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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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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笔者从《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办法》)中了解到,预计到2020年,全省将建设1000多个集中充换电站和10万个以上分散式充电桩,满足35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准车)的充电需求。建设省内国省道全覆盖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基本满足省内电动汽车城际出行和省外过境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培育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在国内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省、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规划》和《河南省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暂行办法》已获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0日

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推广电动汽车。

第一,发展的基础

(1) 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具有良好的外部条件。我省地处中原,南北相连,东西相连。是中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和人流、物流、信息流的中心。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超过6000公里,各县(市)20分钟即可上高速。2015年,全省社会用电量达到2880亿千瓦时,民用汽车保有量突破1亿辆,居全国第六位。人均用电量超过3000千瓦时,千人汽车保有量超过80辆,城镇化率达到46.85%,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

(2) 电动汽车在我省的推广应用已进入快速增长阶段。我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有着良好的基础。宇通客车是国内电动汽车制造的领军企业,动力电池技术和产能在国内领先。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快速增长。2015年,新能源汽车生产3.6万辆,占全国新能源汽车产量的9.5%,占全省汽车总量的6.8%,高于全国5.3个百分点。电动汽车的推广和应用规模迅速增长。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推广各类电动汽车12285辆,其中电动客车5792辆,营运客车2420辆(含出租车和租赁客车),公务和私人客车1850辆,物流、环卫等行业专用车2223辆。特别是2015年,全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上年增长9062辆,增长近8倍,呈现爆发式增长趋势。

(3) 充电设施有助于电动汽车的快速发展。随着电动汽车充电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设备单位成本的快速下降,许多企业加速布局充电设施这一新兴产业。截至2015年底,全省已建成57座充电站、6座换流站和1730座公共和专用分布式充电桩,将很快形成贯穿北京、香港、澳门和连霍高速公路的“交叉”交叉充电设施网络。

但总体而言,我省充电设施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是: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的发展不协调,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规模较小,充电设施利用率不高……

低的充电设施的商业模式不成熟,投资回报率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分散,管理不规范,政策支持不完善。

第二,需求预测

(1)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预测。根据国家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要求和规划目标,结合我省各类车辆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如公交车、通勤专用车、租赁专用车、物流环卫专用车、公务乘用车和私人乘用车,考虑到我省电动汽车的产业基础以及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预计到2020年,我省电动车辆保有量将不低于35万辆(标准车)。

(2) 充电设施的配置原则。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经济合理、互联互通的原则,分地区、分地点、分车型确定充电设施配置标准和比例,满足全省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1.次区域配置标准。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电动汽车产业基础和城市居民消费能力,将全省划分为三个区域:加快发展、积极示范和推广:郑州、开封、洛阳、新乡、焦作和许昌为六个省级城市,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他12个省级城市为示范推广区,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该县建成区是一个积极的推广区,公共充电设施布局合理。

2.按现场分配和施工的比例。根据各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使用特点,分别确定分布比例和建设比例。

一是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现有住宅小区是根据实际需求和现场建设条件逐步建设的,以满足电动汽车普及应用的需要。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小区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停车位,制定轮流有序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停车位充电分时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施工类型主要为慢速充电。

二是大型公共建筑设置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其中,新建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停车位的比例不得低于15%。施工类型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

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的需求,利用内部停车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其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设比例不低于15%。施工类型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

第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应配备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同时满足四辆或四辆以上车辆的充电需求。到2020年,基本覆盖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设施布局合理,确保服务区交通安全畅通。

第五,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加油站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六是根据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目标及其运营需求,在公共交通、旅游景区通勤、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停车场设置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根据服务车辆的充电要求,将快充和慢充相结合;

如果有需求,可以采用电力交换模式。

七是合理布局建设城市公共快速充电站,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有一个公共充电站。

3.车型比例。公共交通、物流、卫生、运营客车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专用充电设施应按桩车比1:2建设,公务和私人客车的充电设施应按照桩车比1:1建设。

(3) 充电设施的需求预测。根据分类计算,到2020年,全省需要建设不少于1000座集中充换电站和不少于10万个分散充电桩。

第三,总体思路和原则

(1) 总体思路。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规划,围绕省政府确定的在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目标任务,坚持充电设施建设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协同推进,将市场支配地位与政府支持紧密结合,通过机制创新加大市场开放力度,以市场换取投资、技术、产业和发展。以网带车、以网促车,加快建设适度先进、科学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保障和促进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2) 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科学布局。要根据各地电动汽车的发展阶段和应用特点,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提前编制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加强与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电网规划、停车场规划的有效衔接,加强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的协调,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智能充电服务平台,促进充电设施科学发展。

2.标准化,投资多元化。严格执行充电设施行业标准,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公共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特许经营,合理设定政府指导价。

3.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根据各地电动汽车的发展阶段和应用特点,以加快本地区发展为重点,积极推进公交车、出租车集中充换电、分散式公共充电等设施建设,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快速充电,以满足不同领域和水平的充电需求。

4.合作,加快发展。落实地方政府发展充电设施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相关部门、政府与企业的协同推进力度,不断完善充电设施建设的配套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和其他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促进充电设施加快发展。

四、 发展目标

(a)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将建成1000多个集中充换电站和10万个以上分散式充电桩,满足35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准车)的充电需求;建设省内国省道全覆盖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基本满足省内电动汽车城际出行和省外过境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培育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产业体系,发展一批在中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2) 关键地区的发展目标。在被列为加速发展地区的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新乡市、焦作市和许昌市,将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布局大学、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停车换乘枢纽、机场等分时租赁网点,火车站、城市公路下现有停车场和轨道交通高架桥,积极开发分散式公共充电桩,建设六个城市之间的城际客运充电设施网络。

(3) 关键领域的发展目标。加大财政支持等政策力度,加快公共交通、旅游景区通勤、公务、物流、租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全省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换电站在全省集中充换电站中的比例将达到70%。

五、主要任务

(a) 推进充电设施体系建设。以专用(自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际快速充电站为补充,加强停车场与充电设施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全省充电设施体系。

1努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对于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如公共交通、旅游景点通勤、环卫、城际客运等,应优先在其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安排一定数量的独立充换电站。对于在租赁、邮政、物流、租赁等没有定点固定线路运营的公共服务领域运营的电动汽车,充分挖掘相关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

2.积极推进单位和居民小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充分利用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的现状和需求,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积极支持有固定车位的用户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在居民区建设的公共充电车位安装分时系统,为没有固定车位的使用者充电创造条件。

3.城市公共充电网络的合理布局和建设。逐步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从城市中心向边缘发展,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发展。优先在设有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的停车场和交通枢纽、停车换乘枢纽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建设。适当建设独立占地的公共快速充电站。

4.大力推进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主要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推进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满足省内电动汽车省外城际出行和过境的充电需求。

5.促进一体化……

停车场和充电设施作为一个整体。鼓励根据实际需求整合城市公共停车资源,开展停车收费一体化建设和运营,推进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立体一体化停车收费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聚焦城市核心区交通枢纽、文体场馆、公园、公共停车场等,开展停车充电一体化项目建设和改造。新建停车场项目,力争实现停车设施和充电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对现有公共停车场,优先选择靠近用户实际需求、交通区位优越的场所,鼓励平面停车位立体化、机械化改造,缓解充电设施占用停车资源带来的矛盾。笔者从《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办法》)中了解到,预计到2020年,全省将建设1000多个集中充换电站和10万个以上分散式充电桩,满足35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准车)的充电需求。建设省内国省道全覆盖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基本满足省内电动汽车城际出行和省外过境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培育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在国内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省、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规划》和《河南省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暂行办法》已获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0日

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推广电动汽车。

第一,发展的基础

(1) 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具有良好的外部条件。我省地处中原,南北相连,东西相连。是中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和人流、物流、信息流的中心。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超过6000公里,各县(市)20分钟即可上高速。2015年,全省社会用电量达到2880亿千瓦时,民用汽车保有量突破1亿辆,居全国第六位。人均用电量超过3000千瓦时,千人汽车保有量超过80辆,城镇化率达到46.85%,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

(2) 电动汽车在我省的推广应用已进入快速增长阶段。我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有着良好的基础。宇通客车是国内电动汽车制造的领军企业,动力电池技术和产能在国内领先。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快速增长。2015年,新能源汽车生产3.6万辆,占全国新能源汽车产量的9.5%,占全省汽车总量的6.8%,高于全国5.3个百分点。电动汽车的推广和应用规模迅速增长。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推广各类电动汽车12285辆,其中电动客车5792辆,营运客车2420辆(含出租车和租赁客车),公务和私人客车1850辆,物流、环卫等行业专用车2223辆。特别是2015年,全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上年增长9062辆,增长近8倍,呈现爆发式增长趋势。

(3) 充电设施有助于电动汽车的快速发展。随着电动汽车充电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设备单位成本的快速下降,许多企业加速布局充电设施这一新兴产业。截至2015年底,全省已建成57座充电站、6座换流站和1730座公共和专用分布式充电桩,将很快形成贯穿北京、香港、澳门和连霍高速公路的“交叉”交叉充电设施网络。

但总体而言,我省充电设施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是: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的发展不协调,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规模较小,充电设施利用率不高……

低的充电设施的商业模式不成熟,投资回报率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分散,管理不规范,政策支持不完善。

第二,需求预测

(1)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预测。根据国家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要求和规划目标,结合我省各类车辆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如公交车、通勤专用车、租赁专用车、物流环卫专用车、公务乘用车和私人乘用车,考虑到我省电动汽车的产业基础以及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预计到2020年,我省电动车辆保有量将不低于35万辆(标准车)。

(2) 充电设施的配置原则。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经济合理、互联互通的原则,分地区、分地点、分车型确定充电设施配置标准和比例,满足全省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1.次区域配置标准。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电动汽车产业基础和城市居民消费能力,将全省划分为三个区域:加快发展、积极示范和推广:郑州、开封、洛阳、新乡、焦作和许昌为六个省级城市,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他12个省级城市为示范推广区,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该县建成区是一个积极的推广区,公共充电设施布局合理。

2.按现场分配和施工的比例。根据各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使用特点,分别确定分布比例和建设比例。

一是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现有住宅小区是根据实际需求和现场建设条件逐步建设的,以满足电动汽车普及应用的需要。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小区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停车位,制定轮流有序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停车位充电分时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施工类型主要为慢速充电。

二是大型公共建筑设置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其中,新建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停车位的比例不得低于15%。施工类型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

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的需求,利用内部停车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其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设比例不低于15%。施工类型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

第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应配备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同时满足四辆或四辆以上车辆的充电需求。到2020年,基本覆盖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设施布局合理,确保服务区交通安全畅通。

第五,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加油站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六是根据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目标及其运营需求,在公共交通、旅游景区通勤、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停车场设置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根据服务车辆的充电要求,将快充和慢充相结合;

如果有需求,可以采用电力交换模式。

七是合理布局建设城市公共快速充电站,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有一个公共充电站。

3.车型比例。公共交通、物流、卫生、运营客车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专用充电设施应按桩车比1:2建设,公务和私人客车的充电设施应按照桩车比1:1建设。

(3) 充电设施的需求预测。根据分类计算,到2020年,全省需要建设不少于1000座集中充换电站和不少于10万个分散充电桩。

第三,总体思路和原则

(1) 总体思路。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规划,围绕省政府确定的在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目标任务,坚持充电设施建设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协同推进,将市场支配地位与政府支持紧密结合,通过机制创新加大市场开放力度,以市场换取投资、技术、产业和发展。以网带车、以网促车,加快建设适度先进、科学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保障和促进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2) 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科学布局。要根据各地电动汽车的发展阶段和应用特点,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提前编制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加强与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电网规划、停车场规划的有效衔接,加强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的协调,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智能充电服务平台,促进充电设施科学发展。

2.标准化,投资多元化。严格执行充电设施行业标准,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公共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特许经营,合理设定政府指导价。

3.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根据各地电动汽车的发展阶段和应用特点,以加快本地区发展为重点,积极推进公交车、出租车集中充换电、分散式公共充电等设施建设,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快速充电,以满足不同领域和水平的充电需求。

4.合作,加快发展。落实地方政府发展充电设施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相关部门、政府与企业的协同推进力度,不断完善充电设施建设的配套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和其他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促进充电设施加快发展。

四、 发展目标

(a)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将建成1000多个集中充换电站和10万个以上分散式充电桩,满足35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准车)的充电需求;建设省内国省道全覆盖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基本满足省内电动汽车城际出行和省外过境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培育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产业体系,发展一批在中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2) 关键地区的发展目标。在被列为加速发展地区的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新乡市、焦作市和许昌市,将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布局大学、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停车换乘枢纽、机场等分时租赁网点,火车站、城市公路下现有停车场和轨道交通高架桥,积极开发分散式公共充电桩,建设六个城市之间的城际客运充电设施网络。

(3) 关键领域的发展目标。加大财政支持等政策力度,加快公共交通、旅游景区通勤、公务、物流、租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全省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换电站在全省集中充换电站中的比例将达到70%。

五、主要任务

(a) 推进充电设施体系建设。以专用(自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际快速充电站为补充,加强停车场与充电设施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全省充电设施体系。

1努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对于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如公共交通、旅游景点通勤、环卫、城际客运等,应优先在其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安排一定数量的独立充换电站。对于在租赁、邮政、物流、租赁等没有定点固定线路运营的公共服务领域运营的电动汽车,充分挖掘相关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

2.积极推进单位和居民小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充分利用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的现状和需求,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积极支持有固定车位的用户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在居民区建设的公共充电车位安装分时系统,为没有固定车位的使用者充电创造条件。

3.城市公共充电网络的合理布局和建设。逐步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从城市中心向边缘发展,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发展。优先在设有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的停车场和交通枢纽、停车换乘枢纽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建设。适当建设独立占地的公共快速充电站。

4.大力推进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主要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推进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满足省内电动汽车省外城际出行和过境的充电需求。

5.促进一体化……

停车场和充电设施作为一个整体。鼓励根据实际需求整合城市公共停车资源,开展停车收费一体化建设和运营,推进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立体一体化停车收费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聚焦城市核心区交通枢纽、文体场馆、公园、公共停车场等,开展停车充电一体化项目建设和改造。新建停车场项目,力争实现停车设施和充电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

对现有公共停车场,优先选择靠近用户实际需求、交通区位优越的场所,鼓励平面停车位立体化、机械化改造,缓解充电设施占用停车资源带来的矛盾。(2) 同时搭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整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之间的能源和信息交互,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1.建设全省智能充电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各类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实现互联互通,搭建充电设施运营商设备运维协同运营平台,同时提供充电设施运营方信用监控、电动汽车监控、充电设施监控和精准便捷的充电服务,为加强充电设施管理服务提供支持,为实施财税激励政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2.积极拓展丰富的充电服务。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同步建设企业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和智能服务平台,接入全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鼓励用户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服务,提高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3) 加强配套电网的支撑能力。各地要在编制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同时编制配套电网专项规划,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配套电网专项计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配合,确保土地安全,走廊交通和财政支持,改善服务流程,确保无障碍使用充电设施。1.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根据就近接入原则和充电设施容量,我们将采取专用配电变压器、开关站、专用板线路等多种方式合理接入电网。“十三五”期间,我们将投资30亿元,增加510万千瓦的充电设施配套容量,以满足充电设施的电力需求。2.加强配套的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并如实计入允许成本,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规范服务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期完成。

(四)开展相关示范工作。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需要,针对充电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积极开展“示范社区、示范单位”等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试点示范,“示范区县”和“城际快速充电示范区”,创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和配套政策,探索各种先进适用的充电技术。建立充电设施示范经验多层次交流推广机制,提高示范效果,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充电设施普及。

六、 配套政策

(a) 简化规划和施工审批流程。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划审批环节数量……

将减少充电设施的建设,并加快处理速度。个人在自己的车库、停车位以及各类住宅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 增加土地支持。各地要将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并根据加油(气)站供地方式和国有建设用地可利用情况,优先供地。如果新项目的土地供应需要配备充电设施,则可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鼓励在现有停车场、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充电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相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

(3) 完善财政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激励力度,研究出台“十三五”期间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财政激励政策,并督促各地尽快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为电动汽车的推广创造良好的应用环境。根据电动汽车保有量、充电设施利用率等因素,对建设运营奖补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4) 完善价格政策。允许充电设施运营商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对直接向电网企业申报的经营性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实行规模工业用电价格政策,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的用电量应根据其所在地执行分类目录电价政策。集中式和其他有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谷期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2020年前,收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物价部门制定标准价格上限。结合充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5) 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各地要有效整合公共交通、出租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加强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金融服务。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充电设施投资运营融资担保基金。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公司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停车场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和充电设施运营商合作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六)加强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定并发布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建设主体,落实各类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责任,优化充电设施项目管理,规范建设标准和验收程序。明确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责任,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有序竞争和规范发展,确保充电设施建设质量和利用效率。

(7) 加强安全监督。各地要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抽查备案,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监督充电设施的运行和使用,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依托我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加强指导和监督,形成合力,积极协调解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2) 落实主体责任。省、直辖市、直辖县(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和发展的主体责任,把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专项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配套政策,与停车场规划有机衔接,科学编制并及时发布专项规划……

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充电设施进行监管,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3) 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趋势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充电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消费者积极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形成促进充电设施建设发展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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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办发〔2015〕73号)精神,制定本文件,结合我省实际。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种类型: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内建设的充电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等场所建设的充电设施,为特定人群提供充电服务,或者为公共交通、租赁、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有停车条件的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和道路上建设,为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特许经营、合理定价、标准化、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互联互通”的原则。

对于公共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考虑到其既是运营性的,也是公益性的,原则上实行特许经营,县级以上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实施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坚持规划先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当根据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与停车场、综合交通、配电网等规划有效衔接,科学制定地方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地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第六,根据充电设施不同用途的分类,选择合适的建设类型。自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以慢速充电为主;专用充电设施根据服务车辆的充电要求,将快充和慢充相结合;公共充电设施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

如果有需求,可以采用电力交换模式。

鼓励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同时满足社会车辆充电需求,参与社会运营。

第七条各地充电设施的比例如下:

(a) 新建有停车位的住宅小区应具备100%的充电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现有住宅小区是根据实际需求和现场建设条件逐步建设的,以满足电动汽车普及应用的需要。

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小区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停车位,制定轮流有序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停车位充电分时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2) 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0%,其中商场、酒店、,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医院、办公楼不得低于15%。

(3) 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的需求,利用内部停车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其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设比例不低于15%。

(4)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配备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同时满足四辆或四辆以上车辆的充电需求。到2020年,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基本实现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设施布局合理,确保服务区交通安全畅通。

(五)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加油站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六) 公共交通、旅游景区通勤、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停车场,应当根据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目标及其运营要求,配备充电设施。

(七)合理布局城市公共快速充电站建设,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个公共充电站。

鼓励根据实际需求整合城市公共停车资源,开展停车收费一体化建设和运营,推进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立体一体化停车收费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八条建设全省智能充电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各类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实现互联互通,提供充电设施监控和准确便捷的充电服务,提高充电设施运营效率,为加强充电设施管理服务提供支撑,为实施财税奖惩政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本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是一个公益性平台,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利用本省充电智慧服务平台开展增值服务。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九条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配建比例,采取自建或者其他建设等多种模式,并在其所属或管理的停车位内推动建设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特许经营实施机构应当督促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企业按照规定的建设比例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第十条电力、成品油零售、电动汽车生产等企业……

,鼓励电池生产、充电设备生产和充电设施运营充分发挥技术、管理、资金和服务网络优势,开展充电设施建设。

对于自用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制造商或其授权的汽车销售企业(4S店)应负责建设,并将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支持充电交易卡、移动支付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支付方式,具有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信息。

鼓励使用电压输出范围宽、充电功率自动调节、适应性强的智能充电设备。(2) 同时搭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整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之间的能源和信息交互,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1.建设全省智能充电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各类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实现互联互通,搭建充电设施运营商设备运维协同运营平台,同时提供充电设施运营方信用监控、电动汽车监控、充电设施监控和精准便捷的充电服务,为加强充电设施管理服务提供支持,为实施财税激励政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2.积极拓展丰富的充电服务。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同步建设企业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和智能服务平台,接入全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鼓励用户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服务,提高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3) 加强配套电网的支撑能力。各地要在编制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同时编制配套电网专项规划,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配套电网专项计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配合,确保土地安全,走廊交通和财政支持,改善服务流程,确保无障碍使用充电设施。1.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根据就近接入原则和充电设施容量,我们将采取专用配电变压器、开关站、专用板线路等多种方式合理接入电网。“十三五”期间,我们将投资30亿元,增加510万千瓦的充电设施配套容量,以满足充电设施的电力需求。2.加强配套的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并如实计入允许成本,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规范服务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期完成。

(四)开展相关示范工作。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需要,针对充电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积极开展“示范社区、示范单位”等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试点示范,“示范区县”和“城际快速充电示范区”,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和管理……

t充电设施机制,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和配套政策,探索各种先进适用的充电技术。建立充电设施示范经验多层次交流推广机制,提高示范效果,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充电设施普及。

六、 配套政策

(a) 简化规划和施工审批流程。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己的车库、停车位以及各类住宅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 增加土地支持。各地要将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并根据加油(气)站供地方式和国有建设用地可利用情况,优先供地。如果新项目的土地供应需要配备充电设施,则可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鼓励在现有停车场、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充电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相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

(3) 完善财政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激励力度,研究出台“十三五”期间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财政激励政策,并督促各地尽快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为电动汽车的推广创造良好的应用环境。根据电动汽车保有量、充电设施利用率等因素,对建设运营奖补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4) 完善价格政策。允许充电设施运营商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对直接向电网企业申报的经营性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实行规模工业用电价格政策,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的用电量应根据其所在地执行分类目录电价政策。集中式和其他有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谷期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2020年前,收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物价部门制定标准价格上限。结合充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5) 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各地要有效整合公共交通、出租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加强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金融服务。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充电设施投资运营融资担保基金。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公司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停车场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和充电设施运营商合作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六)加强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定并发布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建设主体,落实各类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责任,优化充电设施项目管理,规范建设标准和验收程序。明确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责任,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有序竞争和规范发展,确保充电设施建设质量和利用效率。

(7) 加强安全监督。各地要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抽查备案,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监督充电设施的运行和使用,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依托我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加强指导和监督,形成合力,积极协调解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2) 落实主体责任。省、直辖市、直辖县(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和发展的主体责任,把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专项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配套政策,与停车场规划有机衔接,科学编制并及时发布专项规划……

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充电设施进行监管,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3) 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趋势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充电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消费者积极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形成促进充电设施建设发展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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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办发〔2015〕73号)精神,制定本文件,结合我省实际。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种类型: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内建设的充电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等场所建设的充电设施,为特定人群提供充电服务,或者为公共交通、租赁、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有停车条件的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和道路上建设,为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特许经营、合理定价、标准化、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互联互通”的原则。

对于公共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考虑到其既是运营性的,也是公益性的,原则上实行特许经营,县级以上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实施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坚持规划先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当根据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与停车场、综合交通、配电网等规划有效衔接,科学制定地方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地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第六,根据充电设施不同用途的分类,选择合适的建设类型。自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以慢速充电为主;专用充电设施根据服务车辆的充电要求,将快充和慢充相结合;公共充电设施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

如果有需求,可以采用电力交换模式。

鼓励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同时满足社会车辆充电需求,参与社会运营。

第七条各地充电设施的比例如下:

(a) 新建有停车位的住宅小区应具备100%的充电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现有住宅小区是根据实际需求和现场建设条件逐步建设的,以满足电动汽车普及应用的需要。

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小区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停车位,制定轮流有序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停车位充电分时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2) 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0%,其中商场、酒店、,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医院、办公楼不得低于15%。

(3) 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的需求,利用内部停车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其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设比例不低于15%。

(4)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配备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同时满足四辆或四辆以上车辆的充电需求。到2020年,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基本实现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充电设施布局合理,确保服务区交通安全畅通。

(五)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加油站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六) 公共交通、旅游景区通勤、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停车场,应当根据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目标及其运营要求,配备充电设施。

(七)合理布局城市公共快速充电站建设,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个公共充电站。

鼓励根据实际需求整合城市公共停车资源,开展停车收费一体化建设和运营,推进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立体一体化停车收费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八条建设全省智能充电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各类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实现互联互通,提供充电设施监控和准确便捷的充电服务,提高充电设施运营效率,为加强充电设施管理服务提供支撑,为实施财税奖惩政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本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是一个公益性平台,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利用本省充电智慧服务平台开展增值服务。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九条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配建比例,采取自建或者其他建设等多种模式,并在其所属或管理的停车位内推动建设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特许经营实施机构应当督促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企业按照规定的建设比例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第十条电力、成品油零售、电动汽车生产等企业……

,鼓励电池生产、充电设备生产和充电设施运营充分发挥技术、管理、资金和服务网络优势,开展充电设施建设。

对于自用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制造商或其授权的汽车销售企业(4S店)应负责建设,并将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支持充电交易卡、移动支付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支付方式,具有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信息。

鼓励使用电压输出范围宽、充电功率自动调节、适应性强的智能充电设备。第十二条参与充电设施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业资质,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

专用和公共充电设施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配备完整的充电设施识别标志,并满足交通组织的需要,有利于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享受财政奖励或实施运营的充电设施必须接入本省智能充电服务平台,并通过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组织验收。

充电设施的验收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NB/T3004-2013)及省内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经营者是指在我省具备一定条件、有能力履行经营责任、从事公共充换电服务和经营的法人企业。充电设施的运营商应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a) 需经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或服务充电设施,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3) 应配备8名或8名以上具有电工入网许可证的专职运维人员。

(4) 要求具备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和智能服务平台,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

它可以有效地监控和管理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企业智能服务平台应接入全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5) 拥有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为用户提供状态查询、收费预约、收费导航、收费服务、费用结算、客户咨询和投诉等服务。

(二)所有运营的充电设施必须按要求向全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提供实时信息。

(3) “十三五”期间,新增充电设施年容量不低于40万千瓦,2020年前可正常使用的充电设施总容量不低于2万千瓦。

充电运营商经营的充电设施可以是自己拥有的充电设施,也可以是其他业主委托的充电设施。委托经营需要书面委托协议。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扩大自建充电设施的运营规模。

(四)负责运营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安全维护管理制度,维护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按照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升级运营的充电设施。

(六)与特许经营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符合准入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应通过其注册地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向省发展改革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作出履行相关责任等信用承诺。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通过该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充电设施运营商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信息、相关材料和信用承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年度出版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从年度公布目录中删除,取消其经营资格,向社会公开,并报征信机构备案:

(a) 无法满足第十四个访问条件。

(二)不能按照规定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任的。

(3) 在运营和服务过程中,因管理等原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取消运营资格,在省级市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登记注册的,应当督促企业终止委托运营协议,将运营性充电设施委托给其他有资质的充电设施运营商,不再运营的,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作为特许经营者的充电设施经营者有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终止协议的,特许经营实施机构应当依法提前终止协议,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设施移交、委托经营协议终止等手续,重新选择加盟商。

第十九条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大规模经营,发展品牌,积极拓展“互联网+充电服务”相关增值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鼓励符合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向公众开放。对公众开放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委托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公布的年度目录中的充电设施运营商运营;

属于特许经营范围的,应当委托充电设施经营者作为特许经营者负责经营。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开展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监督充电设施的运行和使用,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充电设施使用者应当按照充电设施使用规定安全、正常使用充电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移动充电设施。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政府直接投资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新建独立占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其余的原则上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个人在自己的车库、停车位以及各类住宅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当将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并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供地。如果新项目的土地供应需要配备充电设施,则可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对各类既有设置停车场的建筑、汽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等设置充电设施的场所,地方政府应协调相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在充电设施发展初期,对配套设施相对完善、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省辖市和相关县(市)给予一定的奖补,并通过财政引导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充电设施。

第二十五条充电设施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充电标准。

(1) 对直接向电网企业申报的经营性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实行规模工业用电价格政策,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的用电量应根据其所在地执行分类目录电价政策。其中,执行居民电价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区和非居民用户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量,在居民电价中执行合并用户电价政策;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安装的充电设施,执行“工商等通用”电价政策。

(二)集中等有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功率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3) 2020年前,收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价部门制定标准价格上限。结合充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第二十六条电网企业应当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并限期建成。电网企业负责从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电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设施公司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设施建设。

各地要有效整合公共交通、出租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创造条件。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依托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加强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大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厅、交通运输厅要从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标志等方面为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创造有利条件,以及公共充电停车位的管理。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保监局要通过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金融服务和保障,增强社会资本信心。省政府事务局、国资委要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当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把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特殊任务,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的协同推进机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

第三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趋势的宣传,曝光阻碍……建设的行为……

充电设施并损害消费者权益,形成有利于充电设施发展的舆论环境,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引导消费者积极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根据实施情况,及时完善本办法,制定并公布全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规范。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参与充电设施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业资质,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

专用和公共充电设施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配备完整的充电设施识别标志,并满足交通组织的需要,有利于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享受财政奖励或实施运营的充电设施必须接入本省智能充电服务平台,并通过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组织验收。

充电设施的验收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NB/T3004-2013)及省内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经营者是指在我省具备一定条件、有能力履行经营责任、从事公共充换电服务和经营的法人企业。充电设施的运营商应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a) 需经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或服务充电设施,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3) 应配备8名或8名以上具有电工入网许可证的专职运维人员。

(4) 要求具备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和智能服务平台,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

它可以有效地监控和管理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企业智能服务平台应接入全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5) 拥有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为用户提供状态查询、收费预约、收费导航、收费服务、费用结算、客户咨询和投诉等服务。

(二)所有运营的充电设施必须按要求向全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提供实时信息。

(3) “十三五”期间,新增充电设施年容量不低于40万千瓦,2020年前可正常使用的充电设施总容量不低于2万千瓦。

充电运营商经营的充电设施可以是自己拥有的充电设施,也可以是其他业主委托的充电设施。委托经营需要书面委托协议。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扩大自建充电设施的运营规模。

(四)负责运营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安全维护管理制度,维护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按照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升级运营的充电设施。

(六)与特许经营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符合准入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应通过其注册地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向省发展改革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作出履行相关责任等信用承诺。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通过该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充电设施运营商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信息、相关材料和信用承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年度出版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从年度公布目录中删除,取消其经营资格,向社会公开,并报征信机构备案:

(a) 无法满足第十四个访问条件。

(二)不能按照规定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任的。

(3) 在运营和服务过程中,因管理等原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取消运营资格,在省级市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登记注册的,应当督促企业终止委托运营协议,将运营性充电设施委托给其他有资质的充电设施运营商,不再运营的,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作为特许经营者的充电设施经营者有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终止协议的,特许经营实施机构应当依法提前终止协议,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设施移交、委托经营协议终止等手续,重新选择加盟商。

第十九条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大规模经营,发展品牌,积极拓展“互联网+充电服务”相关增值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鼓励符合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向公众开放。对公众开放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委托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公布的年度目录中的充电设施运营商运营;

属于特许经营范围的,应当委托充电设施经营者作为特许经营者负责经营。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开展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监督充电设施的运行和使用,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充电设施使用者应当按照充电设施使用规定安全、正常使用充电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移动充电设施。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政府直接投资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新建独立占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其余的原则上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个人在自己的车库、停车位以及各类住宅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当将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并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供地。如果新项目的土地供应需要配备充电设施,则可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对各类既有设置停车场的建筑、汽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等设置充电设施的场所,地方政府应协调相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在充电设施发展初期,对配套设施相对完善、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省辖市和相关县(市)给予一定的奖补,并通过财政引导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充电设施。

第二十五条充电设施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充电标准。

(1) 对直接向电网企业申报的经营性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实行规模工业用电价格政策,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的用电量应根据其所在地执行分类目录电价政策。其中,执行居民电价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区和非居民用户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量,在居民电价中执行合并用户电价政策;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安装的充电设施,执行“工商等通用”电价政策。

(二)集中等有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功率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3) 2020年前,收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价部门制定标准价格上限。结合充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第二十六条电网企业应当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并限期建成。电网企业负责从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电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设施公司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设施建设。

各地要有效整合公共交通、出租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创造条件。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依托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加强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大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厅、交通运输厅要从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标志等方面为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创造有利条件,以及公共充电停车位的管理。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保监局要通过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金融服务和保障,增强社会资本信心。省政府事务局、国资委要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当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把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特殊任务,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的协同推进机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

第三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趋势的宣传,曝光阻碍……建设的行为……

充电设施并损害消费者权益,形成有利于充电设施发展的舆论环境,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引导消费者积极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根据实施情况,及时完善本办法,制定并公布全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规范。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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