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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补名单已上报 或有国资企业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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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9月5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16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补贴包括购置补贴、一次性充电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购买补贴:1。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km(R为标准工况下的续航里程,单位:km,下同)25000元/辆,150≤R<;250公里4.5万元/辆,r≥250公里6万元/车。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包括增程)。R≥50公里,3.15万元/辆。3.纯电动公交车。对于R≥250km(10m<L≤12m,其中L为车身长度,下同)的标准车辆,50万元/辆;6米<L≤8米客车按标准车的0.5倍给予补贴;8米<L≤10米公交车按标准车的0.8倍给予补贴;12米以上的双层客车按标准车的1.2倍给予补贴。

一次性收费补贴:1。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包括扩展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5000元和1000元。2.纯电动特种车辆和卡车。对载重3吨及以下,并取得我市运管部门运营许可证的轻型、微型货车,按每千瓦时电池容量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

纯电动出租车运营补贴(购车环节):对持有燃油出租车升级为纯电动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并使用当年激励指标购买纯电动出租车的,在享受其他纯电动乘用车补贴的基础上,在出租车公司保证纯电动出租车月租金不高于燃油出租车的前提下,对续租车辆(购车环节)给予一次性补贴11.08万元。

对于付费牌照出租车提前将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汽车的,在享受到期更新车辆补贴的基础上,补贴标准为:剩余年限按80%计提折旧,最高不超过3.2万元。

为保持推广力度基本不变,对2015年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并获得5.58万元补贴的,给予一次性运营(购车环节)补贴4万元,具体支付方式另行制定。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我市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时,单个运营商才能申请补贴;对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专用充电站的交直流充电设备给予补贴,对其他充电站(桩)仅给予交流充电设备补贴;

根据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kW,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kW(注:专属充电站是指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运营车辆总功率不低于400KW、服务率不低于70%的充电站,必须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对在我市注册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注册外国生产企业的深圳本地生产企业和法人销售企业,按照每千瓦时20元的标准,划出动力电池回收专项资金。市财政按照审计确定金额的50%向企业提供补贴,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公告原文如下: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深财科[2016]187号

所有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我们制定了《2016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金融支持政策》。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日

2016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新能源汽车在我国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2016-2020(财建〔2015〕134号)等文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有关会议要求,特制定深圳市。

第一,补贴方式

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对深圳辖区内的车辆购置使用、充电设施建设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进行补贴。补贴方式包括购买补贴、一次性充电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1) 购买补贴。

在深圳市辖区内销售并依法在深圳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购车人结算,市政府主管部门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给生产企业。

(2) 一次性收费补贴。

对于深圳辖区内的购车者,车辆依法登记上牌后(经营车辆需持有经营许可证),市政府主管部门将按程序以收费优惠卡的形式向购车者发放充电补贴,对实际用电给予优惠补贴。

(3)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对深圳市辖区内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建成验收后,由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对投资者进行补贴。

(4) 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应负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对于电源的特殊规定……

电池回收资金按规定由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对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二是补贴对象条件

(1) 车辆要求。

获得财政补贴的车辆应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对新能源汽车续驶里程的技术要求,通过国家新能源汽车专项检验,符合国家新能源车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要满足国家相关综合油耗要求。

(2) 对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应为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机控制器等储能装置的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制造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的保修期(以先到者为准,下同),商用车制造商(包括公交车、专用车和卡车)应提供不少于5年或20万公里的保修期。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承担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

(3) 充电设施要求。

充电设施(站、桩、装置)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充电设施的技术标准。对外开放,也要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新建建筑充电设施不享受本政策补贴。

第三,补贴标准

(1) 购买补贴。

1.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km(R为标准工况下的续航里程,单位:km,下同)25000元/辆,150≤R<;250公里4.5万元/辆,r≥250公里6万元/车。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包括增程)。R≥50公里,3.15万元/辆。

3.纯电动公交车。对于R≥250km(10m<L≤12m,其中L为车身长度,下同)的标准车辆,50万元/辆;6米<L≤8米客车按标准车的0.5倍给予补贴;8米<L≤10米公交车按标准车的0.8倍给予补贴;

12米以上的双层客车按标准车的1.2倍给予补贴。

4.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和卡车30万元/车,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和卡车50万元/节。

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

国家购车补贴加上地方购车补贴的总额不得超过车辆价格的60%。

(2) 一次性收费补贴。

1.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包括扩展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5000元和1000元。

2.纯电动特种车辆和卡车。对载重3吨及以下,并取得我市运管部门运营许可证的轻型、微型货车,按每千瓦时电池容量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

(3) 纯电动出租车运营补贴(购车)

对持有经营许可证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的燃油出租车和使用当年激励指标购买纯电动出租车,在享受其他纯电动乘用车补贴的基础上,在出租车公司保证纯电动出租车月租金不高于燃油出租车的前提下,对过期车辆给予一次性运营(购车环节)补贴11.08万元。

对于付费牌照出租车提前将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汽车的,在享受到期更新车辆补贴的基础上,补贴标准为:剩余年限按80%计提折旧,最高不超过3.2万元。

为保持推广力度基本不变,对2015年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并获得5.58万元补贴的,给予一次性运营(购车环节)补贴4万元,具体支付方式另行制定。

(4)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只有当我市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时,单个运营商才能申请补贴;对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专用充电站的交直流充电设备给予补贴,对其他充电站(桩)仅给予交流充电设备补贴;

根据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kW,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kW(注:专属充电站是指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运营车辆总功率不低于400KW、服务率不低于70%的充电站,必须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5) 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对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已备案外国生产企业的深圳本地生产企业和法人销售企业,按照每千瓦时20元的标准,划出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市财政按照审计确定金额的50%向企业提供补贴,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四、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1) 应用程序。

1.购买补贴和一次性收费补贴。根据新能源汽车上牌时间享受财政补贴政策,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根据车辆上牌时间每两个月申请一次,并在奇数月的前10天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 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

(2)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推荐车型目录和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目录。

(3) 降低车辆销售价格的承诺书。

(4) 深圳市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或车主身份证)、购车合同、发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业主未在本市登记的,应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5) 购车企业(个人)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价格扣除确认书和委托销售企业申请充电补贴的授权委托书。

(6) 燃油出租车更换为纯电动出租车的,应当提供市交通委出具的审核文件。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建设竣工验收时间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 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

(2) 建设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 充电设施现场检查报告。

(4) 消防、气象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

(5) 公司证书副本;声明单位对基金申请报告及所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6)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3.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应在动力电池回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 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

(2) 关于动力电池回收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3) 公司证书副本;

声明单位对基金申请报告及所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4)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 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补贴申请,按照本政策相关规定组织审核,必要时征求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一次性充电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对充电卡发行使用情况的审计,定期与充电卡发卡机构进行结算。9月5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16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补贴包括购置补贴、一次性充电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购买补贴:1。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km(R为标准工况下的续航里程,单位:km,下同)25000元/辆,150≤R<;250公里4.5万元/辆,r≥250公里6万元/车。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包括增程)。R≥50公里,3.15万元/辆。3.纯电动公交车。对于R≥250km(10m<L≤12m,其中L为车身长度,下同)的标准车辆,50万元/辆;6米<L≤8米客车按标准车的0.5倍给予补贴;8米<L≤10米公交车按标准车的0.8倍给予补贴;12米以上的双层客车按标准车的1.2倍给予补贴。

一次性收费补贴:1。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包括扩展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5000元和1000元。2.纯电动特种车辆和卡车。对载重3吨及以下,并取得我市运管部门运营许可证的轻型、微型货车,按每千瓦时电池容量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

纯电动出租车运营补贴(购车环节):对持有燃油出租车升级为纯电动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并使用当年激励指标购买纯电动出租车的,在享受其他纯电动乘用车补贴的基础上,在出租车公司保证纯电动出租车月租金不高于燃油出租车的前提下,对续租车辆(购车环节)给予一次性补贴11.08万元。

对于付费牌照出租车提前将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汽车的,在享受到期更新车辆补贴的基础上,补贴标准为:剩余年限按80%计提折旧,最高不超过3.2万元。

为保持推广力度基本不变,对2015年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并获得5.58万元补贴的,给予一次性运营(购车环节)补贴4万元,具体支付方式另行制定。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我市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时,单个运营商才能申请补贴;对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专用充电站的交直流充电设备给予补贴,对其他充电站(桩)仅给予交流充电设备补贴;

根据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kW,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kW(注:专属充电站是指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运营车辆总功率不低于400KW、服务率不低于70%的充电站,必须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对在我市注册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注册外国生产企业的深圳本地生产企业和法人销售企业,按照每千瓦时20元的标准,划出动力电池回收专项资金。市财政按照审计确定金额的50%向企业提供补贴,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公告原文如下: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深财科[2016]187号

所有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我们制定了《2016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金融支持政策》。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日

2016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新能源汽车在我国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2016-2020(财建〔2015〕134号)等文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有关会议要求,特制定深圳市。

第一,补贴方式

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对深圳辖区内的车辆购置使用、充电设施建设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进行补贴。补贴方式包括购买补贴、一次性充电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1) 购买补贴。

在深圳市辖区内销售并依法在深圳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购车人结算,市政府主管部门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给生产企业。

(2) 一次性收费补贴。

对于深圳辖区内的购车者,车辆依法登记上牌后(经营车辆需持有经营许可证),市政府主管部门将按程序以收费优惠卡的形式向购车者发放充电补贴,对实际用电给予优惠补贴。

(3)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对深圳市辖区内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建成验收后,由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对投资者进行补贴。

(4) 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应负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对于电源的特殊规定……

电池回收资金按规定由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对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二是补贴对象条件

(1) 车辆要求。

获得财政补贴的车辆应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对新能源汽车续驶里程的技术要求,通过国家新能源汽车专项检验,符合国家新能源车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要满足国家相关综合油耗要求。

(2) 对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应为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机控制器等储能装置的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制造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的保修期(以先到者为准,下同),商用车制造商(包括公交车、专用车和卡车)应提供不少于5年或20万公里的保修期。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承担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

(3) 充电设施要求。

充电设施(站、桩、装置)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充电设施的技术标准。对外开放,也要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新建建筑充电设施不享受本政策补贴。

第三,补贴标准

(1) 购买补贴。

1.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km(R为标准工况下的续航里程,单位:km,下同)25000元/辆,150≤R<;250公里4.5万元/辆,r≥250公里6万元/车。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包括增程)。R≥50公里,3.15万元/辆。

3.纯电动公交车。对于R≥250km(10m<L≤12m,其中L为车身长度,下同)的标准车辆,50万元/辆;6米<L≤8米客车按标准车的0.5倍给予补贴;8米<L≤10米公交车按标准车的0.8倍给予补贴;

12米以上的双层客车按标准车的1.2倍给予补贴。

4.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和卡车30万元/车,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和卡车50万元/节。

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

国家购车补贴加上地方购车补贴的总额不得超过车辆价格的60%。

(2) 一次性收费补贴。

1.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包括扩展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5000元和1000元。

2.纯电动特种车辆和卡车。对载重3吨及以下,并取得我市运管部门运营许可证的轻型、微型货车,按每千瓦时电池容量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

(3) 纯电动出租车运营补贴(购车)

对持有经营许可证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的燃油出租车和使用当年激励指标购买纯电动出租车,在享受其他纯电动乘用车补贴的基础上,在出租车公司保证纯电动出租车月租金不高于燃油出租车的前提下,对过期车辆给予一次性运营(购车环节)补贴11.08万元。

对于付费牌照出租车提前将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汽车的,在享受到期更新车辆补贴的基础上,补贴标准为:剩余年限按80%计提折旧,最高不超过3.2万元。

为保持推广力度基本不变,对2015年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并获得5.58万元补贴的,给予一次性运营(购车环节)补贴4万元,具体支付方式另行制定。

(4)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只有当我市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时,单个运营商才能申请补贴;对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专用充电站的交直流充电设备给予补贴,对其他充电站(桩)仅给予交流充电设备补贴;

根据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kW,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kW(注:专属充电站是指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运营车辆总功率不低于400KW、服务率不低于70%的充电站,必须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5) 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对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已备案外国生产企业的深圳本地生产企业和法人销售企业,按照每千瓦时20元的标准,划出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市财政按照审计确定金额的50%向企业提供补贴,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四、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1) 应用程序。

1.购买补贴和一次性收费补贴。根据新能源汽车上牌时间享受财政补贴政策,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根据车辆上牌时间每两个月申请一次,并在奇数月的前10天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 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

(2)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推荐车型目录和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目录。

(3) 降低车辆销售价格的承诺书。

(4) 深圳市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或车主身份证)、购车合同、发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业主未在本市登记的,应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5) 购车企业(个人)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价格扣除确认书和委托销售企业申请充电补贴的授权委托书。

(6) 燃油出租车更换为纯电动出租车的,应当提供市交通委出具的审核文件。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建设竣工验收时间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 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

(2) 建设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 充电设施现场检查报告。

(4) 消防、气象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

(5) 公司证书副本;声明单位对基金申请报告及所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6)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3.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应在动力电池回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 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

(2) 关于动力电池回收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3) 公司证书副本;声明单位对基金申请报告及所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4)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 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补贴申请,按照本政策相关规定组织审核,必要时征求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一次性充电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对充电卡发行使用情况的审计,定期与充电卡发卡机构进行结算。

标签:比亚迪腾势宇通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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