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发改发[2016]350号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商洛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直属相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2016]54号文件,我委制定了《关于商洛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下发给您,请您切实、认真执行。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31日
关于商洛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陕西政办发〔2016〕54号),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国家能源战略,积极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在构建“畅通、高效、安全、绿色”的综合交通体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积极推动电动汽车的应用和发展,加快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运营便捷高效,覆盖全市。
二、建设原则和目标
(1) 施工原则。坚持科学发展、适应当前需要、适度推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我们将采取政府引导、统一标准和市场运作的方式,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产业生态系统。
(2) 建设目标。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和有充电设施或预留有建筑安装条件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比例(包括预留的电力管道和配电能力)不应低于10%。鼓励在现有住宅停车场和车库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费率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10%。除上述场所外,所有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将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和换电站。原则上,主城区每2公里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公交、出租车充换电站优先。到2020年,商洛将建设10个公交充电站(商州区4个,其他县1个)、13个出租车充电站(其中商州区3个,山阳、商南各1个,丹凤、洛南、镇安、柞水各2个)和1719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满足3000辆电动汽车的需求。基本建成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保障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
第三,施工管理
(1) 基本分类。本方案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配套变压器装置和连接电缆。根据充电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自用和公用两类充电基础设施。私人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私人充电桩和专用充电设施。私人充电桩是指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原理为交流慢速充电桩。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单位及其员工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对外开放)和仅为居民区业主提供服务的收费基础设施。其原理是快速灌注桩。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运营集中公共充电和以独立占地取代发电站,应以快速充电为重点。
(2) 技术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充电桩通用规范和标准,并满足商洛市销售的大多数电动汽车的充电要求。慢速充电原则上采用220V交流充电,每最大功率不超过7.5KW
; 快充采用380V交流电源,直流充电,每功率40-60KW。
(3) 建筑的主体。自用充电桩:私人用户可以选择自己的充电服务公司提供服务。专用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引入自有充电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和服务,确保用户正常安全充电。在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充电服务企业,为业主或停车租户提供充电设施及相关服务。为自有车辆提供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利用内部停车资源,选择自己的建设方式和投资者,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分配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停车位,建立充电停车位分时机制,从而为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大型交通枢纽、体育场馆和换乘中心,应根据规划建设要求配备公共充电基础建设。对于尚未明确建设主体的,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争取国家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通过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在公共服务领域建立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服务平台。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油站建设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的公共快充站。
(4) 安全责任。公共充电桩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是业主;自用充电桩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为实际使用人或产权人。电力安全管理的职责是供电部门;
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是市消防部门。
第四,完善服务体系
(a) 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按照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收费标准。完善充电、更换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消防安全要求。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操作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标志,逐步建立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基础,以地方标准为补充,相互衔接、协调,符合充电设施实际的关键技术、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等标准和道路交通标志体系,维护和管理。
(2) 构建智能化服务平台。大力推广“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鼓励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数据接入商洛地理信息系统或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为市民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等服务。
(3) 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营工作。组织编制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完善独立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将相关内容纳入地方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完善监管服务体系,严肃查处私接私用、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等行为,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电动汽车供电。同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将纳入本市节能减排考核范围。
(四)做好电网接入配套工作。电网企业应根据居民小区和各类建筑充电基础设施的需要,合理提高用电设计标准,修订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就近用电”原则,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限期结算。电网企业负责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边界点到电网的配套上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上网费。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发展改革、规划、城建、土地管理、交通运输、金融、工信、市政、质监、,作为成员的消防、价格和电力供应。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对工作进度进行调度和评估。各县(区)要强化主体责任,相应设立机构,按照《规划》全面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 简化审批程序。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备案管理制度,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居民个人使用的充电桩建设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可以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新增新能源汽车……
现有建筑和场地的充电基础设施视为设备安装,无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同步建设不需要分别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新建集中充换电站设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实施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优先纳入本省财政支持范围。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营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服务平台。
(4) 完善价格机制。对直接报电力企业安装接入的运营集中型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电价;
其他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量应根据其位置进行分类。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类型的充电基础设施,收费以电价为基础,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物价部门具体制定,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从而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5) 加大土地利用支持力度。电动汽车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需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以按照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要求使用土地,并向市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确需单独建设的集中公共充换电站项目,将土地用途确定为公共设施用地,土地部门结合项目性质和建设运营成本,采取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并根据建设需要,优先安排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6) 营造舆论环境。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创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激发多元化资本建设充电设施的积极性。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特种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模式,加快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商发改发[2016]350号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商洛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直属相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2016]54号文件,我委制定了《关于商洛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下发给您,请您切实、认真执行。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31日
关于商洛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陕西政办发〔2016〕54号),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国家能源战略,积极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在构建“畅通、高效、安全、绿色”的综合交通体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积极推动电动汽车的应用和发展,加快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运营便捷高效,覆盖全市。
二、建设原则和目标
(1) 施工原则。坚持科学发展、适应当前需要、适度推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采取政府引导、统一标准、市场运作的方式,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建设充电设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产业生态系统。
(2) 建设目标。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和有充电设施或预留有建筑安装条件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比例(包括预留的电力管道和配电能力)不应低于10%。鼓励在现有住宅停车场和车库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费率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10%。除上述场所外,所有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将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和换电站。原则上,主城区每2公里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公交、出租车充换电站优先。到2020年,商洛将建设10个公交充电站(商州区4个,其他县1个)、13个出租车充电站(其中商州区3个,山阳、商南各1个,丹凤、洛南、镇安、柞水各2个)和1719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满足3000辆电动汽车的需求。基本建成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保障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
第三,施工管理
(1) 基本分类。本方案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配套变压器装置和连接电缆。根据充电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自用和公用两类充电基础设施。私人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私人充电桩和专用充电设施。私人充电桩是指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原理为交流慢速充电桩。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单位及其员工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对外开放)和仅为居民区业主提供服务的收费基础设施。其原理是快速灌注桩。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运营集中公共充电和以独立占地取代发电站,应以快速充电为重点。
(2) 技术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充电桩通用规范和标准,并满足商洛市销售的大多数电动汽车的充电要求。慢速充电原则上采用220V交流充电,每最大功率不超过7.5KW
; 快充采用380V交流电源,直流充电,每功率40-60KW。
(3) 建筑的主体。自用充电桩:私人用户可以选择自己的充电服务公司提供服务。专用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引入自有充电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和服务,确保用户正常安全充电。在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充电服务企业,为业主或停车租户提供充电设施及相关服务。为自有车辆提供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利用内部停车资源,选择自己的建设方式和投资者,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分配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停车位,建立充电停车位分时机制,从而为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大型交通枢纽、体育场馆和换乘中心,应根据规划建设要求配备公共充电基础建设。对于尚未明确建设主体的,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争取国家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通过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在公共服务领域建立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服务平台。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油站建设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的公共快充站。
(4) 安全责任。公共充电桩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是业主;自用充电桩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为实际使用人或产权人。电力安全管理的职责是供电部门;
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是市消防部门。
第四,完善服务体系
(a) 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按照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收费标准。完善充电、更换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消防安全要求。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操作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标志,逐步建立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基础,以地方标准为补充,相互衔接、协调,符合充电设施实际的关键技术、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等标准和道路交通标志体系,维护和管理。
(2) 构建智能化服务平台。大力推广“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鼓励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移动客户端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数据接入商洛地理信息系统或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为市民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等服务。
(3) 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营工作。组织编制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完善独立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将相关内容纳入地方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完善监管服务体系,严肃查处私接私用、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等行为,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电动汽车供电。同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将纳入本市节能减排考核范围。
(四)做好电网接入配套工作。电网企业应根据居民小区和各类建筑充电基础设施的需要,合理提高用电设计标准,修订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就近用电”原则,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限期结算。电网企业负责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边界点到电网的配套上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上网费。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发展改革、规划、城建、土地管理、交通运输、金融、工信、市政、质监、,作为成员的消防、价格和电力供应。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对工作进度进行调度和评估。各县(区)要强化主体责任,相应设立机构,按照《规划》全面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 简化审批程序。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备案管理制度,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居民个人使用的充电桩建设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可以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新增新能源汽车……
现有建筑和场地的充电基础设施视为设备安装,无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同步建设不需要分别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新建集中充换电站设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实施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优先纳入本省财政支持范围。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营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服务平台。
(4) 完善价格机制。对直接报电力企业安装接入的运营集中型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电价;其他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量应根据其位置进行分类。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类型的充电基础设施,收费以电价为基础,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物价部门具体制定,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从而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5) 加大土地利用支持力度。电动汽车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需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以按照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要求使用土地,并向市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确需单独建设的集中公共充换电站项目,将土地用途确定为公共设施用地,土地部门结合项目性质和建设运营成本,采取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并根据建设需要,优先安排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6) 营造舆论环境。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创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激发多元化资本建设充电设施的积极性。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特种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模式,加快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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