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呼和浩特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基本设施推广建设实施方案》正式下发。
《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涵盖了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安全监管,基本建立了充电设施运营准入和退出机制。《呼和浩特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进建设实施方案》主要明确了2016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一是到2016年底,将开工建设16个快速充电站,建设15个移动充电车快速充电点,建设1000个充电桩;二是推进运营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三是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上述两个文件的颁布,将为我市贯彻落实在呼和浩特召开的中国第十一届委员会第134次(扩大)会议提出的产业发展方向提供有力支持,即:,“重点大力发展以新能源汽车和零部件制造为代表的先进制造业,努力建设以新能源车为代表的现代装备制造基地”。
《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桩及相关设施,包括补充有轨电车等移动充电设备,根据使用目的分为三类: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安装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内,专门用于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专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用车、专用车、职工用车提供专用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公共区域、有商业建筑的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充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以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为重点,优先支持产业园联盟企业参与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鼓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六条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原则。
(a) 新建住宅停车位必须具备100%的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新建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业单位、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独立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在全市四区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旗县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将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
(2) 鼓励在现有停车场、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路边停车位等场所建设充电设施,并结合老旧小区、停车位、道路改造逐步实施。有条件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
(3) 该市每2000辆电动汽车将至少建造一个公共充电站。
第七条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1) 建设非独立占地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无需项目备案(审批),安装、施工、验收等其他工作应符合相关规定。
(2) 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设施和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1符合本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
2.通过互联网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http://kpp.ndrc.gov.cn)纳入市级储备项目库;
3.按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5个充电桩,桩间距不超过10米,总输出功率不低于150千瓦;
5.除具体要求外,公共充电设施应采用快速充电方式;
6.充电设施项目竣工后,除建设单位组织技术人员验收外,还应通过相关部门的综合验收,并向社会公布公共充电设施项目验收结果;
7.公共充电设施改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或拆除的,应报项目备案(批准)部门。
(3) 充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充电设施和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和通信协议等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公共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
(1) 公共充电设施由注册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运营管理,并提供维护等配套服务。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无证企业不得开展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备案和公告。
(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备案:
1.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充电服务,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有健全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3.企业建立的运营管理系统应实时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接入我市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4.拥有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注册电工3人以上,具有入网证的高压电工2人以上;
5.能够完成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任务,并运营符合规模要求的自有公共充电设施(2016年注册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投资运营总出力不低于2500千瓦的公共充电设施)。以新能源发电为基础,投资建设独立的公共充电站或公共充电设施,将实际建成电力的2倍纳入已完成任务。
(3) 申请充电设施运营备案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1、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申请报告;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日前一个月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4.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充电运营流程和运营服务规范、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5.包含申请材料真实性、充电设施和运营管理系统可按要求及时更新升级、充电设施建设任务可按时完成的承诺书;
6.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注销其经营记录并注销公告: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自有公共充电设施规模不能满足阶段性要求;
3.充电设施在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充电设施未公开运营,也未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运营;
5.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违反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其他有关规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两项费用。收费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明码标价,支持多种支付方式。
(六)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充电设施,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享。
第九条安全操作和监督。
(1) 电动汽车用户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设施。
(2) 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当对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第三方权益在充电设施使用过程中受到侵犯。充电设施的所有人也可以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协助管理和维护充电设施,并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3)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加强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充电设备、配电设备、电缆及保护装置、充电监测系统和运营管理平台的正常可靠运行。
(4)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委、办、局要认真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行维护、消防防雷设施和充电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计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编号为ZG-2016-34。近日,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呼和浩特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基本设施推广建设实施方案》正式下发。
《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涵盖了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安全监管,基本建立了充电设施运营准入和退出机制。《呼和浩特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进建设实施方案》主要明确了2016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一是到2016年底,将开工建设16个快速充电站,建设15个移动充电车快速充电点,建设1000个充电桩;二是推进运营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三是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上述两个文件的颁布,将为我市贯彻落实在呼和浩特召开的中国第十一届委员会第134次(扩大)会议提出的产业发展方向提供有力支持,即:,“重点大力发展以新能源汽车和零部件制造为代表的先进制造业,努力建设以新能源车为代表的现代装备制造基地”。
《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桩及相关设施,包括补充有轨电车等移动充电设备,根据使用目的分为三类: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安装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内,专门用于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专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用车、专用车、职工用车提供专用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公共区域、有商业建筑的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充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以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为重点,优先支持产业园联盟企业参与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鼓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六条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原则。
(a) 新建住宅停车位必须具备100%的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新建交通枢纽、超市、商业楼宇、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业单位、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独立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在全市四区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旗县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将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
(2) 鼓励在现有停车场、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路边停车位等场所建设充电设施,并结合老旧小区、停车位、道路改造逐步实施。有条件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
(3) 该市每2000辆电动汽车将至少建造一个公共充电站。
第七条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1) 建设非独立占地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无需项目备案(审批),安装、施工、验收等其他工作应符合相关规定。
(2) 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设施和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1符合本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
2.通过互联网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http://kpp.ndrc.gov.cn)纳入市级储备项目库;
3.按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5个充电桩,桩间距不超过10米,总输出功率不低于150千瓦;
5.除具体要求外,公共充电设施应采用快速充电方式;
6.充电设施项目竣工后,除建设单位组织技术人员验收外,还应通过相关部门的综合验收,并向社会公布公共充电设施项目验收结果;
7.公共充电设施改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或拆除的,应报项目备案(批准)部门。
(3) 充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充电设施和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和通信协议等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公共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
(1) 公共充电设施由注册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运营管理,并提供维护等配套服务。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无证企业不得开展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备案和公告。
(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备案:
1.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充电服务,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有健全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3.企业建立的运营管理系统应实时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接入我市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4.拥有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注册电工3人以上,具有入网证的高压电工2人以上;
5.能够完成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任务,并运营符合规模要求的自有公共充电设施(2016年注册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投资运营总出力不低于2500千瓦的公共充电设施)。以新能源发电为基础,投资建设独立的公共充电站或公共充电设施,将实际建成电力的2倍纳入已完成任务。
(3) 申请充电设施运营备案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1、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申请报告;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日前一个月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4.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充电运营流程和运营服务规范、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5.包含申请材料真实性、充电设施和运营管理系统可按要求及时更新升级、充电设施建设任务可按时完成的承诺书;
6.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注销其经营记录并注销公告: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自有公共充电设施规模不能满足阶段性要求;
3.充电设施在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充电设施未公开运营,也未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运营;
5.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违反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其他有关规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两项费用。收费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明码标价,支持多种支付方式。
(六)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充电设施,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享。
第九条安全操作和监督。
(1) 电动汽车用户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设施。
(2) 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当对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第三方权益在充电设施使用过程中受到侵犯。充电设施的所有人也可以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协助管理和维护充电设施,并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3)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加强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充电设备、配电设备、电缆及保护装置、充电监测系统和运营管理平台的正常可靠运行。
(4)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委、办、局要认真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行维护、消防防雷设施和充电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计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编号为ZG-2016-34。
随着第一电动网双11疯狂购车季的结束,作为娘家人的我们,让朋友们尝到了团购的甜头。鉴于没有赶上这次班车的您也不用着急,我们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给出了补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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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