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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布推广新能源汽车策补充意见 地方补贴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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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10月21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进一步补充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支持办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意见指出,依托吉林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扩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政支持规模,重点支持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产业化,以及动力电池和材料、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系统等核心部件。如果在研发和产业化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我们可以给予高达研发总投资50%的资金支持。

“十三五”期间,2016年,全省汽车生产企业当年销售3000辆新能源汽车(包括微型车和微型专用车)和1000辆商用车,之后每年增长50%,实现了当年的销售目标。省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基金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200万元。

公告原文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研发和产业化,做好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我们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是全力推动产业发展

(1) 加快产品研发和产业化。依托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扩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政支持规模,重点支持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以及动力电池、材料等核心零部件的研发和产业化,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系统。如果研发和产业化技术有重大突破,我们可以给予高达研发总投资50%的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 推进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支持省内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及其控制系统、驱动电机和动力电池的综合测试检测能力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开展协同研究,进一步提升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体系能力。将创新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计划,并给予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3) 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鼓励和支持车企积极开发符合国家推广应用标准要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对当年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将给予每50万元的财政奖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实施产品销售激励措施。

“十三五”期间,2016年,全省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3000辆(包括微型车和微型……

特种车)和1000辆商用车,然后每年增长50%,实现了当年的销售目标。省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基金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200万元。(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5) 加大开放合作的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招商引资,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全面支持国内外同行业知名企业在我省投资建厂、新公司;支持引进新能源汽车研发人才和团队,将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优先纳入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计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合作局、省财政厅负责)

(六)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依托省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吸收社会资本,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子基金。通过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车重大产业化项目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7)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池”和政策性金融担保机构为新能源汽车领域提供融资担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减半收取担保费。(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是做好全省推广应用工作

(八)加快全省推广应用。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报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吉财产业〔2016〕39号),我们将尽最大努力落实推广目标和任务。购买新能源汽车参与公共交通、出租车、客运、城市物流、邮政、环卫等公共服务运营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相关运营手续,优先支持运营线路的发展和出租车经营权数量的增加;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购置新能源汽车,占当年换装车辆总数的50%以上。对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省级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各市(州)可参考国家和省财政补贴政策,尽快制定地方财政补贴措施,形成完善的国家、省、市补贴政策体系。(负责市、州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九)加快省级运营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在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互联网及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等方面具有成熟市场运营经验的企业,采用物联网、车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面向区域或全省的新能源汽车运营充电综合智能服务平台。对纳入建设计划、建成后投入运营的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服务设备系统总投资20%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对达到预期效果的服务平台,可以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负责)

(十)积极引导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公共交通、租赁、政府公务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等商业模式,探索私营领域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按揭购买等商业模式。支持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进入汽车租赁和电池维护领域,延伸产业链。(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一)国家有关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要按照国家财政补贴的原则和标准,及时申请、核定和拨付补贴资金,努力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信厅负责)

(十二)营造良好的推广环境。尽快实施新能源汽车自主分类注册和自主号牌制度。各地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限号等措施时,新能源汽车不受相关措施限制。“十三五”期间,全省公共停车场将全面降低新能源汽车停车费。(省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市政府负责)

三是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十三)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把握全省“十三五”规划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的实施,将加快构建全省规划布局合理的适度先进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已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营,不超过充电设备总投资的20%,对效率高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市、州政府、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四)放松……

充电设施建设的准入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领域。鼓励各地整合公交车、出租车站、公共停车场等公共资源,通过PPP模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自建充电设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管理局、市、州政府负责)

(十五)做好电网接入服务配套工作。加强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供电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需求。电网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省电力公司负责)

(十六)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收费。充换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规模工业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其他收费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价格。(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十七)明确收费和置换服务收费标准。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省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可收取不超过0.8元/千瓦时的服务费。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与

“优惠、优惠”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服务的市场价格行为。(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第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吉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小组(以下简称省新能源汽车行业促进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新能源汽车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地要尽快建立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加强与省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小组工作的衔接。

(十九)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省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对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新能源汽车任务进行专项督导评估,将监督评估结果通报市(州)政府和省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小组成员单位,并向省政府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2日10月21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进一步补充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支持办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意见指出,依托吉林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扩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政支持规模,重点支持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产业化,以及动力电池和材料、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系统等核心部件。如果在研发和产业化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我们可以给予高达研发总投资50%的资金支持。

“十三五”期间,2016年,全省汽车生产企业当年销售3000辆新能源汽车(包括微型车和微型专用车)和1000辆商用车,之后每年增长50%,实现了当年的销售目标。省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基金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200万元。

公告原文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研发和产业化,做好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我们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是全力推动产业发展

(1) 加快产品研发和产业化。依托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

扩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政支持规模,重点支持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以及动力电池和材料、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零部件的研发和产业化。如果研发和产业化技术有重大突破,我们可以给予高达研发总投资50%的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 推进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支持省内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及其控制系统、驱动电机和动力电池的综合测试检测能力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开展协同研究,进一步提升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体系能力。将创新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计划,并给予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3) 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鼓励和支持车企积极开发符合国家推广应用标准要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对当年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将给予每50万元的财政奖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实施产品销售激励措施。

“十三五”期间,2016年,全省汽车生产企业当年销售3000辆新能源汽车(包括微型车和微型专用车)和1000辆商用车,之后每年增长50%,实现了当年的销售目标。省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基金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200万元。(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5) 加大开放合作的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招商引资,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全面支持国内外同行业知名企业在我省投资建厂、新公司;

支持引进新能源汽车研发人才和团队,将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优先纳入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计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合作局、省财政厅负责)

(六)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依托省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吸收社会资本,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子基金。通过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车重大产业化项目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7)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池”和政策性金融担保机构为新能源汽车领域提供融资担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减半收取担保费。(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是做好全省推广应用工作

(八)加快全省推广应用。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报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吉财产业〔2016〕39号),我们将尽最大努力落实推广目标和任务。购买新能源汽车参与公共交通、出租车、客运、城市物流、邮政、环卫等公共服务运营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相关运营手续,优先支持运营线路的发展和出租车经营权数量的增加;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购置新能源汽车,占当年换装车辆总数的50%以上。对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省级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各市(州)可参考国家和省财政补贴政策,尽快制定地方财政补贴措施,形成完善的国家、省、市补贴政策体系。(负责市、州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九)加快省级运营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在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互联网及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等方面具有成熟市场运营经验的企业,采用物联网、车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面向区域或全省的新能源汽车运营充电综合智能服务平台。对纳入建设计划、建成后投入运营的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服务设备系统总投资20%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对达到预期效果的服务平台,可以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负责)

(十)积极引导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公共交通、租赁、政府公务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等商业模式,探索私营领域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按揭购买等商业模式。支持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进入汽车租赁和电池维护领域,延伸产业链。(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一)国家有关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要按照国家财政补贴的原则和标准,及时申请、核定和拨付补贴资金,努力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信厅负责)

(十二)营造良好的推广环境。尽快实施新能源汽车自主分类注册和自主号牌制度。各地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限号等措施时,新能源汽车不受相关措施限制。“十三五”期间,全省公共停车场将全面降低新能源汽车停车费。(省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市政府负责)

三是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十三)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把握全省“十三五”规划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的实施,将加快构建全省规划布局合理的适度先进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已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营,不超过充电设备总投资的20%,对效率高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市、州政府、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四)放松……

充电设施建设的准入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领域。鼓励各地整合公交车、出租车站、公共停车场等公共资源,通过PPP模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自建充电设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管理局、市、州政府负责)

(十五)做好电网接入服务配套工作。加强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供电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需求。电网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省电力公司负责)

(十六)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收费。充换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规模工业用电量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收费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价格。(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十七)明确收费和置换服务收费标准。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省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可收取不超过0.8元/千瓦时的服务费。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与

“优惠、优惠”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服务的市场价格行为。(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第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吉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小组(以下简称省新能源汽车行业促进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新能源汽车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地要尽快建立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加强与省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小组工作的衔接。

(十九)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省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对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新能源汽车任务进行专项督导评估,将监督评估结果通报市(州)政府和省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小组成员单位,并向省政府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2日

标签: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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