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住宅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指出应加强对现有住宅设施的改造。根据电动汽车的发展规划和应用推广,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供电企业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既有小区(包括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特殊固定停车位(包括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停车位),将按照“一表一车位”的模式,对配套供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每个停车位配备容量适当的电能表。对于公共停车位,要结合社区实际和电动车用户充电需求,进行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能力。国家对居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资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提供便利。
新建住宅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和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和用电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供电设施建设规划,从而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装提供便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结合实际,支持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住宅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以及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为切实解决当前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第一,加强对现有居住设施的改造。根据电动汽车的发展规划和应用推广,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供电企业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既有小区(包括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特殊固定停车位(包括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停车位),将按照“一表一车位”的模式,对配套供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每个停车位配备容量适当的电能表。对于公共停车位,我们应该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和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进行改造……
完善配套供电设施,合理配置供电能力。国家对居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资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提供便利。
二是规范新建住宅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和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和用电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供电设施建设规划,从而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装提供便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结合实际,支持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住宅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
第三,做好项目规划。新建或改建住宅项目需按规定配备充电基础设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相关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时,应严格执行充电基础设施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者改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应当审查充电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工程总体验收范畴。
四、指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各地房地产(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私人用户住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示范文本》(附件),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指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流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协助,以满足业主或长期承租人(租赁期一年或一年以上)占用固定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
五、发挥开发商等产权单位的主体作用。地方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住房)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统一组织、专项支持的方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住宅车位物业单位主动利用现有车位和场地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六、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积极作用。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并积极配合和协助现场勘察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根据用户需求和业主大会授权提供充电服务。地方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提供积极有效配套服务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七、创新企业经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住宅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
住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积极引入本地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等创新运营模式,提高日常运维服务水平。地方物价部门可以在严格执行《关于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14〕1668号)的基础上,探索合理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收费机制,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化推广模式。
八、开展责任保险收费工作。加快制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保险相关规定。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当为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购买产品责任险,按照“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险。从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必须为其运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制造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九、加强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的消防和电气安全设计要求。加大对私接私用、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对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和充电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加大宣传力度。地方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和效果,让居民和物业企业了解政策要求;
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对不配合或阻挠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大舆论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一、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将在北京、天津、河北、山东、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城市分批开展试点示范。地方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住房)管理部门牵头制定住宅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综合试点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示范文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25日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住宅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指出应加强对现有住宅设施的改造。根据电动汽车的发展规划和应用推广,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供电企业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既有小区(包括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特殊固定停车位(包括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停车位),将按照“一表一车位”的模式,对配套供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每个停车位配备容量适当的电能表。对于公共停车位,要结合社区实际和电动车用户充电需求,进行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能力。国家对居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资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提供便利。
新建住宅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和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和用电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供电设施建设规划,从而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装提供便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结合实际,支持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住宅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以及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并有效解决了目前电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住宅小区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第一,加强对现有居住设施的改造。根据电动汽车的发展规划和应用推广,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供电企业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既有小区(包括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特殊固定停车位(包括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停车位),将按照“一表一车位”的模式,对配套供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每个停车位配备容量适当的电能表。对于公共停车位,要结合社区实际和电动车用户充电需求,进行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能力。国家对居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资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提供便利。
二是规范新建住宅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和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和用电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供电设施建设规划,从而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装提供便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结合实际,支持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住宅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
第三,做好项目规划。新建或改建住宅项目需按规定配备充电基础设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相关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时,应严格执行充电基础设施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者改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应当审查充电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工程总体验收范畴。
四、指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各地房地产(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私人用户住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示范文本》(附件),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指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流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协助,以满足业主或长期承租人(租赁期一年或一年以上)占用固定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
五、发挥开发商等产权单位的主体作用。地方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住房)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统一组织、专项支持的方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住宅车位物业单位主动利用现有车位和场地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六、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积极作用。杜……
在住宅小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并积极配合和协助现场勘察和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根据用户需求和业主大会授权提供充电服务。地方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提供积极有效配套服务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七、创新企业经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住宅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停车位业主委员会等各方参与住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积极引入本地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等创新运营模式,提高日常运维服务水平。地方物价部门可以在严格执行《关于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14〕1668号)的基础上,探索合理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收费机制,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化推广模式。
八、开展责任保险收费工作。加快制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保险相关规定。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当为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购买产品责任险,按照“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险。从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必须为其运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制造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九、加强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的消防和电气安全设计要求。加大对私接私用、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对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和充电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加大宣传力度。地方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和效果,让居民和物业企业了解政策要求;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对不配合或阻挠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大舆论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一、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将在北京、天津、河北、山东、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城市分批开展试点示范。地方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住房)管理部门牵头制定住宅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综合试点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示范文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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