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布的《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根据实际给予不超过20%的财政补贴投资(不包括土木工程和电力扩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可以获得充电桩运营权,如媒体广告,并享受绿色通道,减少审批环节。同时,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100%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
根据《办法》,本市将逐步形成居民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的自用充电设施和公共交通、租赁、环卫、物流等特定行业停车场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补充,临时停车位和独立充电站,同时考虑公路和旅游沿线充电设施的服务网络和服务走廊。
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充电站、集中式或分散式充电桩以及与产权分界点相连的相关设施。根据服务对象,可分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办法》明确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建设基金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营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服务平台。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建设用地所有者、第三方运营企业等单位充分发挥技术、管理、资金和服务网络优势,建立专业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
如果电动汽车用户经停车位所有者同意,在住宅小区自有停车位或租赁期超过一年的固定停车位内建设和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将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用户组织实施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同时,鼓励电动汽车制造商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鼓励电动汽车制造商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筑业主也可以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的方式建设专用、公共的充电基础设施。
电网企业应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地方配电网专项规划,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应的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成本应根据事实计入允许成本,并根据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充电基础设施不占用居民区占用的公共电力容量。
经营企业可以获得广告经营权。
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办法》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以获得媒体广告等充电桩的运营权,以市场化运营模式补贴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开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媒体广告审批绿色通道,减少审批环节,快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此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可以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并明确标注充电用电和充电服务费用。
其中,充电电费是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告的运营集中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量的“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在居民住宅、居民小区和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实施居民电价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中的用户电价合并;
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收费。充电基础设施使用电力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020年前,收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服务费最高价格,收费基础设施运营商收取的收费服务费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价格。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此前审议通过的《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方案(送审稿)》,电动汽车充电收费计划按收费程度收费,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2元/千瓦时,非公共交通工具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72元/千瓦时,充电时不收取停车费。
开通“绿色审批通道”
《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100%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独立用地的旅游景区、学校、体育场馆、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换乘(P+R)停车场均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包括电力管道)
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停车位、居民区和单位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单位在现有停车场、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安装充电基础设备,视为设备安装,无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地方政府应协调相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提供支持。
新建建筑或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不需要分别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增项目用地供应需要配备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配备充电设施的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规定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应纳入公共设施经营网点用地,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的可利用程度优先提供土地。
此外,《办法》还明确成立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各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速度,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支持各领域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日前发布的《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根据实际给予不超过20%的财政补贴投资(不包括土木工程和电力扩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可以获得充电桩运营权,如媒体广告,并享受绿色通道,减少审批环节。同时,原则上,10……
新建住宅停车位是否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根据《办法》,本市将逐步形成居民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的自用充电设施和公共交通、租赁、环卫、物流等特定行业停车场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补充,临时停车位和独立充电站,同时考虑公路和旅游沿线充电设施的服务网络和服务走廊。
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充电站、集中式或分散式充电桩以及与产权分界点相连的相关设施。根据服务对象,可分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办法》明确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建设基金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营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服务平台。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建设用地所有者、第三方运营企业等单位充分发挥技术、管理、资金和服务网络优势,建立专业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
如果电动汽车用户经停车位所有者同意,在住宅小区自有停车位或租赁期超过一年的固定停车位内建设和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将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用户组织实施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同时,鼓励电动汽车制造商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鼓励电动汽车制造商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筑业主也可以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的方式建设专用、公共的充电基础设施。
电网企业应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地方配电网专项规划,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应的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成本应根据事实计入允许成本,并根据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充电基础设施不占用居民区占用的公共电力容量。
经营企业可以获得广告经营权。
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办法》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以获得媒体广告等充电桩的运营权,以市场化运营模式补贴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开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媒体广告审批绿色通道,减少审批环节,快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此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可以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并明确标注充电用电和充电服务费用。
其中,充电电费是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告的运营集中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量的“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在居民住宅、居民小区和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实施居民电价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中的用户电价合并;
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收费。充电基础设施使用电力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020年前,收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服务费最高价格,收费基础设施运营商收取的收费服务费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价格。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此前审议通过的《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方案(送审稿)》,电动汽车充电收费计划按收费程度收费,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2元/千瓦时,非公共交通工具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72元/千瓦时,充电时不收取停车费。
开通“绿色审批通道”
《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100%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独立用地的旅游景区、学校、体育场馆、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换乘(P+R)停车场均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包括电力管道)
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停车位、居民区和单位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单位在现有停车场、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安装充电基础设备,视为设备安装,无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地方政府应协调相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提供支持。
新建建筑或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不需要分别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增项目用地供应需要配备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配备充电设施的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规定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应纳入公共设施经营网点用地,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的可利用程度优先提供土地。
此外,《办法》还明确成立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各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速度,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支持各领域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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