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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安全服务保障 新能源市场管理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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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天津市发布《关于加强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规定天津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贴,并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企业的责任。1.实际产品与申请材料不一致;2.一年内,同一型号产品一致性抽样连续2次不合格或累计3次不合格;3.存在爆炸、漏电、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4.天津市同一型号产品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两起非人类安全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或在天津市推广同一型号的产品超过500辆(含),超过0.4%(含)的产品发生非人类安全事故(爆炸、消防、漏电等等);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原公告如下: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所有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规范安全使用环境建设,天津市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销售机构和经营企业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服务保障,切实保障汽车产品和使用安全。相关要求如下。

第一,新能源汽车制造商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产品推广应用、安全服务保障和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建立覆盖天津市所有车辆的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并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而言,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的销售许可证。

(2) 拥有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包括:

1.生产企业需要通过在本市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销售车辆。

2.本市有3家及以上具有两类以上资质的合法授权售后服务机构,分布在合理区域,且至少有一家为特许经营售后服务机构。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授权售后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售后服务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维修车间和仪器设备。承诺提供并执行24小时不间断的救援服务。

3.每个销售和售后服务机构配备不少于5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充电桩,并承诺向社会开放,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向公众开放的充电桩可以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收取充电用电和充电服务费,并明码标价。

4.负责天津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条件确认和配套的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其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3) 为车辆提供质量保证。乘用车制造商应提供不少于3年或120000公里的车辆保修(以先到者为准);

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部件提供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制造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的保修(以先到者为准),商用车制造商(包括公交车和专用车)应提供不少于5年或20万公里的保修(以先到者为准)。

(4) 监控在天津运营的车辆。建立覆盖天津市所有车辆运行的实时监控系统,对整车、动力电池和驱动电机进行实时监控。企业监测数据应保存不少于5年。承诺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接入行业管理平台或市级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五)建立安全和应急救援机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覆盖天津市所有车辆和动力电池的安全保障体系,建立由天津市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安全保障工作机制,明确专职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保障队伍。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长效工作机制,对在天津运营不超过5000公里或6个月(以先到者为准)的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建立覆盖车辆全生命周期的车辆安全检查档案。建立重大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重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查处天津市所有车辆隐患。为车辆使用者提供系统、全面的安全培训。

(六)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具备车辆缺陷调查能力,依法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并履行召回义务。

(七)负责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生产企业作为主要负责人,必须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方案,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明确天津市负责回收处置的单位,并按照《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的相关要求进行回收处理。

(八)生产企业应在其销售和服务机构向社会明确承诺。

二是新能源汽车产品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推广应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新能源汽车产品需要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并被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或满足同等专项测试和标准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的规定和标准。

(3) 具有满足远程监控要求的车载终端,能够实现数据交换。

(四)提供配套的自用充电设施。

(五)配备车辆安全操作和应急手册,以及车辆安全应急救援设备。

(六)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

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在天津市注册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从事租赁、通勤、邮政快递、物流、旅游、工程等业务的企业,包括以新能源汽车为租赁业务的租赁企业,以及将新能源汽车用于其他业务的自用企业。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其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2) 建立覆盖所有新能源汽车的远程监控平台,实现对整车、动力电池和驱动电机的实时监控。监测数据应保存不少于5年。运营企业应在车辆投入运营前完成监控平台系统建设和软硬件调试,并具备与车辆同步运营的条件。……

(3)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重大事故(爆炸、火灾、漏电)应急预案,定期对其车辆进行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车辆安全使用。

(四)为承租人或者车辆乘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

(五)企业所有的车辆不得闲置。

(六)自用企业拥有的新能源汽车不得用于租赁业务。

第四,工作流程

(1) 生产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交《天津市推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应用申请报告》(附件1)。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获得批准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和产品将向公众发布。

(2) 企业单年购买1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并申报天津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应当在购车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天津市企业大规模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表》(见附件2)。

(3)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生产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天津市上月新能源汽车月销量统计表》(见附件3)。

五、相关责任

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关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1)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应诚实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和安全性以及售后服务保障负责。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其新能源汽车产品将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贴,2年内不再申报,并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企业责任。

(一)举报材料含有虚假信息的;

(二)未履行本办法关于生产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有关规定的;

(三)有取国家或者本市财政补贴的行为;

4.同一商标产品在一年内连续3次一致性抽样不合格或累计4次不合格;

5.爆炸、火灾、漏电等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未及时处理,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2) 新能源汽车产品

天津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贴,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企业责任。

1.实际产品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2.一年内,同一型号产品一致性抽样连续2次不合格或累计3次不合格;

3.存在爆炸、漏电、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

4.天津市同一型号产品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两起非人类安全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或在天津市推广同一型号的产品超过500辆(含),超过0.4%(含)的产品发生非人类安全事故(爆炸、消防、漏电等等);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六、 补充规定

(1) 本通知所引用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法规如有变更或调整,本通知将相应变更或调整。

(二)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财运〔2016〕40号)中引用的《天津市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产品推广应用管理办法》,不再另行制定,相关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

(3) 天津市成立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是目前的主管部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天津市汽车制造商及产品促进新能源应用情况报告》。文档

附件2:《天津市企业大规模采购新能源汽车申请书》。文档

附件3: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月销量统计表。文档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

评论:

材料提交及验收单位:天津科技信息学院A座412室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街22号

电话:23349834 58832936近日,天津市发布关于加强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规定天津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贴,并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企业的责任。1.实际产品与申请材料不一致;2.一年内,同一型号产品一致性抽样连续2次不合格或累计3次不合格;3.存在爆炸、漏电、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4.天津市同一型号产品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两起非人类安全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或在天津市推广同一型号的产品超过500辆(含),超过0.4%(含)的产品发生非人类安全事故(爆炸、消防、漏电等等);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原公告如下: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所有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规范安全使用环境建设,天津市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销售机构和经营企业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服务保障,切实保障汽车产品和使用安全。相关要求如下。

第一,新能源汽车制造商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产品推广应用、安全服务保障和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建立覆盖天津市所有车辆的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并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而言,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的销售许可证。

(2) 拥有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包括:

1.生产企业需要通过在本市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销售车辆。

2.本市有3家及以上具有两类以上资质的合法授权售后服务机构,分布在合理区域,且至少有一家为特许经营售后服务机构。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授权售后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售后服务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维修车间和仪器设备。承诺提供并执行24小时不间断的救援服务。

3.每个销售和售后服务机构配备不少于5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充电桩,并承诺向社会开放,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向公众开放的充电桩可以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收取充电用电和充电服务费,并明码标价。

4.负责天津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条件确认和配套的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其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3) 为车辆提供质量保证。乘用车制造商应提供不少于3年或120000公里的车辆保修(以先到者为准);

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部件提供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制造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的保修(以先到者为准),商用车制造商(包括公交车和专用车)应提供不少于5年或20万公里的保修(以先到者为准)。

(4) 监控在天津运营的车辆。建立覆盖天津市所有车辆运行的实时监控系统,对整车、动力电池和驱动电机进行实时监控。企业监测数据应保存不少于5年。承诺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接入行业管理平台或市级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五)建立安全和应急救援机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覆盖天津市所有车辆和动力电池的安全保障体系,建立由天津市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安全保障工作机制,明确专职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保障队伍。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长效工作机制,对在天津运营不超过5000公里或6个月(以先到者为准)的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建立覆盖车辆全生命周期的车辆安全检查档案。建立重大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重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查处天津市所有车辆隐患。为车辆使用者提供系统、全面的安全培训。

(六)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具备车辆缺陷调查能力,依法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并履行召回义务。

(七)负责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生产企业作为主要负责人,必须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方案,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明确天津市负责回收处置的单位,并按照《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的相关要求进行回收处理。

(八)生产企业应在其销售和服务机构向社会明确承诺。

二是新能源汽车产品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推广应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新能源汽车产品需要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并被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或满足同等专项测试和标准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的规定和标准。

(3) 具有满足远程监控要求的车载终端,能够实现数据交换。

(四)提供配套的自用充电设施。

(五)配备车辆安全操作和应急手册,以及车辆安全应急救援设备。

(六)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

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在天津市注册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从事租赁、通勤、邮政快递、物流、旅游、工程等业务的企业,包括以新能源汽车为租赁业务的租赁企业,以及将新能源汽车用于其他业务的自用企业。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其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2) 建立覆盖所有新能源汽车的远程监控平台,实现对整车、动力电池和驱动电机的实时监控。监测数据应保存不少于5年。运营企业应在车辆投入运营前完成监控平台系统建设和软硬件调试,并具备与车辆同步运营的条件。……

(3)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重大事故(爆炸、火灾、漏电)应急预案,定期对其车辆进行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车辆安全使用。

(四)为承租人或者车辆乘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

(五)企业所有的车辆不得闲置。

(六)自用企业拥有的新能源汽车不得用于租赁业务。

第四,工作流程

(1) 生产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交《天津市推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应用申请报告》(附件1)。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获得批准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和产品将向公众发布。

(2) 企业单年购买1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并申报天津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应当在购车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天津市企业大规模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表》(见附件2)。

(3)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生产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天津市上月新能源汽车月销量统计表》(见附件3)。

五、相关责任

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关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1)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应诚实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和安全性以及售后服务保障负责。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其新能源汽车产品将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贴,2年内不再申报,并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企业责任。

(一)举报材料含有虚假信息的;

(二)未履行本办法关于生产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有关规定的;

(三)有取国家或者本市财政补贴的行为;

4.同一商标产品在一年内连续3次一致性抽样不合格或累计4次不合格;

5.爆炸、火灾、漏电等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未及时处理,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2) 新能源汽车产品

天津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贴,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企业责任。

1.实际产品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2.一年内,同一型号产品一致性抽样连续2次不合格或累计3次不合格;

3.存在爆炸、漏电、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

4.天津市同一型号产品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两起非人类安全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或在天津市推广同一型号的产品超过500辆(含),超过0.4%(含)的产品发生非人类安全事故(爆炸、消防、漏电等等);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六、 补充规定

(1) 本通知所引用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法规如有变更或调整,本通知将相应变更或调整。

(二)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财运〔2016〕40号)中引用的《天津市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产品推广应用管理办法》,不再另行制定,相关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

(3) 天津市成立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是目前的主管部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天津市汽车制造商及产品促进新能源应用情况报告》。文档

附件2:《天津市企业大规模采购新能源汽车申请书》。文档

附件3: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月销量统计表。文档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

评论:

材料提交及验收单位:天津科技信息学院A座412室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街22号

电话:23349834 5883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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