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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扶持计划发布 5年累计推广8525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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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9月16日,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2016年至2020年宁波市新能量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现已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指出,2016年至2020年,宁波市计划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8525辆,相当于3万辆标准车。其中,国外品牌汽车不低于30%;

在新增或更新的公共交通、公务、环卫、物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总体占比不低于50%。

原公告如下:

《2016年至2020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要求,为顺利推进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应用,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A) 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精神,以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为契机,通过政府统筹协调、政策支持、市场推广和科学布局,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2) 实施原则

1.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切实加强政府在新能源汽车推广中的引导作用,加大推广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和鼓励当地企业和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推动形成新能源汽车市场。

2.示范操作和关键突破。抓住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以示范推广为重要抓手,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公务、环卫、物流快递等行业的应用,引入和完善新的商业运营模式,积极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3.总体规划和基础先行。在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用户充电需求的基础上,统一规划,按照基础设施适度先行的原则,将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规划与城乡规划、供地供电建设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形成协调统一的智能充电服务网络。

4.培育产业,全面推进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商在我市推广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加大投资力度,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结构,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进行广泛宣传,为全面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目标和任务

以城市公共交通、公务、环卫、物流为重点,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将推广应用8525辆,相当于3万辆标准车。其中,国外品牌汽车不低于30%;

在新增或更新的公共交通、公务、环卫、物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总体占比不低于50%。

三、 推广工作计划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

2016年至2020年,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和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

(2) 充电设施建设计划

到2020年,电动汽车集中充换电站不少于110个,分散式充电桩不少于41800个,城市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已实现全覆盖;建立新能源汽车监测服务管理平台,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安全运营保障。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保障措施

(A)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有效成果。

调整完善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宁波市新能量汽车推广应用重大决策,研究确定“一事一议”及其重大项目配套政策,统一部署全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B) 实施支持政策以加强金融安全。

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贴资金,制定《2016-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管理办法》。对全市购买符合国家和宁波市相关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本市2016年财政补贴标准为:纯电动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按中央与地方1:1的比例补贴;纯电动乘用车按续航里程补贴1万元至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1万元起,微型车(2座)按乘用车补贴标准的50%补贴;其他新能源汽车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最高比例1:0.5进行补贴,特种车最高补贴2万元。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和购买3辆以上新能源汽车的家庭,按补贴标准的25%给予补贴。本市补贴标准逐步降低了本市生产企业单一类型新能源汽车的总销量。

2017年,补贴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下降了20%。2018年至2020年,我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标准将结合国家政策和我市实际另行制定。

地方财政补贴包括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下简称第三区)消费者在公共区域购买的非经营性新能源乘用车(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的除外)和纯电动环卫车补贴,由市财政和第三区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

购买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地方财政负责。

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充电基础设施,考虑到投资运营商的合理收入和用户的经济性,对通过检查并实际投入使用的公共充电设施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资金安排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贴资金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公布。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支持车辆购置和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C) 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考核。

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进一步明确职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详见附件4),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责任机制和实施反馈制度;

各相关运营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新能源汽车在各领域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规定时间表顺利完成。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新能源汽车推进应用任务计划,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考核评价,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D) 完善配套设施,加强施工管理。

基本形成以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高速公路和国道为补充,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功能完善、使用方便、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产业生态系统。

(5) 完善服务体系,确保售后服务。

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营监测服务管理平台,跟踪新能源汽车的运营、安全和服务,收集和分析车辆维护和故障信息,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安全运营保障。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售后服务体系。在我市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非注册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授权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负责售后服务事项,并在我市有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并为居住区或办公室的用户实施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以匹配新能源汽车的购买数量。定期对整车及关键零部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可靠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对车辆驾驶员、充电站从业人员和车辆维修人员进行专业安全培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报废电池回收再利用管理,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六)出台优惠政策,优化促销环境。

为新能源汽车开辟“绿色通道”。对新能源小客车通行实行差异化管理,实行单双号;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物流快递车、配送物流车等新能源汽车给予相应的准入便利。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和车船税。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用电和收费服务费政策,引导消费者在低谷期使用电网充电。同时,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普及新能源汽车,提高社会各界意识,鼓励和引导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社会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作为单位通勤车,调动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形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新能源汽车在各领域的年度推广应用时间表。

2.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3.新能源标准车换算关系表

4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点击查看。9月16日,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2016年至2020年宁波市新能量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现已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指出,2016年至2020年,宁波市计划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8525辆,相当于3万辆标准车。其中,国外品牌汽车不低于30%;

在新增或更新的公共交通、公务、环卫、物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总体占比不低于50%。

原公告如下:

《2016年至2020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要求,为顺利推进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应用,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A) 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精神,以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为契机,通过政府统筹协调、政策支持、市场推广和科学布局,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2) 实施原则

1.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切实加强政府在新能源汽车推广中的引导作用,加大推广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和鼓励当地企业和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推动形成新能源汽车市场。

2.示范操作和关键突破。抓住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以示范推广为重要抓手,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公务、环卫、物流快递等行业的应用,引入和完善新的商业运营模式,积极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3.总体规划和基础先行。在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用户充电需求的基础上,统一规划,按照基础设施适度先行的原则,将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规划与城乡规划、供地供电建设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形成协调统一的智能充电服务网络。

4.培育产业,全面推进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商在我市推广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加大投资力度,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结构,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进行广泛宣传,为全面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目标和任务

以城市公共交通、公务、环卫、物流为重点,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将推广应用8525辆,相当于3万辆标准车。其中,国外品牌汽车不低于30%;

在新增或更新的公共交通、公务、环卫、物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总体占比不低于50%。

三、 推广工作计划

(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

2016年至2020年,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和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

(2) 充电设施建设计划

到2020年,电动汽车集中充换电站不少于110个,分散式充电桩不少于41800个,城市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已实现全覆盖;建立新能源汽车监测服务管理平台,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安全运营保障。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保障措施

(A)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有效成果。

调整完善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宁波市新能量汽车推广应用重大决策,研究确定“一事一议”及其重大项目配套政策,统一部署全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B) 实施支持政策以加强金融安全。

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贴资金,制定《2016-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管理办法》。对全市购买符合国家和宁波市相关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本市2016年财政补贴标准为:纯电动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按中央与地方1:1的比例补贴;纯电动乘用车按续航里程补贴1万元至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1万元起,微型车(2座)按乘用车补贴标准的50%补贴;其他新能源汽车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最高比例1:0.5进行补贴,特种车最高补贴2万元。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和购买3辆以上新能源汽车的家庭,按补贴标准的25%给予补贴。本市补贴标准逐步降低了本市生产企业单一类型新能源汽车的总销量。

2017年,补贴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下降了20%。2018年至2020年,我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标准将结合国家政策和我市实际另行制定。

地方财政补贴包括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下简称第三区)消费者在公共区域购买的非经营性新能源乘用车(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的除外)和纯电动环卫车补贴,由市财政和第三区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

购买其他类型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地方财政负责。

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充电基础设施,考虑到投资运营商的合理收入和用户的经济性,对通过检查并实际投入使用的公共充电设施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资金安排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贴资金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公布。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支持车辆购置和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C) 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考核。

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进一步明确职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详见附件4),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责任机制和实施反馈制度;

各相关运营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新能源汽车在各领域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规定时间表顺利完成。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新能源汽车推进应用任务计划,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考核评价,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D) 完善配套设施,加强施工管理。

基本形成以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高速公路和国道为补充,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功能完善、使用方便、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产业生态系统。

(5) 完善服务体系,确保售后服务。

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营监测服务管理平台,跟踪新能源汽车的运营、安全和服务,收集和分析车辆维护和故障信息,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安全运营保障。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售后服务体系。在我市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非注册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授权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负责售后服务事项,并在我市有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并为居住区或办公室的用户实施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以匹配新能源汽车的购买数量。定期对整车及关键零部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可靠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对车辆驾驶员、充电站从业人员和车辆维修人员进行专业安全培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加强报废电池回收再利用管理,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六)出台优惠政策,优化促销环境。

为新能源汽车开辟“绿色通道”。对新能源小客车通行实行差异化管理,实行单双号;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物流快递车、配送物流车等新能源汽车给予相应的准入便利。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和车船税。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用电和收费服务费政策,引导消费者在低谷期使用电网充电。同时,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普及新能源汽车,提高社会各界意识,鼓励和引导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社会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作为单位通勤车,调动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形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新能源汽车在各领域的年度推广应用时间表。

2.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

3.新能源标准车换算关系表

4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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