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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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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30日

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根据《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十三五”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加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财建〔2016〕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计政办发〔2016〕2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

(a)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园、个人住房(自有停车位)和其他专用停车位,用于公务用车、特种车辆(包括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租赁、物流、巡逻等)、员工用车、,私人汽车和其他独家充电服务。

(2)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公共停车场,设有商业建筑的停车场、加油站(有条件的地方)、高速公路服务区、国道省道、交通枢纽等区域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并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第三条城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负责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省发展改革厅负责编制全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省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充电设施专项计划纳入城乡规划、路网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的总体规划。各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省政府部署,按照“车跟桩、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原则,到“十三五”末,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在全省形成“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七条规划建设的各种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置:

(a) 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具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

新建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其他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室等,应设置停车位和社会停车场、交通枢纽、旅游景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有条件的地方)等。,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应按不低于总停车位(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

(二) 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将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放宽,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停车位和道路改造等逐步实施,到2020年达到总停车位的10%。

(3) 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配置的基础上建设各种充电设施,以满足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个公共充电站(快充直流充电站)的要求。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八条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1) 项目备案可根据《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二)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个人在住宅小区内有自己的停车位建设自己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未经备案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九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及工程建设资质。

(1) 充电设施的主要投资者主要包括个人、机构、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私营企业。

(二)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机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安装(修理、试验)资质或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十条充电设施的建设条件和标准。

(1) 企业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应当征得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2) 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和停车位安装专用充电设施,所有居民区和单位在未达成建设协议的情况下,仅根据相关要求,在现有停车位安装专门充电设施。

(3) 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桩间距不大于10m,总功率不小于100kW。

(四)充电设施的充电设备应符合接口、安全和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于创新、技术进步等因素,不存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明确界定的情况。经省级标准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标准可以暂时执行。

(五)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供电公司办理业务扩展和安装手续。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在本省运营的充电站、充电桩的运营信息应纳入河北省统一的信息平台管理(个人使用的充电桩暂不包括在内),并应具有使用银行卡、在线支付等简单便捷的支付功能。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级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dards,并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及时升级改造充电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充电设备、测量仪器和安全标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三条公共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的验收,并对外开放。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特殊桩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方式,但必须向内部工作人员开放充电服务。

鼓励第十四条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专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在此过程中,充电设施所有者的财产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运营单位对充电设施的安全规范运营负责。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a) 省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依法依规减少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

(二) 各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应当明确充电设施项目备案、建设、电力安装、竣工验收、运营和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完善财政、价格和金融支持政策。

(a) 各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予以弥补,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二)收费设施要支持电价政策,收费服务费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设施的电价和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电动汽车的发展水平和充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可以通过市场竞争逐步放开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3)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通过PPP、众筹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加强土地保障。

(a) 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设立其他权利,在现有建筑工地建设停车场(位)等充电设施。如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设立其他权利来建设充电设施,则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现有建设用地的用途可以保持不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新能源汽车开发普及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中的实际问题,推动问题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加强安全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开展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加强消防监督检查;

经营、使用充电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20条明确了责任主体。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一项特殊管理内容,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协调推进和考核监督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

第二十一条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30日

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根据《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十三五”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加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财建〔2016〕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计政办发〔2016〕2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

(a)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园、个人住房(自有停车位)和其他专用停车位,用于公务用车、特种车辆(包括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租赁、物流、巡逻等)、员工用车、,私人汽车和其他独家充电服务。

(2)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公共停车场,设有商业建筑的停车场、加油站(有条件的地方)、高速公路服务区、国道省道、交通枢纽等区域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并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第三条城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负责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省发展改革厅负责编制全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省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充电设施专项计划纳入城乡规划、路网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的总体规划。各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第六条根据有关……

根据国家要求和省政府部署,按照“车跟桩、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原则,到“十三五”末,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在全省形成“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七条规划建设的各种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置:

(a) 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具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新建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其他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室等,应设置停车位和社会停车场、交通枢纽、旅游景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有条件的地方)等。,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应按不低于总停车位(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

(二) 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将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放宽,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停车位和道路改造等逐步实施,到2020年达到总停车位的10%。

(3) 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配置的基础上建设各种充电设施,以满足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个公共充电站(快充直流充电站)的要求。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八条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1) 项目备案可根据《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二)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个人在住宅小区内有自己的停车位建设自己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未经备案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九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及工程建设资质。

(1) 充电设施的主要投资者主要包括个人、机构、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私营企业。

(二)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机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安装(修理、试验)资质或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十条充电设施的建设条件和标准。

(1) 企业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应当征得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2) 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和停车位安装专用充电设施,所有居民区和单位在未达成建设协议的情况下,仅根据相关要求,在现有停车位安装专门充电设施。

(3) 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桩间距不大于10m,总功率不小于100kW。

(四)充电设施的充电设备应符合接口、安全和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于创新、技术进步等因素,不存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明确界定的情况。经省级标准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标准可以暂时执行。

(五)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供电公司办理业务扩展和安装手续。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在本省运营的充电站、充电桩的运营信息应纳入河北省统一的信息平台管理(个人使用的充电桩暂不包括在内),并应具有使用银行卡、在线支付等简单便捷的支付功能。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级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dards,并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及时升级改造充电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充电设备、测量仪器和安全标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三条公共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的验收,并对外开放。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特殊桩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方式,但必须向内部工作人员开放充电服务。

鼓励第十四条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专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在此过程中,充电设施所有者的财产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运营单位对充电设施的安全规范运营负责。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a) 省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依法依规减少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

(二) 各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应当明确充电设施项目备案、建设、电力安装、竣工验收、运营和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完善财政、价格和金融支持政策。

(a) 各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予以弥补,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二)收费设施要支持电价政策,收费服务费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设施的电价和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电动汽车的发展水平和充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可以通过市场竞争逐步放开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3)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通过PPP、众筹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加强土地保障。

(a) 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设立其他权利,在现有建筑工地建设停车场(位)等充电设施。如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设立其他权利来建设充电设施,则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现有建设用地的用途可以保持不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新能源汽车开发普及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中的实际问题,推动问题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加强安全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开展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加强消防监督检查;

经营、使用充电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20条明确了责任主体。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一项特殊管理内容,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协调推进和考核监督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

第二十一条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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