嘉兴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16〕38号)精神,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鼓励同级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条件

(1) 车辆状况

1.市级单位和个人用户购买、许可、经营符合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2.新能源汽车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汽车目录》。

(2) 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条件

3.单位用户是指在市级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以及经政府批准从事新能源汽车分时等新运营模式的公司和机构。

4.个人用户是指市级户籍人员;持有有效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用于引进人才;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近两年连续缴纳市级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非本地居民;

驻嘉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现役军人。

(3) 其他条件。

5.在嘉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非注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在嘉兴进行同级工商登记。

6.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企业应向嘉兴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产品公告参数、产品价格、维修能力、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二,补贴政策

购买新能源汽车,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市、区将给予配套补贴。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应在扣除销售价格后支付补贴。具体标准:

(a) 新能源公交车,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乡公交车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101号)。

(2) 对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公交车,按照国家1:0.5的补贴标准给予配套补贴,国家和市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对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r(工况法,公里)≥100]给予2万元/辆补贴,市财政补贴资金扣除国家补贴后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10%;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给予1万元/辆补贴,市财政补贴资金扣除国家补贴后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

对于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卡车,将根据电池容量给予400元/千瓦时补贴。纯电动汽车和卡车的市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卡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对以租赁、微型客车等方式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其新能源汽车(本地购买)及其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总额(不含增值税,下同)达到1000万元的,视实际经营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补贴。

(四)公用快充桩(桩、装置)按实际设备投资的20%给予补贴(市、区分别承担10%),每根公用快充桩基补贴不超过2万元。

(5) 经考核评选,已批准率先完成10个以上充电桩建设并被列为示范小区的小区,将给予物业公司2万元奖励。

三、补贴申请材料

(a) 单位或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

由提前向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每季度申请补贴,填写《嘉兴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申请表》(表1)和《诚信承诺书》(表3),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2.检验机构(需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机构)出具的已销售新能源乘用车车型检验报告;

3.单位用户应提供:购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个人用户,请提供:个人购房者现场确认照片、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以及2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4.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及电子控制发票(价格证明)、纳税证明、车辆所有登记证明、驾驶证复印件;

5、销售车辆已获得国家补贴的相关材料。

(二)以租赁、小巴等方式推广新能源汽车,采取“一事一议”补贴(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补贴)

市政“一事一议”项目由投资单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投资单位提交的建设和运营计划,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报市政府研究确定。项目运营后,投资单位应申请补贴,并提供廉政承诺书(附表3)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2、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备案材料;

3、“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战略合作协议;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和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5.工程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6.根据工程需要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 充电设施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投资企业应向办公室申请验收,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资企业应申请补贴,填写《嘉兴市公共快充桩财政补贴基金申请表》(表2)和《诚信承诺书》(表3),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充电设施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专项审计报告;

3.工程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并提供检验或证明材料;

5.充电设施应为公共或共享,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的要求。充电桩运营单位应向“车联网”平台提供充电桩设备实时状态信息的数据接口,并纳入政府统一监管。具体的接口参数可以单独提供。

(4) 示范社区补贴

考核评选由办公室按照《嘉兴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区评选管理办法》(办公室制定)组织实施。示范社区的数量为每年10个。原则上,每个社区只能获得一次补贴,并且不会重复选择。

第四,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新能源汽车补贴由销售机构向当地发改局申请,充电设施补贴由投资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改局提出申请;

市级“一事一议”补贴由投资单位向办公室申请。

补贴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并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提交当地发展改革局,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分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由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网上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办公室讨论审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兑现。

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和示范小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一事一议”和充电设施的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由市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按1:1的比例承担。该市的财政承诺部分得到了市财政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支持。各区承担由区财政局和区发展改革局联合发放的部分财政补贴。

协调使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新能源汽车促销应用价格补贴、充电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补贴。年底,根据各区推广应用任务完成情况,对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市级不足部分由财政统筹安排,从市级服务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五、监督管理

(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应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享受价格优惠为由拒绝支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和租赁价格,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有效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二)已在本市上牌并获得地方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运营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获得的地方补贴资金。

(三)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如果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不按扣除的补贴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取消了在嘉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的资格。

(四)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规定

(1) 本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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