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了各类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2) 具有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电力设施许可资质;(3) 具有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四)一年内安全记录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五)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公告原文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室、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7日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和我省电动汽车产业推广应用的相关战略部署,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纲要(2015-2020)》(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山西省加快发展和推广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5〕)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普遍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和特种车辆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和位置分布。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环境保护、供电、消防、防雷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设区的市应当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个人在自己的车库、停车位以及各类住宅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 具有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电力设施许可资质;
(3) 具有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四)一年内安全记录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充电基础设施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为电网接入提供支持,居民应当在自己的住宅小区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居民应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缆安装手续,社区业委会和物业应支持配合施工,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产权单位应当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电报安装手续。山西省能源监管办要督促电网企业加强充电配套电力设施建设,提高充电设施供电保障水平。
第九条充电设施应当单独计量,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当对维护、更新、保护和侵犯第三方权益负责。
第十条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抽查备案,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运营和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加强充电安全及配套电网设施和服务的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在住宅小区、办公室、停车场等安装充电设施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项目的竣工图,或在停车场标明供电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配合供电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电表箱的供电安装位置和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察施工。收费设施建设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应当将占用独立区域的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并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供地。如果新项目的土地供应需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可以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既有建筑、停车场、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协调相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对所有充电设施,由区市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市财政和中央财政给予示范城市的综合激励资金中筹集,并根据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能力进行补贴。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用于补充换电设施的运营成本。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充电服务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2) 需要建立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该系统应能够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
(三)从事充电设施入网运营的技术人员,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取得山西省能源监管所颁发的电工入网运营许可证;
(4) 有健全的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7日起施行。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了各类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2) 具有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电力设施许可资质;(3) 具有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四)一年内安全记录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公告原文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室、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7日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和我省电动汽车产业推广应用的相关战略部署,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纲要(2015-2020)》(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山西省加快发展和推广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5〕)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普遍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和特种车辆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和位置分布。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环境保护、供电、消防、防雷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设区的市应当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个人在自己的车库、停车位以及各类住宅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 具有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电力设施许可资质;
(3) 具有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四)一年内安全记录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充电基础设施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为电网接入提供支持,居民应当在自己的住宅小区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居民应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缆安装手续,社区业委会和物业应支持配合施工,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产权单位应当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电报安装手续。山西省能源监管办要督促电网企业加强充电配套电力设施建设,提高充电设施供电保障水平。
第九条充电设施应当单独计量,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当对维护、更新、保护和侵犯第三方权益负责。
第十条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抽查备案,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运营和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加强充电安全及配套电网设施和服务的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在住宅小区、办公室、停车场等安装充电设施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项目的竣工图,或在停车场标明供电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配合供电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电表箱的供电安装位置和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察施工。收费设施建设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应当将占用独立区域的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并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供地。如果新项目的土地供应需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可以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既有建筑、停车场、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协调相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对所有充电设施,由区市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市财政和中央财政给予示范城市的综合激励资金中筹集,并根据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能力进行补贴。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用于补充换电设施的运营成本。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充电服务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2) 需要建立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该系统应能够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
(三)从事充电设施入网运营的技术人员,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取得山西省能源监管所颁发的电工入网运营许可证;
(4) 有健全的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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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