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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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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9月14日,南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2016年南平市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购车补贴标准:2016年,全省下达的我市推广应用新能源非公交车辆任务数量为300辆标准车,奖补资金总额为508万元,平均每辆标准车补贴金额为1.69万元。国家补贴与省级财政补贴之和不得超过汽车市场合理销售价格(含各级财政补贴销售价格)的70%。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公共部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将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给予补贴,直流快充桩每千瓦补贴495元,交流桩每千瓦150元。2016年,全省在我市共发放充电设施12694千瓦,奖金总额618万元。

原公告如下: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平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由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水平,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知》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南平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车辆及充电设施推广应用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励和补充资金的通知》(民经新计财[2016]439号)。

南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4日

南平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税[2016]439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给除公共交通外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我市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1.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

2.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推广应用奖励基金的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含十个县(市、区))购买并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享受购车补贴)。

3.2016年,省级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基金的补贴对象为南平市辖区内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含公共交通)的建设运营单位;

2016年新建充电设施必须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发展改革部门的投资项目已备案并报行业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充电设施运营时间承诺不少于3年。

4.申请购车补贴的个人应持有南平户口(或驻闽北现役军人);购车补贴申请人为单位用户的,应当是在南平市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5.各类申报主体直接向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其余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经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是补贴标准

1.购车补贴标准:2016年,我市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任务数量为300辆标准车(注:标准车的折算方法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7号通知中的相关标准进行折算。见附件5),奖补资金总额为508万元,每辆标准车的平均补贴金额为1.69万元。国家补贴与省级财政补贴之和不得超过汽车市场合理销售价格(含各级财政补贴销售价格)的70%。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公共部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将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给予补贴,直流快充桩每千瓦补贴495元,交流桩每千瓦150元。2016年,全省在我市共发放充电设施12694千瓦,奖金总额618万元。

Iii.申请程序

按照属地原则,补贴对象应分别向地方函、发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市直单位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

新能源非公交车辆补贴申请由当地主管部门函证受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各县(市、区)由信访部门、发展改革局根据其受理的审计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并出具审查意见,会同当地财政局于季度末5日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审计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汇总表(附件2、4)及相关申请材料;

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分别审议确认了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上报的新能源非公交车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并将对补贴资金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向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市财政局核实结算方案后,将于当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拨付省级奖励资金。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发放的奖励资金,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补贴。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激励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1) 新能源汽车补贴车辆购买者填写《南平市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省级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1),与以下材料复印件装订在一起,并以信函形式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单位采购人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购买者提供车辆购买者的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车辆购销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强制保险单、购置税完税凭证等文件复印件2份;

3.登记地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车辆检验报告;

5.所购车辆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获得的国家补贴(由卖方协助提供);

6.单位采购人应提供车辆使用和车辆运营相关的资质证书;

7.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并确保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填写《南平市2016年充电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3),并与以下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向当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2.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4.收费设施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以及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7.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的承诺;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四,监督管理

1申请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请材料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在非公交车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建设过程中,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财政补贴资金的,除追回已获得的补贴资金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当地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局在接受车辆和充电桩补贴时,应仔细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经办人应在所有复印件上签字“与原件核对”。

对于充电桩建设项目,当地发改局还应组织对充电桩建设现场进行核查,核实项目建设现场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3.享受省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的注册地仅限于本市范围,5年内不得转让(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须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备案,且只能在南平市范围内转让或转让);

4.享受省级财政补贴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公共服务充电设施领域应承诺运营不少于3年,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须报原备案单位批准。

5.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补助资金。违反规定,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1.本细则的实施期限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知》的实施期限一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民经新计财[2016]439号)。

2.车辆购置、上牌和充电设施建设实施的有效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照各县(市、区)申请的顺序分别受理相关补贴。当今年省级获奖基金额度用完时,当年获奖基金的申报将自动结束。

4.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和省的新政策执行。9月14日,南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2016年南平市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购车补贴标准:2016年,全省下达的我市推广应用新能源非公交车辆任务数量为300辆标准车,奖补资金总额为508万元,平均每辆标准车补贴金额为1.69万元。国家补贴与省级财政补贴之和不得超过汽车市场合理销售价格(含各级财政补贴销售价格)的70%。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公共部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将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给予补贴,直流快充桩每千瓦补贴495元,交流桩每千瓦150元。2016年,全省在我市共发放充电设施12694千瓦,奖金总额618万元。

原公告如下: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平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由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水平,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知》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南平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车辆及充电设施推广应用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励和补充资金的通知》(民经新计财[2016]439号)。

南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4日

南平市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6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的通知》(财税[2016]439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给除公共交通外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我市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1.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

2.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推广应用奖励基金的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含十个县(市、区))购买并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享受购车补贴)。

3.2016年,省级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基金的补贴对象为南平市辖区内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含公共交通)的建设运营单位;2016年新建充电设施必须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发展改革部门的投资项目已备案并报行业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充电设施运营时间承诺不少于3年。

4.申请购车补贴的个人应持有南平户口(或驻闽北现役军人);

购车补贴申请人为单位用户的,应当是在南平市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5.各类申报主体直接向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其余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经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是补贴标准

1.购车补贴标准:2016年,我市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任务数量为300辆标准车(注:标准车的折算方法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7号通知中的相关标准进行折算。见附件5),奖补资金总额为508万元,每辆标准车的平均补贴金额为1.69万元。国家补贴与省级财政补贴之和不得超过汽车市场合理销售价格(含各级财政补贴销售价格)的70%。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公共部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将根据充电桩的充电功率给予补贴,直流快充桩每千瓦补贴495元,交流桩每千瓦150元。2016年,全省在我市共发放充电设施12694千瓦,奖金总额618万元。

Iii.申请程序

按照属地原则,补贴对象应分别向地方函、发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市直单位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

新能源非公交车辆补贴申请由当地主管部门函证受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各县(市、区)由信访部门、发展改革局根据其受理的审计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并出具审查意见,会同当地财政局于季度末5日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审计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汇总表(附件2、4)及相关申请材料;

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分别审议确认了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上报的新能源非公交车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并将对补贴资金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向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市财政局核实结算方案后,将于当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拨付省级奖励资金。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发放的奖励资金,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补贴。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激励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1) 新能源汽车补贴车辆购买者填写《南平市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省级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1),与以下材料复印件装订在一起,并以信函形式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单位采购人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个人购买者提供车辆购买者的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车辆购销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强制保险单、购置税完税凭证等文件复印件2份;

3.登记地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车辆检验报告;

5.所购车辆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保修承诺、获得的国家补贴(由卖方协助提供);

6.单位采购人应提供车辆使用和车辆运营相关的资质证书;

7.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并确保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填写《南平市2016年充电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3),并与以下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向当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2.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4.收费设施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以及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7.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的承诺;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四,监督管理

1申请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请材料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在非公交车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建设过程中,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财政补贴资金的,除追回已获得的补贴资金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当地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局在接受车辆和充电桩补贴时,应仔细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经办人应在所有复印件上签字“与原件核对”。

对于充电桩建设项目,当地发改局还应组织对充电桩建设现场进行核查,核实项目建设现场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3.享受省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的注册地仅限于本市范围,5年内不得转让(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须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备案,且只能在南平市范围内转让或转让);

4.享受省级财政补贴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公共服务充电设施领域应承诺运营不少于3年,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须报原备案单位批准。

5.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补助资金。违反规定,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1.本细则的实施期限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知》的实施期限一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民经新计财[2016]439号)。

2.车辆购置、上牌和充电设施建设实施的有效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照各县(市、区)申请的顺序分别受理相关补贴。当今年省级获奖基金额度用完时,当年获奖基金的申报将自动结束。

4.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和省的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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