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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及推广应用(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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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9月26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以及云南省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推广和应用的一些政策措施(征求意见草案)。规划显示,到2018年,将形成年产20万辆新能源汽车,其中乘用车15万辆、乘用车3万辆、特种车2万辆;累计产销8万辆新能源汽车,实现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相关配套产业年销售收入350亿元,增加值90亿元;到2020年,其新能源汽车年产能将达到50万辆,其中乘用车40万辆,乘用车6万辆,特种车4万辆;累计产销18万辆新能源汽车,实现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相关配套产业年销售收入800亿元,增加值200亿元。

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2018年,全省建设集中充电站200个,分散式充电桩10多万个;2020年,全省将建设350个集中式充电站和16.3万多个分散式充电桩,形成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车站和大型公共服务场所在内的相对完整的充电设施网络。

公告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16〕11号)精神,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积极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按照省产业发展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编制了《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9月26日至9月30日。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在公示期间向我委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金敏光0871-63513559

电子邮件:yngxzb@163.com

附件:1。《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

2.云南省发展、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一些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9月26日

加快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普及的一些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保单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一、产业发展

(1) 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省内建设的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对投资一定数量汽车和动力电池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分别研究土地利用、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

(2) 支持企业访问和新产品开发。对进入《国家汽车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贴500万元,对进入《全国公告》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发新车型并实现市场销售的,每增加一个乘用车目录,将给予100万元补贴,每增加另一个其他汽车目录,将补助50万元。对单个企业补贴5种产品后开发的新产品,补贴标准减半。支持促进省内配套企业发展,动力电池企业获得国家准入后将一次性获得5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

(3) 加大对科技攻关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及其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电池系统等共性和基础技术的研发,支持动力电池数字化制造成套设备的研发和生产,积极提高汽车电机、电子控制等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将相关项目纳入全省重点科技项目库,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依托研发实力雄厚的新能源汽车重点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支持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建立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研发平台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贴;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设立研究院、实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5) 研究制定我省高原新能源汽车行业技术标准,支持我省企业加快研发适合云南复杂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鼓励我省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和用户购买符合我省高原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的产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质量监督局、省科技厅)

二是充电设施建设

(6) 从2017年开始,该省将明确新建建筑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所有新建住宅停车位必须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办公楼、商场、酒店等新建公共建设项目,应至少按停车位总数的30%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责任单位:省住房建设厅、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

(七) 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原则上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置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改造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增建充电桩。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标志体系,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全省主要城市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交通厅、省商务厅)

(八)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现有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云南电网公司、云南能投等重点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作用,改造或建设老旧社区充电设施。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对充电设施投资(不含征地费用)给予15%的财政补贴,待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使用后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资金和各市配套资金安排。(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云南电网公司、云南能投集团)

(九)充电设施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编制年度新增土地利用规划。(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十)鼓励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其他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以保持现有建设用土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新建盈利充电站项目用地可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公共设施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应;新停车场配套的充电设施用地将纳入停车场用地,一并供应;

如果现有建设用地用于改建或安装充电设施,将不再办理规划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电价政策(发改价〔2014〕1668号),鼓励云南省配电公司与各类社会资本合作,为全省充电设施提供集中供电。(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云南能投集团)

(十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我省现行电价政策执行,收费服务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利用我省清洁水电的优势,确保收费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其他省市的标准;

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遵循“倾斜优惠”原则,确保电动汽车的使用成本明显低于燃油(气)车。(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十三)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新能源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并网工程,由电网企业建设、运营、维护,不收取并网费,并将相应费用纳入电网输配成本统一核算。(责任单位:云南电网公司、省能源监督厅)

(十四)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交通体系指标,并作为奖励纳入标准和指标。对于小区业主要求建设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公司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机收取费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

第三,推广应用

(15) 省级设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补贴总额高于销售价格60%的,按照最高补贴标准,扣除中央补贴后,其余按“省市分担”原则另行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十六)实施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政策。建设新能源汽车省级监测平台,将申报省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运营企业和私人用户的相关车辆运营数据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数据接入省级监测平台,并根据新能源汽车的车型和运营里程给予相应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17) 在本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应当登记备案,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和运营补贴资金通过省级登记(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发放给新能源汽车消费者。

(十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购买新能源汽车,引导社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公务出行租赁新能源汽车。从2017年开始,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占当年新增或更新汽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60%,并将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达到80%;省属国有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政府机关管理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九)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规模。到2020年,昆明市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和城市物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丽江、玉溪、大理、曲靖、红河、楚雄六州(市)在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20%、25%和30%;

保山、德宏、普洱市、昭通、文山和版纳分别达到5%、10%、15%、20%和25%。怒江、迪庆和临沧是根据当地充电基础设施定制的。(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

(二十)积极推动纯电动汽车在社会租赁车辆中的应用。鼓励新型公交服务企业使用纯电动汽车开展新型公交服务,将有效补充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一)鼓励社会资本、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旅游、客运等新能源汽车运营线路,以及新能源汽车社会租赁服务。购买用于线路运营和租赁服务的新能源汽车,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应当优先发放相关专项许可证。(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旅游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十二)周边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商场、旅游景区等必须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比例不得低于5%。在公共停车场和物业管理区,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减半,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半。新能源汽车今后在全省机动车限行或限行城市(责任单位:省住房建设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厅交警总队、省旅游局)不受此限制。9月26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以及云南省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推广和应用的一些政策措施(征求意见草案)。规划显示,到2018年,将形成年产20万辆新能源汽车,其中乘用车15万辆、乘用车3万辆、特种车2万辆;累计产销8万辆新能源汽车,实现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相关配套产业年销售收入350亿元,增加值90亿元;到2020年,其新能源汽车年产能将达到50万辆,其中乘用车40万辆,乘用车6万辆,特种车4万辆;累计产销18万辆新能源汽车,实现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相关配套产业年销售收入800亿元,增加值200亿元。

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2018年,全省建设集中充电站200个,分散式充电桩10多万个;

2020年,全省将建设350个集中式充电站和16.3万多个分散式充电桩,形成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车站和大型公共服务场所在内的相对完整的充电设施网络。

公告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16〕11号)精神,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积极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按照省产业发展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编制了《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9月26日至9月30日。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在公示期间向我委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金敏光0871-63513559

电子邮件:yngxzb@163.com

附件:1。《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

2.云南省发展、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一些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9月26日

加快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普及的一些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保单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一、产业发展

(1) 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省内建设的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对投资一定数量汽车和动力电池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分别研究土地利用、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

(2) 支持企业访问和新产品开发。对进入《国家汽车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贴500万元,对进入《全国公告》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发新车型并实现市场销售的,每增加一个乘用车目录,将给予100万元补贴,每增加另一个其他汽车目录,将补助50万元。对单个企业补贴5种产品后开发的新产品,补贴标准减半。支持促进省内配套企业发展,动力电池企业获得国家准入后将一次性获得5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

(3) 加大对科技攻关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及其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电池系统等共性和基础技术的研发,支持动力电池数字化制造成套设备的研发和生产,积极提高汽车电机、电子控制等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将相关项目纳入全省重点科技项目库,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依托研发实力雄厚的新能源汽车重点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支持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建立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研发平台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贴;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设立研究院、实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5) 研究制定我省高原新能源汽车行业技术标准,支持我省企业加快研发适合云南复杂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鼓励我省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和用户购买符合我省高原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的产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质量监督局、省科技厅)

二是充电设施建设

(6) 从2017年开始,该省将明确新建建筑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所有新建住宅停车位必须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办公楼、商场、酒店等新建公共建设项目,应至少按停车位总数的30%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责任单位:省住房建设厅、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

(七) 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原则上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置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改造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增建充电桩。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标志体系,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全省主要城市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交通厅、省商务厅)

(八)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现有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云南电网公司、云南能投等重点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作用,改造或建设老旧社区充电设施。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对充电设施投资(不含征地费用)给予15%的财政补贴,待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使用后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资金和各市配套资金安排。(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云南电网公司、云南能投集团)

(九)充电设施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编制年度新增土地利用规划。(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十)鼓励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其他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以保持现有建设用土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新建盈利充电站项目用地可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公共设施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应;新停车场配套的充电设施用地将纳入停车场用地,一并供应;

如果现有建设用地用于改建或安装充电设施,将不再办理规划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电价政策(发改价〔2014〕1668号),鼓励云南省配电公司与各类社会资本合作,为全省充电设施提供集中供电。(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云南能投集团)

(十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我省现行电价政策执行,收费服务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利用我省清洁水电的优势,确保收费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其他省市的标准;

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遵循“倾斜优惠”原则,确保电动汽车的使用成本明显低于燃油(气)车。(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十三)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新能源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并网工程,由电网企业建设、运营、维护,不收取并网费,并将相应费用纳入电网输配成本统一核算。(责任单位:云南电网公司、省能源监督厅)

(十四)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交通体系指标,并作为奖励纳入标准和指标。对于小区业主要求建设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公司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机收取费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

第三,推广应用

(15) 省级设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补贴总额高于销售价格60%的,按照最高补贴标准,扣除中央补贴后,其余按“省市分担”原则另行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十六)实施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政策。建设新能源汽车省级监测平台,将申报省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运营企业和私人用户的相关车辆运营数据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数据接入省级监测平台,并根据新能源汽车的车型和运营里程给予相应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17) 在本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应当登记备案,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和运营补贴资金通过省级登记(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发放给新能源汽车消费者。

(十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购买新能源汽车,引导社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公务出行租赁新能源汽车。从2017年开始,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占当年新增或更新汽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60%,并将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达到80%;省属国有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政府机关管理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九)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规模。到2020年,昆明市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和城市物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丽江、玉溪、大理、曲靖、红河、楚雄六州(市)在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20%、25%和30%;

保山、德宏、普洱市、昭通、文山和版纳分别达到5%、10%、15%、20%和25%。怒江、迪庆和临沧是根据当地充电基础设施定制的。(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

(二十)积极推动纯电动汽车在社会租赁车辆中的应用。鼓励新型公交服务企业使用纯电动汽车开展新型公交服务,将有效补充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一)鼓励社会资本、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旅游、客运等新能源汽车运营线路,以及新能源汽车社会租赁服务。购买用于线路运营和租赁服务的新能源汽车,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应当优先发放相关专项许可证。(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旅游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十二)周边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商场、旅游景区等必须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比例不得低于5%。在公共停车场和物业管理区,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减半,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半。新能源汽车今后在全省机动车限行或限行城市(责任单位:省住房建设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厅交警总队、省旅游局)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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