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鼓励郑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市财政对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含公交车),按照中央财政1:0.6的补贴标准给予相匹配的补贴,省市财政补贴之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且不得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汽车销售价格的60%。
公告原文如下: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分政策的通知
政证[2016]第30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印发给您,请您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9日
郑州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工信委、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情况的通知》(于才坚
第一条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汽车<含增程式>;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并在本市办理上牌手续。
第二条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含公交车),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6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省、市财政补贴之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补贴的标准,不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汽车销售价格的60%。
第三条非金融投资性公交运营商购买的新能源公交车,由市财政和省财政参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共享,并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省、市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汽车销售价格的60%。
第四,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
第五条对个人和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并用于租赁和公共租赁的,市财政给予车辆使用补贴,主要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路桥费、充电费、充电设施及安装费。补贴标准为纯电动乘用车10000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5000元/辆(纯电动巡航里程≥50公里)。
第六,城市地区的新型巡游出租车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鼓励运营企业或个人在更新巡游出租车时使用纯电动汽车。对更新车辆时使用纯电动汽车的运营企业或个人,除享受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和使用环节补贴外,市财政还将给予3万元/辆的推广应用补贴。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按照部的规范和标准,实行新能源汽车燃油分类登记。完善道路交通监控系统,通过车牌自动识别系统,方便新能源汽车通行和停放。
允许纯电动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环卫等第八类车辆在市区内全程通行。在公共专用停车位向新能源汽车收费不收取停车费。
九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纯电动汽车,如旅游、客运等运营线路。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纯电动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创新;
探索私家车领域的纯电动汽车分时、汽车共享、汽车租赁等服务创新。
第十条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从事线路运营和租赁服务,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将在现行管理规定的框架下,优先颁发相关专项经营资质证书,并指导经营企业完成相关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在本市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和应急支持体系,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第十二条动力电池回收政策,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体系。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强制回收原则上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鼓励第三方企业开展动力电池回收业务。对开展电池回收业务的企业,按照每千瓦时20元的动力电池回收资金专项规定,市财政将根据经审计的资金数额给予50%的补贴。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实施。
第十四条本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近日,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鼓励郑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市财政对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含公交车),按照中央财政1:0.6的补贴标准给予相匹配的补贴,省市财政补贴之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且不得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汽车销售价格的60%。
公告原文如下: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分政策的通知
政证[2016]第30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印发给您,请您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9日
郑州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工信委、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情况的通知》(于才坚
第一条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汽车<含增程式>;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并在本市办理上牌手续。
第二条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含公交车),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6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省、市财政补贴之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补贴的标准,不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汽车销售价格的60%。
第三条非金融投资性公交运营商购买的新能源公交车,由市财政和省财政参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共享,并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省、市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汽车销售价格的60%。
第四,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
第五条对个人和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并用于租赁和公共租赁的,市财政给予车辆使用补贴,主要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路桥费、充电费、充电设施及安装费。补贴标准为纯电动乘用车10000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5000元/辆(纯电动巡航里程≥50公里)。
第六,城市地区的新型巡游出租车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鼓励运营企业或个人在更新巡游出租车时使用纯电动汽车。对更新车辆时使用纯电动汽车的运营企业或个人,除享受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和使用环节补贴外,市财政还将给予3万元/辆的推广应用补贴。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按照部的规范和标准,实行新能源汽车燃油分类登记。完善道路交通监控系统,通过车牌自动识别系统,方便新能源汽车通行和停放。
允许纯电动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环卫等第八类车辆在市区内全程通行。在公共专用停车位向新能源汽车收费不收取停车费。
九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纯电动汽车,如旅游、客运等运营线路。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纯电动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创新;
探索私家车领域的纯电动汽车分时、汽车共享、汽车租赁等服务创新。
第十条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从事线路运营和租赁服务,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将在现行管理规定的框架下,优先颁发相关专项经营资质证书,并指导经营企业完成相关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在本市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和应急支持体系,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第十二条动力电池回收政策,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体系。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强制回收原则上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鼓励第三方企业开展动力电池回收业务。对开展电池回收业务的企业,按照每千瓦时20元的动力电池回收资金专项规定,市财政将根据经审计的资金数额给予50%的补贴。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实施。
第十四条本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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