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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 纯电动汽车依然不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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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11月22日,北京市发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规定当空气污染达到橙色预警(二级)时,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对交通运输采取的强制措施,禁止符合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上路行驶。

达到红色预警(1级)时,规定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基础上停驶车辆总数的30%。

应急预案发布后,于2016年12月15日开始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

经政发[2016]49号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印发给您,请您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2日

《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有效减缓污染水平,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组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修订完善《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方案(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第一,预警分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分类方法,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类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空气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分为四级,即蓝色预警(四级)和黄色预警(三级)。

(1) 蓝色预警(4级):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平均值(24小时平均值,下同)>200将持续一天,不符合高级别预警条件。

(2) 黄色预警(3级):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平均值>;200将持续2天或更长时间,且不符合高级别预警条件。

(3) 橙色预警(二级):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平均值>;200将持续3天,并且将出现日均>;300小时。

(4) 红色预警(一级):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平均值>;200将持续4天或更长时间,并且日平均值>;300将持续2天或更长时间;或者预测该市空气质量指数的日均值将达到500及以上,并将持续一天或更长时间。

二是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指导、主动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沙尘暴造成的空气重污染应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及时发布臭氧造成空气重污染的健康防护提示。

(1) 蓝色警告(4级)

1.健康保护和指导措施。

(1)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患者应减少户外活动。

(2) 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主动减排措施。

(1) 公众应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道路上的机动车数量;

停车时及时关闭发动机,以减少车辆的怠速运行时间。

(2) 加强施工现场、裸露地面、材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

(3) 加强道路清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 拒绝露天烧烤。

(2) 黄色预警(3级)

1.健康保护和指导措施。

(1)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和其他慢性病的患者应尽量呆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锻炼、运动会等活动。

(3) 环保、卫计委、教育等部门和区政府要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与健康保护科普知识宣传。

2.主动减排措施。

(1) 公众应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道路上的机动车数量;停车时及时关闭发动机,以减少车辆的怠速运行时间。

(2) 加强施工现场、裸露地面、材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

(3) 加强道路清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 拒绝露天烧烤。

(5) 减少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如油漆、涂料和溶剂。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城市正常运营的前提下:

(1) 在日常作业的基础上,每天对重点道路进行一次或多次清扫。

(2) 停止室外施工现场的油漆、护坡和喷射混凝土、建筑物拆除、切割和其他施工作业。

(3) 橙色警告(2级)

1.健康保护和指导措施。

(1)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患者应尽量待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普通人群减少了户外活动。

(2)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医疗指导。

2.主动减排措施。

(1) 公众应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道路上的机动车数量;停车时及时关闭发动机,以减少车辆的怠速运行时间。

(2) 加强施工现场、裸露地面、材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

(3) 加强道路清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 减少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如油漆、涂料和溶剂。

(5) 企业和机构可以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错峰通勤。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城市正常运营的前提下:

(1) 在日常作业的基础上,每天对重点道路进行一次或多次清扫。

(2) 停止室外施工现场的油漆、护坡和喷射混凝土、建筑物拆除、切割、土方工程和其他施工作业。

(3) 在工作日高峰时段实施区域限行措施的基础上,禁止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上路行驶。

(4) 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辆除外)。

(5) 对列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 红色警告(1级)

1.健康保护和指导措施。

(1)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患者应尽量待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一般人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 户外值班、作业和其他人员可以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 中小学和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保护措施。

(4) 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和防护知识讲解,加强对相关疾病患者的应急值守和医疗保障。

2.主动减排措施。

(1) 公众应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道路上的机动车数量;停车时及时关闭发动机,以减少车辆的怠速运行时间。

(2) 加强施工现场、裸露地面、材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

(3) 加强道路清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 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将在确保排放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5) 减少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如油漆、涂料和溶剂。

(6)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通勤、下班、远程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城市正常运营的前提下:

(1) 在日常作业的基础上,每天对重点道路进行一次或多次清扫。

(2) 停止室外施工现场的油漆、护坡和喷射混凝土、建筑物拆除、切割、土方工程和其他施工作业。

(3) 禁止符合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上路行驶;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基础上停驶车辆总数的30%。

(4) 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辆除外)。

(5) 对列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7) 协调和增加电力输送,以减少本市的发电负荷。

第三,应急响应

(1) 预警发布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公室发布,并报市应急委员会主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以下简称司令部)批准,并由总部办公室发布。黄色和蓝色预警由总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总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发布预警和应对措施指示。红色和橙色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特殊情况下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

黄色和蓝色预警会根据空气质量预报及时发布。

总部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应急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以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2) 预警响应

指挥部全体成员接到预警和应对措施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实施情况。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街道(镇)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期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企业停产限产、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渣土运输车辆倾倒、机动车限行、露天焚烧、,非法使用经营性煤炭和劣质散煤,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3) 预警调整

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及时上调或下调预警级别。

(4) 解除预警

当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如期发布时,它们将不会单独提交审批。总部办公室将直接发布发布指令,当空气质量改善时,蓝色预警将自动发布。预警解除时间需要提前或延长时,应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总部办公室批准。

第四,组织保障

(A) 加强组织领导

指挥部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工作,总指挥为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总指挥为分管环境保护的市政府副市长、副秘书长;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总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大气重污染突发事件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任务,严格组织实施。

(B) 完善配套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在《应急方案》发布后20日内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公众宣布实施。城市有关部门还应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内停产限产企业名单,以及保护民生、城市正常运行和重大活动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名单,并负责定期更新,并向总部办公室报告备案。列入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制定应急预案。

(3) 加强应急值守。

指挥部全体成员要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制度,确保应急值班制度畅通。黄色预警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应做好值班准备;橙色预警发布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

如果出现红色预警,所有成员单位应全天值班(包括节假日)。红色预警期间,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共同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和监督工作。

(4) 严格的监督和评估

总部全体成员应制定检查工作计划,并督促该行业和地区实施应急措施。各街道(镇)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能,组织辖区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政府监察办、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工作不力、工作效率低下、履职不力导致应急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 加强宣传引导。

市委宣传部要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宣传引导。要加大对大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大气重污染应对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拒绝露天烧烤和焚烧垃圾,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为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创造良好氛围。11月22日,北京市发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规定当空气污染达到橙色预警(二级)时,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对交通运输采取的强制措施,禁止符合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上路行驶。

达到红色预警(1级)时,规定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基础上停驶车辆总数的30%。

应急预案发布后,于2016年12月15日开始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

经政发[2016]49号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印发给您,请您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2日

《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有效减缓污染水平,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组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修订完善《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方案(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第一,预警分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分类方法,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类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空气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分为四级,即蓝色预警(四级)和黄色预警(三级)。

(1) 蓝色预警(4级):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平均值(24小时平均值,下同)>200将持续一天,不符合高级别预警条件。

(2) 黄色预警(3级):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平均值>;200将持续2天或更长时间,且不符合高级别预警条件。

(3) 橙色预警(二级):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平均值>;200将持续3天,并且将出现日均>;300小时。

(4) 红色预警(一级):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平均值>;200将持续4天或更长时间,并且日平均值>;300将持续2天或更长时间;或者预测该市空气质量指数的日均值将达到500及以上,并将持续一天或更长时间。

二是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指导、主动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沙尘暴造成的空气重污染应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及时发布臭氧造成空气重污染的健康防护提示。

(1) 蓝色警告(4级)

1.健康保护和指导措施。

(1)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患者应减少户外活动。

(2) 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主动减排措施。

(1) 公众应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道路上的机动车数量;

停车时及时关闭发动机,以减少车辆的怠速运行时间。

(2) 加强施工现场、裸露地面、材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

(3) 加强道路清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 拒绝露天烧烤。

(2) 黄色预警(3级)

1.健康保护和指导措施。

(1)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和其他慢性病的患者应尽量呆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锻炼、运动会等活动。

(3) 环保、卫计委、教育等部门和区政府要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与健康保护科普知识宣传。

2.主动减排措施。

(1) 公众应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道路上的机动车数量;停车时及时关闭发动机,以减少车辆的怠速运行时间。

(2) 加强施工现场、裸露地面、材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

(3) 加强道路清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 拒绝露天烧烤。

(5) 减少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如油漆、涂料和溶剂。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城市正常运营的前提下:

(1) 在日常作业的基础上,每天对重点道路进行一次或多次清扫。

(2) 停止室外施工现场的油漆、护坡和喷射混凝土、建筑物拆除、切割和其他施工作业。

(3) 橙色警告(2级)

1.健康保护和指导措施。

(1)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患者应尽量待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普通人群减少了户外活动。

(2)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医疗指导。

2.主动减排措施。

(1) 公众应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道路上的机动车数量;停车时及时关闭发动机,以减少车辆的怠速运行时间。

(2) 加强施工现场、裸露地面、材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

(3) 加强道路清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 减少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如油漆、涂料和溶剂。

(5) 企业和机构可以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错峰通勤。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城市正常运营的前提下:

(1) 在日常作业的基础上,每天对重点道路进行一次或多次清扫。

(2) 停止室外施工现场的油漆、护坡和喷射混凝土、建筑物拆除、切割、土方工程和其他施工作业。

(3) 在工作日高峰时段实施区域限行措施的基础上,禁止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上路行驶。

(4) 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辆除外)。

(5) 对列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 红色警告(1级)

1.健康保护和指导措施。

(1)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患者应尽量待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一般人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 户外值班、作业和其他人员可以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 中小学和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保护措施。

(4) 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和防护知识讲解,加强对相关疾病患者的应急值守和医疗保障。

2.主动减排措施。

(1) 公众应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道路上的机动车数量;停车时及时关闭发动机,以减少车辆的怠速运行时间。

(2) 加强施工现场、裸露地面、材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

(3) 加强道路清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 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将在确保排放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5) 减少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如油漆、涂料和溶剂。

(6)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通勤、下班、远程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城市正常运营的前提下:

(1) 在日常作业的基础上,每天对重点道路进行一次或多次清扫。

(2) 停止室外施工现场的油漆、护坡和喷射混凝土、建筑物拆除、切割、土方工程和其他施工作业。

(3) 禁止符合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上路行驶;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基础上停驶车辆总数的30%。

(4) 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辆除外)。

(5) 对列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7) 协调和增加电力输送,以减少本市的发电负荷。

第三,应急响应

(1) 预警发布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公室发布,并报市应急委员会主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以下简称司令部)批准,并由总部办公室发布。黄色和蓝色预警由总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总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发布预警和应对措施指示。红色和橙色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特殊情况下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

黄色和蓝色预警会根据空气质量预报及时发布。

总部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应急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以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2) 预警响应

指挥部全体成员接到预警和应对措施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实施情况。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街道(镇)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期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企业停产限产、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渣土运输车辆倾倒、机动车限行、露天焚烧、,非法使用经营性煤炭和劣质散煤,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3) 预警调整

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及时上调或下调预警级别。

(4) 解除预警

当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如期发布时,它们将不会单独提交审批。总部办公室将直接发布发布指令,当空气质量改善时,蓝色预警将自动发布。预警解除时间需要提前或延长时,应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总部办公室批准。

第四,组织保障

(A) 加强组织领导

指挥部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工作,总指挥为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总指挥为分管环境保护的市政府副市长、副秘书长;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总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大气重污染突发事件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任务,严格组织实施。

(B) 完善配套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在《应急方案》发布后20日内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公众宣布实施。城市有关部门还应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内停产限产企业名单,以及保护民生、城市正常运行和重大活动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名单,并负责定期更新,并向总部办公室报告备案。列入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制定应急预案。

(3) 加强应急值守。

指挥部全体成员要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制度,确保应急值班制度畅通。黄色预警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应做好值班准备;橙色预警发布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

如果出现红色预警,所有成员单位应全天值班(包括节假日)。红色预警期间,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共同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和监督工作。

(4) 严格的监督和评估

总部全体成员应制定检查工作计划,并督促该行业和地区实施应急措施。各街道(镇)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能,组织辖区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政府监察办、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工作不力、工作效率低下、履职不力导致应急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 加强宣传引导。

市委宣传部要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宣传引导。要加大对大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大气重污染应对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拒绝露天烧烤和焚烧垃圾,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为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创造良好氛围。(6) 加强公众监督。

总部全体成员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鼓励举报各类环境问题和隐患(举报电话:12345、12369、96310)。

《应急预案》自2016年12月15日起实施,《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京政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3.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职责分工

附件1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

李世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官:

章贡市政府副市长

刘银春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

陈天,环境保护局局长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严立强

东徐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礼义市教委副主任

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李宏

杨玉祥监察局副局长

余建华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王成军

李汝刚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快福泉市交通委员会委员

张世清市水务局副局长

耿玉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黔开市国资委副主任

戴明超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

马慧敏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凉风市气象局副局长

杨朝源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

柳树市局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杨东风局警用航空兵总队长

东城区常务副区长陈志昌

蒋立光,副局长……

西城区

北京市朝阳区常务副区长

海淀区副区长王吉祥

刘宇,丰台区常务副区长

石景山区副区长傅大鹏

门头沟区副区长张满仓

房山区常务副区长吴会杰

通州区常务副区长崔松光

顺义区副区长张晓峰

昌平区副区长李志杰

大兴区常务副区长邵恒

平谷区副区长李永生

怀柔区副区长王茂

阳山市密云区常务副区长

延庆区常务副区长张元

陈晓楠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附件2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

陈天,环境保护局局长

执行副主任:

余建华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

副主任:

礼义市教委副主任

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李宏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王成军

李汝刚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快福泉市交通委员会委员

耿玉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黔开市国资委副主任

马慧敏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凉风市气象局副局长

柳树市局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附件3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责任分工

一、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职责

1.积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处理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大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全市重空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指挥,依法指挥协调区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4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5.分析总结本市大气重污染应对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

6.组织开展指挥下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工作;

7.承担市应急委员会、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关于大气重污染的决定,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2.承担应急指挥部大气重污染应急值班工作;

3.收集和分析工作信息,及时报告重要信息;

4.组织开展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风险评估和治理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5负责组织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红色、橙色预警的建议,解除红色、橙色、黄色预警;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指挥部空气重污染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制定(修订)与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子预案;

8.组织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9.组织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

10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11负责联系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小组;

12.承担应急指挥部空气重污染的日常工作。

二、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市交通委员会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会同市局交通管理局,制定《关于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应对大气重污染的通知》;

3负责及时组织公共交通安全工作;

4.根据不同预警级别的要求,负责实施一些措施,如停止一些高污染排放的车辆;

5.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2) 市局交通管理局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建立备案清单管理制度,做好不受限制的公务用车和社会保障用车的备案工作;

3.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通过北京通讯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及时向公众通报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负责禁止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上路行驶、单双号机动车行驶的监督执法工作,加大对违规上路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

4.协助市交通委制定《关于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应对大气重污染的通知》;

5.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3)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列出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企业名单,以及红色、橙色空气重污染警报期间停产限产的制造业企业名单,组织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相应的区级清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制造业重点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4.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建设项目清单,指导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区级清单;

3.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组织实施室外施工现场停止喷涂、护坡和喷射混凝土、建筑物拆除等施工作业;组织实施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的措施;

4.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5) 市水务局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列出空气重污染预警期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水利建设项目清单,指导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区级清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水上施工项目,停止室外施工现场的喷涂、护坡和喷射混凝土、建筑物拆除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的措施;

4.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6) 市园林绿化局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保护民生和重大活动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清单,指导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区级清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停止室外施工现场的喷涂、护坡、喷射混凝土、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的措施;

4.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7)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增加道路清扫频次;配合落实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的措施;

3.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8)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建筑扬尘、道路撒撒、露天烧烤焚烧、无证售煤等违法行为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停运情况;

3.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9) 市教育委员会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加强对学生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并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10)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

3.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十一)市气象局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子预案,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向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联合开展大气重污染会商预报。

(十二)国资委。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配合工业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市属国有企业制定空气重污染突发事件预案;

2.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市属国有企业制定实施“一厂一策”应急预案。

(十三)市烟花办公室(设在市局治安管理总队)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负责协调市安监局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工作;负责及时通知市安监局停止发放、销售烟花爆竹;负责通知部门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烟花爆竹。

(十四)市政府监察室

1.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监督子预案,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职责的落实。

(15) 市监察局

1.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监测子预案,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

(16) 市委宣传部

1.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宣传分预案,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合预警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

(十七)市局警用航空兵总队。

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子预案,负责空中巡逻,收集环境污染违法证据。(6) 加强公众监督。

总部全体成员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鼓励举报各类环境问题和隐患(举报电话:12345、12369、96310)。

《应急预案》自2016年12月15日起实施,《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京政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3.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职责分工

附件1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

李世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官:

章贡市政府副市长

刘银春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

陈天,环境保护局局长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严立强

东徐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礼义市教委副主任

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李宏

杨玉祥监察局副局长

余建华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王成军

李汝刚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快福泉市交通委员会委员

张世清市水务局副局长

耿玉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黔开市国资委副主任

戴明超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

马慧敏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凉风市气象局副局长

杨朝源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

柳树市局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杨东风局警用航空兵总队长

东城区常务副区长陈志昌

西城区副区长蒋立光

北京市朝阳区常务副区长

海淀区副区长王吉祥

刘宇,丰台区常务副区长

石景山区副区长傅大鹏

门头沟区副区长张满仓

房山区常务副区长吴会杰

通州区常务副区长崔松光

顺义区副区长张晓峰

昌平区副区长李志杰

大兴区常务副区长邵恒

平谷区副区长李永生

怀柔区副区长王茂

阳山市密云区常务副区长

延庆区常务副区长张元

陈晓楠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附件2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

陈天,环境保护局局长

执行副主任:

余建华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

副主任:

礼义市教委副主任

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李宏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王成军

李汝刚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快福泉市交通委员会委员

耿玉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黔开市国资委副主任

马慧敏城市管理法副主任E……

强制执行局

凉风市气象局副局长

柳树市局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附件3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责任分工

一、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职责

1.积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处理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大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全市重空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指挥,依法指挥协调区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4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5.分析总结本市大气重污染应对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

6.组织开展指挥下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工作;

7.承担市应急委员会、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关于大气重污染的决定,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2.承担应急指挥部大气重污染应急值班工作;

3.收集和分析工作信息,及时报告重要信息;

4.组织开展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风险评估和治理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5负责组织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红色、橙色预警的建议,解除红色、橙色、黄色预警;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指挥部空气重污染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制定(修订)与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子预案;

8.组织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9.组织本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

10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11负责联系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小组;

12.承担应急指挥部空气重污染的日常工作。

二、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市交通委员会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会同市局交通管理局,制定《关于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应对大气重污染的通知》;

3负责及时组织公共交通安全工作;

4.根据不同预警级别的要求,负责实施一些措施,如停止一些高污染排放的车辆;

5.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2) 市局交通管理局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建立备案清单管理制度,做好不受限制的公务用车和社会保障用车的备案工作;

3.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通过北京通讯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及时向公众通报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负责禁止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上路行驶、单双号机动车行驶的监督执法工作,加大对违规上路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

4.协助市交通委制定《关于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应对大气重污染的通知》;

5.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3)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列出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企业名单,以及红色、橙色空气重污染警报期间停产限产的制造业企业名单,组织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相应的区级清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制造业重点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4.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建设项目清单,指导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区级清单;

3.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组织实施室外施工现场停止喷涂、护坡和喷射混凝土、建筑物拆除等施工作业;组织实施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的措施;

4.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5) 市水务局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列出空气重污染预警期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水利建设项目清单,指导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区级清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水上施工项目,停止室外施工现场的喷涂、护坡和喷射混凝土、建筑物拆除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的措施;

4.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6) 市园林绿化局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保护民生和重大活动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清单,指导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区级清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停止室外施工现场的喷涂、护坡、喷射混凝土、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的措施;

4.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7)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增加道路清扫频次;配合落实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的措施;

3.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8)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建筑扬尘、道路撒撒、露天烧烤焚烧、无证售煤等违法行为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停运情况;

3.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9) 市教育委员会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加强对学生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并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10)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

3.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十一)市气象局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子预案,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向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联合开展大气重污染会商预报。

(十二)国资委。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配合工业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市属国有企业制定空气重污染突发事件预案;

2.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市属国有企业制定实施“一厂一策”应急预案。

(十三)市烟花办公室(设在市局治安管理总队)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负责协调市安监局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工作;负责及时通知市安监局停止发放、销售烟花爆竹;负责通知部门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烟花爆竹。

(十四)市政府监察室

1.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监督子预案,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职责的落实。

(15) 市监察局

1.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监测子预案,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

(16) 市委宣传部

1.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宣传分预案,并负责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合预警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

(十七)市局警用航空兵总队。

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子预案,负责空中巡逻,收集环境污染违法证据。(十八) 地区政府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区域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镇)制定应急预案;

2.完善该地区预警发布程序,根据该地区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发布该地区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3.加强对公众的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组织实施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弹性教学或停课、机动车限行、工地停工、道路清洁保洁等各项应急措施,生产企业停产、停产,禁止焚烧;

4.制定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行和该地区重大活动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名单,以及空气重污染红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的制造业企业名单,并动态更新;

5.组织分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应急值班工作;

6.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十八) 地区政府

1.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区域空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镇)制定应急预案;

2.完善该地区预警发布程序,根据该地区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发布该地区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3.加强对公众的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组织实施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弹性教学或停课、机动车限行、工地停工、道路清洁保洁等各项应急措施,生产企业停产、停产,禁止焚烧;

4.制定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行和该地区重大活动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名单,以及空气重污染红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的制造业企业名单,并动态更新;

5.组织分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应急值班工作;

6.监督子计划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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